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54,134 in text YL2017478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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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 , 且 要 更為 貼近 全面 普選 這 最終 的 目標 。 無論 各 方 能否 就 第四 屆 立法會 全部 議員 由 普選 產生 或 發展 的 進度 達成 共識 , 這 政治 的 考慮 也 不可以 違反 法律 所 定下 最 低 的 要求 。 各 方 在 尋求 政治 的 共識 時 , 也 必須 知道 這 法律 上 的 底線 。 在 這 底線 之上 , 各 方 仍 可 堅持 己見 , 但 法律 的 底線 是 不可以 超越 的 , 不然 香港 一直 所 尊崇 的 法治 和 國家 正 努力 建立 的 以 法治國 原則 , 就 會 因此 而 付諸 流水 了 。 十三 、 備案 有 人 提出 即使 根據 附件 二第三 節 立法會 全體 議員 三分之二 多數 通過 及 行政 長官 同意 , 修改 了 2007年 以後 立法會 的 產生 辦法 , 報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備案 時 ,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也 可以 不 接受 備案 。 在 法律 上 備案 的 意思 就 是 存 一 個 記錄 , 備案 並 不 影響 有關 法律 或 法案 本身 的 合法性 和 法律 效力 。 附件 二第三 節 是 規定 立法會 全體 議員 三分之二 多數 通過 及 行政 長官 同意 , 就 可 修改 附件 二 的 規定 , 但 在 程序 上 還 得 報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備案 。 備案 的 程序 安排 也 見於 《 基本法 》 第17 (2) 條 , 該 條 規定 香港 特區 的 立法 機關 制定 的 法律 須 報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備案 , 但 備案 不 影響 該 法律 的 生效 。 這裏 我們 可以 看到 備案 不 影響 有關 法律 或 法案 本身 的 合法性 和 法律 效力 。 根據 第17 (3) 條 ,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如 認為 香港 特區 立法 機關 制定 的 法律 不 符合 《 基本法 》 關於 中央 管理 的 事務 及 中央 和 香港 特區 的 關係 的 條款 , 的確 可 將 有關 法律 發回 , 經 發回 的 法律 也 會 失效 。 但 這 是 指備案 之後 的 程序 安排 , 而 非 備案 本身 。 而且 第17 (3) 條 只 適用 於 香港 特區 立法 機關 制定 的 法律 , 但 根據 附件 二 立法會 全體 議員 三分之二 多數 通過 及 行政 長官 同意 修改 了 的 , 是 附件 二 的 規定 , 而 並 不 是 香港 特區 立法 機關 制定 的 法律 。 當然 , 在 修改 附件 二 的 規定 後 , 香港 特區 立法 機關 還是 要 制定 相關 的 選舉 法例報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備案 。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也 是 可 根據 第17 (3 ) 條 , 如 認為 有關 選舉 法例 是 不 符合 《 基本法 》 關於 中央 管理 的 事務 及 中央 和 香港 特區 的 關係 的 條款 , 可 把 它 發回 。 但 修改 附件 二 頂多 就 是 全部 立法會 議員 由 普選 產生 , 而 這 是 《 基本法 》 第68 條 已 確認 了 的 , 我們 很 難 想像 執行 附件 二 修改 決議 的 選舉 法例 會 與 《 基本法 》 關於 中央 管理 的 事務 及 中央 和 香港 特區 的 關係 的 條款 有 衝突 。 除非 有關 選舉 法例 規定 立法會 議員 不用 效忠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香港 特區 或是 容許 超過 百分之二十 的 立法會 議員 由 非 中國籍 的 香港 特區 永久性 居民 出任 等 如此 極端 的 情況 , 我們 實 很 難 想像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會 根據 第17 (3) 條 把 有關 的 選舉 法例 發回 。 因此 , 在 《 基本法 》 之下 , 只有 發回 法律 , 而 不會 有 不 接受 備案 的 情況 出現 。 十四 、 總結 雖然 任何 法律 的 理解 必然 涉及 政治 的 取態 , 但 法律 問題 之為 法律 問題 而 非 政治 問題 , 是 在於 法律 理解 仍 需 依據 一定 的 法律 原則 , 而 不 是 單 靠 權力 或 人數 。 一方面 法律 條文 為 法律 解釋 定下 一 個 範圍 , 任何 解釋 都 不能 超越 法律 文字 所 可以 承載 的 。 另一方面 , 法律 的 解釋 原則 是 建 於 理性 的 基礎 , 需 符合 一定 的 合理性 和 邏輯性 。 這 也就是說 要 講 道理 , 要 講 道理 就 不 是 單單 把 要求 講出來 , 而 更 要 清楚 解釋 這 要求 的 理據 所在 , 讓 公眾 去 評論 。 基於 法律 解釋 的 根本 原則 , 就 香港 特區 政制 發展 尤其 是 2007 / 2008年 行政 長官 和 立法會 的 產生 辦法 , 我們 可以 總結為 以下 幾 點 : (1) 第四 屆 立法會 至少 要 有 四十 名 ( 三分二 ) 議員 是 由 普選 產生 。 (2) 第三 屆 行政 長官 起碼 是 由 一 個 成員 全部 是 由 香港 市民 普選 產生 的 選舉 委員會 產生 。 (3) 行政 長官 和 立法會 能否 在 2007 / 2008年 就 全面 以 普選 產生 , 可 視乎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來 決定 。 (4) 政制 發展 的 具體 方案 可 由 立法會 或 行政 長官 分別 向 對方 提出 。 若 立法 會 產生 辦法 得到 雙方 同意 , 就 向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備案 。 若 行政 長官 的 辦 生產法 得到 雙方 同意 , 就 提交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批准 。 中央 仍 保留 兩 種 修改 的 最終 決定權 。 一 個 原則 … 兩 個 原則 … 三四五六七八九 個 政制 改革 因素 《 基本法 》 第45 條 和 第68 條 只 是 規定 行政 長官 和 立法會 的 產生 辦法 須 符合 兩 個 原則 :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和 循序漸進 。 根據 《 全 國 人民 代表 大會 常務 委員會 關於 〈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香港 特別 行政區 基本法 〉 附件 一第七 條 和 附件 二第三 條 的 解釋 》 ( 以下 簡稱 「 《 解釋 》 」 ) ,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在 決定 是否 確定 行政 長官 提交 的 政改 報告 時 也 只是 依據 這 兩 項 原則 。 不過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喬曉陽 副秘書長 在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公佈 《 解釋 》 後 的 記者會 上 回答 記者 的 提問 時 說 : 「 在 追求 普選 這 個 最終 目標 的 時候 , 也 是 《 基本法 》 的 規定 有 三 個 原則 要 遵守 , 就 是 要 從 實際 情況 出發 、 循序漸進 和 均衡 參與 。 」 到 了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法制 工作 委員會 李飛 副主任 就 《 解釋 》 作出 說明 時 , 他 說 : 「 關於 香港 政治 體制 的 規定 , 是 根據 『 一國兩制 』 的 原則 和 國家 對 香港 的 一 系列 方針 政策 確定 的 , 是 從 香港 的 法律 地位 和 實際 情況 出發 , 兼顧到 社會 各 階層 的 利益 , 有利於 香港 資本主義 經濟 的 發展 , 既 保持 香港 原 政治 體制 中行 之 有效 的 部分 , 又 明確 了 發展 香港 民主 制度 應 遵循 從 實際 出發 、 循序漸進 、 均衡 參與 等 重大 原則 , 根本 目的 是 保障 香港 的 長期 繁榮 和 穩定 。 」 涉及 政制 改革 的 原則 由 兩 個 增至 三 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