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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135 in text YL2017478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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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 既定 的 速度 規律 前進 。 用 一 個 比喻 , 《 基本法 》 現行 條文 理解 政制 發展 是 一 部 不斷 向 前 並 逐步 加速 的 汽車 。 但 《 第二 號 報告 》 下 的 政制 發展 卻 是 一 部 雖 是 向 前 走 但 速度 卻 時快 時 慢 的 汽車 。 依 《 基本法 》 現行 條文 對 循序漸進 的 理解 , 第三 屆 進到 第四 屆 立法會 的 幅度 又 當 比 第二 屆 進到 第三 屆 的 幅度 為 大 , 而 進程 的 方向 都 是 以 朝向 全面 普選 而 發展 的 。 以 此 推論 , 第四 屆 立法會 起碼 要 有 三分 二 議員 是 由 普選 產生 。 要 繼續 使 行政 長官 產生 辦法 須 質變 和 變化 幅度 較 之前 的 轉變 更 大 這 進程 , 只是 擴大 選舉 委員會 的 人數 是 必然 不 符合 循序漸進 的 原則 。 即使 是 把 選舉 委員會 四 個 界別 的 組成 比例 改變 , 也 不能 符合 這 原則 的 。 依 此 推論 , 第三 屆 行政 長官 起碼 要 由 一 個 成員 全部 是 由 香港 市民 普選 產生 的 選舉 委員會 選舉 產生 , 這 才 能 在 產生 辦法 上 達到 適度 的 239 一 個 原則 … 兩 個 原則 … 三四五六七八九 個 政制 改革 因素 質變 的 要求 。 單 以 循序漸進 這 原則 雖 未 可 得出 2007 / 2008年 就 實行 普選 的 結論 , 但 它 不 排除 政制 發展 的 速度 可 進一步 加快 至達 至 在 2007 / 2008年 就 實行 普遍 。 這 就 要 看 循序漸進 與 另 一 個 原則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的 關係 。 從 循序漸進 和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這 兩 個 原則 在 文字 上 的 表述 去 看 , 它們 是 有 不同 性質 的 。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這 原則 本身 是 沒有 可 直接 執行 的 部分 , 而 需 透過 進一步 的 詮釋 , 以 掌握 什麼 實質 的 考慮 是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, 以及 如何 把 這些 實質 的 考慮 引用 於 規定 行政 長官 和 立法會 的 產法 辦法 。 至於 循序漸進 這 原則 , 如上 所 述 , 其 內容 至少 有 一些 部分 是 可以 直接 被 引用 的 。 「 進 」 是 有 一 個 絕對性 的 意思 , 是 可以 直接 引用 於 規定 行政 長官 和 立法會 的 產法 辦法 。 同樣 , 那 個 「 序 」 若是 存在 的話 , 它 也 是 可以 被 直接 引用 。 「 循 」 在 意思 上 可能 有 多一點 的 詮釋 空間 , 但 大體 上 其 意思 是 較 明確 的 , 故 在 引用 時 也 應 可以 較 直接 。 唯一 需 進一步 詮釋 的 是 「 漸 」 的 意思 。 這 「 漸 」 的 意思 就 需要 依靠 另 一 個 原則 或 《 基本法 》 的 其他 條文 來 確定 。 在 上文 我們 已 指出 「 漸 」 是 指 一 個 既定 的 速度 規律 , 並且 在 現行 條文 已 執行 的 情況 下 , 這 規律 已 為 2007/ 2008年 的 產生 辦法定 了 最 起碼 的 進度 。 循序漸進 和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這 兩 個 原則 是 兩 個 平排 和 同等 重要 的 原則 , 若 其中 一 個 原則 有 一 部分 是 可以 直接 被 引用 的 , 那 任何 的 解釋 都 得 先 符合 這些 可 直接 被 引用 的 部分 , 只有 這樣 , 最後 選取 的 解釋 才 能 同時 和 整全 地 符合 兩 個 原則 。 在 引用 了 可 直接 引用 的 部分 後 , 那 已 可 把 可能 的 解釋 減少 。 只要 再 繼續 詮釋 兩 個 原則 中 其他 需要 進一步 解釋 的 部分 , 以 兩 個 原則 來 互相 引證 , 並 以 《 基本法 》 的 其他 條文 來 協助 選取 適當 的 解釋 , 那 就 能 把 可能 的 解釋 範圍 進一步 縮小 。 如上 所 述 , 以 兩 個 原則 中 可 直接 引用 的 部分 , 已 可 知道 第四 屆 立法會 起碼 要 有 三分 二 議員 是 由 普選 產生 和 第三 屆 行政 長官 起碼 要 由 一 個 成員 全部 是 由 香港 市民 普選 產生 的 選舉 委員會 選舉 產生 , 那 兩 個 原則 中 其餘 需 透過 進一步 詮釋 的 部分 就 應 以 這 為 起點 , 以 確定 2007 / 2008年 最終 可 達到 的 方案 。 在 這 一 點 , 《 第二 號 報告 》 也 是 同意 的 。 13 《 第二 號 報告 》 5.17 段 。 (六) 實際 情況 因素 《 第二 號 報告 》 提出 了 在 詮釋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 時 要 考慮 一 系列 因素 : (1) 民意 取向 , (2) 特區 的 法律 地位 , (3) 政治 制度 發展 現今 所 處 階段 , (4) 經濟 發展 , (5) 社會 情況 , (6) 市民 對 「 一國兩制 」 及 《 基本法 》 的 認識 程度 , (7) 公民 參政 意識 , (8) 政治 人才 及 參政 團體 成熟 程度 , (9) 行政 立法 關係 。 但 《 第二 號 報告 》 卻 沒有 解釋 為什麼 它們 屬 香港 特區 實際 情況 當 考慮 之 因素 , 以及 這些 因素 在 考慮 時 應否 給予 同等 的 份量 或 不同 的 份量 。 若是 不同 的話 , 《 第二 號 報告 》 也 沒有 提出 以 什麼 原則 來 確定 當 給予 的 份量 輕重 。 要 理解 和 引用 一些 法律 原則 時 , 決策 者 必須 考慮 所有 有關 的 因素 , 也 不能 考慮 任何 無關 的 因素 。 什麼 是 這 法律 原則 有關 的 因素 和 無關 的 因素 , 就 視乎 法律 原則 的 上文 下理 。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就 是 現在 要 引用 的 法律 原則 , 而 它 的 上文 下理 是 關於 : (1) 香港 特區 行政 長官 和 立法會 的 產生 辦法 的 規定 ; (2) 這些 辦法 都 是 朝向 以 最終 由 普選 產生 為 目標 ; 及 (3) 這 目標 要 循序漸進 來 達到 。 關鍵 是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是 指 ?
政制 發展 而 言 , 而 非 籠統 地 包含 一切 有關 香港 的 事務 。 換句話說 , 有關 的 因素 只 能 是 那些 涉及 這 三 方面 的 因素 , 其他 都 一律 是 無關 的 因素 。 以 此 推論 , 下列 的 因素 在 引用 香港 特區 的 實際 情況 這 法律 原則 時 , 當 屬 有關 的 因素 : 香港 特區 市民 的 訴求 ; 香港 特區 市民 根據 《 基本法 》 第39 條 和 《 公民 及 政治 權利 國際 公約 》 第25 條 所 享有 的 政治 權利 ; 香港 特區 的 選民 質素 ( 如 教育 水平 ) ; 香港 特區 的 政治 、 社會 及 經濟 情況 ; 香港 特區 現行 政治 體制 存在 的 根本 問題 ( 如 政治 認受性 薄弱 而 影響到 管治 ) 。 以 此 來 看 , 《 第二 號 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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