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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 都 有 出入境 控制權 , 中方 發出 單程證 , 港府 則 發出 入境 許可證 。 但 到 了 港督 麥理浩 年代 , 麥理浩 與 中方 私下 協議 , 於 1980年 10月 正式 取消 抵壘 政策 , 所有 內地 居民 來 港 必須 經過 合法 手續 入境 , 非法 入境 者 會 被 即 捕 即 解 , 並 由 中方 全面 控制 來 港 的 申請 及 審批 , 所以 內地 居民 必須 向 內地 公安 部門 申請 單程證 才 可 來 港 定居 。 至於 港方 則 只 控制 入境 名額 。 1983年 的 每 日 名額 是 七十五 個 , 後 於 1993年 增至 每 日 一百零五 個 , 至 1995年 再 增至 每 日 一百五十 個 。 名額 分予 五 類 人士 , 分開 輪候 , 所以 單程證 並非 以 家庭 為 審批 單位 。 而 名額 分散 於 各 省 市 , 非 全 國 統一 申請 , 名額 申請 條件 及 輪候 時間 不一 , 這 引致 母子 不能 同時 來 港 ; 而且 審批 缺乏 透明度 及 公眾 監察 , 令 有 需要 團聚 的 人士 未 能 如期 來 港 , 沒有 親人 在 港 的 人士 卻 因 不 正當 的 手段 而 得到 居港權 , 這樣 令 香港 一直 面對 沒完沒了 的 分離 家庭 問題 , 亦 深深 影響 新 移民 家庭 在 港 的 發展 。 由於 家庭 成員 的 長期 分離 , 新 移民 家庭 夫妻 感情 及 親子 關係 大 受 影響 , 家庭 慘劇 頻 生 。 自 1995年 增加 名額 予 擁有 居留權 的 適齡 學童 來 港 後 , 由於 其 母親 不能 同時 來 港 , 在 港 父親 要 一邊 工作 , 一邊 照顧 子女 , 從而 影響 經濟 收入 ; 有些 更 要 被迫 放棄 工作 , 在 家 照顧 子女 , 於 別 無 選擇 下 領取 綜援 , 因而 遭受 社會 歧視 。 另一方面 , 有 些 母親 先 獲 批 來 港 , 獨留 年幼 子女 在 內地 , 這些 婦女 不能 即時 投入 香港 勞動 市場 , 而 要 奔波 於 中 港 兩 地 照顧 子女 。 在 這 種 家庭 環境 下 , 新 移民 子女 的 成長 更 艱難 。 政府 入境 政策 失當 , 令 新 移民 團聚 更 困難 , 也 令 新 移民 更 容易 陷入 貧窮 中 , 可見 政府 政策 加劇 了 他們 的 貧窮 問題 。 (二) 自由自救 空間 收窄 , 移民 出路 更 崎嶇 除了 要 面對 將 家庭 支離破碎 地 審批 的 入境 政策 , 內地 來 港 新 移民 要 面對 香港 社會 自由 發展 空間 收窄 的 問題 。 八十年代 前 , 香港 在 社會 福利 制度 、 經濟 發展 方面 仍 處於 發展 階段 , 政府 的 干預 較少 , 人們 的 自由 及 自救 發展 空間 較 大 , 例如 : 沒有 房屋 , 可以 自己 搭 木屋 ; 沒有 工作 , 可以 隨街 做 小販 ; 勞動力 密集 的 工業 發展 蓬勃 , 社會 階層 的 上下 移動 大。 後來 香港 的 福利 制度 發展 趨 正規化 , 人們 的 自由自救 空間 收窄 , 例如 : 八十年代 後 脫貧 與 重生 不准 再 搭建 木屋 , 如 有 房屋 困難 者 , 要 向 房屋署 申請 公屋 ; 不再 發 小販牌 , 並 嚴打 非法 小販 ; 找 不 到 工作 者 , 可以 申請 綜援 。 這 是 較 文明 的 社會 福利 制度 , 但 香港 政府 卻 規定 新 移民 不能 享有 同等 權利 。 同時 , 以前 小 市民 可 以 各 展 所長 , 經濟 發展 以 勞動力 密集 的 小 企業 為主 ; 現在 , 只有 小 部分 人 能 累積 資本 , 炒賣 金融 地產 、 「 錢 搵 錢 」 。 加上 政府 外判 公共 服務 , 大 財團 包攬 各 項 公共 事業 經營權 , 小 市民 的 發展 空間 更少 。 相較 以往 , 現在 的 香港 社會 給予 新 移民 的 自由 及 自救 空間 極少 ; 同時 , 政府 又 拒絕 給予 其 平等 參與 機會 , 新 移民 的 出路 更加 崎嶇 。 (三) 社會 政策 歧視 新 移民 來 港 後 無論 在 政治 參與 、 房屋 、 教育 、 就業 及 福利 等 政策 方面 都 要 面對 重重 的 關卡 。 港府 一向 的 態度 是 不 需要 有 新 移民 政策 , 並 聲稱 新 移民 與 香港 市民 享有 同樣 的 福利 和 服務 , 但 實際 上 二 者 大有 區別 。 首先 在 政治 參與 方面 , 新 移民 必須 居港 七 年 才 有 投票權 , 他們 缺乏 政治 參與 機會 , 議價 能力 較 低 , 其 政治 權力 極 低 , 政黨 及 政府 也 較為 忽視 其 權利 。 住房 方面 , 根據 政府 統計 資料 顯示 , 大概 三 至 四成 新 移民 聚居 於 環境 惡劣 的 舊型 私人 樓宇 中 的 板間房 、 閣仔 、 ?位 、 天台 等 。 不少 社會 人士 認為 新 移民 面對 住屋 困難 問題 , 原因 是 在 港 親人 ( 通常 是 丈夫 或 父親 ) 沒有 作好 團聚 的 準備 , 引致 妻兒 來 港 後 沒有 安身 之 所 , 此 說法 完全 忽視 了 政府 於 政策 制定 上 的 責任 。 首先 , 在 港 等候 團聚 的 男士 大都 一 個 人 在 港 居住 , 而且 大半 屬於 低下 階層 。 但 政府 的 房屋 需求 規劃 一直 不 包括 單身 人士 。 1987年 展開 的 長遠 房屋 策略 , 也 不 視 單身 人士 為 家庭 單位 , 不 把 他們 的 房屋 需要 列入 政策 議程 內 。 1985年 開始 , 才 准許 單身 人士 申請 公共 房屋 。 直至 1992年 , 在 社會 壓力 下 , 房屋署 才 開始 建造 單人 公屋 單位 , 基本 上 , 單身 人士 輪候 公屋 需 時 十多 年 。 所以 等候 團聚 的 香港 男士 即使 未雨綢繆 , 申請 公屋 , 也 未必 能 在 團聚 前 分配到 公屋 ; 很多 時候 , 在 其 輪候 公屋 期間 , 妻兒 來 港 加入 申請 , 又 因為 新 移民 居港 年期 所 限 , 他們 被 凍結 申請 , 使 輪候 時間 被 延長 。 此外 , 因 房屋署 的 申請 入息 限額 過 低 ( 現時 每 月 入息 限額 不可 超過 六千六百 元 , 遠 低於 工資 中位數 ) , 令 不少 人 即使 入息 低微 , 亦 不 符合 申請 公屋 資格 。 另一方面 , 政府 低估 了 新 移民 對 公共 房屋 的 需求 。 在 1997年 的 長遠 房屋 策略 文件 中 , 政府 認為 大部分 新 移民 在 港 有 親人 提供 居所 , 所以 只有 百分之十七 的 人 有 房屋 需要 , 百分之十七 的 人 中 只有 百分之二十五 的 人 需要 公營 房屋 。 同時 , 房屋署 規定 除了 經濟 審查 合格 外 , 超過 一半 家庭 成員 必須 居港 七 年 或 以 上方 有 資格 分配 公共 房屋 ; 就 這樣 數萬 新 移民 家庭 的 公屋 申請 被 凍結 七 年 。 事實 上 , 綜合 各 調查 結果 均 顯示 , 約 一半 新 移民 生活 水平 低於 一般 香港 市民 ( 其 收入 低於 香港 一般 工資 水平 ) , 大都 需要 申請 公共 房屋 。 由於 房屋 政策 失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