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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6,642 in text YL2017528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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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概念 及 其 原則 。 如果 僅僅 是 把 宗教 信仰 之 自由 理解為 或 局限於 公民 之間 私人 的 事情 , 那麼 , 不同 信仰 之間 如何 能夠 體現 信仰 上 的 相互 尊重 呢 ? 要不 就 把 宗教 信仰 局限於 為 私人 交往 關係 與 信仰 者 的 個體 神祕 認同 之中 。 所以 , 不同 信仰 與 宗教 信仰 之間 如何 尊重 的 問題 , 似乎 還 有 一 個 信仰 與 宗教 信仰 社會 實踐 的 公共 領域 建構 的 問題 。 只有 在 宗教 信仰 被 社會 某 一 層次 共用 認同 的 基礎 上 , 宗教 信仰 才 能 成為 社會 、 文化 建構 的 重要 資源 之 一 。 至於 那 種 局限於 私人 認同 、 私下 交往 的 宗教 信仰 方式 , 則 很 容易 被 祕密化 、 神祕化 、 巫術化 , 處於 現代 社會 之 邊緣 。 這 就 是 中國 有 了 信仰 、 卻 又 呈現 信仰 無用 、 信仰 缺失 的 基本 原因 。 相對於 個人 崇拜 、 中國人 處於 被 信仰 的 權力 共同體 而言 , 私人 信仰 的 形成 , 實 屬 社會 進步 的 結果 。 它 與 1980年代 以來 個人 主體性 確立 與 自我 的 發現 相互 配合 , 具有 人心 解放 、 權力 解構 的 一定 作用 。 它 拆解 了 那 種 一 元 、 單極 、 帶有 象徵 權力 獨斷 特徵 的 信仰 結構 。 人們 僅僅 信奉 自己 。 為 此 , 私人 的 信仰 可 說 是 開啟 了 一 個 個體 主義 新 時代 , 一 種 更為 私人化 、 情感化 和 更 民間化 的 信仰 方式 。 然而 , 問題 也 出 在 這裡 。 僅僅 是 私人 或 私人 的 信仰 , 或許 會 導致 信仰 本身 所 包含 的 公共性 喪失 , 而 信仰 之 公共性 所 賴以 依託 的 社群 或 共同體 缺失 , 會 使 一 個 社會 信仰 的 公共性 始終 無法 建構 , 導致 一 個 社會 公共 信仰 的 缺失 。 在 公私 領域 尚且 無法 界定 的 時代 , 私人 信仰 也 無法 再度 提升為 聖人 信仰 的 前提 下 , 私人 信仰 有 可能 演變出 一 套 私人 主義 的 意義 模式 。 他們 不 期待 自己 的 身分 改變 , 甚至 不期於 與 他人 交往 、 互動 , 而是 漸漸 地 把 他們 的 私人 信仰 構成 一 種 亞 社會 、 亞文化 生活 方式 , 變異 為 一 種 僅僅 關心 自己 利益 、 自我 滿足 的 精神 關懷 。 在 打天下 、 先 得 人心 的 傳統 社會 , 人心 幾乎 等同於 信仰 以及 對 權力 更替 的 信仰 , 私人 信仰 幾乎 不可能 ; 而 國民 時代 , 民族 國家 如同 世俗 之 神 , 私人 信仰 同樣 難 構成 。 而 整個 二十世紀 以來 , 宗教 被 道德 、 美育 、 科學 、 哲學 等 「 主義 信仰 」 所 替代 , 私人 信仰 依舊 給 人 焦慮 。 而 真正 的 私人 信仰 , 只有 在 1980年代 後 的 改革 開放 中 , 才 得以 漸漸 呈現 。 特別 是 當 信仰 之 公共性 不能 依託 於 自由 社群 之 時 , 私人 信仰 便 可能 被 推向 了 個人 內在 、 單一 的 道德 修養 , 最後 未 能 為 信仰 之 公共性 提供 孕育 、 滋生 的 土壤 , 變質 為 單純 的 私人 之 事 。 實際 上 , 私人 信仰 是 自然 狀態 下 的 信仰 方式 , 而 公民 信仰 則 是 社會 交往 中 的 信仰 方式 , 同時 也 是 承載 了 私人 信仰 公共性 與 社會性 的 實踐 方式 。 私人 信仰 只有 演進 為 公民 信仰 , 才 有 可能 構成 良性 互動 的 社會 秩序 。 因 個體 的 私人 修持 , 只 能 淨化 自我 , 甚至 連 自我 也 無法 淨化 。 個體 私我 的 關懷 , 缺乏 終極 。 而 終極 的 關懷 形式 , 就 在於 神人 、 神聖 信仰 的 公共 互動 之中 。 與 此 相反 , 當代 中國 為什麼 會 頻頻 出現 「 貪官 信教 」 的 權力 困惑 ? 即 是 因為 這些 官員 們 「 信仰 走私 」 , 這 與 他們 的 「 權力 走私 」 , 往往 一脈相 承 、 彼此 推動 。 各人 只 信 自己 的 , 無法 交往 、 難以 認同 , 也 不會 彼此 制約 。 因此 , 現代 社會 的 「 制度 分割給 個人 生活 留下 了 未加 組織 的 廣大 領域 , 也 給 個人 經歷 的 中心 意義 脈絡 留下 了 尚未 決定 的 廣大 區域 , 從 來自 制度 分割 的 社會 結構 間隙 中 出現 了 所謂 『 私人 領域 』 。 」 在 此 前提 之下 , 「 宗教 被 定義為 『 私人 事務 』 , 個人 就 有 可能 從 『 終極 』 意義 的 聚集 中 挑選 他 認為 合適 的 東西 ─ 只 聽從 有 他 的 社會 經歷 所 決定 的 偏好 的 引導 。 」 3 在 這裡 , 既有 宗教 的 問題 , 亦 有 信仰 層面 的 私人 關係 的 限制 。 信仰 的 神聖性 , 必定 出自 於 信仰 的 公共性 與 社群性 。 實際 上 , 「 沒有 法律 的 宗教 , 將 失去 其 社會性 和 歷史性 , 變成為 純 屬於 個人 的 神祕 體驗 。 法律 ( 解決 紛爭 和 通過 權利 、 義務 的 分配 創造 合作 紐帶 的 程式 ) 和 宗教 ( 對於 生活 的 終極 意義 和 目的 的 集體 關切 和 獻身 ) 乃是 人類 經驗 兩 個 不同 的 方面 ; 但 它們 各自 又 都 是 對方 的 一 個 方面 。 它們 一榮俱榮 , 一損俱損 。 」 4 宗教 如此 , 宗教 的 信仰 方式 同樣 如此 。 缺乏 法律 共識 的 信仰 , 將 失去 其 公共性 與 普遍性 , 變為 特殊 群體 的 象徵 權力 構成 ; 而 以 憲政 建設 為 基礎 的 信仰 , 才 會 建構 一 個 公共 的 信仰 平台 , 構成 社會 層面 的 公共 信仰 。 當 人們 只 信任 自己 的 信仰 , 不 信任 私我 之外 的 任何 存在 之 時 , 最終 將 導致 更為 深層 的 另 一 種 信仰 危機 、 權力 危機 ─ 我們 的 信仰 如何 被 信任 ⁉ 什麼 才 是 值得 信任 的 權力 ? 什麼 才 是 被 認同 的 信仰 方式 ? 三 、 從 信仰 方式 到 社會 關懷 方式 曾經 有 一 種 觀點 認為 : 美國 的 基督教 具有 一 種 過度 諾斯 替化 ( 即 私有化 ) 的 傾向 , 意思 是 「 他們 的 信念 與 行為 , 都 傾向 認為 信仰 與 救恩 本質 上 是 個人 的 事 , 與 文化 和 歷史 無關 。 」 5 這 種 把 福音 私人化 的 過程 , 同時 就 會 表現出 很 強 的 實用 主義 的 味道 。 一方面 , 教會 是 屬靈 的 家 , 信徒 躲 在 教會 圍牆 之內 , 只 會 尋求 和 經歷 內在 生命 的 屬靈 經驗 , 追求 個人 道德 生命 的 改善 和 突破 , 在 屬靈 的 家 裡 要 過 的 是 一 種 「 分別 為 聖 」 的 屬靈 生活 。 另一方面 , 教會 的 牧養 事工 , 也 是 過度 重視 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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