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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 別人 不 在 某 方面 干涉 他 。 例如 自由權 、 財產 私有權 等 。 積極 權利 ( positive right ) — 受到 供應 的 權利 。 當 某人 在 某 方面 擁有 積極 權利 , 代表 它 有 要求 別人 ( 通常 是 政府 或 社會 ) 在 某 方面 資助 和 供應 他 。 例如 受 教育 的 權利 等 。 由 此 你 可以 看出 為什麼 要 把 這 兩 類 權利 分別 叫做 「 消極 」 和 「 積極 」 權利 : 粗略 來 說 , 要 滿足 人 的 「 消極 權利 」 , 大家 只要 消極 不 作為 ( 不 扁 他 、 不 搶奪 他 的 財產 ) 就 行 了 ; 但 若要 滿足 某人 的 「 積極 權利 」 , 政府 或 社會 就 必須 積極 作為 ( 辦 學校 、 規劃 國民教育 ) 才 行 。 在 這 種 區分 下 , 基於 婚姻 的 實現 預設 了 社會 裡 要 先 存有 婚姻 制度 , 我們 似乎 有 理由 說 , 婚姻 在 現代 社會 是 一 種 積極 權利 。 然而 , 看完 上述 例子 , 你 也 可以 理解 , 即便 婚姻 被 歸類為 積極 權利 , 也 不 代表 它 不能 是 人權 , 因為 , 確實 有 一些 人權 屬於 積極 權利 , 例如 受教權 。 我們 都 會 同意 小孩子 有 受 教育 的 權利 , 但是 要 滿足 這 項 權利 , 可 不 是 大家 袖手旁觀 可以 辦到 的 。 總之 , 有時候 要求 別人 「 必須 幫 我 做 些 什麼 」 的 權利 , 也 可以 算是 人權 。 * 陳瑤華 2015 《 人權 不 是 舶來品 》 p .
30 ** 陳瑤華 2015 《 人權 不 是 舶來品 》 p .
48 - 53 如果 同性 婚姻 不 是 人權 , 為什麼 異性 婚姻 是 ? 某 項 權利 是 不 是 人權 , 是 很 大 的 問題 , 我 可能 無法 處理完 。 所幸 , 在 抽象 議題 的 討論 上 , 有 另外 一 種 策略 可以 在 目前 能夠 處理 的 範圍 內 取得 進展 。 考慮 這 個 問題 : 我們 能不能 找到 一 個 理由 , 這 個 理由 支持 異性 婚姻 是 人權 , 但 不 支持 同性 婚姻 是 人權 ? 如果 找 不 到 , 那麼 就 代表 , 比起 同性 婚姻 , 我們 沒有 更多 理由 支持 異性 婚姻 是 人權 。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我們 至少 可以 說 : 如果 同性 婚姻 不 是 人權 , 那麼 異性 婚姻 也 不 是 。 厲害 吧 , 這 就 是 邏輯 。 以下 讓 我們 把 那 個 「 支持 異性 婚姻 是 人權 , 但 不 支持 同性 婚姻 是 人權 」 的 理由 叫做 「 差異 理由 」 , 一起 來 找找 看 它 有沒有 可能 存在 吧 ! 差異 理由 候選 一 : 婚姻 的 定義 就 是 一 男 一 女 日前 美國 最高法院 判決 同性 伴侶 結婚 的 權利 受到 美國 《 憲法 》 的 保障 。 引起 廣大 討論 。 例如 臺灣 反對 同性 婚姻 的 保守 團體 「 下 一代 幸福 聯盟 」 就 表達 不滿 : 「 同性 婚姻 不 是 擴張 婚姻 的 定義 , 而是 徹底 改變 婚姻 的 本質 , 同性 婚姻 把 『 一 男 一 女 、 一 夫 一 妻 、 一生一 世 的 婚姻 定義 與 觀念 』 改變 成為 『 只要 兩 人 相愛 就 可以 結婚 』 。 」 * 從 概念 定義 出發 , 來 反對 某些 意見 , 在 認識 這些 保守派 之前 , 我 還 以為 只有 哲學家 才 會 做 這 種 事情 。 然而 , 以下 我 將 說明 , 在 同性 婚姻 的 討論 裡 , 這 類 意見 背後 的 合理性 非常 有限 。 護家盟 自己 也 沒有 認真 看待 他們 提出來 的 定義 保守派 常 說 婚姻 的 定義 是 「 一 男 一 女 、 一生 一 世 」 , 並 認為 法律 應該 要 符合 如是 定義 。 不過 , 我國 法律 允許 離婚 , 因此 在 現在 的 臺灣 , 「 婚姻 的 定義 」 已經 不 是 「 一 男 一 女 、 『 一生 一 世 』 」 了 。 護家盟 的 支持 者 長期 生活 在 一 個 法律 允許 離婚 的 社會 裡 , 但 並 不 對 此 表示 異議 , 一直 到 有 人 倡議 同性 婚姻 , 他們 才 挺身 守護 「 一 男 一 女 、 一生 一 世 」 的 婚姻觀 。 為什麼 護家盟不 守護 「 一 男 一 女 」 就 好了 , 要 把 「 一生 一 世 」 放進 來 自 找 麻煩 呢 ? 我 想 除了 唸起來 很 順 之外 , 應該 是 因為 「 一生 一 世 」 呼應 了 護家盟 心 裡 「 長期 、 穩定 的 愛情 和 家庭 」 願景 。 不過 出來 玩 總是 要 還 , 當 你 看出 對於 護家盟 來 說 「 一生 一 世 」 只 是 口號 , 你 也 會 知道 , 就算 他們 真的 把 「 長期 、 穩定 的 愛情 和 家庭 」 放 在 心 上 當成 願景 , 在 身體 上 , 也 沒有 用力 推動 。 總之 , 我 認為 護家盟 沒有 認真 看待 他們 提出來 的 定義 , 與其 說 他們 是 為了 婚姻 的 定義 而 戰鬥 , 不如 說 只是 將 之 當成 藉口 , 或者 沒有 想 清楚 自己 支持 的 到底 是 什麼 。 法律 沒有 能力 決定 定義 對於 同 一 個 詞彙 , 法律 定義 和 一般人 使用 的 定義 不見得 相同 。 握有 實權 的 立法 者 有 能力 改變 法律 詞彙 的 定義 和 相關 的 權利 義務 , 但 他們 不見得 有 辦法 連帶 改變 一般人 使用 的 概念 和 詞彙 。 例如 《 兒少法 》 規定 , 未滿 十二 歲 者 算是 「 兒童 」 , 而 滿 十二 歲 但 未滿 十八 歲 者 算是 「 少年 」 。 在 法律 上 這 並 不 是 空洞 的 定義 , 它們 直接 決定 哪些 人 適用 於 哪些 法律 責任 和 保障 , 然而 很 少 有 人 在 日常 生活 中 真的 嚴格 依循 這 套 界定 來 使用 「 兒童 」 和 「 少年 」 這 兩 個 詞 。 快 三十幾 歲 的 人 持刀 尋仇 , 在 新聞 上 依然 可能 會 被 描述成 「 惡少 」 。 當然 , 法律 定義 的 改變 還是 可能 對 一般 概念 的 定義 權衡 產生 影響 。 你 可以 想像 : 若 我國 將 成年 的 歲數 從 十八 歲 改為 十六 歲 , 十六 歲 的 人 跟 爸 媽 爭執 時 可能 就 更 有 力道 要求 「 我 已經 長大 了 ( 我 是 政府 認可 的 成年人 ) , 我 可以 自己 做 決定 」 。 然而 , 通常 我們 有 好 理由 改變 法律 上 的 定義 , 也 會 有 好 理由 改變 一般人 使用 的 定義 。 若 我國 在 八十 年 後 發現 因為 科技 和 教育 的 進步 , 使得 孩子 比 過去 早熟 , 平均 而言 在 十六 歲 時 就 已經 有 過去 十八 歲 時 的 心智 能力 , 在 這 種 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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