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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達 對於 這 件 事 的 意願 。 因此 , 即使 接受 上述 標準 , 應該 也 不會 得出 「 卡斯達 可以 跟 羊 結婚 」 的 結論 。 當然 , 對 卡斯達 來 說 , 這 種 說法 可能 有點 殘忍 , 不過 我們 或許 可以 這樣 安慰 他 : 「 好 啦 , 我們 都 知道 你 很 愛 你 的 羊 , 你 的 羊 也 很 喜歡 你 。 不過 說真的 , 就算 你們 結婚 了 , 又 跟 現在 有 什麼 差別 ? 你 的 羊 沒有 法定 的 名字 , 所以 你 的 身分證 配偶欄 依然 是 空白 的 , 而且 如果 你 跟 牠 玩 太 瘋 , 被 牠 撞下 樓梯 送醫 , 技術 上 牠 也 沒辦法 幫 你 簽 手術 同意書 。 什麼 ? 你 說 如果 是 牠 要 動手術 怎麼辦 ? 拜託 , 你 是 牠 的 主人 , 你 本來 就 可以 幫 牠 簽 啊 ! 」 上述 這 種 想法 , 把 組成 婚姻 的 門檻 限定為 「 由 有 能力 表達 進入 婚姻 意願 的 心靈 所 形成 的 組合 」 。 這 個 門檻 初步 看來 還 算是 有 道理 , 因為 :1 .
 
如果 一 個 心靈 無法 表達 進入 婚姻 的 意願 , 那麼 他 很 可能 是 那 種 沒有 相關 法律 地位 的 東西 , 例如 羊 、 鸚鵡 或 烏龜 , 對於 這 種 心靈 ( 以及 牠 的 主人 ) 來 說 , 結婚 沒有 辦法 帶來 更多 法律 保障 。 2 .
 
如果 一 個 心靈 無法 表達 進入 婚姻 的 意願 , 那 我們 似乎 也 不 該 讓 某人 基於 自己 單方面 的 意願 , 去 跟 他 結婚 。 3 .
 
如果 一 個 心靈 可以 表達 進入 婚姻 的 意願 , 那 表示 他 有 辦法 根據 自己 的 價值觀 做出 一定 複雜 程度 的 生命 抉擇 , 換句話說 , 他 有 實現 哲學 上 「 自主性 」 ( autonomy ) 的 能力 。 這 也 使得 他 具備 婚姻 這 種 關係 預設 的 各 種 道德 地位 和 能力 。 4 .
 
沒 錯 , 這 個 門檻 不 限定 只有 人類 才 能 結婚 。 這 讓 此 門檻 可以 合理 地 應用 在 各 種 想像 情節 , 以及 未來 可能 發生 的 情況 上 , 例如 喬巴 、 歐葛拉斯 、 克林貢人 和 藍色 小 精靈 。 5 .
 
當然 , 上面 這些 傢伙 即使 存在 , 也 不見得 在 臺灣 能夠 擁有 法律 地位 , 不過 考慮到 (3) , 若 他們 真的 出現 在 臺灣 , 應該 是 臺灣 的 法律 需要 調整 一下 , 來 讓 他們 能 受到 法律 管束 , 並 享有 該 有 的 權利 。 你 可以 試 著 挑 這 個 門檻 的 毛病 , 或者 想想 看 有 沒有 更 恰當 的 門檻 。 不管 如何 , 在 這 一 節 裡 我 嘗試 提供 一 個 討論 架構 , 來 回應 那些 對 同性 婚姻 可能 造成 糟糕 滑坡 的 擔憂 。 大致上 你 需要 理解 的 重點 在於 : ● 所有 這 類 擔憂 都 可以 分別 針對 「 因果 滑坡 」 和 「 原則 滑坡 」 。 ● 要 解消 「 因果 滑坡 」 , 你 需要 說明 對方 擔憂 的 事情 根本 不會 出現 , 或者 沒 那麼 糟 。 ● 要 解消 「 原則 滑坡 」 , 你 需要 提供 一 個 替代 的 門檻 , 來 排除 對方 擔心 的 後果 , 或者 說服 對方 , 這 個 後果 沒 那麼 糟 。 ● 還 有 一 種 可能性 是 : 這些 擔憂 在 只有 傳統 婚姻 的 時候 早 就 已經 存在 了 , 只是 因為 「 沒想到 你 自己 」 , 所以 一直 沒有 意識到 。 以下 我們 就 用 這 種 可能性 , 來 討論 多 人 婚姻 議題 。 多 人 婚姻 是 不 必要 的 擔憂 有 些 人 會 擔心 我們 可能 會 從 同性 婚姻 滑坡 到 多 人 婚姻 。 有鑑於 臺灣 目前 幾乎 沒有 鼓吹 多 人 婚姻 的 聲浪 , 在 這 個 議題 上 「 因果 滑坡 」 並 無 基礎 。 至於 對 「 原則 滑坡 」 的 擔憂 , 我 認為 , 是 出自 某些 概念 混淆 。 我們 常 以為 傳統 一 男 一 女 婚姻 可以 在 原則上 杜絕 多 人 婚姻 , 而 同性 婚姻 不行 , 但 其實 傳統 婚姻 在 這 方面 的 處境 並 沒有 比 同性 婚姻 更 「 安全 」 。 在 「 傳統 vs .
 
同性 婚姻 」 的 爭論 裡 , 爭論 的 是 婚姻 裡 的 性別 , 並 不 是 人數 。 東方 傳統 社會 使用 傳統 婚姻 制度 , 但 依然 有 許多 納妾 的 例子 。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這些 納妾 的 例子 , 其實 並 不 算是 「 多 人 婚姻 」 : 大老婆 和 老公 有 婚姻 關係 、 小老婆 和 老公 也 有 婚姻 關係 , 但 大老婆 和 小老婆 之間 沒有 婚姻 關係 。 這 種 關係 不 是 多 人 婚姻 , 而是 單人 ( 通常 是 男人 ) 同時 跟 複數 對象 成立 了 「 傳統 婚姻 」 。 比起 「 多 人 婚姻 」 , 「 重複 婚姻 」 或許 更 適合 用來 指稱 這 類 狀況 。 傳統 婚姻 在 原則 上 可以 排除 多 人 婚姻 , 並 不 是 因為 傳統 婚姻 是 異性戀 婚姻 , 而是 因為 傳統 婚姻 的 單位 是 兩 個 人 。 同樣地 , 若 同性 婚姻 想要 排除 多 人 婚姻 , 只 需要 維持 婚姻 的 單位 是 兩 個 人 就 行 了 , 至於 性別 規定 , 就算 移除 也 不會 有 影響 。 類似 的 說法 也 適用 於 關於 童婚 的 疑慮 : 只要 維持 目前 的 年齡 限制 , 就 可以 在 接納 同性 婚姻 的 同持 排除 童婚 。 有些 人 可能 會 擔心 : 即使 同性 婚姻 不會 有 多 人 婚姻 的 疑慮 , 那 會不會 跟 傳統 婚姻 一樣 有 「 納妾 」 的 疑慮 呢 ? 我 的 回答 有 兩 個 :1. 就算 同性 婚姻 跟 傳統 婚姻 一樣 有 「 納妾 」 的 疑慮 , 那 也 無所謂 , 因為 做為 以 平等 原則 來 支持 同性 婚姻 的 人 , 我 只 需要 說明 同性 婚姻 沒有 比 傳統 婚姻 更 糟 , 就 行 了 。 2 .
 
如果 我們 的 社會 決定 杜絕 「 納妾 」 現象 , 在 技術 上 可以 比照 傳統 婚姻 的 做法 : 重婚罪 。 即使 不 考慮 上述 論點 , 我們 或許 還是 有 其他 理由 可以 在 同性 婚姻 多 人 婚姻 之間 劃界 : 給定 臺灣 的 東方 傳統 和 社會 現況 , 多 人 婚姻 很 容易 造成 男 對 女 的 性別 壓迫 , 例如 女人 相對 難以 拒絕 丈夫 重婚 , 但 同性 婚姻 則 沒有 這 種 疑慮 。 這 個 理由 支持 我們 停留 在 同性 婚姻 , 不 繼續 滑 至多 人 婚姻 , 不過 必須 注意 的 是 , 它 之所以 有 道理 , 是 仰賴 臺灣 社會 性別 生態 的 現況 , 若 將來 狀況 改變 , 這 個 理由 的 合理性 也 可能 改變 。 近親 婚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