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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人權 教育 相關 遊戲 規則 必須 說明 清楚 , 做 了 何 事 會 受到 何 種 處罰 , 由 哪些 人 來 執行 , 重點 是 執行 的 一致性 , 不會 隨著 對象 、 時空 而 有 差異 。 如果 老師 糾正 學生 舉止 時 被 學生 飆 髒話 , 當 學生 被 帶到 學務處 時 , 老師 卻 被 學務 主任 指責 情緒 管理 太 差 , 你 說 這樣 如何 叫 老師 管理 偏差 的 同學 ? 又 或者 某 學生 上午 頂撞 老師 、 抽菸 被 抓 , 到 了 下午 卻 又 拿起 木棍 當 糾察隊 指揮 交通 , 沒 被 懲處 反而 記 了 一 個 小功 , 賞罰 不明 , 學生 如何 能 了 解 什麼 是 「 對 」 的 事 ? 近年 的 校園 霸凌 事件 , 許多 都 是 因為 類似 無法 徹底 執行 的 情況 , 老師 懾於 惡勢力 不 敢 干預 , 只好 睜 一 隻 眼 、 閉 一 隻 眼 。 如果 有 好 的 公權力 與 通報 系統 , 至少 止於 單一 霸凌 , 不會 蔓延開來 。 至於 團體 中 容易 產生 「 團體 迷思 」 的 盲點 , 例如 「 同學 都 不 喜歡 他 一定 是 他 討人厭 」 「 他 被 打 一定 是 欠扁 」 這 種 從眾 、 不 理性 判斷 的 單純 思考 , 就 是 太過 依賴 團體 決定 的 結果 , 心理學家 爾文 . 詹尼斯 ( Irving Janis , 1982 ) 建議 採用 下列 策略 以 避免 團體 迷思 : 1 避免 團體 與 外界 隔離 , 讓 團體 有 機會 向 外 諮詢 其他 意見 的 機會 。 可想而知 , 寄宿 學校 比 一般 學校 容易 有 隱藏 的 暴力 , 諷刺 的 是 監獄 裡 的 犯人 會 學到 更多 暴力 的 形式 , 若 管理 者 特別 重視 資訊 是否 開放 的 問題 , 那麼 就 可以 鼓勵 更多 人 敢 向 團體 壓力 說 不 。 中國 政府 忌憚 網路 世界 的 影響力 , 不斷 對 搜尋 引擎 施壓 的 做法 , 恰 足以 說明 只要 資訊 一 透明 , 人民 聲音 變多 , 管理 、 統治 人民 企圖 符合 當政 者 的 期望 就 變 得 愈 困難 。 2 鼓勵 並 容許 團體 內部 出現 不同 的 聲音 , 以 減少 從眾 的 壓力 。 鼓勵 並 欣賞 他人 唱反調 , 能 讓 我們 學習 接納 不同 的 人 。 當 學生 理解 娘娘腔 的 男生 其實 很 可愛 時 , 就 沒有 必要 因 看 不 順眼 而 捉弄 他 。 民主 社會 之所以 珍貴 在於 容許 異質性 , 誰 都 可以 有 不同 的 聲音 , 不必 追求 一致性 , 所以 你 可以 批評 當權 者 , 沒有 人 會 覺得 奇怪 。 當 幾 個 人 決定 要 給 某人 一點 教訓 時 , 其中 一 人 扮演 「 潑 冷水 」 的 角色 , 指出 這麼 做 對 團體 其實 沒 什麼 好處 、 自己 其實 並 不 想 參與 時 , 無形 中 亦 鼓勵 潛在 反對 者 , 打破 「 非 做 不 可 」 的 團體 壓力 。 群體 的 負向 力量 也 可以 用 正向 力量 來 對抗 。 雖然 B 國中 有 這麼多 的 校園 黑幫 , 仍舊 有 六十多 位 忍無可忍 的 老師 向 相關 單位 陳情 , 並 讓 教育部 快刀 斬 亂 麻 , 讓 校長 下台 , 讓 警察 進駐 校園 。 本 書 的 討論 並非 要 把 人 分類 , 貼上 標籤 , 然後 譴責 部分 人 。 我 沒有 資格 這麼 做 , 因為 我們 都 有 可能 是 霸凌 者 與 受凌 者 , 只有 認清 人性 本質 、 暴力 本質 , 才 能 真的 對 暴力 覺察 、 自省 。 了 解霸凌 相關 法律 霸凌 行為 很 可能 觸法 , 在 前述 各 章節 中 , 我 已經 列舉 一些 社會 新聞 實例 說明 , 即使 當事人 及 家長 再 怎麼 澄清 , 若 已經 觸法 就 要 負 相關 的 法律 責任 , 不能 以 「 小孩 還 小 不 懂事 」 卸責 。 就 直接 的 行為 傷害 來 說 , 鬥毆 成傷 已經 觸犯 刑法 的 「 傷害罪 」 , 如 未 成年 則 適用 於 〈 少年 事件 處理 法 〉 , 交由 少年 法庭 審理 ; 而 圍觀 者 若 有 教唆 或 在 旁 加油 吶喊 、 鼓譟 叫好 等 助長 聲勢 的 行為 時 , 同樣 也 觸及 刑法 第二十九 條 「 教唆犯 及 其 處罰 」 及 三十 條 「 幫助犯 及 其 處罰 」 ( 幫助犯 是 指 即使 加害人 自己 並 不 知 其 幫助 , 因 助長 犯罪 亦 觸法 ) , 還 有 第二八三 條 的 「 聚眾 鬥毆罪 」 。 被 害 學生 的 權益 亦 可 透過 民法 請求 民事 訴訟 及 賠償 , 或 參考 〈 兒童 及 少年 福利法 〉 。 近 幾 年 來 網路 霸凌 已經 成為 校園 霸凌 的 主流 , 根據 美國 近期 統計 約 有 三分之一 的 青少年 在 即時 通 、 社交 網站 遭到 同儕 的 霸凌 。 至於 台灣 , 根據 兒福 聯盟 曾 公佈 調查 指出 , 約 每 四 位 國中 國小生 中 , 就 有 一 人 有 網路 霸凌 他人 的 經驗 。 許多 學生 只 知 網路 很 好玩 , 網路 很 安全 , 對 網路 霸凌 的 嚴重性 渾然 不覺 : ▼ 網路 的 好處 本來 就是 不用 面對面 , 想 說 什麼 就 說 什麼 。 ▼ 只要 不 指名道姓 , 開 個 玩笑 也 沒 什麼 大不了 。 ▼寫 網誌 就 是 要 宣洩 情緒 , 又 沒有 要 給 其他 人 看 , 只 跟 幾 個 好友 分享 而已 。 殊不知 只要 散播 不當 內容 的 文章 就 是 觸法 。 曾 有 個 小五 男生 因為 討厭 某 個 女生 , 就 在 網路 上 公佈 對方 的 個人 資料 , 表示 這 個 女生 想要 援交 , 結果 女生 家人 不堪 其擾 報警 處理 , 小 男生 才 知道 嚴重性 。 網路 霸凌 在 台灣 出現 許多 案例 , 最 常用 的 方式 包括 癱瘓 對方 的 部落格 留言板 , 或 以 辱罵 的 信件 塞爆 對方 信箱 。 美國 心理 諮商師 雪梨 . 克萊爾 在 《 霸凌 不要 來 》 一 書 中 特別 將 「 網路 霸凌 」 另 立 一 章 討論 , 與 網路 霸凌 有關 的 犯罪 型態 包括 : ▼ 冒用 他人 傳送 訊息 。 ▼用 密件 或 副本 散播 謠言 , 或 將 私人 往來 的 訊息 公開 展示給 他人 。 ▼ 上 傳 不雅 的 照片 或 影片 。 ▼ 性騷擾 。 ▼ 威脅 或 圖謀 不軌 的 行為 。 在 美國 , 關於 科技 犯罪 的 部分 規定 得 相當 嚴格 , 如果 一 個 未 成年 女孩 拍下 自己 半 裸 或 全裸 的 照片 , 就 有 可能 因 「 製作 兒童 色情 圖片 」 而 被 起訴 , 即使 那 個 人 就是 自己 ; 如果 進一步 把 照片 傳給 男朋友 , 那 就 是 「 傳播 兒童 色情 照片 」 了 。 如果 罪名 成立 , 這 個 女生 就 會 在 往後 二十 年 之間 被 註記為 「 性 犯罪 者 」 。 不管 你 要 抗議 法律 如何 跟不上 時代 , 在 還 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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