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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 君主 如同 身體 , 臣屬 如同 雙手 , 君主 設置 根本 , 臣屬 則 操持 常務 。 作為 人君 , 只要 拿 法律 公文 來 核查 人臣 , 看看 是否 名實 相符 就 可以 了 。 名分 就 好像 是 大地 之 網 , 聖人 之 符 。 張網 持符 , 誰 也 無 處 可 逃 。 ” 因為 規則 是 公諸於眾 的 , 是 上下 共知 的 , 是 無論 聰明 還是 愚蠢 、 勇敢 還是 怯懦 的 人 都 共同 遵守 的 。 所以 , 即使 是 巧舌 如 簧 或者 勇冠 三軍 的 人 , 在 規則 之下 也 無 所 用 其 巧智 和 勇力 , 可見 規則 無形 的 威力 。 卓有 成效 的 法術 管理 因此 , 管理 一定 要 用 規則 , 而 不能 靠 領導 者 個人 的 主觀 意願 。 法家 稱 之 為 “尚 公” 、 “ 壹 刑” 和 “去 私” 。 它 對於 現代 領導 者 的 啟示 在於 , 任何 團隊 都 一定 要 加強 制度 建設 , 混亂 的 家族制 和 僵化 的 長官制 , 是 根本 無法 適應 未來 的 競爭 環境 的 。用法 來 確定 名分 領導 者 真正 要 做 的 , 一 是 一視同仁 地 看待 自己 和 別人 的 各 種 “ 自私 ” 需求 , 二 是 真正 使 規則 具有 規範性 , 並伴 以 權威性 和 強制性 。 秦惠公 的 兒子 兩 歲 時 繼承 王位 , 人們 稱 他 為 小主 , 由 他 的 母親 在 背後 把持 朝政 。 由於 她 信任 太監 , 弄得 朝政 混亂 , 朝廷 上 有 才華 的 人 都 隱退 了 , 百姓 也 怨聲載道 。 公子 連 逃亡 在 魏國 , 聽說 國內 的 情況 就 想 回國 奪 權 。 他 到 了 華山 的 關口 時 , 右 主然 把守 , 不 允許 他 進入 , 並 說 : “ 忠臣 不 事 二主 , 現在 的 國君 雖然 幼小 , 但 法令 要求 我 只 能 為 他 效忠 , 公子 您 還是 退回去 吧 。 ” 公子 連 沒辦法 , 只好 改道到 了 翟國 , 從 翟國 邊境 進入 秦國 。 小主 的 母親 聽到 公子 連 入境 的 消息 , 立即 命令 軍隊 開往 邊境 。 不料 , 到 了 邊境 以後 , 官兵 反而 把 公子 連 擁立為 國主 。 公子 連帶領 部隊 趕回 都城 , 小主 的 母親 沒有 辦法 , 只得 自殺 。 公子 連 自立 為 獻公 。 當 百官 朝賀 時 , 公子 連 想起 當時 在 華山 關口 被 右 主然 拒絕 入關 的 事情 , 於是 就 想 把 他 抓來 治罪 , 以 泄 心頭 之 恨 , 同時 獎勵 在 翟國 邊境 關口 把守 的 菌 改 。 大臣 監突 勸道 : “ 千萬 不能 這樣 。 秦國 還 有 許多 公子 在 外面 , 您 如果 懲治 了 右 主然 , 那 其他 公子 都 可以 輕易 回國 與 您 爭奪 王位 , 那時 國家 的 法紀 就 亂 了 。 ” 公子 連 這 才 明白過來 , 於是 將 菌 改賞 賜後 調離 關口 , 另 給 了 一 個 職位 , 同時 原諒 了 右 主然 , 並 大加 獎勵 , 號召 其他 關口 守將 向 他 學習 。 這 個 故事 所 隱含 的 思想 在於 : 只有 規則 , 才 是 制止 王位 爭奪 的 東西 , 而 對 某 個 人 的 效忠 反而 會 引起 更多 的 混亂 。 事實 上 , 在 法家 那裏 , 規則 的 最 大 作用 , 就 是 確定 包括 王位 在 內 的 一切 權益 的 “名 分” 。 只有 確定 名分 , 才 能 天下 大治 ; 而 如果 不 確定 名分 , 天下 必 將 大亂 。 卓有 成效 的 法術 管理 商鞅 說 : “ 上百 個 人 追捕 一 隻 野兔 , 不 是 因為 這 隻 兔子 可以 變成 一百 隻 , 而是 由於 兔子 的 所有權 還 沒有 確定 。 出售 的 兔子 在 市場 上 到處 都 有 , 但是 卻 沒有 人 敢 隨便 拿走 , 因為 歸 誰 所有 已經 明確 。 由 此 可以 知道 , 確定 名分 ( 解決 所有權 ) 政府 的 職能 主要 有 三 項 : 1 、 保護 本 國 社會 的 安全 , 使 之 不 受 其他 獨立 社會 的 暴行 與 侵略 。 2 、 為 保護 人民 , 不 使 社會 中 任何 人 受 其他 人 的 欺負 或者 壓迫 , 換言之 , 就是 設立 一 個 嚴正 的 司法 行政 機構 。 3 、 建立 並 維持 某些 公共 機關 和 公共 工程 。 為了 維持 政府 的 尊嚴 , 還 需要 有 一些 其他 的 花費 。 搶 啊 ! 搶 啊 ! 無 主 的 兔子 , 快 來 搶 啊 ! 法家 的 理念 守夜人 規則 即 確定 一切 權益 的 “名 分” : 1 、 確定 名分 ( 解決 所有權 ) , 是 治國 的 基本 原則 。 2 、 私心 、 私慾 人人 都 有 , 能 使 人 無私 無 慾 的 根本 原因 , 是 因為 制止 私心 私慾 的 方法 得當 。 3 、 一視同仁 地 看待 自己 和 別人 的 各 種 “ 自私 ” 需求 , 真正 使 規則 具有 規範性 , 並伴 以 權威性 和 強制性 。 人性 的 單音 與 和絃壹 . 善 與 惡 是 治國 的 基本 原則 。 名分 不 確定 , 所有權 不 明確 , 勢必 會 發生 混亂 。 ”法家 的 其他 代表 人物 , 也 都 不厭其煩 地 復述 這 個 例子 , 說明 他們 都 認為 法律 和 秩序 的 根本 作用 , 是 “定 分” 或者 說 是 確定 名分 。 法家 的 這 種 理念 , 很 接近 亞當.斯密 在 《 原富 》 裏 政府 “ 守夜 人” 的 論述 。 根據 斯密 的 論述 , 政府 的 職能 主要 有 三 項 : (一) 保護 本 國 社會 的 安全 , 使 之 不 受 暴行 與 侵略 。 (二) 為 保護 人民 , 不 使 社會 中 任何 人 受 其他 人 的 欺負 或者 壓迫 , 換言之 , 就是 設立 一 個 嚴格 公正 的 司法 行政 機構 。 (三) 建立 並 維持 某些 公共 機關 和 公共 工程 。 在 法家 看來 , 規 是 木匠 用來 校正 圓形 的 ,矩 是 用來 校正 方形 的 , 而 法令 像 規矩 和 繩墨 一樣 , 雖然 可以 使 人 合作 誠信 , 防止 各 種 不 必要 的 紛爭 ; 但 這些 只 是 過程 、 手段 和 結果 , 只有 “定 分” 才 是 它 最 基本 的 功能 。 沒有 確定 名分 , 賞罰 無由 實行 , 誠信 無由 實現 , 紛爭 便 無法 消止 。 尹文子 指出 : “名 分定 , 萬物 不爭 ; 職責 明 , 私慾 不行 。 人 不爭 , 不 是 因為 無心 爭 , 而是 因為 名分 已 定 , 所以 爭 也 是 白用心 ; 私慾 不行 , 並 不 是 沒有 慾求 , 而是 職責 已 明 , 所以 有 慾望 也 不會 亂用 。 然而 私心 、 私慾 人人 都 有 , 能 使 人 不 相互 爭奪 的 根本 原因 , 是 因為 有 制止 私心 私慾 的 得當 方法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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