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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僅 制定 了 重農輕商 、 中央 集權 等 大政 方針 , 還 主張 “ 輕罪 重罰” , 如 《 秦律 》 明文規定 嚴禁 向 道路 上 倒 垃圾 。 在 殷代 時 , 當局 已 開始 對 棄灰 於 街 者 用 刑 , 具體 刑罰 是 “ 棄 灰 於 道 者 斷 其 手” 。 就是說 , 由於 遺棄 在 道路 上 的 灰燼 不僅 污染 環境 , 而且 可能 因為 復燃 而 釀成 火災 , 所以 要 處以 “斷 其 手” 的 刑罰 。 商鞅 沿襲 殷人 的 刑棄 灰之法 , 但 並 非 斷 其 手 , 而是 施以 黥刑 , 即 給 棄灰 於 道 者 臉 上 刺 字 , 以 示 懲罰 。 所以 , 通過 嚴刑 峻法 保持 街道 路面 的 整潔 , 反映 了 商鞅 進行 變革 的 決心 , 使 人們 更加 尊重 法規 。 法家 主張 “ 王者 刑 九 賞 一 ” 、 重刑 輕賞 、 輕罪 重罰 , 雖然 給 自己 帶來 了 “刻 暴少 恩” 的 壞 名聲 , 但 韓非子 認為 , 嚴格 執法 雖然 失之 冷酷 , 但 終究 是 利 多於 弊 的 , 韓非子 比喻 , 就 像 洗 頭髮 一樣 , 洗 頭髮 時 雖然 會 掉落 幾 根 頭髮 , 但是 洗 頭髮 的 益處 還是 勝於 掉落 幾 根 頭髮 。 以 刑 去 刑重 其 輕 當權 者 要 順利 執行 法規 , 一定 要 達到 “ 殺雞儆猴” 之 效果 , 因此 在 執行 刑罰 時 , 要 從 重處罰犯 了 輕微 罪行 的 人 。 春秋 時 , 子產 在 鄭國 執政 二十三 年 , 寬猛 相濟 , 安撫 百姓 , 抑制 強宗 , 保持 國內 政局 長期 穩定 , 但 同時 , 他 不 毀 鄉校 , 以 聽取 國人 意見 。 當 他 臥病 在 ?
時 , 把 將 成為 自己 接班人 的 游吉 叫 到 跟前 , 對 他 說 : “ 我 死 後 , 就 由 你 來 掌舵 這 個 國家 , 我 希望 你 以 嚴格 的 態度 面對 國民 。 乍看 之下 , 火 很 兇猛 , 人們 因為 害怕 而 不 敢 招惹 , 因此 被 燒死 的 人 不 多 ; 而 水 看來 很 柔弱 , 人們 以為 容易 應付 , 所以 溺死 的 人 很多 。 你 應 保持 嚴厲 的 態度 , 不可 表現 軟弱 的 姿態 , 以免 造成 更多 的 溺斃 者 。 ”子 產死 後 , 游吉 繼承 其 位 , 但 總是 不 忍心 採取 嚴厲 的 態度 。 於是 , 鄭國 的 年輕人 結為 強盜 集團 , 嘯聚 於 沼澤 地帶 , 成為 國家 的 禍害 。 游吉率 大軍 討伐 , 用 了 一 天 一 夜 才 鎮壓 下來 。 游吉 感歎 : “ 如果 早 聽從 子產 的 教導 , 就 不會 有 今天 的 後果 。 ” 這 個 故事 , 說明 了 法家 在 德 與 刑 的 認識 上 的 辯證 態度 。 他們 認為 , 嚴刑 峻法 恰恰 是 為 了 “ 愛 民” , 是 為了 使 人民 輕罪 不 犯 , 重罪 不 出 , 即 “ 以 刑 去 刑 ” ── 以 刑罰 來 消除 刑罰 。 “ 以 刑 去 刑 重 其 輕” 是 韓非子 的 一 句 名言 , 意思 是 當權者 要 順利 執行 法規 , 一定 要 達到 “殺 雞儆猴” 之 效果 , 因此 執行 刑罰 時 , 要 從 重處 懲犯 了 輕微 罪行 的 人 。 一般人 因為 害怕 遭到 重罰 , 自然 就 連 輕微 的 刑律 也 不 敢 觸犯 , 重罪 更 是 唯恐 避 之 不及 。 只有 “ 重 其 輕” , 才 能 使 人們 改掉 一些 小 錯誤 , 法律 的 警覺性 和 懲戒性 也 就 得以 確立 。 小心 謹慎 , 不 犯錯 , 杜絕大過 。 人們 不再 犯罪 , 制定 了 法律 卻 不再 需要 使用 法律 , 就 達到 了 “ 以 刑 去 刑” 的 目的 。 德刑 之間 的 分寸 掂量 柒 . 賞 與 罰 商鞅 更 進一步 認為 : 人們 一般 不會 輕易 觸犯 重大 罪行 , 如果 只有 重罪 才 處以 重罰 , 那 就 等於 很 少 有 人 遭到 法律 的 嚴厲 制裁 , 法律 便 似乎 與 一般人 毫無 關係 , 其 醒覺 程度 無形 中 被 降低 了 , 懲戒 作用 也 就 大大 被 削弱 了 。 事實 上 , 儒家 的 聖人 孔子 也 有 一 套 與 法家 思想 相似 的 “重刑” 理論 。 子貢 看見 “ 棄灰 於 公道 者 斷 其 手” 的 嚴酷 法律 後 , 大吃一驚 , 匆匆 跑去 請教 老師 。 孔子火 很 兇猛 , 人們 因為 害怕 而 不 敢 招惹 , 因此 被 燒死 的 人 不 多 。 水 看起來 很 柔弱 , 人們 以為 容易 應付 , 所以 溺死 的 人 很多 。 刑法 這麼 嚴苛 , 太 可怕 了 ! 只有 連 一點 小錯 都 不 犯 , 才 不會 受罰 , 才 是 安全 的 ! 法家 在 德 與 刑 的 認識 上 的 辯證 態度 。 他們 認為 , 嚴刑 峻法 恰恰 是 為了 “ 愛 民” , 是 為了 使 人民 輕罪 不 犯 、 重罪 不 出 , 就 叫作 “ 以 刑 去 刑 ” ── 以 刑罰 來 消除 刑罰 。 卓有 成效 的 法術 管理 解釋 道 : “ 在 大 路 上 倒 灰 , 灰塵 隨 風 飄起 , 遮蔽 路人 的 眼睛 , 路人 發怒 了 就 會 爭鬥 , 爭鬥 一起 就 會 使 家族 互相 殘殺 ; 倒灰 事 小 , 引起 家族 紛爭 事 大 。 砍手 處罰 , 人人 不 願意 , 但 不 在 路 上 傾灰 , 誰 都 很 容易 做到 。 ” 法家 是 儒家 的 冤家 對頭 , 但是 在 “ 以 刑 去 刑 重 其 輕” 這 一 思想 上 , 卻 殊途 而同歸 , 取得 了 一致 。 在 現實 生活 中 亦 有 類似 的 法規 。 例如 , 新加坡 禁止 市民 在 公眾 場所 進食 口香糖 , 中國 香港 政府 嚴禁 亂拋 垃圾 。 這 其中 的 邏輯 是 : 如果 罰 得 太 輕 , 人們 見到 做 壞事 有利可圖 , 而 受到 的 懲罰 很 小 , 權衡 之下 就 會 輕易 犯罪 或者 不斷 地 重複 犯罪 。 對於 領導 者 而言 , 這 就 等於 是 設下 了 陷阱 坑害 別人 。 而 如果 採用 輕罪 重罰 的 政策 , 人們 聽到 刑罰 就 害怕 , 那 誰 還 敢 去 犯罪 ? 人們 都 不 敢 犯罪 了 , 也 就 都 不會 受到 懲罰 了 ; 而 人們 都 不會 受到 懲罰 , 刑罰 不 等於 沒用 了 嗎 ? 這 就 是 刑治 的 辯證法 。 另一方面 , 如果 罰得 不 分明 , 即使 賞 得 再 周到 也 不會 有 什麼 大 的 作用 。 試想 , 如果 一 個 人 雖然 拿到 了 與 自己 的 付出 相應 的 報酬 , 甚至 還 多 的 獎勵 , 而 他 看到 另 一 個 幹 得 很 差 的 人 並 未 受到 任何 懲罰 , 甚至 還 拿 了 與 自己 一樣 的 報酬 , 那麼 他 的 驕傲 與 興奮 會 即刻 減弱 , 得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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