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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樣 , 他 也 毫不 怕 誤會 的 替 讀者 在 小說 上 簽上 他 的 「 花名 」 。 再 勸告 W 幾 次 , 我 愛理不理 , 出現 的 「 小說 人物 」 亦 愈來愈 多 , 直至 我 接到 一 封 讀者 信 , 小女孩 寫 : 「 我 發覺 我 已 深深 愛上 現實 中 的 XX , 他 比 故事 中 更 有 吸引力 , 我 可以 為了 再見 他 一面 , 為 他 而 死 ! 」 我 真正 心寒 了 , 在 未 找到 新 售貨員 之前 , 還是 馬上 解僱 了 W 。 舖頭 因此 有 整整 一月 沒 開門 , 我 賠 了 萬多 元 月租 , 仍 覺心 安理得 。 金錢 損失 了 , 可以 重新 賺起 。 失去 名譽 , 想 再 建立 絕對 不易 。 何況 , 有 人 想 利用 我 或 我 書 中 主角 名字 對 讀者 心懷 不軌 , 我 認為 自己 應該 冒 著 比 失去 金錢 和 個人 名譽 更 大 的 險 去 親自 解決 。 這 就 是 我 一生 人 首次 解僱 員工 的 事件 因 由 。 做 好心 的 後果 「 梁望峯 專賣店 」 計劃 在 新界區 開 分店 , 由 小學 相識 至今 的 朋友 就是 居住 新界區 , 他 又 在 待業 之中 , 我 很 想 找 他 幫手 , 又 怕 應驗 了 「 在 雙方 有 利益 衝突 下 沒有 真正 友誼 存在 」 這 句 話 , 於是 , 我 自以為 想出 了 一 個 萬無一失 的 辦法 。 方法 如下 : 我 拿出 十萬 元 作為 分店 的 投資 , 付 三萬 元 作 頂手費 , 給 業主 兩 個 月 按 金 和 一 個 月 上 期 的 租金 共 六萬 元 , 一萬 元 入貨 。 店 開張 後 , 我 每 月 只 抽取 營業額 中 的 一萬 元 , 其餘 的 扣除 二萬 元 租金 和 成本 後 , 盡歸 老朋友 所有 。 我 抽回 十 個 月 共 十萬 元 總投資 數目 後 , 整 間 分店 便 送給 朋友 了 。 這 個 方法 , 我 想 了 足足 一 星期 , 自覺 對 自己 和 朋友 都 公平 , 因為 不 是 以 支月薪 計算 人工 , 我倆 就 不用 發展到 僱主 和 下屬 的 關係 , 雙方 心 裡 都 舒服 , 我 無需 對 朋友 存有 任何 不 信任 , 朋友 也 不會 自覺 低人 一等 。 多 勞 多 得 的 制度 之下 , 希望 他 會 為 爭取 更多 金錢 而 賣力 , 我 則 多 了 一 間 以 自己 名字 為 名 的 舖頭 , 也 直接 令 朋友 獲益 。 一舉兩得 , 應該 是 完美 無瑕 的 方法 了 吧 ? 可惜 , 我 的 估計 還是 過分 樂觀 了 。 朋友 聽完 我 的 計劃 後 , 表示 興趣 是 有的 , 只不過 他 覺 我 這 個 方法 對 他 並 不 公平 。 他 所 持 的 理由 是 : 「 如果 我 管理 的 舖頭 , 每 個 月 賺到 四萬一千 元 , 減去 你 抽取 的 一萬 元 投資 , 二萬 租金 和 一萬 元 入貨 , 我 豈不是 只 得到 一千 元 ? 如果 更 少於 四萬 元 , 我 分 分鐘 還要 倒貼 呢 ! 」 朋友 的 想法 先 令 我 一時之間 無言以對 , 我 不 是 說 他 想錯 了 , 只不過 , 我 在 想 整 個 計劃 之前 , 首先 已 拋開 了 以 個人 利益 作 考慮 的 大 前題 , 有點 難過 的 是 , 朋友 卻 不 這樣 想 。 我 只有 再 退 一 步 , 詢問 他 怎樣 才 算 對 他 「 公平 」 ? 朋友 說 : 「 依 足 你 的 辦法 , 但 應該 先 給 我 每 個 月 一萬 元 作為 底薪 , 我 才 有 收入 保障 。 」 可是 , 我 沒有 當面 告訴 他 的 , 是 我 又 有 甚麼 保障 ? 就 因為 是 朋友 , 我 完全 信任 他 , 才 將 一 大 筆 錢 交到 他 手 上 。 付出 十萬 元 作 投資 , 其實 我 一 開始 已 蝕 了 十萬 元 , 而 在 舖頭 開張 後 除了 期望 慢慢 拿回 的 十萬 元 以外 , 連 利息 也 不 計算 了 , 甚麼 額外 利益 也 不 收取 了 , 我 這樣 做 其實 是 變相 借 錢 給 朋友 開舖 。 借 了 錢 , 自然 要 還 。 開 一 間 舖 , 自然 有 賺 有 蝕 , 這些 都 是 借 錢 的 人 和 做 老闆 必須 預知 的 。 如果 為了 兩 人 是 朋友 , 我 就 要 保障 他 的 生活 , 而 每 月 給 他 一萬 元 底薪 , 這 和 我 完全 不 收回 十萬 元 有 甚麼 分別 呢 ? 而且 , 在 十 個 月 後 , 如果 舖頭 只 能 維持 收支平衡 , 我 還 要 額外 送 錢 給 他 ! 這 根本 不 是 僱主 和 僱員 的 關係 , 而是 我 在 供養 我 朋友 了 。 功勞 有 員工 在 舖頭 裡 待客 態度 和 工作 表現 俱 欠佳 , 屢 勸 不 改 , 我 決定 解僱 他 。 有 人 同 他 求情 : 「 他 服務 了 那麼 久 , 不 計功 , 也 有 勞 。 」 是 的 , 我 也 清楚 。 所以 , 我 自覺 沒有 在 他 在職 時 虧待 過 他 。 他 有 功 也 有 勞 , 我 也 有 按時 支付 他 的 人工 。 可是 , 假如 他 覺得 他 付出 的 勞力 , 價值 高於 我 支給 他 的 人工 , 他 有 可能 的話 亦 會 另 謀 高就 。 同樣地 , 當 我 覺得 他 的 工作 不 值得 換取 每 個 月 的 人工 , 難道 我 就 不能 另 覓 人選 嗎 ? 替 他 求情 的 人 又 說 : 「 另 覓 新人 , 一切 既 要 從頭 教 起 , 又 不能 確保 那 人 比 他 更 好 , 那 不 是 費時 失事 嗎 ? 」 我 則 覺得 , 如果 用 同樣 的 價錢 , 我 可以 聘用 一 個 未 試 過 有 壞 紀錄 的 職員 , 再 培訓 以 達到 我 的 要求 , 豈不是 要 比 一 個 恃 著 做熟 賣熟 而 不 思 進取 的 所謂 老 功臣 更 好 ? 況且 , 舊 的 不 去 , 新 的 不 來 。 一 間 店舖 的 好 形象 給 一 個 壞 職員 的 壞 表現 所 徹底 破壞 , 又 是否 得不償失 ? 既然 我 已經 開始 對 他 不 信任 不 放心 , 不 願意 將 整 間 舖頭 交托給 他 打理 , 我 為何 要 貼錢 買 難受 ? 那 當然 , 他 和 他 的 朋友 定 會 維護 他 , 認為 僱主 並不了 解 舖面 的 運作 情況 , 將 一切 無理 的 責任 歸咎 在 他 身 上 。 但是 , 有 一點 要緊記 的 是 , 如果 職員 本身 做出來 的 成績 令 僱主 滿意 , 僱主 也 想 不 出 理由 解僱 他 , 然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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