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的 問題 , 使 政府 政策 符合 經濟 發展 的 需要 , 企業 也 就 能 配合 外在 條件 自動 調整 。 陳誠 院長 不 願意 讓 民間 企業界 人士 擔任 諮詢 委員 , 可能 和 安全 考慮 有點 關係 , 不過 其實 這 類 的 工業 也 沒有 什麼 不能 讓 民間 參與 。 即使 陳誠 院長 是 從 國防 的 觀點 著眼 , 我 想 對於 身為 軍人 背景 的 他 來 說 已經 很 不 容易 。 他 分別 在 兩 個 階段 主持 台灣 的 行政院 , 而且 做 了 很 重要 的 決定 , 在 第一 個 階段 推動 土地 改革 , 在 第二 個 階段 改善 投資 環境 , 以 促進 投資 , 發展 出口 工業 。 陳誠 院長 和 民間 企業 保持 一定 距離 , 有 可能 是 個性 使然 , 另一方面 他 的 肝 不 太 好 , 可能 和 身體 不 好 也 有 關係 。 美援 最 主要 的 影響 還是 在 經濟 方面 , 例如 美援會 成立 投資 小組 , 設立 目的 即 是 從 各 方面 研究 如何 運用 美援 , 使 經濟 能夠 發展 起來 。 事實 上 , 美援會 本來 是 不管 這些 事情 的 , 但 因為 當時 沒有 一 個 政府 單位 能夠 綜合 各 方面 的 意見 來 做 這 個 工作 , 因此 我們 就 不得不 做 。 我 利用 美援會 委員 開會 的 機會 來 研討 經濟 情況 , 因為 美援會 的 主任 委員 是 行政院 院長 , 而且 財政部 部長 和 經濟部 部長 等 有關 單位 首長 都 參加 開會 , 是 很 適合 討論 經濟 問題 的 場合 。 這 個 投資 小組 的 成立 , 使 各 種 有關 經濟 的 問題 都 在 美援會 提出來 討論 。 由於 部 和 部 之間 是 處於 對等 的 地位 , 例如 工業 發展 遇到 土地 問題 時 , ( 經濟部 ) 必須 向 主管 土地 的 機關 內政部 交涉 , 當然 兩 個 部 的 立場 不一定 相同 , 如果 有 一 個 協調 機構 處於 超然 的 地位 , 推動 工作會 順利 許多 。 現在 經建會 便 負責 此 協調 任務 , 它 的 成效 與 行政院 和 經建會 之間 的 配合 很 有 關係 。 實際 上 經建會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幕僚 單位 , 每 個 要 發展 經濟 的 國家 都 會 有 這樣 的 需要 。 開始用 電腦 處理 資料 一九五八年 九月 , 美援會 接辦 經安會 及 工業 委員會 的 業務 , 打算 在 行政 計劃 之外 另 設 分項 計劃 , 包括 電腦 處理 紀錄 計劃 ( 謝銘怡 負責 ) 、 出版 計劃 、 公共 行政 及 財務 顧問 計劃 ( 向 伯葛 、 哈定 、 劉溥仁 ) 、 賡續 辦理 金融 研究 計劃 等 。 電腦 處理 紀錄 計劃 的 目的 在於 結束 考核 工作 後 , 用 電腦 處理 每 個 計劃 的 經費 監督 。 由於 財務 顧問 計劃 有 向 伯葛 參加 , 而 向 伯葛 是 美援 公署 的 會計長 , 他 非常 熱心 , 也 很 幫忙 。 因為 當時 美方 已經 開始 利用 電腦 來 處理 美援 的 經費 , 他 建議 我們 也 用 電腦 來 辦理 美援 , 以 配合 跟上 他們 的 進度 。 這 個 資料 處理 中心 後來 就 變成 中華 電腦 中心 , 先 是 由 美援會 派 人 去 支援 , 後來 歸 財政部 管理 後 已經 獨立 , 成立 財團 法人 來 辦理 相關 事務 。 ( 註 36 ) 向 伯葛 把 國外 的 制度 引進來 之後 , 我們 才 開始 使用 電腦 處理 資料 ( 在 當時 政府 單位 , 包括 國營 企業 , 只有 台糖 比較 早 使用 電腦 ) , 而 這 個 單位 還 一直 保留下來 繼續 工作 , 因為 它 是 財團 法人 , 可以 替 政府 各 單位 服務 , 尤其 是 財政部 , 對於 行政 部門 的 電腦 處理 工作 很 有 幫助 。 【 注釋 】 註 1: 南 、 北韓 戰爭 發生 於 一九五○年 六月 二十五日 , 一九五三年 七月 二十七日 結束 。 一九五○年 七月 三十一日 , 聯合國 赴 韓 部隊 統一 指揮部 總司令 麥克阿瑟 抵 台 , 與 蔣中正 總統 舉行 中 美 軍事 會談 , 八月 一日 離 台 。 一九五一年 五月 一日 成立 美國 軍事 援助 顧問團 。 註 2: 美援 開始 於 一九四八年 。 一九四八年 四月 三日 , 美國 國會 通過 援外 法案 ( Foreign Assistance Act ) , 經 杜魯門 總統 ( Harry S . Truman , 1945 - 1953 ) 簽署 生效 。 該 法案 之 第四 章 為 對 華 援助 部分 , 其 第四○一 款 規定 : 「 本 章 得 稱為 一九四八年 援華 法案 」 。 駐華 美援 機關 名稱 迭有 變更 , 一九四八年 七月 一日 , 美國 經濟 合作 總署 中國 分署 ( Economic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 , Mission to China ) 成立 於 上海 , 署長 為 賴普瀚 ( Roger D .
Lapham ) ; 一九五二年 一月 五日 , 美援 經濟 合作 總署 中國 分署 改為 美國 共同 安全 總署 中國 分署 ( Mutual Security Agency , Mission to China ) ; 一九五三年 八月 七日 , 美國 共同 安全 總署 中國 分署 改為 美國 國外 業務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( Foreign Operations Administration , Mutual Security Mission to China ) ; 一九五五年 七月 , 美國 國外 業務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改為 美國 國際 合作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(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 , Mutual Security Mission to China ) ; 一九六二年 一月 九日 , 美國 國際 合作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改為 美國 國際 開發 總署 駐華美援公署 (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, U .
S .
Aid Mission to China ) 。 參見 趙既昌 , 《 美援 的 運用 》 , 台北 , 聯經 , 一九八五年 , 269 - 275 頁 。 註 3: 美國 對 我國 的 各 項 經濟 援助 , 依照 雙方 協議 , 不論 是 物資 器材 或 勞務 技術 , 除 一 部分 可 免 繳 或 緩 繳 台幣 價款 外 , 大部分 須 由 我國 政府 或 受援 單位 在 規定 期限 內 繳納 等值 的 台幣 價款 , 存入 當時 設置 在 台灣 銀行 ( 一九六一年 七月 中央 銀行 復業 後 改存 中央 銀行 ) 各 種 專設 的 特別 帳戶 。 這些 由 美援 產生 的 台幣 , 統稱為 美援 相對 基金 。 相對 基金 設立 於 一九五一年 六月 , 當時 政府 財源 拮据 , 繳存 情形 不 順利 ; 一九五八年 間 政府 向 美方 提議 修改 繳存 辦法 , 建議 相對 基金 的 繳納 , 不 以 收到 美援 物資 數量 多寡 為 核算 根據 , 而 改 按 我方 於 處理 美援 物資 時 所 衍生 的 台幣 收入 總額 , 做為 繳存 相對 基金 的 基礎 。 此 項 建議 迅即 獲得 美方 贊同 , 此後 我方 繳存 相對 基金 的 情形 極為 順利 。 參見 趙既昌 , 《 美援 的 運用 》 , 三九 頁 。 註 4:一九二四年 八月 , 中央 銀行 於 廣州 成立 。 國民 政府 奠都 南京 後 , 一九二八年 十月 二十五日 公布 「 中央 銀行 條例 」 , 明定為 國家 銀行 ; 同年 十一月 一日 於 上海 成立 總行 , 原 廣州 之 中央 銀行 在 一九二九年 三月 改稱 中央 銀行 廣州 分行 ,嗣 於 一九三二年 改組為 廣東省 銀行 。 一九三五年 五月 二十三日 , 「 中央 銀行 法 」 公布 施行 , 同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