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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這 已經 告訴 我們 她們 想要 什麼 了 。 」 我 的確 這麼 說 了 , 但 如果 她們 想要 新 的 丈夫 , 為什麼 不 和 舊 的 離婚 , 再婚 就 好 了 ? 為什麼 要 公開 拍賣 ? 若要 回答 這 個 問題 , 就 要 先 知道 工業 革命 時代 英國 對 結婚 和 離婚 的 規定 , 以及 這 和 我們 美國 隊長 問 的 職棒 競標 方式 有 什麼 關聯 。 當時 , 法律 稱 未婚 的 女子 為 「 feme sole 」 ( 單身 女性 ) , 可以 擁有 財產 、 簽訂 合約 、 享有 個人 自由 。 若 從 這 個 觀點 看來 , 她們 在 法律 上 的 地位 和 男性 相同 。 結婚 的 女性 則 稱為 「 feme covert 」 ( 受 保護 的 女性 ) , 但 這 「 保護 」 代價 很 高 , 婚前 所有 的 財產 和 收入 , 包含 遺產 、 薪資 和 房地產 的 收入 等等 , 都 會 歸為 丈夫 所有 34 。 同時 , 她們 也 失去 簽訂 合約 的 資格 , 和 絕大部分 法律 上 的 權益 。 除了 權利 之外 , 丈夫 也 必須 負擔 隨之 而 來 的 義務 , 例如 債務 責任 等 。 幾乎 可以 說 女性 在 結婚 後 , 就 成為 丈夫 的 財產 , 丈夫 可以 「 無緣無故 」 毆打 她 、 要求 她 進行 性事 , 甚至 「 在 犯下 嚴重 的 錯誤 時 , 可以 限制 她 的 自由 , 將 她 囚禁 在 家 中 」 35 。 不過 妻子 還是 保留 了 一些 重要 的 人權 , 丈夫 不能 殺害 或 傷害 她們 、 將 她們 販賣為 奴 , 也 不能 強迫 她們 為 別人 進行 性服務 。 可以 說 丈夫 在 法律 上 對 妻子 的 權力 極 大 , 而 放棄 財產權 的 妻子 則 會 受到 法律 保障 , 丈夫 必須 對 她 ( 和 她 的 孩子 ) 負起 撫養 責任 。 [ 安妮雅 舉起 手 。 ] 安妮雅 ? 「 就 這樣 ? 女性 犧牲 了 財產 和 自由 , 得到 的 就 只 有 食物 和 遮風 避雨 的 地方 ? 為什麼 有 人 要 這樣 ? 我 是 說 , 到底 為什麼 要 結婚 ? 」 沒辦法 啊 , 在 那 個 時候 , 女性 的 工作 機會 微乎其微 , 薪水 又 比 男性 低 , 很多 勞工 階級 的 女性 賺 的 錢 不 夠 養活 自己 , 更 別 提 孩子 了 36 。 養兒育女 還是 需要 男性 較 高 的 收入 , 而 這 是 婚姻 能 帶給 她們 的 。 [ 前 排 一 位 女士 打岔 。 ] 「 那麼 愛 呢 ? 有 人 為了 真愛 而 結婚 嗎 ? 」 當然 有 , 而且 在 選擇 拍賣 妻子 的 勞工 階級 中 , 為 愛 結婚 還 挺 常見 的 37 。 不過 , 即使 是 為 愛 結婚 , 婚姻 還是 可能 會 崩潰 , 現代 不 也 如此 嗎 ? 可能 是 其中 一方 在 物質 上 提供 的 不 夠 , 或是 性事 不合 , 甚至 生 不 出 小孩 、 不 夠 愛 了 等 原因 。 如果 結束 婚姻 後 的 生活 ( 無論 是 單身 或 換 了 伴侶 ) 看起來 更 美好 , 那麼 與其 留在 不 快樂 的 婚姻 中 , 還不如 選擇 離婚 。 理論 上 , 工業 革命 時代 英國 的 法律 給予 丈夫 或 妻子 脫離 婚姻 的 權利 , 只要 符合 以下 兩 種 情況 , 就 無須 經過 對方 同意 : 通姦 或 危及 生命 的 虐待 。 然而 , 實際 上 似乎 只有 丈夫 能 隨心所欲 , 在 不 經過 妻子 的 同意 下 離婚 , 而 妻子 往往 必須 得到 丈夫 的 准許 。 分手 的 夫妻 如果 想要 各自 再婚 , 唯一 的 方法 就 是 透過 議會 私法 法例 38 。 [ 人群 前 排 的 女士 再次 打斷 。 ] 「 你 的 意思 是 說 , 當時 唯一 的 離婚 方式 , 就 是 要 政府 通過 一 條 特別 法案 來 讓 你 這麼 做 ? 」 就 是 這 個 意思 。 「 靠 ! 什麼 鬼 ? ! 」 如果 一 位 不 快樂 的 丈夫 能 證明 妻子 通姦 , 而且 負擔得起 必要 的 法律 程序 , 就 能 用 這 個 方式 離婚 成功 。 第一 步 是 申請 法律 上 的 「 食宿 分離 」 , 這 個 步驟 只 能 在 教會 法庭 進行 , 通過 後 夫妻 就 能 分居 。 法院 會 判給 妻子 贍養費 , 因為 丈夫 有 義務 撫養 妻子 , 而 他們 的 婚姻 技術 上 尚未 結束 。 然而 , 如果 妻子 犯下 通姦 , 就 會 失去 被 撫養 的 權利 。 在 得到 法律 上 的 分居 後 , 通常 尋求 私法 法例 的 丈夫 會 控告 妻子 和 她 的 外遇 對象 有 「 犯罪 對話 」 , 這 是 委婉 的 法律 用語 , 指 的 是 和 有 夫 之 婦 上床 39 。 如果 告贏 了 , 就 能 成為 妻子 通姦 的 有力 證據 。 如此 大費周章 地 滿足 了 議會 立法 的 條件 後 , 丈夫 才 能 順利 和 妻子 離婚 , 並且 不必 再 盡 任何 財務 上 的 義務 , 雙方 也 都 能 各自 再婚 。 這 個 過程 所費不貲 , 甚至 可能 超過 上千 英鎊 , 而 十九世紀 晚期 低 技術性 的 勞工 就算 做 得 不錯 , 一 週 的 薪水 也 僅有 七十五 便士 40 。 因此 , 唯一 的 官方 離婚 方式 在 勞工 階級 完全 不 可行 。 不 快樂 的 妻子 同樣 也 能 透過 立法 來 離婚 , 但 得 面對 更 艱鉅 的 挑戰 。 因為 已婚 女性 欠缺 法律 上 的 權利 , 她 必須 透過 法律 事務所 才 能 採取 法律 行動 。 光 是 丈夫 通姦 不 夠 , 她 必須 證明 丈夫 有 加重 行為 , 例如 亂倫 或 重婚 。 要 舉證 加重 行為 很 困難 , 甚至 有 議會 成員 在 妻子 控訴 丈夫 反覆 毆打 時 , 當面 笑 了 出來 。 從 1700年 這樣 的 程序 建立 , 到 1857年 廢止 的 一百五十七 年 間 , 共有 三百三十八 個 人 試圖 和 伴侶 離婚 , 其中 只有 八 名 女性 。 三百一十八 位 丈夫 成功 離婚 , 但 只有 四 位 妻子 達成 目標 41 。 雖然 在 工業 革命 時代 的 英國 , 唯一 的 官方 離婚 方式 是 透過 私法 法例 , 但 實務 上 還 有 幾 種 夫妻 分手 的 非 官方 手段 存在 , 無論 合法 或 非法 都 能 達到 相同 的 目的 。 我 剛才 提到 的 法律 上 的 分居 就 是 其中 一 種 , 假如 不 快樂 的 丈夫 能 證明 妻子 通姦 , 法院 就 會 判 他 分居 , 且 不必 支付 贍養費 。 即使 無法 證明 , 他 也 能 用 些 手段 來 達到 目的 , 例如 把 妻子 踢出 家門 。 大家 應該 還 記得 , 法律 規定 丈夫 必須 提供 妻子 住居 , 所以 假如 丈夫 驅逐 妻子 , 她 就 能 透過 事務所 控告 他 違反 婚後 同住 的 權利 。 法院 會 命令 丈夫 把 妻子 接回去 , 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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