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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未來 可能 就 編 在 農業 發展 地區 ; 林業 用地 、 生態 保護 用地 、 國土 保安 用地 等 , 可能 就 被 列到 國土 保育 地區 。 換言之 , 未來 台灣 農業 的 發展 , 要 依賴 農業 發展 地區 「 分類 」 裡面 的 優良 農業區 、 一般 農業區 , 另外 第三 類 就 變成 「 可 釋出 的 農地 」 , 第三 類 未來 變更 的 可能性 就 很 大 了 。 因此 , 當 我們 討論到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與 農業 發展 之間 的 關係 , 大概 都 會 比較 強調 編定 第一 類 「 優良 農業區 」 , 以 供應 農業 生產 與 相關 設施 使用 。 未來 假如 被 編定 以後 , 就 不得以 開發 的 理由 來 進行 變更 的 程序 。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現在 已經 通過 , 但是 未來 必須 要 從 行政院 公告 , 接下來 地方 政府 要 公告 , 地方 政府 再 把 用地 加以 區分 , 才 能 落實 。 換言之 ,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從 二○一六年 五月 開始 實施 , 要 等到 六 年 後 , 才 會 真正 地 完成 全 國 的 土地 編定 。 不過 只要 完成 了 , 到時候 假如 沒有 經過 農委會 , 被 編定 的 農地 就 不得 隨意 變動 。 從 這 個 角度 看 , 對 農地 的 規範 是 強化 了 。 但是 也 因此 ,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通過 後 , 第一 次 被 公布出來 的 「 國土 計畫 使用 編定 」 , 才 是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是否 能 真正 保障 農業 發展 的 關鍵 。 甚至 從 農業 的 角度 來 看 , 我們 既 期待 又 怕 受 傷害 , 因為 編定 的 權責 都 在 地方 政府 。 未來 六 年 是 關鍵 ! 彭 | 您 雖然 卸任 農委會 主委 , 對於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及 未來 的 農地 資源 利用 , 仍然 十分 關心 。 前面 提到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立法 以後 , 將 土地 劃分為 四 種 地區 , 包括 國土 保育 地區 、 農業 發展 地區 、 海洋 資源 地區 及 城鄉 發展 地區 , 每 個 地區 還 會 分成 三 類 。 將來 整 個 農地 資源 的 管理 , 就 仰賴 這些 分區 與 分類 , 是否 再 請 主委 深入 說明 , 為什麼 您 強調 未來 六 年 是 一 個 關鍵期 ? 彭作奎 主委 | 依據 現在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的 規範 , 所有 的 農地 差不多 就 是 二百七十六萬 公頃 , 未來 會 分成 三 大 類 : 優良 農地 、 一般 農地 及 可以 釋出 的 農地 。 換言之 , 台灣 未來 整 個 農業 發展 的 空間 , 依照 母法 的 規定 , 要 配合 農業 政策 的 規劃 , 將 整 個 農業 生產 的 區位 與 管理 相 結合 。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根據 適宜性 評估 , 一定 要 以 農業 生產 為主 的 土地 , 將 會 被 劃為 優良 農業區 , 基本 上 是 不能 輕易 變更 的 , 講 得 比較 強烈 就 是 成為 永久 農業區 了 , 不得 變更 。 第二 類 是 一般 農業區 , 可以 配合 經濟 發展 的 需要 , 依照 長期 經濟 成長 指標 管理 的 策略 , 以 核發 「 開發 許可 」 的 方式 來 管制 。 第三 類 是 特別 訂出來 的 項目 , 就 是 可 釋出 的 農業區 , 也就是說 , 未來 因為 一 部分 農業 用地 可以 被 釋出 , 供 城鄉 發展 的 用地 可能 擴編 使用 。 未來 的 國土 , 只有 中央 與 院轄 市政府 能 管理 , 每 五 年 做 一 次 評估 , 視 情況 對 國土 的 功能 再 做 分類 。 也就是說 , 經過 這 六 年 把 分區 、 分類 重新 劃定 以後 , 就 法律 授予 土地 用途 的 規範 是 比較 強化 的 ; 換言之 , 未來 投資 者 可以 減少 不 必要 的 風險 , 也 有助於 投資 意願 的 提升 。 當然 , 屆時 想要 變更 地目 , 例如 變更 農地 給 其他 產業 使用 會 比較 困難 , 基本 上 也 可以 確保 農地 不會 流失 。 但是 , 事實 上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對於 「 非 都市 」 部分 的 規劃 , 大多 會 沿用 《 區域 計畫 法 》 的 分類 , 而 《 區域 計畫 法 》 本身 是 採取 對 「 現況 」 的 認定 , 換句話說 , 它 並 不 是 非常 好 的 規劃 。 因此 我們 可以 了 解到 , 未來 中央 大概 只 能 規定 , 每 個 縣市 必須 要 規劃 最 低 的 農地 總量 , 而 分區 的 責任 或 權力 統統 落在 地方 , 例如 縣市政府 。 未來 地方 政府 如何 具體 地 劃設 、 配置 城鄉 發展 地區 與 農業 發展 地區 , 於是 變 得 非常 關鍵 , 要 觀察 農業 發展 會不會 受到 傷害 ,主 戰場 就 在 這 個 地方 。 所以 , 未來 農工 爭地 的 重點 , 大概 就 在 城鄉 發展 地區 怎麼 劃設 ; 大家 真的 會 比較 擔心 , 對於 可 釋出 的 農地 , 縣市政府 和 審議 委員 , 會不會 把 它 擴大 得 非常 厲害 ? 未來 在 農地 編定 上 會不會 造成 困擾 ? 因為 法令 本身 的 規定 雖 好 , 但是 行政 力量 的 執行 夠 不 夠 周延 , 卻 不 是 法令 的 問題 , 而是 執行面 的 問題 了 。 從 數字 看 農地 彭 | 您 剛才 提到 整 個 農業 發展 地區 分 三 類 , 第一 是 優良 農業 用地 , 第二 是 一般 農業 用地 , 然後 是 可 釋出 的 農地 。 既然 總量 大約 是 二百七十幾萬 公頃 , 據 您 的 理解 , 優良 農業區 大概 要 有 多少 面積 ? 一般 農業區 與 可 釋出 的 農地 分別 大概 是 多少 ? 彭作奎 主委 | 以 現在 的 《 區域 計畫 法 》 , 原來 就 編定 了 所謂 的 特定 農業區 , 大概 是 二十二萬 到 二十四萬 公頃 左右 , 未來 只 會 減少 不可能 增加 。 彭 | 特定 農業區 和 優良 農業 用地 , 意義 是 相同 的 嗎 ? 彭作奎 主委 | 相同 的 , 只 是 名字 不 一樣 。 用 優良 農地 來 稱呼 比較 好 , 如果說 是 特定 農業區 , 恐怕 大家 都 不 願意 被 編 。 彭 | 這 二十二萬 公頃 足以 保障 我們 的 糧食 安全 嗎 ? 彭作奎 主委 | 台灣 萬一 被 封鎖 不能 進口 , 而且 要 維持 每 人 每 天 二千五百 大卡 的 熱量 供應 , 我們 大概 需要 七十幾萬 公頃 。 因此 除了 優良 農業區 , 還 要 加上 一般 農業區 以及 山坡地 , 合計 大概 七十四萬 公頃 , 才 能 維持 得了 。 換句話說 , 現在 合計 兩百多萬 公頃 , 從 農業 發展 的 角度 , 希望 能夠 保有 七十幾萬 到 八十萬 公頃 , 劃為 優良 農業區 和 一般 農業區 , 至於 第三 類 的 可 釋出 農地 , 一 部分 就 可以 讓出去 了 。 彭 | 但是 您 剛才 提到 , 將來 依據 《 國土 計畫 法 》 , 還是 由 縣市 來 進行 農地 的 分區 與 分類 , 從 中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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