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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翼 則 分 以 聖徒 彼得 和 保羅 為題 。 我們 再 進一步 假設 我 的確 在 那 座 教堂 裡 發現 了 一 件 符合 合約 記載 的 祭壇畫 。 那 將 是 我們 所 可能 希望 碰到 既 好 又 單純 的 一 個 文獻 例子 。 那 要 比 我們 面對 一 個 「 間接 」 的 來源 , 比如 一 封 信 、 年誌 裡 的 一 段 描述 、 傳記 、 日記 、 或是 詩作 , 都 要 來得 好 又 單純 得多 。 然而 , 還是 會 有 許多 問題 跑出來 。 文獻 也許 是 原本 , 也許 是 抄本 或是 偽本 。 若是 抄本 , 也許 有 誤抄 的 地方 。 而 即便 是 原本 , 有 些 資料 或許 會 有 差錯 。 同理 , 那 件 祭壇畫 也許 是 合約 裡 提到 的 作品 ; 但是 , 同樣地 有 一 種 可能 , 就 是 原 作品 早 在 一五三五年 反對 崇拜 聖像 的 暴亂 中 被 毀 , 取而代之 的 是 一五五○年 左右 一 位 由 安特衛普 ( Antwerp ) 來 的 畫家 所 完成 的 同 一 主題 畫作 。 要 做 任何 的 確定 , 我們 必須 「 比對 」 其他 日期 和 地點 相近 的 文獻 , 同時 也 比較 一四七○年代 左右 , 在 萊茵河區 一帶 其他 的 祭壇畫 。 然而 , 這裡 便有 兩 個 難題 讓 人 首當其衝 。 首先 , 我們 若 不 知道 要 「 比對 」 什麼 , 那麼 「 比對 」 一 事 顯然 行不通 。 我們 可以 列出 某些 特質 或 標準 , 比如 合約 裡 的 字跡 形體 、 技術 用語 , 或是 畫 裡 某些 形式 , 圖像 用法 的 特點 。 只 是 , 我們 無法 分析 我們 不了 解 的 東西 , 我們 的 檢視 工作 於是乎 一 變 而 為 解惑 和 詮釋 的 性質 。 其次 , 我們 所 賴以 與 手 中 疑案 比對 的 材料 本身 , 並 不會 比 我們 手 邊 的 疑案 確實 可靠 。 個別 說來 , 每 件 有 簽名 和 日期 的 作品 都 和 一四七一年 那 件 委託 「 約翰 , 又 名 弗羅斯特 」 的 祭壇畫 同樣 可疑 。 ( 同理 , 畫 上 的 簽名 一樣 可能 不 可靠 , 往往 就 如 和 圖 有 關聯 的 文獻 情況 雷同 。 ) 唯有 在 資料 完整 的 前提 下 , 我們 才 能 決定 , 就 風格 和 圖像學 而言 , 我們 的 這 件 祭壇畫 是否 「 可能 」 於 一四七○年 左右 出現 在 萊茵河區 。 但是 , 分類 顯然 又 以 所有 類別 相屬 的 整體 為 前提 , 換句話說 , 也 正 是 我們 試圖 從 個別 的 例子 去 拼合 的 共同 的 歷史 概念 。 導言 910 不論 我們 的 態度 為何 , 我們 探查 的 開始 似乎 總是 已 決定 了 結果 。 而 應該 對 紀念物 ( monuments ) 有所 說明 的 文獻 到頭來 卻 和 紀念物 一樣 費人 疑猜 。 我們 找到 的 合約 裡 , 有 個 技術 名詞 是 「 只 此 一 回 」 ( απαξλγαμνον ) , 意即 只 能 在 這 件 祭壇 畫 上 派上用場 。 這 是 絕對 可能 的 事 。 而 一 位 藝術家 對 其 作品 所 發表 的 言論 , 應該 只 能 用來 解釋 作品 本身 。 我們 顯然 碰上 了 一 個 沒有 希望 的 惡性 循環 。 事實 上 , 這 正 是 哲學家 們 所 說 的 「 有機 情境 」 ( organic situation ) 。 兩 隻 腿 沒有 身體 , 不能 走路 。 同樣地 , 身體 缺 了 腿 , 也 不能 走路 。 但是 , 一 個 人 能 行走 。 個別 的 作品 和 文獻 只 能 在 共通 的 歷史 前提 下 , 可以 被 檢視 、 被 解釋 和 分類 。 同時 , 歷史 通論 的 形成 , 必須 依賴 個別 的 作品 和 文獻 。 這 個 道理 就 如同 了 解 自然 現象 和 使用 科學 工具 , 乃是 賴於 共同 的 物理 學說 , 反之亦然 。 當然 , 這 種 情形 不會 總是 陷入 僵局 。 每 一 項 未知 史實 的 新 發現 , 每 一 種 對 已 知 事件 的 新 詮釋 , 不 是 「 應合 」 了 既有 的 普遍 觀念 , 因此 使 其 再度 得到 證驗 , 而 增 其 豐采 ; 或者 , 就 是 引進 了 細微 的 , 甚至 是 根本 的 改變 , 因而 使 過去 種種 有 一 線 新 曙光 。 在 兩 種 情況 下 , 「 使 其 有 意義 的 體系 」 扮演 了 一 個 持續 且 又 具有 彈性 的 有機體 , 就 好比 一 隻 活生生 的 動物 相對於 它 的 個別 肢體 一樣 。 人文 科學 中 , 作品 、 文獻 和 歷史 概念 之間 關係 的 道理 , 和 自然 科學 裡 , 現象 、 工具 和 理論 之間 的 關係 道理 , 顯然 同樣 是 一氣相通 的 。 III 我 在 前面 曾 提到 那 件 一四七一年 的 祭壇畫 是 件 「 紀念物 」 , 那 紙 合約 是 份 「 文件 」 ( document ) ; 意思 也就是說 , 我 認為 那 件 祭壇 作品 是 調查 的 對象 , 或 說 是 「 第一手 的 資料 」 , 那 份 合約 則 是 調查 的 工具 , 或 說 是 「 第二手 的 資料 」 。 我 是 以 一 個 藝術 史家 的 角度 , 做 如是 的 看法 。 若是 換 了 古文學家 或 法律 史家 , 那 份 合約 便會 成 了 「 紀念物 」 , 或是 「 第一手 資料 」 。 而 兩 種 學者 都 可能 拿 圖片 來 做為 紀錄 之 用 。 一 位 學者 除非 只 對 所謂 的 「 事件 」 ( events ) 感興趣 ( 如此一來 , 他 會 把 所有 找 得 到 的 紀錄 視為 「 第二手 資料 」 , 且 或許 可以 由 此 重組 「 事件 」 ) , 否則 , 每 個 人 的 「 紀念物 」 , 往往 就 是 某人 的 「 文件 」 , 反之亦然 。 實際 工作 裡 , 我們 甚至 不得不 真的 名正言順 地 將 「 紀念品 」 併為 同事 們 的 財產 範圍 。 許多 藝術 作品 曾 被 語文學家 或是 醫學史家 加以 詮釋 。 許多 文章 也 曾 經由 藝術史家 研讀 解釋 , 而 這些 文章 恐怕 也 只有 他們 可以 說出 個 究竟 來 。 因此 , 一 位 藝術家 是 一 位 人文學家 。 他 的 「 第一手 資料 」 , 包括 了 以 藝術 作品 的 形式 傳至 我們 的 紀錄 。 然而 , 什麼 又 是 藝術 作品 呢 ? 藝術 作品 並非 都 是 為了 被 欣賞 玩樂 所 作 , 或者 , 用 一 個 比較 學術性 的 說法 , 它 並 不只 為了 美學 上 的 考量 。 普桑 ( Nicolas Poussin ) 聲言 「 藝術 的 目的 乃是 為了 享樂 」 ( la fin de l ' art est la delectation ) , 在 當時 徹徹底底 是 革命性 的 言論 。 因為 較 早 的 作家 , 儘管 承認 藝術 是 愉悅 人 的 , 但 他們 總是 不忘 堅持 在 某 種 方式 下 , 藝術 應該 是 實用 的 。 然而 , 一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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