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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註 18 ) 我 想 大概 當時 正 處於 一 個 過渡 時期 , 由於 銀行 的 資金 緊俏 才 由 ( 美援 提供 ) 營運 資金 貸款 , 原則上 銀行 應該 提供 週轉性 貸款 , 不應該 提供 投資性 貸款 , 所以 提供 營運 方面 的 資金 較多 。 提高 生產力 貸款 的 目的 當然 是 希望 個別 工業 的 生產力 能夠 提高 , 也 就 是 生產力 及 設備 都 有 合理 的 安排 , 可以 減少 人力 。 小 工業 貸款 並 沒有 特定 對象 , 都 是 由 商業 銀行 負責 辦理 , 起初 只要 金額 不 超過 六萬 美元 的 計劃 , 都 可以 直接 向 商業 銀行 申請 , 後來 增加 二○% , 成為 七萬二千 美元 。 這 三 種 工業 貸款 的 性質 不同 。 美援 辦理 小 工業 貸款 , 使 需要 的 廠家 不論 是 新設 或 擴充 , 都 可以 向 三 家 商業 銀行 貸款 , ( 註 19 ) 所以 小 工業 貸款 是 普及性 的 。 提高 生產力 貸款 則 是 選擇性 的 , 它 針對 既有 的 工廠 貸款 , 設法 改善 生產力 。 營運 貸款 屬於 短期性 , 沒有 太 大 影響 。 至於 美援會 以 限制 發息 、 合併 小 廠 經營 、 股東 墊款 轉做 股本 等 做為 貸款 條件 , 都 是 希望 改善 廠商 的 財務 結構 , 並 達到 有效 經營 的 目標 , 這 當然 對 工業 發展 和 工廠 合理化 都 有 幫助 。 此外 , 美援會 從 中華 開發 信託 公司 還 沒有 成立 之前 , 就 希望 由 開發 公司 規劃 工業區 的 開發 , 但 直到 一九六二年 , 中華 開發 公司 仍然 沒有 參與 , ( 註 20 ) 可能 是 中華 開發 公司 覺得 對 個別 廠家 貸款 , 或 新 設廠 、 或 就 原有 廠房 設備 擴充 等 計劃 , 由於 是 特別 貸款 , 利率 較 低 , 比較 有利 , 所以 主要 貸款給 民營 企業 。 中華 開發 公司 主要 擔任 民間 企業 的 中長期 貸款 業務 , 實在 沒有 人力 開發 工業區 , 也 找 不 到 一 個 可以 承辦 工業區 的 單位 。 因為 沒有 人 承辦 , 就 由 中央 政府 經濟部 接辦 , 後來 省政府 也 成立 一 個 土地 開發 公司 , ( 註 21 ) 就 由 政府 單位 負責 工業區 的 開發 事宜 。 中華 開發 公司 還是 以 貸款給 個別 的 工廠 或 公司 為 原則 。 一九六二年 遠東 紡織 公司 轉投資 東亞 水泥 公司 這 個 案子 , 美援會 建議 對 多方面 貸款 的 公司 採取 銀行團 管制 , ( 註 22 ) 因為 企業 組織 已經 發展 演變成 企業 集團 , 不 容易 弄 清楚 它 的 實際 帳目 到底 如何 。 例如 遠東 紡織 公司 再 加上 東亞 水泥 公司 , 兩 個 公司 都 需要 投資 發展 , 經營 者 當然 一面 用 兩 個 公司 相互 投資 , 一 面 視 個別 公司 資金 需要 的 情形 , 想 辦法 向 銀行 各 種 管道 貸款 , 這 是 很 自然 的 情形 , 也 可以 說 是 財團 投資 發展 工業 的 開端 。 當時 美援會 建議 , 同 一 個 公司 向 幾 個 不同 的 金融 機構 貸款 時 , 各 銀行 應該 聯合 起來 交換 彼此 的 資料 , 對 該 公司 做 徵信 工作 , 尤其 是 長期性 的 貸款 和 短期 週轉性 的 貸款 性質 不同 。 不過 有 很多 公司 用 週轉性 的 短期 貸款 來 做 長期性 的 投資 , 即使 銀行 之間 彼此 可以 會商 , 但 成效 不 是 很 好 , 因為 這 個 時期 只有 少數 幾 家 商業 銀行 , 就算 加上 大陸 遷 台 的 中國 銀行 、 交通 銀行 等 少數 幾 家 銀行 參與 投資 , 貸款 能力 也 仍然 不足 。 針對 中華 開發 公司 的 呆帳 , 美援會 建議 , 以後 中華 開發 公司 的 貸款案 應該 經過 美援會 審核 再行 核貸 , 亦即 政府 透過 美援會 還是 可以 影響 中華 開發 公司 , 因為 該 公司 雖然 向 美方 的 開發 貸款 基金 申請 美金 貸款 , 但是 台幣 貸款 部分 還是 需要 靠 美援會 。 應該 扮演 投資 銀行 的 角色 不僅 如此 , 美方 同時 也 希望 中華 開發 公司 所 投資 的 生產 事業 , 一旦 建廠 完成 即 移轉 民營 , 其 投資 不 應 超過 ( 該 生產 事業 資本 ) 總額 的 三分之一 ( 唐榮 則 是 特例 ) 。 ( 註 23 ) 也就是說 , 美方 希望 中華 開發 公司 具有 投資 銀行 的 性質 , 等到 所 投資 的 公司 能夠 健全 運轉 以後 , 中華 開發 公司 就 將 股份 讓出 。 由於 當時 其他 商業 銀行 只 貸放 短期 資金 , 對於 長期 資金 的 貸放 都 沒有 技術 人才 、 管理 人才 , 而 中華 開發 公司 有 資金 , 也 有 人員 可以 評估 投資 計劃 , 所以 可以 投資 新 工業 或 新 公司 , 然後 再 將 股份 釋出 。 現在 中華 開發 公司 投資 的 股權 可以 超過 二分之一 , 等到 投資 公司 的 股票 上市 後 再 賣掉 部分 股權 ; 但 那 時候 我們 還 沒有 證券 市場 , 所以 無法 做到 。 經合會 第四 處 在 一九六八年 對 中華 開發 公司 進行 第二 次 查帳 , 結果 發現 , 當初 中華 開發 公司 為了 省事 , 對於 老 客戶 要求 貸款 或 投資 都 盡量 予以 支持 , 開發 公司 並 沒有 按照 原先 政府 對 它 的 期望 , 在 各 公司 經營 成功 之後 , 就 把 持有 的 股票 賣掉 , 然後 繼續 轉投 資別 的 公司 。 ( 註 24 ) 這樣一來 , 有 些 事業 也 因為 中華 開發 公司 的 長期 投資 , 取得 資金 容易 而 擴充 得 很 快 , 如 華夏 塑膠 公司 後來 就 擴充成 規模 很 大 。 但 這些 做法 違反 當初 中華 開發 公司 向 美援會 和 世界 銀行 貸款 時 的 規定 , 也 就是 在 賺到 利息 、 投資 成功 之後 , 就 應該 退出 股份 。 另一方面 , 當時 這些 公司 也 沒有 辦法 利用 證券 市場 來 發行 股票 , 等於 少 了 一 個 向 市場 集資 的 機會 , 只好 繼續 依賴 中華 開發 公司 。 當然 企業 透過 證券 市場 來 吸收 資金 也 有 另外 的 風險 問題 , 就 是 很 難 控制 持股 比率 的 多寡 , 持股 比率 一旦 低於 五一% , 企業 本身 就 會 失去 控制權 , 無法 再 繼續 經營 , 所以 至少 必須 擁有 五一% 的 持股 比率 , 才 可以 確保 經營權 。 當時 沒有 人 或 單位 負責 監督 中華 開發 公司 履行 合約 。 中國 人造 纖維 公司 和 華夏 塑膠 公司 成立 之初 就 因為 中華 開發 公司 的 投資 , 資金 充裕 而 擴充 得 很 快 , 業務 也 很 順利 的 發展 。 華夏 塑膠 和 中國 人纖 分別 由 趙廷箴 和 呂鳳章 負責 , 兩 家 公司 都 是 在 台灣 新 設立 的 工廠 。 趙廷箴 在 台灣 塑膠 公司 成立 時 曾 幫忙 王永慶 爭取 美援 貸款 , 因為 他 和 嚴演 存 很 熟 。 趙廷箴 在 台塑 公司 和 王永慶 合作 一 段 時期 後 , 兩 人 的 理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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