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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00601012 、 a00065010 。 【 第六 章 】 後 美援 時代 的 彈性 預算 ── 中美 基金 第六 章 後 美援 時代 的 彈性 預算 ── 中美 基金 美援 在 一九六五年 六月 底 停止 。 在 美援 還 沒有 結束 以前 , 關於 之前 由 美援 產生 的 台幣 應該 如何 運用 , 經合會 一方面 和 美方 會商 , 一方面 和 國內 有關 的 單位 如 財政部 、 中央 銀行 等 商量 。 一九六五年 四月 九日 中美 雙方 交換 函件 , 以 正式 換文 之 方式 確立 , ( 註 1 ) 決定 於 美援 終止 後 設置 「 中 美 經濟 社會 發展 基金 」 ( 簡稱 中美 發展 基金 、 中美 基金 ) 。 ( 註 2 ) 中美 發展 基金 的 內容 是 中 美 會商 的 結果 。 從 一九六五年 七月 一日 起 , 雙方 政府 依據 一九五四年 修訂 的 美國 剩餘 農產品 貿易 的 規定 及 其 所 附 的 貸款 協議 , 即 四八○ 公法 , 提供 中華民國 政府 貸款 , 在 美援 停止 之後 仍 繼續 延長 兩 年 , 各 項 相關 規定 都 還 適用 。 當時 我們 對於 中 美 發展 基金 的 用途 , 已經 規劃 得 很 清楚 , 例如 維持 過去 美援 時期 的 做法 , 其中 一五% 撥給 農業 部門 。 這 是 最初 美國 援華 法案 經 美國 國會 通過 時 , 所 訂下 的 規定 , 所以 最早 美國 和 我方 合組 成立 農復會 , 由 農復會 的 英文 名稱 ( JCRR ) 就 可以 看出 是 中 美 聯合 成立 的 機關 。 農復會 成立 於 大陸 時期 , 主要 協助 中國 農村 發展 所 需要 的 款項 , 經費 佔 美援 的 一五% 。 美援 停止 之後 , ( 一九七九年 ) 農復會 也 隨後 取消 , 因為 農復會 本來 是 中 美 雙方 合組 的 委員會 , 取消 後 就 改組成 農業 發展 委員會 , 後來 再 改組成 現在 的 農委會 , 已經 是 列入 政府 預算 的 單位 。 中美 發展 基金 的 主要 用途 是 從事 經濟 與 社會 發展 計劃 , 由 經合會 來 統籌 。 ( 註 3 ) 在 中美 基金 計劃 的 處理 過程 上 , 農復會 和 經合會 有點 差別 。 農復會 所 提 的 計劃 都 交由 經濟部 農業司 審查 , 經合會 的 計劃 則 交由 ( 政務 委員 ) 董文琦 審查 。 經濟部 認為 農復會 的 計劃 主要 問題 在於 贈款 和 低 利 貸款 的 比率 過 高 。 其實 農復會 的 計劃 一定 要 用 贈款 方式 來 進行 , 因為 農業 的 研究 經費 等於 是 發展 農業 所 需 的 基本 措施 , 以 改善 農業 品質 。 董文琦 是 國家 安全 會議 之下 國家 建設 計劃 委員會 的 委員 , 我 也 擔任 副主委 , 我們 很 熟 。 中美 發展 基金 還 有 一 個 附帶 條件 , 即 雙方 瞭解 中美 發展 基金 款項 不 夠 的 時候 , 無法 再 增加 撥款 。 這 是 一定 的 道理 , 因為 他們 不再 給 台灣 美援 了 。 還好 那 時候 我們 的 政府 預算 情形 也 慢慢 獲得 改善 , 已經 可以 逐漸 靠 自己 的 力量 發展 。 比較起來 我們 接受 美援 的 時間 比 其他 國家 還 短 , 主要 是 因為 我們 自己 將 經濟 發展 得 很 好 , 結果 反而 吃虧 , 提早 結束 美援 。 不過 後來 美援 的 運用 增加 了 很多 限制 , 雖然 爭取到 援助 , 卻 不能 自由 運用 , 美方 提供 的 美金 貸款 規定 必須 在 美國 採購 產品 , 結果 我們 的 企業 都 不 願意 接受 這 種 貸款 條件 , 只有 電力 公司 例外 , 因為 有 電價 公式 ( 保證 最 低 投資 報酬率 ) 的 強制 規定 。 ( 註 4 ) 中美 發展 基金 簽署 的 時間 是 一九六五年 四月 , 當時 駐華 美援 分署 署長 白慎士 可能 已經 回 美國 , 所以 美方 由 代理 署長 賀夫曼 代表 簽名 ; 我方 由 我 和 沈宗瀚 先生 代表 簽署 , 我 的 簽字 後面 特別 有 註明 是 「 K. T .
Li for Chairman CCIECD 」 , 就是 代表 經合會 主委 嚴家淦 先生 簽名 , 而 沈宗瀚 先生 就 是 農復會 主委 「 Chairman JCRR 」 。 因為 嚴 先生 是 行政院 院長 兼任 經合會 主任 委員 的 地位 , 而 行政院 院長 位高 一級 , 在 體制 上 不 方便 簽 這 份 文件 , 所以 就 由 副主委 代簽 。 在 體制 上 這樣 做 比較 合適 , 也 比較 完整 。 美方 正式 信函 的 稱謂 都 是 寫給 主任 委員 ( chairman ) 。 當時 美國 駐華 大使 是 賴特 ( Jerauld Wright ) , 駐華 分署 代理 署長 是 賀夫曼 , 他 在 對 華美援 結束 以後 , 調到 越南 擔任 美援 駐 越 分署 副署長 。 ( 註 5 ) 中美 基金 的 成立 , 是 因為 美援 結束 之後 , 台幣 的 相對 基金 還 有 餘款 , 所以 由 中央 銀行 在 台灣 銀行 設立 統一 帳戶 , 是 為 中美 發展 基金 帳戶 。 中美 發展 基金 從 美援 而 來 , 有 一 部分 做為 推動 相關 業務 之 用 , 還 有 一 部分 是 原來 美援 規定 某 筆 要 償還 的 款項 , 但 因 還 沒 到期 , 也 一併 存入 基金 帳戶 , 到期 的 時候 再 歸還 。 貸款 具有 累積性 , 前 一 期 的 還款 可以 存入 基金 帳戶 。 四 個 單位 共同 管理 中美 發展 基金 的 運用 , 由 四 個 單位 共同 決定 : 財政部 、 經濟部 、 中央 銀行 、 經合會 , 其中 經合會 並 擔任 幕僚 工作 , 由 中央 銀行 總裁 擔任 主席 , 另外 邀請 財政部 部長 、 經濟部 部長 以及 經合會 副主任委員 組成 管理 委員會 ( 行政院 中美 經濟 社會 發展 基金 管理 委員會 ) , 每 年 開會 一 次 至 兩 次 , 一起 會商 基金 處理 問題 。 ( 註 6 ) 這 是 一 筆 很 難得 的 長期 資金 , 如果 國庫 經費 充足 , 許多 經建 計劃 就 可以 列入 政府 預算 ; 萬一 國庫 經費 不足 時 , 許多 建設 計劃 就 無法 列入 預算 , 此時 一些 計劃型 的 貸款 , 就 可以 由 中美 基金 提供 資金 , 這 是 長期 資金 的 優點 。 中美 發展 基金 的 用途 、 計劃 擬訂 和 核准 的 程序 、 準則 , 都 應 在 事 前 由 經合會 、 農復會 、 駐華 美援 分署 會同 決定 。 基金 一旦 成立 後 , 自 一九六五年 七月 一日 起 , 款項 之 使用 無需 再 經 美方 同意 , 但 美國 政府 有 權 做 最終 用途 調查 與 審計 。照會 中 規定 有效 期間 自 一九六五年 七月 一日 起 至 一九七○年 六月 三十日 止 , 美方 並 保留 三十 天 前 通知 對方 隨時 變更 前述 換文 的 權利 。 但 據 我 所 知 , 到期 之後 應該 沒有 再 換約 。 美援 結束 之後 , 相對 基金 就 交給 接受 援助 國家 的 政府 , 由 受援國 政府 自行 管理 運用 , 美方 沒有 理由 再 管 這 件 事 。 中美 發展 基金 的 運用 很 有意思 , 雖然 無需 再 經 美國 政府 同意 , 但 依照 中美 換文規定 有 必須 遵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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