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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據說 該 會場 四面 都 有 牆壁 、 有 入口 、 對於 取締 入場 者 無 任何 不便 , 然而 , 就 因為 其 屋頂 有 幾 分 破損 , 可以 看到 天空 , 而 被 認定為 室 外 , 並 以 其 室 外 集會 的 手續 未 備 之 理由 命 其 解散 。 由此可見 關於 言論 集會 取締 , 無論 什麼 事 都 有 可能 的 臺灣 總督 政治 專橫 之一斑 。 面對 臺灣 (三) 內地人 警部 不 知 日本語 資料 出處 : 《 法律 戰線 》 東京 , 第六 卷 第八 號 , 1927年 8月 1日 發行 。 代表 臺灣 農民 組合 、 今年 春天 出席 日本 農民 組合 總會 的 簡吉氏 , 曾 對 我 說 過 , 他 與 日本 某 名士 談及 臺灣 事情 之 際 , 說道 : 「 來 臺 的 話 , 大部分 的 人 都 會 被 殺 喔 ! 」 使 該 名士大為 驚訝 。 此 意指 迄 今 來 臺 的 日本 名士 沒有 不 因 總督府 的 禮遇 款待 、 威脅 恫嚇 而 被 扼殺 其 鬥爭 精神 者 。 從 簡吉 口 中 聽聞 上述 話語 之外 , 我 數 年 前 去 朝鮮 時 , 親自 體驗到 鬥爭 精神 面臨 被 抹殺 的 危機 , 乃是 當局 向 我 提到 朝鮮 有 所謂 的 「 制令 」 , 以 期望 對 我 加以 威迫 , 而 我 直到 受到 公然 而 正式 的 「 言論 禁止 」 為止 , 始終 不斷 強調 燃起 鬥爭 精神 之 言論 。 我 是 這樣 徹底 地 堅持 , 所以 絕對 不會 因 總督府 的 禮遇 款待 而 放棄 鬥爭 精神 , 卻 有 被 威嚇性 的 言論 自由 之 威脅 扼殺 鬥爭 精神 的 充分 危險 , 對 此 我 有 強烈 的 覺悟 。 於是 , 我 燃起 鬥爭 精神 , 不 懈怠 地 批判 與 剖析 臺灣 時事 問題 , 亦 較 平常 更加 注意 免於 招致 自綁手腳 的 「 中止 警告 」 之 言論 要意 。 然而 , 該 演講 中 產生 的 問題 , 令 人 感到 不可思議 者 , 乃是 「 內地人 警部 不解 日本語 」 之 珍奇 現象 。 我 相當 注意 演講 論旨 的 結構 與 用語 , 幸而 僅偶 有 警告 , 連 一 次 「 中止 」 也 沒有 , 得以 完成 演講 , 但 簡吉氏 的 翻譯 卻 頻頻 被 喊 警告 , 甚至 被迫 中止 換人 。 根據 臺灣 同志 的 說法 , 簡吉氏 的 翻譯 相當 洗鍊 , 將 我 的 日語 演說 逐 句 語譯 、 意譯 , 以 適當 的 臺語 表現 而 無 任何 錯誤 。 因此 , 若 簡吉氏 的 臺語 翻譯 需 受 「 不 妥當 」 之 警告 , 首先 , 我 的 日語 演講 當然 也 應該 受到 「 不 妥當 」 之 警告 。 我 想 這 是 總督府 對於 我 的 言論 的 一 種 禮遇 款待 , 俾 以 此 巧妙 地 扼殺 可 強化 鬥爭 精神 的 反抗 氣氛 。 我 的 鬥爭 精神 , 比起 反抗 所 面臨 的 壓迫 之 焦躁 氣氛 , 更 真摯 地 憎恨 總督府 的 陰險 與 事事 講究 差別 待遇 的 作法 。 總之 , 如此 珍奇 之 現象 , 引起 各 方面 的 注意 , 成為 「 這 是 簡吉氏 翻譯 所 帶來 的 問題 」 、 「 布施氏 的 演講 不 妥當 」 等 輿論 批評 的 元凶 。 然而 , 我 畢竟 認為 不 怠於 合理 地 理解 問題 以 作 檢討 的 臺灣 同志 之 結論 , 才 是 最 合理 且 最 積極 的 。 臺灣 同志 的 看法 是 : 只有 將 我 的 日語 演講 最 適當 且 正確 地 譯成 臺語 的 簡吉氏 受到 「 中止 警告 」 , 而 我 未 受到 中止 警告 一 事 , 確實 不 公平 。 若要 追究 臨 監警部 之 矛盾 , 首先 , 必須 以 該 臨 監警部 同等 地 理解 我 的 演講 和 簡吉氏 的 臺語 翻譯 , 卻 如此 不 公平 為 前提 。 萬一 該 名 臨 監警部 只 能 理解 簡吉氏 的 臺語 翻譯 , 無法 理解 我 的 日語 演講 , 而 未 對於 我 的 演講 發出 警告 , 僅 警告 簡吉 的 臺語 翻譯 , 此 亦 非 無可奈何 之 事 乎 ? 如此 合理 討論 之 檢討 所 作成 的 結論 , 實 為 臨監 的 內地人 警部 不解 日語 之 珍談 。 面對 臺灣 (四) 似 有 若 無 的 地方 問題 資料 出處 : 《 法律 戰線 》 東京 , 第六 卷 第九 號 , 1927年 9月 7日 發行 。 所謂 「 此 地 無 銀 三百兩 」 , 到 臺灣 演講 者 , 任 誰 都 會 苦笑 的 是 , 各 郡 到處 的 警察 、 課長 一面 說 「 此 處 沒有 特別 重大 的 地方 問題 」 , 一邊 要求 演講 者 「 切 不可 觸及 地方 問題 」 。 此 與 寫 著 「 此 處 禁止 通行 」 的 路段 , 等於 告訴 路人 必然 有 可 通往 某 地 之 捷徑 同樣 的 滑稽 。 在 無法 通行 之 路段 , 因為 擔心 有 認為 可 通行 者 在 其中 迷路 , 而 發自 好意 地 提醒 , 則 只 需 簡單 明瞭 地 書寫 「 此 路 不 通 」 即可 , 而 不會 寫 「 此 處 無法 通行 」 。 因此 , 所謂 「 此 處 禁止 通行 」 之 警告 , 有如 「 此 地 無 銀 三百兩 」 之 俗諺 般 , 反而 表示 該 處 可以 通行 。 與 之 相似 者 , 乃是 臺灣 似 有 若無 的 地方 問題 。 所謂 似 有 若無 的 地方 問題 , 臺灣 言論 取締 標準 嚴峻 苛酷 、 欠缺 通融性 , 乃是 天下 皆知 的 事實 。 在 當局 所 張開 的 取締 標準 的 「 鐵絲網 」 中 , 最 過分 的 是 地方 問題 。 該 問題 暴露出 「 只要 自己 好 就 好 」 這 種 世界 共通 的 官僚 氣息 , 諷刺 而 滑稽 。 例如 警察 當局 會 有 將 從 轄境 內 河流 的 正中央 流過來 的 土佐 衛門 ( 編者 按 : 幕末 時 一 則 河川 管轄權 的 新聞 ,後 由 司馬遼太郎 改編成 時代 小說 ) 以 長 竹竿 推到 對岸 , 在 自己 的 管轄 外 就算 了結 之 事 。 如此 一 事實 可 知 警察 當局 露骨 地 表現出 重視 管轄 範圍 的 官僚 氣息 。 若是 一般性 的 、 和 他們 警察 當局 沒有 直接 關連 的 問題 受到 批評 , 很 意外 地 , 他們 還 可 假裝 維持 懂事 的 、 寬容 的 態度 , 一旦 接觸到 與 自己 直接 相關 的 地方 問題 , 卻 一 步 也 不 退讓 , 發揮 高壓 的 態度 以 強迫 「 辯士 中止 」 、 「 集會 解散 」 , 非常 不 講理 。 或許 因為 如此 , 每當 我 赴 各 地 演說會 , 與 自稱 前來 表達 敬意 的 該 郡 警察課長 對談 後 , 他們 都 必定 要求 我 的 演說 「 千萬 不要 觸及 其 地方 問題 。 」 同時 , 闡述 「 若 觸及 地方 問題 , 很 抱歉 , 除 中止 演說 之外 別 無 他 法 」 之所謂 臺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