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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民 組合 支部 , 竹林 的 爭議 開始 尖銳化 。 一直 到 1928年 , 竹林 的 爭議 從 竹崎 延燒到 嘉義 的 小梅 、 中埔 、 番路庄 ,斗六郡 古坑庄 , 臺中 的 竹山庄 , 與 鹿谷庄 等 地 。 這 七庄 在 農民 組合 的 指導 下 , 堅持 直接 由 關係 者 承購 , 不 賣給 三菱 。 其中 小梅庄 一帶 的 竹林 , 因為 官廳 不 給 開墾 者 而 放領給 三菱 會社 ,業主 產權 確立 了 不久 , 三菱 會社 就 要求 當地 的 農民 贌耕 。 不過 贌耕料 每 年 比 從前 要 增加 六 倍 之多 , 所以 農民 憤慨 不肯 承諾 。 在 2月 初 期間 , 有 區 內 農民 為了 自家用 , 砍伐 了 數 支 竹竿 就 被 告發 為 盜伐罪 , 拘留 於 郡 警察課 。 因為 連 自家 需用 的 竹材 都 不得 採伐 , 農民 很 感 不安 , 所以 決定 在 1927年 2月 6日 午前 聯合 嘉義郡 竹崎庄 與 斗六郡 古坑庄 的 竹林 農民 約 三百 名 , 到 嘉義郡 要求 釋放 被 拘留 的 人 , 陳情 他們 生活 的 苦況 , 並 要求 政府 救濟 。 到 了 下午 二時 農民 列隊 , 在 市街 上 舉行 大 遊行 , 大叫 寃苦 ( 註 33 ) 。 最後 , 鹿谷 、 竹山 兩 庄 跟 三菱 預約 承購 , 解決 了 產權 的 問題 , 可是 嘉義 四庄 的 農民 繼續 抗爭 , 特別 是 小梅庄 大半 天寮 、 大草埔 方面 , 堅持 不 願 將 竹林 土地 的 權利 轉讓給 他人 。 此外 虎尾郡 麥寮 方面 約 有 三百 甲 的 「 無斷 開墾 者 」 土地 , 當局 無視於 農民 的 生活 問題 , 拂下 所有權 給 遠矢喜之助 等 三十 名 日本 退官 者 , 自 1924年 以來 , 與 該 地 開墾 農民 紛爭 未 息 。 1926年 8月 21日 設置 農民 組合 虎尾 支部 之後 , 形勢 大好 , 麥寮 的 農民 與 嘉義郡 小梅 等 四庄 的 開墾地 關係 者 互通 聲氣 。 1927年 1月 8日 農民 組合 再 設置 麥寮 支部 , 加入 農組 的 人數 約 達 一千餘 名 , 可 謂 聲勢 之 浩大 。 虎尾郡 當局 見 形勢 不 對 , 欲 破壞 此 團體 , 因此 屢次 干涉 農民 加入 農組 。 舉例 說, 1928年 9月 11日 虎尾郡 警察課長 和 特務 劉某 出差 到 麥寮 , 命令 保正 召集 該 地 的 農民 於 派出所 , 強迫 農民 要 退出 農組 。 當天 被 召集 的 農民 卻 一律 不 怕 他們 脅迫 , 祇 做 馬耳東風 聽聽 而已 。 麥寮人 團結 嘉義 四庄 的 農民 與 日人 退官 者 對抗 , 並 稱為 臺南 州治 之 癌 , 自此 爭議 不停 。 1927年 8月 15日 , 嘉義街 總爺 赤司初太郎 ( 1874 -1944 ) 擬 在 其 承購 之 番路 132 番 地官 有 原野 開墾 地 上 種植 鳳梨 之 際 , 嘉義郡 番路庄 番路 121 之 潘啟東 等 十八 人 向 現場 監督 賴欽長 持 鐵鍬 等 威嚇 之 , 阻撓 其 栽植 鳳梨 , 不僅 如此 , 他們 還 在 已 開墾 的 百餘 甲 土地 上 種植 甘蔗 , 而 被 赤司初太郎 之 代理人 福迫 忠亮 提出 業務 妨礙 之 訴; 22日 , 彼等 均 被 嘉義郡 警察課 拘捕 , 調查 後 , 29日 以 同 一 案件 送 至 法院 審理 , 彼等 之 家族 十餘 人 帶 著 孩子 和 同 村落 之 居民 百餘 人 手持 書寫 「 洗清 他們 的 冤罪 」 、 「 趕走 資本家 」 等 之 白旗 , 一齊 蜂擁 至 郡役所 門 前 , 並 泣訴 「 丈夫 被 拘留 , 我們 母子 只有 餓死 , 若 不能 將 我們 一起 關 起來 , 就 殺 了 我們 吧 ! 」 警察 見 民眾 越來越 騷動 , 不 分 青紅皂白 就 拘捕 三 、 四 人 , 彼等 終於 因 感到 恐慌 而 退散 , 但 他們 後來 趁著 嘉義 舉辦 祭典 活動 時 , 又 到 郡役 所 搗亂 , 讓 郡守 感到 困擾 , 不 知 如何 處置 是 好 ( 註 34 ) 。 另外 在 8月 29 同 日 十二時 , 農民 組合 竹崎支 部長 林爐 , 率引 他 的 家族 及 鄉友 百餘 名 , 擁 至 警察課 欲 質問 課長 , 為何 要 拘捕 在 尚未 拂下 土地 砍 龍眼 的 人 , 要求 釋放 他們 ! 同年 9月 小梅庄 水底寮 林讓 等 七 名 , 涉嫌 盜伐 三菱 公司 的 竹林 , 被 嘉義郡 司法室 召訊 審問 後 釋放 。 當時 農民 組合 爭議部長 簡吉 計畫 在 9月 22日 , 率領 小梅 山民 到 警察課 抗議 , 聽到 簡吉 要 親自 到 嘉義 抗爭 的 消息 , 嘉義 警察課 保安 主任 金子 警部 , 反而 提早 一 步 在 21日 午後 一時 四十一分 , 帶 高等 刑事 乘坐 由 嘉義站 出發 之 列車 , 至 大林 轉搭 新高製糖 社線 小 火車 , 親赴 小梅庄 調查 事情 的 真相 ( 註 35 ) 。 從 這 個 事例 看來 , 農民 組合 的 抗爭 活動 其實 已經 發生 了 效果 , 對於 解決 久懸 的 竹林 問題 , 至少 引發 官方 的 謹慎 處理 。 總督府 當局 為 了 維持 面子 , 依照 所 聲明 的 方針 , 於 1928年 3月 26日 對 嘉義郡 下 的 竹林 問題 發出 辦法 指令 如 右 : 1 ) 因 數 年 來 的 爭議 , 面目 上 不能 够 直接 拂下 給 農民 緣故 者 ( 保管 農民 ) ;2 ) 因此 須 經過 公共 團體 街庄 的 基本 財產 名義 ,方 才 可以 處分 這些 竹林地 ;3) 當局 不能 够 即時 以 六割 半 ( 65% ) 的 便宜 時價 直接 給 農民 緣故 者 承購 。 臺南州 當局 依 指令 的 辨法 , 於 3月 30 至 31日 兩 天 偕同 嘉義 郡守 等 官員 , 往 小梅 、 中埔 、 番路 、 竹崎 四庄 , 跟 庄長 及 關係 者 共同 解決 這 個 問題 。 結果 嘉義 郡 守 依 指令 照辨 , 先 以 時價 的 三 折 , 將 竹林地 拂下 收為 街庄 的 公共 財產 , 待 五 年 後 , 再 加 拂下 給 街庄 之 價格 的 六折 半 賣給 農民 ( 緣故 者 ) 。 總督府 自 1928年 3月 26日 對於 小梅 、 竹崎 、 中埔 、 番路 四庄 的 竹林 問题 發出 指令 後 , 認為 是 適當 解決 的 辦法 , 就 不肯 再 稍微 讓步 , 因此 強迫 命令 各 緣故 關係 者 , 要 重訂 新 契約 。 然而 農民 即 以 竹林地 與 自己 的 生存權 大有 關係 , 以為 這 種 辦法 不 太 妥當 , 起初 仍然 不 敢 輕易 贊成 。 可是 官憲 為 了 要 早日 解決 這 個 數 年 來 糾紛 的 竹林 問題 , 不惜 以 種種 手段 强 迫 緣故 者 的 捺印 , 也 有 巡査 恐嚇 緣故 者 要 簽字 的 。 在 此 情形 下 , 大部分 緣故 農民 , 雖然 心懷 不滿 , 還是 無奈 地 簽字 蓋印 , 承認 竹林 的 贌耕 新 契約 。 1928年 時 , 嘉義郡 下 小梅 、 竹崎 、 中埔 、 番路 四庄 的 三千 甲 竹林地 , 街庄 地方 政府 以 35,800 圓 收為 公共 財產 。 照 這樣 的 辦法 解決 , 五 年 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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