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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 受 中央 委員會 之 承認 不得 行 預算 外 之 支出 第二十七 條   每 年 大會 要 選出 三 名 會計 監察役 ( 負責 ) 監察 會計 第二十八 條   中央 常任 委員會 認為 有 必要 時 , 得 監查 支部 之 會計 第二十九 條   一旦 納入 之 組合費 , 不論 有 何 理由 , 不得 返還 第三十 條   總本部 之 會計 年度 , 自 十一月 一日 至 翌年 十月 末日 第五 章   罰則 第三十一 條   本 組合 所屬 之 支部 或 個人 , 若 有 不服 本 組合 之 宣言 、 綱領 , 大會 之 決議 、 規約 、 及 中央 委員會 之 統制 者 , 於 中央 委員會 得 處分 除名 受 處分 除名 者 , 若 有 異議 者 , 通達 到 著後 一 個 月 以內 , 得 經 中央 常任 委員會 上訴 於 次回 大會 但 上訴 期間 中 , 暫 停 止 其 組合員 資格 第三十二 條   除名 之 決議 , 特要 定員 三分之二 以上 之 同意 第六 章   附則 第三十三 條   本 規約 非 大會 三分之二 以上 之 同意 , 不得 變更 第三十四 條   本 規約 之 解釋權 在 中央 委員會 第三十五 條   本 規約 自 昭和 貳年 (1927) 十二月 五日 起 施行 發生 效力 ▌ 大會 議案 及 其 決議 資料 出處 : 山邊健太郎 編, 《 臺灣 》 第一 卷 , 現代史 資料 21 ( 東京 : み す ず 書房 , 1971) , 七, 農民 運動 , 頁 343 - 346 。 大會議案 一 、 發表 宣言 、 綱領 之 議案 : 交付 中央 委員 二 、 規約 改正 之 議案 : 託付 法規 委員 , 於 委員會 審議 之 結果 , 決議 通過 原案 三 、 組合 決算 認可 之 議案 : 託付 決算 委員會 , 審查 之 結果 決議 認可 四 、 預算 編成 之 議案 : 託付 預算 委員 , 審議 後 決議 通過 原案 五 、 設置 特別 活動隊 之 議案 ( 參照 次 項 ) 六 、 支持 勞動 農民黨 之 議案 ( 參照 次 項 ) 七 、 勞農 結成 ( 按 : 即 組成 團體 ) 之 議案 : ( 參照 次 項 ) 八 、 促進 設置 消費 組合 之 議案 九 、 制訂 日 工農 最 低 工資 法 之 議案 : 以上 交付 各 中央 委員 十 、 確立 耕作權 之 議案 : 決定 作成 決議文 , 以 大會 之 名 向 總督 提出 十一 、 反對 沒收 青苗 、 反對 禁止 進入 [ 產業地 ] 之 議案 : 決定 作成 決議文 , 以 大會 之 名 向 總督府 法務課 、 法院 、 總督 及 中央 政府 提出 十二 、 出售 土地 之 議案 : 決定 以 大會 名義 提出 抗議文 十三 、 確立 生產物 管理權 之 議案 : 決定 依 撤廢 不當 產業 政策 之 要求 之 旨趣 , 向 總督府 提出 抗議文 十四 、 反對 土地 政策 之 議案 : 決定 向 總督府 及 中央 政府 提出 抗議文 十五 、 撤廢 惡法 之 議案 : 要求 撤廢 臺灣 違警例 、 保甲 條例 、 臺灣 出版 規則 、 匪徒 刑罰令 、 浮浪 者 取締 規則 、 法院 條例 第四 條 、 暴力 行為 取締 法 、 治安 警察 法 、 治安 維持法 等 十六 、 濫用 職權 之 議案 : 與 日本 農民 組合 相互 合作 , 以期 達成本 提案 之 目的 十七 、 教育 農民 之 議案 : 交付 中央 委員 , 決定 刊行 特殊 書籍 等 大會 決議 一 、 支持 勞動 農民黨 之 議案   中央 委員會 提案 決議 : 在 我國 , 我等 應 信賴 之 政黨 、 為 我等 做 事 的 政黨 唯一 只有 勞動 農民黨 而已 。 亦即 勞動 農民黨 係 日本 唯一 的 無 產 階級 鬥爭 機關 。 故我 等於 本 全 島 大會 決議 支持 勞動 農民黨 。 理由 : 自 臺灣 農民 組合 結成 以來 , 以 誠意 指導 、 援助 我等 之 活動 者 , 唯有 勞動 農民黨 而已 。 所有 勞動 農民黨 之 鬥爭 皆 是 為 無 產 階級 及 弱小 民族 之 利益 。 本 組合 的 綱領 政策 與 勞動 農民黨 有 共通 之 處 , 因此 很 早 即 接受 其 顧問 之 派遣 、 援助 我等 之 鬥爭 , 此 乃 組合員 所 熟知 者 。 實行 方法 (一) 發送 決議文 , 向 勞動 農民黨 表明 吾人 之 態度 。 (二) 發表 聲明書 , 向 全體 民眾 宣示 我等 之 態度 。 二 、 設置 特別 活動隊 之 件   中央 委員會 提案 要旨 : 規約 所 定 的 九 個 部門 以外 , 在 今日 的 階段 , 我等 應 為 之 事 甚多 。 故 設置 一 個 特別 活動隊 , 進行 此 一 工作 。 理由 : 今日 我等 之 運動 , 已 過 了 自然 發展 之 時期 。 我等 無 理論 、 目標 欠 明確 , 故 所 做 的 工作 經常 再三 犯錯 。 在 今日 的 階段 , 我等 不能不 參加 所有 無 產 階級 的 政治 鬥爭 。 正當 此時 , 必然 會 產生 種種 特別 活動 之 必要 。 如 出版 之 事 、 對 外 、 對 農民 勞動 者 、 對 政黨 組織 等 諸 活動 , 係 此 際 最 要緊 之 事態 。 如 農民 運動 , 若 勞工 不 為 先鋒 從事 組織 運動 , 就 不能 使 黨 有 系統 、 不能 統制 整 個 無 產 階級 的 政治 鬥爭 , 亦 不能 達成 解放 之 目的 。 為 使 農民 兄弟 習慣 此 一 方針 , 刊行 我等 的 報紙 、 雜誌 、 單行本 乃是 不可 欠缺 的 。 此 一 活動 在 此 過渡期 要 獨立 進行 將 有所 困難 。 其他 特別 應 活動 之 工作 在 今日 的 階段 極 多 , 故我 等 在 此 過渡期 進行 此 一 工作 之 意義 極為 重要 。 實行 方法 (一) 特別 活動隊 的 設置 三 、 促進 勞農 結成 之 件   中央 委員會 提案 要旨 : 與 世界 資本主義 合流 , 急遽 沒落 的 日本 帝國 主義 必然 對 我 等 殖民地 、 半殖民地 施加 露骨 的 榨取 , 阻礙 勞動 組合 的 運動 , 或 計畫性 地 謀劃 破壞 我 等 具 戰鬥性 的 農民 組合 。 無論 彼等 如何 橫行 , 我們 將要 在 「 絕對 專制 政治 」 的 權力 指導 與 擁護 下 的 資本主義 反攻 , 作為 一 股 新 勢力 。 故 在 日帝 經濟 鬥爭 下 , 我 臺灣 農民 組合 , 在 整 個 無 產 階級 的 利害 關係 上 , 負有 重大 的 任務 。 我們 農民 須 與 勞工 聯手 , 促進 勞工 之 結合 , 致力 達成 具體 的 解決 。 理由 : 瀕死 的 日本 資本主義 為 苟延殘喘 , 必然 將 勾結 「 絕對 專制 政治 」 , 殖民 地域 對 半 殖民地 進行 極端 的 榨取 。 我 臺灣 勞工 、 農民 的 生活 受到 威脅 , 面對 生死 問題 之 不安 , 因此 , 自然 產生 勞工 組合 與 農民 組合 。 這些 組合 雖然 幼稚 , 但 卻 是 為 自己 的 生活 問題 而 勇敢 地 奮戰 。 本 年 春季 末 , 遇上 空前 的 金融 恐慌 而 受到 致命傷 的 資本家 降低 工資 、 延長 工時 、 關閉 工廠 、 剝奪 勞工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