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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到 有關 四 年 經建 計劃 的 一些 問題 。 資料 上 說 我們 的 四 年 經建 計劃 和 其他 國家 不同 之 處 就 在於 缺乏 設計 的 部分 , 這 句 話 一點 也 不錯 ; 而且 也 沒有 總資源 的 規劃 , 這 部分 後來 由於 劉大中 先生 的 建議 才 做 。 ( 註 34 ) 目前 總資源 的 分配 利用 歸 主計處 負責 , 中央 政府 的 預算 必須 先 做 總體 經濟 分析 , 估計 下 一 年 的 經濟 成長率 有 多少 , 國民 所得 這 個 大 餅 有 多 大 , 在 裡面 政府 可以 拿 多少 , 才 不會 導致 物價 上漲 太多 。 經建 計劃 缺乏 政策 單位 是 不行 的 。 政策 單位 就是 類似 經建會 , 經建會 應 負擔 起 較 大 的 責任 。 比較起來 , 韓國 的 經濟 企劃院 在 決策 層級 和 功能 上 比 我們 的 經建會 強 很多 , 因為 我們 始終 不 讓 行政院 副院長 兼任 經建會 主委 , 只有 經國 先生 擔任 行政院 副院長 時 例外 。 這 是 一 個 過渡 時期 , 但 實在 應該 如此 做 。 一九六四年 由 行政院 院長 嚴家淦 帶隊 考察 , 訪問 韓國 經濟 企劃院 之後 , 經合會 基本 上 沒有 什麼 變動 , 一方面 因為 行政院 院長 的 工作 相當 忙碌 , 另一方面 嚴家淦 先生 是 一 個 比較 客氣 的 人 , 不 是 那 種 非 要 徹底 堅持 改革 的 人 。 其實 他 若 願意 的 話 , 一定 有 說服 老 蔣 總統 的 能力 。 嚴 先生 任用 的 人 很多 是 依照 老蔣 總統 的 意思 , 例如 行政院 院長 、 副院長 、 秘書長 等 人選 。 ( 註 35 ) 我 想 ( 一九六四年 ) 考察 韓國 經濟 企劃院 使 我們 更 瞭解 韓國 的 情況 , 但 談不上 有 直接 具體 的 收穫 。 後來 中 韓 雙方 就 經濟 和 外交 方面 的 事務 開始 合作 , 但是 我 第一 次 去 考察 訪問 的 效果 並 不 算 好 , 換句話說 , 因為 我們 傳統 的 制度 不 容易 改變 , 同時 若要 推動 改革 , 必須 要 嚴家淦 先生 出面 建議 , 他 既然 不大 願意 進言 , 我 也 沒辦法 強迫 他 。 後來 一九七七年 的 時候 , 經國 先生 也 曾 派 人 ( 周宏濤 ( 註 36 ) 、 孫震 ) 前往 考察 韓國 經濟 企劃院 , 那 次 考察 確實 發揮 了 一些 影響 。 修編 財經 法律 美援會 在 一九六一年 三月 開始 籌備 成立 法律 修編 籌劃 組 , 從事 修編 財經 法律 的 研究 與 準備 , 並 於 獲得 行政院 秘書處 同意 後 正式 開始 工作 。 法律 小組 屬於 一 個 特別 的 任務 編組 , 有 獨立 的 預算 和 人事 , 設有 二十 個 經濟 人員 、 二十 個 法律 人員 , 各 種 背景 訓練 的 人才 都 有 。 那 時候 的 做法 就 是 做法案 分析 , 小組 人員 參考 各 國 的 法律 , 包括 日本 、 奧國 、 德國 、 美國 等 , 訂立 任何 一 個 法案 時 , 均 加上 它 背後 所 引用 參考 的 外國 法律 , 來 分析 利弊 , 這樣 對 審查人 比較 方便 , 說明 不 是 憑空 杜撰 沒有 任何 根據 。 當然 修法 的 結果 好壞 要 由 外界 判斷 , 但是 參與 的 人員 都 受 過 相當 的 訓練 。 ( 註 37 ) 當初 參考 的 立法 不 限於 美國 。 除了 瞭解 本 國 的 法律 , 比較 法學 的 目的 是 要 瞭解 各 國 法律 , 並 不 是 只有 學習 外國 的 法律 , 而是 從 各 國 的 立法 比較 來 瞭解 相關 國情 , 並 在 自己 的 國情 之下 參考 外國 的 法律 , 再 決定 應該 如何 做 比較 適當 。 所以 法律 小組 有 專精 各 國 法律 的 人才 , 特別 是 台灣 已 有 很 強 的 日本 法律 基礎 , 不必 出國 收集 資料 , 而 其他 國家 就 需要 到 各 圖書館 搜集 相關 的 資料 , 或 派 人 出國 去 考察 。 我們 有 一 個 計劃 每 年 送 兩 個 人 出國 進修 , 第一 批 送出去 的 人 是 陸潤康 和 李俊。 ( 註 38 ) 比較 中外 的 法律 , 就 是 法案 分析 的 工作 之 一 。 法律 修編 小組 成立 後 , 第一 個 工作 就 是 制定 獎勵 投資 條例 。 當時 曾 聘請 一 位 美國 的 投資法 專家 李特爾 ( N . L. Lethal ) 擔任 顧問 , 他 曾 擔任 美國 司法部 的 檢察長 , 檢察長 就 等於 美國 司法部 副部長 , 也 就 是 我們 的 司法部 或 法務部 次長 。 接著 就 展開 制定 經濟 發展 基本法 草案 的 工作 。 ( 註 39 ) 財經 法律 必須 配合 經濟 發展 , 獎勵 投資 條例 還 是 一 個 局部 的 法令 , 影響力 不 是 全面性 的 。 由於 當時 要 推動 出口 , 挑選 若干 有 出口 希望 的 工業 加以 發展 , 所以 獎勵 投資 條例 是 以 出口 為主 的 工業 為 對象 , 等於 授權 立法 , 由 行政院 規定 適用 的 工業 項目 。 經濟 發展 基本法 草案 的 範圍 很 廣 , 把 所有 的 問題 , 包括 農業 、 環保 等 都 考慮進去 , 既然 是 根本 大法 , 提出 法案 之 時 也 沒有 想到 要 立刻 實施 , 而是 首先 要 確認 問題 , 待 範圍 確定 以後 , 再 決定 立法 技術 , 是 合訂成 一 個 法案 或是 分別 訂立 幾 個 法案 。 當初 訂 這 個 草案 之 時 , 並 不 急 著 馬上 實施 , 就 暫且 擱 著 ,視 整體 經濟 發展 而 隨時 調整 。 其中 的 農業 政策 訂得 很 倉促 , 土地 因為 租佃 關係 弄得 很 零碎 , 面積 很 小 , 不 適宜 現代 農業 機械化 的 發展 , 還 有 很多 其他 的 問題 , 所以 決定 把 農業 從中 獨立出來 , 另行 訂立 農業 發展 基本法 。 針對 一九七○年代 的 農業 問題 , 經國 先生 擔任 行政院 院長 的 時候 , 曾 辦理 一 個 兩 年 的 相關 計劃 ( 終於 在 一九七三年 通過 農業 發展 條例 ) 。 ( 註 40 ) 至於 參考 外國 的 條例 , 日本 有 農業 發展 條例 , 西德 有 農業法 , 還 有 法國 、 奧國 、 英國 等 已 開發 國家 。 當初 修訂 經濟 發展 基本法 草案 的 計劃 , 由 各 機關派 一 個 適當 的 人為 代表 來 參加 , 應該 對 這 個 問題 還 算 瞭解 , 所以 這樣 訂出來 的 法令 也 能夠 符合 他們 的 需要 。 經濟 發展 基本法 草案 在 立法 技術 上 , 採行 如 目的 規定 、 概括 條款 、 方針 規定 、 委任 命令 及 最 高 刑度 的 授權 等 做法 , 以 配合 經濟 發展 的 需要 。 簡單 來 說 , 立法 技術 就 是 立法 結構 組合 , 在 台灣 我們 是 第一 次 嘗試 這 個 做法 ; 過去 許多 年 都 是 在 總動員法 之下 進行 委任 立法 , 例如 外匯 貿易 審議 委員會 負責 執行 外匯 改革 和 管理 國際 貿易 , 都 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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