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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 , 現在 就 可以 從 旁邊 這 個 門 走出去 了 。 」 「 因為 賣 雞排 比較 好 賺 ! 」 此 話 一 出 , 身旁 的 同學 們 彼此 交頭接耳 , 「 欸 我們 去 賣 雞排 」 的 言論 夾雜 著 歡笑聲 , 傳遍 了 整 個 課堂 。 ⑨ 法律人 , 只 能 當 律師 、 法官 嗎 ? 職業 沒有 分 貴賤 , 律師 、 司法官 雖然 看起來 風光 , 實際 上 工作 壓力 非常 大 , 加班 、 熬夜 是 常態 , 一 天 工作 十 個 小時 以上 很 正常 。 一 個 月 就算 領 個 五萬 、 十萬 , 換算成 時薪 的話 , 搞不好 比 最 低 工資 還 低 , 而且 言行 舉止 一定 會 被 放大 檢視 。 此外 , 對於 你 承審 案件 的 當事人 , 他們 可能 一 輩子 就 上 法庭 一 次 。 他們 的 一生 就 操 之 在 你 手 裡 , 若 因 你 錯誤 的 起訴 或 判決 害 他人 家破人亡 , 那 種 壓力 是 無可言喻 的 。 相反地 , 公務員 上下班 時間 較 固定 , 回家 後 還 有 時間 陪陪 家人 , 出去 散散心 , 打 個 電動 , 待遇 也 不錯 , 又 有 退休金 及 公家 機關 的 福利 , 就算 少 領 個 幾萬 塊 , 生活 品質 就 是 比 律師 、 司法官 高 。 怎麼 看 都 不見得 比較 差 。 結論 還是 回到 : 你 想 過 怎麼樣 的 生活 ? 你 想成 為什麼 樣 的 人 ? 以 實際面 來 說 , 有 些 人 拯救 蒼生 的 理念 勝過於 自己 的 小 確幸 , 這 種 人 就 適合 當 律師 、 司法官 。 有 些 人 只要 能 顧好 自己 就 好 , 錢 也 不 想 賺 太多 、 夠 用 就 好 , 這 種 人 就 比較 適合 當 公務員 。 當然 沒有 一定 啦 , 畢竟 每 個 人 一 生下來 就是 以 追求 自我 實現 為 目標 , 問心無愧 就 好 。 讀 了 法律系 , 只是 讓 自己 多 了 一些 選擇 , 但 人生 又 不 是 只有 這些 選擇 , 最後 做 決定 的 還 是 自己 啊 ! 好了 , 以下 我們 直接 進入 業配 主題 , 行政 機關 的 公務員 我們 先 略過 不 談 , 因為 那 個 種類 又 更多 了 。 只 能 說 , 只要 有 考 「 法律 」 科目 的 , 都 鼓勵 所有 法律人 去 試試 看 。 如同 筆者 大學 的 恩師 也 曾 說 過 : 「 為什麼 法律人 一定 要 往 司法 體系 去 擠 ? 去 行政 機關 工作 , 提升 行政 機關 的 法律 素養 不 是 也 很 好 嗎 ? 」 我們 以下 就 司法 體系 公務員 來 做 一些 簡短 的 介紹 , 基本 上 , 大多數 的 司法 人員 都 會 有 自己 專屬 的 法袍 : 檢察官 的 法袍 是 桃紅色 的 。 粗略 來 說 , 檢察官 主要 的 工作 可以 分為 :1 .
負責 調查 犯罪 , 起訴 被告 。 2. 開庭 的 時候 , 代表 國家 出庭 向 法官 說明 被告 的 犯罪 事實 及 提出 證據 。 第一 種 是 典型 檢察官 的 工作 , 以下 我們 將 針對 第一 種 檢察官 做 更 詳細 的 說明 。 檢察官 就 如同 國家 的 律師 一樣 , 一旦 發生 刑事 犯罪 , 檢察官 就 有 義務 調查 犯罪 並 蒐集 證據 , 並 決定 是否 起訴 這 個 嫌疑犯 , 交由 法官 來 審理 , 所以 我們 可以 說 檢察官 是 「 主動 」 的 。 由於 只有 檢察官 可以 將 犯人 起訴 , 警察 不行 , 所以 我們 需要 一 個 非常 厲害 的 法律 專家 , 來 擔任 檢察官 這 個 職位 。 而 最 厲害 的 法律 專家 , 當然 就是 通過 司法官 考試 的 人 啦 。 檢察官 負責 偵辦 案件 開始 , 一直 到 最後 決定 是 不 是 要 起訴 被告 , 把 被告 交由 司法 判決 的 這 一 整 個 程序 , 就 叫做 「 偵查 」 程序 。 嫌疑犯 被 警察 抓到 之後 , 會 送到 「 地檢署 」 給 檢察官 進行 訊問 , 檢察官 遇到 犯人 之後 , 就 會 開始 訊問 犯人 : 「 你 認 不 認錯 ? 」 「 對於 這 件 犯罪 , 你 有 沒有 什麼 想 說 的 ? 」 一旦 檢察官 認為 , 這 個 嫌疑犯 有 高度 犯罪 的 可能 , 就 會 決定 「 起訴 」 , 把 這 個 犯人 , 交由 法官 來 審理 , 讓 他 接受 司法 的 制裁 。 同時 , 檢察官 如果 覺得 這 個 嫌犯 犯罪 符合 法律 規定 的 要件 , 還 有 重大 的 犯罪 嫌疑 , 有 隔離 起來 的 必要 , 就 可以 要求 法院 暫時 將 他 關 起來 , 以免 嫌疑犯 逃跑 或 再 出去 危害 世人 。 我們 稱 之為 「 羈押 」 。 相對 地 , 就算 不 符合 羈押 的 條件 , 不用 關 起來 , 也 能 要求 他 提供 「 保證金 」 , 這 就 是 俗稱 的 「 交保 」 。 檢察官 經過 犯罪 調查 後 , 會 視 情況 做出 下列 其中 一 種 處分 : 1 .
如果 發現 嫌犯 確實 有 犯罪 , 就 會 「 起訴 」 。 案子 就 會 送到 法院 , 被 法官 審理 。 2 .
如果 發現 嫌疑 根本 沒有 犯罪 , 或 不 成立 法律 規定 的 犯罪 行為 , 就 會 「 不 起訴 」 。 也 就是 嫌疑犯 就 沒有 刑事 責任 的 風險 了 。 3 .
最後 一 種 , 如果 發現 被告 有 犯罪 , 但是 直接 起訴 好像 不 太 適合 , 例如 被告犯 的 罪 很 輕 , 而且 犯 後 態度 良好 , 檢察官 就 會 選擇 「 緩 起訴 」 。 「 緩 」 就 是 暫時 不 要 的 意思 。 也 就 是 你 只要 一 段 期間 內 遵守 檢察官 的 條件 , 然後 「 乖乖 的 」 , 我 就 不 把 你 送進去 法院 。 這 段 期間 經過 後 , 嫌疑犯 就 沒 事 了 。 所以 , 被 檢察官 起訴 , 不 代表 真的 犯罪 了 哦 ! 有罪 與否 , 都 是 要 由 司法 機關 來 決定 的 。 我們 之所以 分成 檢察官 、 法官 的 意義 在於 避免 「 權力 濫用 」 , 因為 絕對 的 權力 會 帶來 絕對 的 腐敗 。 所以 我們 把 權力 分給 不同 的 機關 , 讓 他們 彼此 制衡 , 才能 保障 人民 的 權益 。 最後 來 說 開庭 。 在 刑事 程序 裡 , 原告 大多 都 是 國家 , 因為 國家 才 有 權力 追訴 被害人 的 犯罪 , 但是 國家 不會 自己 出庭 , 所以 需要 檢察官 幫忙 出庭 。 而 被害人 自己 有沒有 可能 作為 原告 呢 ? 當然 有 可能 ! 就是 不 透過 警調 機關 , 而 自己 向 法院 請求 判決 被告 有罪 的 「 自訴 」 制度 。 緩 起訴 = 案子 根本 沒 送到 法院 , 不會 有 前科 。 緩刑 = 法官 判決 , 會 有 前科 。 ※ 法律 上 並 沒有 「 前科 」 的 用語 , 因此 這裡 說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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