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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輩子 應該 去 不到 幾 次 , 也 不 太 瞭解 , 但是 就算 沒 吃 過 大象 , 也 要 看過 大象 吧 ( 什麼 奇怪 的 比喻 ) ? 身為 一 本 好吃 又 好玩 的 書 , 還是 要 來 教 大家 , 一 個 正常 的 法庭 到底 長 什麼 樣子 啦 ! 我們 國家 的 開庭 , 原則上 法庭 的 大門 都 會 打開 。 只要 是 大門 打開 的 法庭 , 通常 任何 人 都 能夠 進去 旁聽 , 法官 也 不會 過問 。 但 如果 是 涉及 商業 祕密 或 個人 隱私 ( 如 : 家事 、 性侵 案件 ) 等 , 就 不會 公開 。 法庭 通常 是 一 個 三角形 的 編制 , 由 法官 坐 在 中間 , 如果 是 三 個 法官 以上 , 叫作 「 合議 審理 」 。 如果 只 有 一 個 法官 , 叫作 「 獨任 審理 」 。 如果 是 合議 審理 , 中間 的 法官 叫做 「 審判長 」 , 通常 是 由 較 資深 的 法官 擔任 , 負責 指揮 整 個 法庭 的 秩序 。 兩旁 的 法官 分別 為 「 受命 法官 」 及 「 陪席 法官 」 。 判決書 通常 是 由 「 受命 法官 」 在 寫 , 也 就 是 這 個 案子 是 他 的 案子 ; 陪席 法官 就 是 專門 來 陪 開庭 的 。 法官 的 兩旁 通常 有 「 書記官 」 「 通譯 」 陪伴 。 書記官 的 工作 就 是 幫忙 用 電腦 打字 記錄 整 場 開庭 的 過程 , 俗稱 「 筆錄 」 。 又 因為 法庭 內 禁止 攝影 、 錄音 及 照相 , 因此 法庭 內 的 活動 記錄 , 通常 會 以 書記官 所 記錄 的 內容 為準 。 「 通譯 」 則 是 協助 法官 跟 當事人 溝通 , 畢竟 有 些 當事人 可能 是 外國人 、 台語 或 國語 不 好 , 或是 比較 不 熟悉 文字 , 這 時候 我們 需要 通譯 來 幫忙 傳達 法官 的 意思 。 兩 邊 則 分別 坐 「 原告 」 及 「 被告 」 , 我們 稱 這 兩 種 人 為 「 當事人 」 , 在 法律 上 的 術語 叫作 「 兩造 」 。 他們 各自 也 可能 會 請 律師 或是 代理人 。 中間 是 證人席 , 傳喚 證人 來 作證 的 時候 , 會 請 他們 上前 來 說明 案情 。 後面 的 旁聽席 , 通常 是 開放給 這 個 案件 相關 的 人 或者 民眾 來 旁聽 。 法警 則 是 隨時 待命 , 注意 法庭 內 有無 可疑 活動 或 不 守 秩序 的 情形 。 ② 刑事 、 民事 不 一樣 學 法律 的 第一 課 , 就 是 你 必須 瞭解 , 什麼 是 刑事 , 什麼 是 民事 。 很多 時候 , 一 件 紛爭 發生 , 都 會 同時 伴隨 刑事 程序 與 民事 程序 , 這 兩 種 程序 是 分開 的 , 彼此 獨立 , 同 一 件 事情 會 分成 兩 個 程序 處理 , 通常 審理 的 法官 也 會 不同 。 刑事 就是說 : 一 個 人 犯 了 罪 , 國家 會 透過 死刑 、 無期徒刑 、 有期徒刑 、 拘役 跟 罰金 , 來 處罰 這 個 人 。 刑事 程序 是 「 國家 」 與 「 人民 」 之間 的 關係 , 也 就 是 動用 公權力 , 具有 強制性 的 色彩 , 國家 機關 可能 會 直接 侵害 人民 的 權利 ( 例如 : 把 你 抓去 關 ) 。 但是 民法 則 是 私人 與 私人 間 的 糾紛 , 所以 原則上 國家 不會 干涉 。 也 只有 「 刑事 」 會 讓 人 背前科 , 留下 不 好 的 紀錄 。 所以 刑事 案件 一旦 發生 , 就 必須 要 很 小心 。 只要 被告 刑事 , 被告 就 一定 要 出面 接受 調查 , 不 出面 是 會 被 「 拘提 」 的 。 所以 一旦 案子 涉及 刑事 , 當事人 通常 會 比較 緊張 , 而 有 心理 壓力 。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願意 主動 賠償 的 可能性 就 大幅 提高 。 這 就 是 為什麼 很多 律師 會 建議 , 一旦 案件 涉及 刑事 犯罪 , 就 先 告 再 說 。 但 這 也 無形 中 增加 許多 濫訴 的 案件 , 就是 明明 不會 成立 犯罪 , 還是 執意 要 告 刑事 , 增加 警察 跟 檢察官 的 工作 。 還是 建議 , 刑事 程序 雖然 威力 比較 強 , 但 沒 事 最好 不要 濫用 刑事 程序 , 否則 有 可能 會 吃上 誣告罪 , 讓 自己 反而 變成 被告 的 哦 。 如果 發生 刑事 案件 , 想要 國家 機關 幫 你 追訴 這 個 犯罪 的話 , 你 必須 要 清楚 地 跟 警察 或 檢察官 說 : 「 我 要 對 XXX 提出 OOOO 罪 的 告訴 」 , 國家 才 會 發動 追訴 犯罪 的 程序 喔 。 我們 在 這裡 要 特別 提 一下 「 罰金 」 。 罰金 是 要 繳給 國庫 的 , 而 不 是 賠給 被害人 的 ! 民事 的 部分 則 是 : 純粹 私人 之間 的 賠償 問題 或 糾紛 。 就算 之後 不 賠錢 , 被告 了 , 也 不會 有 人 把 你 抓起來 。 甚至 如果 對方 一直 消極 冷處理 , 就算 賠償 責任 確定 後 , 還 必須 要 透過 「 強制 執行 」 , 才 能 直接 把 對方 的 財產 變成 你 的 。 最 可怕 的 是 , 如果 對方 名下 沒有 財產 , 那 也 只 能 拿到 一 張 「 債權 憑證 」 , 等待 對方 有 財產 之後 才 可以 再 強制 執行 。 所以 對於 一無所有 的 負債 者 來 說 , 民事 程序 能 起 的 作用 就 比較 小 , 程序 也 是 曠日廢時 。 ③ 發生 車禍 了 , 要 怎麼 處理 ? 你 有 過 車禍 的 經驗 嗎 ? 你 還 記得 你 第一 次 發生 車禍 的 時候 有 多 無助 嗎 ? 筆者 第一 次 發生 車禍 時 , 還 沒有 學 法律 , 那時 根本 什麼 都 不 懂 。 在 一 個 十字路口 , 綠燈 直行 的 情況 下 , 一 台 急 著 左轉 的 休旅車 就 這樣 撞上 了 我 。 當 我 在 空中 翻 了 一 圈 , 回過神 後 , 發現 摩托車 支離破碎 。 我 忍 著 痛 、 流 著 血 , 坐到 路 邊 , 打電話 給 警察 , 請求 協助 … … 。 警察 一 來 , 我 急忙 地 說 : 「 他 闖紅燈 ! … … 接下來 怎麼辦 ? 他 要不要 賠 我 錢 ? 」 誰 知 , 警察 杯杯 只是 來 現場 畫 個 圖 , 做 個 筆錄 之後 冷冷 地 說 了 一 句 : 「 那 是 你們 之間 的 事 。 」 就 開 著 警車 揚長而去 了 , 留下 原地 傻眼 的 我 以及 被 撞爛 的 機車 。 警察 來 不 是 應該 要 幫 我 主持 公道 嗎 ? 我們 國家 的 警察 怎麼 這樣 ? 現在 回想 起來 , 除了 有點 無情 以外 , 警察 杯杯 還 真的 沒有 做錯 。 賠不 賠錢 , 本來 就 是 「 民法 」 之間 私人 的 糾紛 。 誰 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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