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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請問 其中 有 幾 個 「 法律 行為 」 ? A ) 1 種 B ) 2 種 C ) 3 種 法律 行為 , 是 一 種 民法 領域 中 的 專業 術語 , 跟 我們 平常 所 認知 的 字面 上 意義 不 太 一樣 。 在 民事 契約 中 , 我們 將 「 雙方 的 買賣 意思 的 符合 」 與 「 物品 所有權 的 改變 」 , 分成 不同 的 契約 , 前者 是 「 債權 行為 」 的 一 種 , 後者 是 「 物權 行為 」 的 一 種 。 如同 我們 先前 所 說 的 , 一般 的 民法 契約 , 只要 雙方 都 同意 了 就 會 成立 。 今天 如果 你 想 把 跟 腳踏車 賣給 同學 , 你 只要 跟 同學 說 「 我 賣 腳踏車 給 你 」 , 而 同學 也 只要 說 「 好 啊 ! 」 不 需要 實際 上 當場 把 腳踏車 拿給 對方 , 契約 也 已經 成立 了 ! 此時 , 雙方 就 必須 要 遵守 契約 , 提供給 他方 腳踏車 及 金錢 。 這 種 會 使 雙方 負有 債權 、 債務 關係 的 約定 , 就 叫做 「 債權 行為 」 。 但 這 個 時候 , 腳踏車 從 「 你 的 」 變成 「 同學 的 」 了 嗎 ? 還 沒有 哦 ! 我們 還 必須 要 將 這 台 腳踏車 「 交付 」 給 同學 , 腳踏車 的 「 所有權 」 才 會 從 你 的 變成 同學 的 , 這 時候 契約 才 會 算是 已經 「 履行 完畢 」 。 同樣地 , 同學 也 必須 將 金錢 交付給 我們 , 我們 才 會 取得 金錢 的 所有權 。 這 種 改變 物品 權利 歸屬 的 法律 行為 就 叫做 「 物權 行為 」 。 學會 了 債權 行為 及物權 行為 後 , 整 部 民法 其實 可以 說 都 在 處理 這些 權利 義務 的 歸屬 。 雖然 整 部 民法 從頭 翻到 尾 , 都 沒有 規定 什麼 是 債權 行為 、 物權 行為 , 但 這 反而 是 我們 學習 法律 的 重點 。 再次 印證 了 學 法律 其實 不 是 看 法條 而已 。 當然 , 除了 債權 行為 及物權 行為 以外 , 還 有 其他 的 法律 行為 。 而 將 法律 行為 做 如此 的 區分 方式 , 是 我們 從 德國 學習 而 來 的 制度 。 在 美國 、 英國 及 法國 等 國家 是 很 難 想像 的 。 他們 的 觀念 是 認為 , 只要 契約 成立 了 , 那 當然 就 會 發生 所有權 移轉 , 這 不 是 很 正常 嗎 ? 說 也 奇怪 , 這 種 旁人 看起來 很 奇怪 的 邏輯 , 反而 是 讓 我 對 法律 產生 興趣 的 其中 一 個 原因 。 不 知道 你 是 不 是 也 覺得 好像 蠻 有趣 的 呢 ? ※ 答案 是 C , 3 個 。 也 就 是 1 個 債權 行為 、 2 個 物權 行為 ( 自己 移轉 腳踏車 所有權 給 同學 、 同學 移轉 金錢 所有權 給 自己 , 所以 是 2 個 ) 。 P214 圖片 為 「 贈與 契約 」 的 圖解版 , 贈與 契約 與 買賣 契約 不同 。 受贈 的 那 一 方 並 不 需要 給 對方 任何 東西 。 所以 , 可以 想想 看 , 在 一方 贈與給 他方 的 情況 下 , 會 有 幾 個 法律 行為 呢 ? ⑥ 寵物 是 家人 , 還是 物品 ? 你 是 狗派 還是 貓派 呢 ? 這樣 問 問題 好像 有點 歧視 , 畢竟 寵物 又 不 是 只有 貓 跟 狗 。 現代 家庭 中 , 寵物 是 多數 人家 裡 的 成員 , 對 某些 人 來 說 , 更 是 像 家人 一樣 重要 的 存在 。 但是 在 法律 的 評價 上 , 寵物 是 「 動產 」 , 也就是說 , 所有 的 動物 不論 體型 大小 都 是 「 物品 」 。 你 也許 有點 不服 , 認為 寵物 有 生命 , 會 哭 會 笑 會 撒嬌 , 為什麼 法律 要 給予 差別 待遇 ? 但 沒辦法 , 我們 的 法律 是以 「 人 」 為本 , 自然而然 看 事情 就 會 從 人 的 角度 出發 , 這 也 見怪不怪 了 。 所以 寵物 如果 被 殺害 , 在 法律 上 叫作 「 毀損 」 , 而 不 是 「 殺人 」 。 此外 , 因為 法律 規定 , 只有 人 的 身體 、 生命 、 健康權 受到 侵害 , 才 能夠 請求 額外 的 精神 賠償 __UNDEF__ ( 又 稱 慰撫金 ) 。 所以 , 寵物 既然 是 物品 , 也 就 代表 : 縱使 寵物 被 他人 害死 了 , 但 因為 你 被 侵害 的 是 「 財產權 」 , 而 不 是 人 的 身體 、 生命 、 健康權 , 所以 不能夠 另外 請求 精神 賠償 喔 ! ※ 為了 加強 對 動物 或 寵物 的 保護 , 我國 另外 有 「 動物 保育 法 」 ( 動保法 ) 規定 , 其中 規定 如果 有 虐待 動物 的 情況 , 甚至 有 刑責 , 因此 不要 以為 虐待 動物 就 沒 事 哦 ! ⑦ 員工 闖禍 了 , 老闆 要 負責 嗎 ? 「 個人造 業 , 個人 擔 」 是 很 理所當然 的 一 句 話 , 但 在 法律 的 世界 裡 , 可 不 是 這麼 簡單 哦 。 而是 「 個人造 業 , 他人 也 要 幫 你 擔 」 ! 這 牽涉到 我們 常 聽到 的 「 連帶 賠償 」 責任 , 簡單 地 說 , 就 是 某 一 個 人 欠 了 債 , 其他 人 要 負責 幫 他 賠 。 就 像 小孩子 闖禍 了 , 大人 連忙 道歉 並 負責 賠償 。 在 現代 的 風險 社會 裡 , 各式各樣 的 危險 都 有 可能 發生 , 所以 法律 為了 避免 經濟 上 較 弱勢 者 犯 了 錯 , 無力 償還 負債 , 而 將 這 個 責任 「 轉嫁 」 到 他人 ( 通常 是 監督 者 ) 的 身 上 , 藉以 提高 受害人 獲得 彌補 的 機會 , 而 在 某些 法律 中 為 他人 加入 「 連帶 責任 」 的 規定 。 其中 一 個 最 重要 的 規定 就 是 : 「 受僱人 因 執行 職務 , 不法 侵害 他人 之 權利 者 , 由 僱用人 與 行為人 連帶 負 損害 賠償 責任 。 但 選任 受僱人 及 監督 其 職務 之 執行 , 已 盡 相當 之 注意 或 縱加 以 相當 之 注意 而 仍 不免 發生 損害 者 , 僱用人 不 負 賠償 責任 。 」 ( 民法 第188 條 第1 項 ) 這 條 應該 不 難 理解 , 也 就是 如果 員工 在 工作 時 , 違法 侵害 他人 權利 , 受害 者 除了 可以 向 該 員工 本人 求償 以外 , 也 可以 向 該 員工 的 公司 或 老闆 要求 賠償 。 通常 員工 是 經濟 上 較 弱勢 者 , 所以 法律 就 規定 , 在 這 個 情況 下 , 老闆 如果 監督 不周 , 當然 要 為 員工 的 失誤 扛 起 責任 。 比較 特別 的 一 點 是 , 只要 「 看起來 像是 在 工作 」 就 可以 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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