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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 只 能 在 法律 規定 的 限度 內 判處 刑度 。 所以 你 可以 看到 , 殺人罪 可以 判 死刑 , 過失 致死罪 因為 法律 沒有 規定 可以 判 死刑 , 所以 最多 就是 判 二 年 。 兩 個 犯罪 , 都 是 發生 有 人 死亡 的 結果 。 可是 , 兩 個 刑度 差 很多 。 一 個 是 故意 , 一 個 是 過失 ( 不 小心 的 ) , 人 有 失足 , 馬有 亂蹄 , 兩 者 可惡 的 程度 不同 , 當然 不能 用 一樣 的 方式 處罰 , 否則 就 會 不 太 公平 。 ⑩ 你 說 的 黑 是 什麼 黑 ? 你 說 的 白 是 什麼 白 ? 在 法律 世界 中 , 很多 用語 雖然 字面 上 很 好 理解 , 但 其實 跟 平常 我們 所 理解 的 不同 。 可以 說 法律 就 是 將 這些 用語 , 在 法律 世界 中 「 重新 定義 」 , 在 這 部 法律 談到 這 個 名詞 的 時候 — 請 以 我 說 的 為準 ! 好比 說 刑法 的 第10 條 就 有 規定 , 關於 刑法 這 個 章節 中 的 一些 專有名詞 要 如何 解釋 。 我們 拿 其中 對 「 重傷 」 的 定義 來 作 例子 : 稱 重 傷 者 , 謂 下列 傷害 : 一 、 毀敗 或 嚴重 減損 一 目 或 二 目 之 視能 。 二 、 毀敗 或 嚴重 減損 一 耳 或 二 耳 之 聽能 。 三 、 毀敗 或 嚴重 減損 語能 、 味能 或 嗅能 。 四 、 毀敗 或 嚴重 減損 一 肢 以上 之 機能 。 五 、 毀敗 或 嚴重 減損 生殖 之 機能 。 六 、 其他 於 身體 或 健康 , 有 重大 不治 或 難 治 之 傷害 。 所以 , 如果 要 被 判 「 重 傷害罪 」 , 那 必須 要 嫌犯 對 被害人 實行 的 傷害 結果 , 符合 刑法 中 關於 重傷 的 定義 才 行 。 在 我 還 沒 學 法律 的 時候 , 覺得 破皮 流血 , 只要 貼 個 OK 繃 就 好 了 , 所以 是 輕傷 ; 但 如果 是 骨折 , 因為 要 住院 或者 上 石膏 , 花 好多 錢 , 所以 是 重傷 。 殊不知 刑法 根本 不 是 這樣 認定 。 正 因為 每 個 人 對 傷害 的 概念 有所 不同 , 像是 骨折 , 可能 對 八十 歲 的 老先生 而言 足以 致死 , 但 對 身強 體 壯 的 「 館長 」 而言 , 可能 只 是 小 事 。 在 這 種 有 不同 解釋 空間 的 情況 下 , 法律 有 必要 給 一 個 客觀 的 標準 , 而 不能 隨便 看 個案 決定 。 所以 刑法 就 乾脆 把 重傷 的 定義 寫 得 很 清楚 。 只有 法律 規定 的 重傷 , 才 是 刑法 中 的 重傷 。 所以 , 就 不 難 得知 為什麼 在 很多 例子 中 , 被害人 被 毆打到 骨折 、 昏迷 , 或是 流 很多 血 , 但是 檢察官 僅 求 刑 , 或 法院 僅僅 判處 「 傷害罪 」 而 不 是 「 重傷罪 」 ( 兩 者 的 刑度 有 差 ) 。 因為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只要 由 專業 人士 ( 如 : 醫師 ) 認定 被害人 的 生理 機能 經過 治療 後 可以 回復 , 而 不 是 到 法律 規定 的 「 毀敗 」 或 「 嚴重 減損 」 「 重大 不治 」 或 「 難 治 」 , 就 不會 構成 重傷罪 。 ⑪ 偵查 與 審判 只有 在 刑事 程序 , 才 會 有 所謂 的 「 偵查 」 。 也 就是 指 檢警 機關 調查 犯罪 的 階段 。 一 個 人 一旦 做出 違法 行為 , 就 必須 要 為 自己 的 行為 付出 代價 。 當 犯罪 行為 發生 的 時候 , 我們 都 會 先 打電話 給 「 警察 」 , 但 其實 警察 不 是 決定 嫌犯 有無 犯罪 , 或 應該 受 什麼 懲罰 的 人 , 警察 也 沒有 權力 直接 把 壞人 關 起來 ! 決定 犯人 應該 被 判 什麼 罪 , 最 簡略 的 流程 通常 來 說 是 這樣 : 第一 階段 : 檢 、 警 機關 發動 「 偵查 」 一般來說 , 如果 被害人 找 警察 協助 , 警察 會 先 初步 的 蒐集 犯罪 證據 並 詢問 嫌疑犯 的 動機 和 釐清 基本 犯罪 事實 。 之後 將 上述 資料 , 移轉給 「 地方 檢察署 」 , 交由 檢察官 進行 進一步 的 訊問 , 這 時候 可能 也 會 傳訊 相關 證人 。 有時候 , 檢察官 也 可以 向 法院 聲請 核發 「 搜索票 」 「 監聽票 」 以 蒐集 證據 。 為了 防止 嫌犯 脫逃 、 再 犯 、 串供 或 滅證 等 情況 , 在 符合 法律 的 前提 下 , 檢察官 也 可以 向 法院 聲請 「 羈押 」 , 暫時 把 嫌犯 關 起來 。 檢察官 在 調查完 相關 證據 後 , 如果 認為 嫌犯 確實 有 犯罪 , 就 會 把 所有 的 證據 提供給 法院 , 並 將 嫌犯 列為 被告 向 法院 「 起訴 」 , 讓 被告 去 法院 接受 審判 。 至 此 , 我們 可以 說 「 偵查 終結 」 。 總之 , 偵查 階段 考驗 的 是 要 如何 在 兼顧 被告 權利 的 情況 下 , 盡可能 的 蒐集 證據 , 並 給予 嫌犯 應 得 之 制裁 , 這 是 一 門 很 深 的 學問 。 這 時候 , 檢察官 作出 的 是 「 處分書 」 , 而 不 是 「 判決書 」 哦 ! 第二 階段 : 法院 進行 「 審理 」 , 確定 嫌犯 有罪 或 無罪 。 在 檢察官 起訴 被告 後 , 被告 就 必須 要 到 法院 接受 法官 的 訊問 與 審判 。 就 是 我們 俗稱 的 「 法院 開庭 」 , 法院 就 會 在 經過 辯論 後 , 確定 被告 是 不 是 真的 有 犯罪 , 然後 做出 「 判決 」 。 通常 偵查 跟 審判 , 都會 持續 一 段 期間 , 如果 案情 複雜 , 又 會 拖 得 更 久 。 而 每 個 法官 、 檢察官 、 書記官 等 , 平均 一 個 月 都 有 好幾十 件 的 案子 要 處理 , 所以 他們 真的 很 辛苦 , 請 記得 多 給 他們 一些 掌聲 哦 ! ⑫ 我 只是 要 保護 自己 , 為什麼 還 要 賠錢 ? 談談 「 正當 防衛 」 竊賊 闖入 家 中 , 正 準備 要 對 被告 的 妻小 不利 , 被告 見狀 , 為了 自衛 , 勒緊 竊賊 … … 竊賊 昏厥 後 卻 不治 死亡 。 事 後 法院 竟然 判賠 六十四萬 給 竊賊 的 遺孀 與 小孩 。 是 不 是 好像 似曾相識 呢 ? 這 就 是 新聞 上 沸騰 一時 的 「 勇夫 護妻 打死 賊案 」 。 先 想想 , 如果 有 人 攻擊 自己 , 我們 為了 自衛 而 反擊 , 造成 對方 受傷 或 死亡 , 我們 是 不 是 都 覺得 對方 「 細賀 ! 」 ( 台語 , 活該 之 意 ) 呢 ? 畢竟 , 人 不 犯 我 , 我 不 犯人 。 自己 先 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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