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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, 就 會 背上 刑責 , 甚至 要 賠錢 。 這 件 案子 裡 , 這 名 護家 的 英勇 丈夫 就 是 因為 「 防衛 過當 」 , 而 被 判處 「 過失 致死 罪 」 。 也許 你 跟 我 一樣 , 會 覺得 在 當下 竊賊 已經 準備 要 襲擊 妻子 了 , 危險性 非常 高 , 丈夫 哪 有 餘裕 去 考量 到底 這 個 行為 有 沒 有 必要性 或 其他 替代 手段 ? 當然 是 先 保護 家人 要緊 啊 ! 我 相信 只要 是 有 家人 的 法官 跟 民眾 們 一定 感同身受 , 這樣 的 情況 發生 在 我們 自己 身 上 , 多半 也 會 採取 跟 屋主 一樣 的 動作 。 可惜 的 是 , 法官 就算 心 裡 也 這樣 想 , 也 不能 單 靠 感情 下 判決 , 這 就 是 法律 從 業者 的 為難 。 法官 必須 把 自己 的 感情 放 在 一 邊 , 綜合 當時 客觀 的 一切 情況 來 判斷 是否 符合 法律 的 要件 。 所以 我們 說 , 當 一 個 法官 , 最 困難 的 不 是 法律 怎麼 用 , 而是 如何 認定 事實 。 例如 , 該 名 屋主 是 從 海軍 陸戰隊 退役 , 勒住 竊賊 後 , 竊賊 已經 失去 行動 能力 , 勇夫 卻 還 緊緊 勒住 , 造成 竊賊 昏厥 ,後 因 器官 衰竭 而 死 。 考量到 雙方 戰鬥力 的 懸殊 , 屋主 的 「 反擊 」 行為 就 會 被 認定 是 太 超過 了 。 法律 會 說 : 「 你 把 他 勒昏 就 好 了 , 幹嘛 勒死 他 咧 ? 」 但 人類 不 是 上帝 , 沒有 人 知道 什麼 時候 鬆手 才 是 正確 的 選擇 , 也許 早 一 秒 、 早 十 秒 鬆手 , 人 就 不會 死 。 我們 必須 承認 , 這 就 是 法律 的 極限 , 法官 是 人 在 做 神 的 工作 。 我們 只 能 從事 後 的 觀點 , 盡量 客觀 地 去 評價 這 整 個 事件 。 這樣 的 判決 結果 , 雖然 造成 多數 民眾 的 錯愕 , 但 平心而論 , 法官 也 只是 就 他們 所 調查到 的 證據 , 依法 進行 判決 。 畢竟 我們 跟 美國 的 堡壘 原則 ( Castle Doctrine ) 不 一樣 , 只要 是 無故 侵入 住宅 , 不論 有 多麼 小 的 侵害 可能 , 屋主 都 有 權利 使用 任何 手段 反擊 。 所以 判斷 到底 是 「 正當 防衛 」 或是 「 防衛 過當 」 , 最後 還是 要 由 個案 的 證據 及 承審 法官 心證 來 認定 了 ! ⑬ 罵人 的 代價 你 一定 有 罵 過人 的 經驗 。 尤其 是 現在 社群 網路 很 發達 , 每 個 人 都 有 表達 意見 的 權利 。 在 網路 上 看到 許多 不 喜歡 的 言論 的 時候 , 總是 會 忍不住 手癢 跟 著 罵 一下 。 但是 罵人 也 是 要 看 情況 的 , 如果 情況 不 對 , 是 會 惹禍 上身 的 。 這 牽涉到 刑法 上 被 使用率 最 高 的 法條 之 一 : 「 誹謗罪 」 跟 「 公然 侮辱 罪 」 。 兩 種 罪 到底 差 在 哪裡 呢 ? 最 簡單 的 分法 如下 : 1 .
表達 的 是 抽象 的 人格 貶低 : 公然 侮辱 罪例 如 : 罵 他人 是 王八蛋 、 垃圾 、 O 你娘 … … 之類 的 髒話 。 如果 是 公開 場合 , 有 不 特定 多數 人 有 看到 、 聽到 的 可能 , 縱使 當下 只有 你 和 對方 兩 個 人 , 仍然 符合 「 公然 」 的 要件 。 而 你 貶損 對方 的 人格 , 就 是 一 種 「 侮辱 」 行為 。 被 罵 的 人 , 只要 能夠 特定 範圍 、 特定 人士 , 就 能 構成 本罪 。 所以 如果 罵 的 對象 無法 特定 或 範圍 太 廣 , 就 不 成立 。 例如 罵 : 「 高雄人 都 愛 騎 山豬 ! 」 所以 , 在 臉書 上 公然 開罵 他人 , 就是 一 種 公然 侮辱 。 在 網路 論壇 上 罵人 , 就算 只是 罵 「 帳號 」 或 「 暱稱 」 , 也 因為 可以 「 特定 」 , 所以 會 成立 犯罪 的 哦 。 2 .
表達 的 是 具體 的 事實 : 誹謗罪 例如 : 傳述 他人 在外 偷情 、 喜歡 偷 東西 、 騙子 … … 等等 。 這 個 罪名 , 背後 隱含 的 思想 就 是 要 保護 一 個 人 的 「 名譽 」 及 「 隱私 」 。 如果 某 個 人 , 發出 貶損 他人 社會 地位 的 具體 言論 或 消息 , 並且 出於 想要 讓 公眾 都 知道 的 心態 , 就 很 可能 會 成立 誹謗罪 。 但 如果 能夠 證明 說 的 是 真話 , 並且 這 個 事實 與 公益 無關 的 時候 , 就 不會 成立 。 因為 如果 是 事實 , 就 沒有 所謂 的 「 名譽 」 可 言 ; 如果 與 公益 有關 , 就 沒有 所謂 的 「 隱私 」 可 言 。 「 讀 法律 如果 不能 賺 大錢 的話 , 那 為什麼 這麼多 人 想 唸 法律 呢 ? 」 「 那些 新聞 上 有頭有臉 的 律師 、 法官 不 是 都 感覺 很 有錢 嗎 ? 」 沒 錯 , 我 相信 你 跟 當初 的 我 有 一樣 的 問題 。 這 個 問題 我 揣摩 了 整整 四 年 , 才 終於 漸漸 感同身受 。 讀 法律系 要 賺 大錢 真的 不 容易 。 … … 同樣 的 「 測驗 」 , 我 也 推薦給 各 位 準 法律人 或 法律人 , 永遠 要 記得 自己 的 初衷 是 什麼 。 因為 當 你 在 接下來 的 幾 年 , 在 無止盡 的 翻 書 與 考試 中 迷失 方向 、 患得患失 的 時候 , 支撐 你 走下去 的 … … 永遠 都 是 那 個 : 「 為什麼 ? 」 最後 跟 大家 分享 , 我 在 紙 上 寫下 的 答案 是 : 我國 的 「 刑法 」 , 體系 是 參考 德國 刑法典 , 分成 「 總則 」 與 「 分則 」 。 「 總則 」 是 講 所有 犯罪 成立 的 共通 要件 。 例如 : 故意 或 過失 、 年齡 對 犯罪 的 影響 … … 等 。 「 分則 」 則 是 在 說明 中華民國 有 幾 種 犯罪 ? 個別 的 犯罪 行為 要 符合 什麼 條件 , 才 會 構成 犯罪 ? 要 怎麼 處罰 ? … … 等 。 學習 法律 的 時候 , 通常 我們 都 會 先 從 「 總則 」 學 起 , 就 像 學習 功夫 一樣 , 一定 是 先 從 最基本 的 蹲馬步 開始 練習 。 之後 才 有 辦法 學會 變化 的 招式 。 ② 多 到 數不清 的 法條 身為 一 個 法律系 學生 , 上課 時 帶 著 幾 本 厚厚 的 書籍 好像 也 是 蠻 合理 的 。 除了 平常 可以 拿來 讀 , 增加 知識 以外 , 喜歡 健身 的 朋友 也 能 隨時 來 個 重量 訓練 , 晚上 一 個 人 回家 時 甚至 可以 拿來 防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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