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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粗略 來 說 , 憲法 的 重點 可以 分成 「 基本權 」 與 「 權力 分立 」 , 包含 人民 的 「 言論 自由權 」 、 「 人身 自由權 」 與 「 政府 組織 」 等等 , 都 是 明確 規定 在 憲法 之中 的 , 立法委員 制定出 的 法律 、 行政 機關 訂立 的 命令 、 規則 都 不可以 牴觸 憲法 。 那 要 怎麼 判斷 法律 、 命令 或 規則 有沒有 違反 憲法 呢 ? 因為 憲法 的 規定 太 短 、 太 抽象 了 , 好比 說 憲法 規定 : 人民 有 言論 、 講學 、 著作 及 出版 之 自由 __UNDEF__ ( 第11 條 ) 。 但是 言論 自由 有 沒 有 界線 呢 ? 難道說 什麼 都 可以 嗎 ? 這 時候 只 能 靠 一 個 公正 的 第三 方 來 做出 裁決 或是 解釋 法條 的 界線 , 那 就是 司法院 「 大法官 」 的 主要 工作 — 「 解釋 憲法 」 嘍 。 法治國 原則 憲法 最 重要 的 基本 原則 , 就 是 法治國 原則 。 現代 是 民主 法治 社會 , 大家 都 耳熟能詳 , 法律 是 我國 人民 意志 的 展現 。 我們 透過 立委 選舉 , 請 立委 把 人民 的 意思 透過 立法 的 方式 表達出來 , 並 由 全 國 各 級 機關 統一 遵守 。 但 其實 「 法治 」 所 強調 的 , 是 國家 、 政府 機關 應該 依 「 法 」 而 行事 , 而 不 是 人民 應該 依法 而 行動 。 國家 才 是 應該 被 規制 的 主要 對象 , 所以 法治國 原則 的 重點 在於 , 國家 不應該 恣意 地 侵犯 人民 憲法 保障 的 基本 權利 。 「 大法官 」 是 一 種 職位 , 是 「 司法院 」 的 核心 人物 。 一般 法官 不會 因為 工作 很 久 就 升等 變成 大法官 。 大法官 是 由 總統 提名 , 立法院 同意 任命 。 大法官 的 人選 , 多半 從 知識 淵博 的 教授 、 學者 、 法官 、 檢察官 或 律師 等 人中 選任 , 因此 可以 說 大法官 是 全 台灣 最 優秀 的 法律人 也 不為過 。 大法官 最 主要 的 工作 在於 解釋 憲法 , 決定 某 一 條 人民 爭執 的 法律 違憲 或 合憲 , 但 必須 要 透過 多數 決 的 方式 , 而 不 是 一 個 人 說 了 算 喔 ! ③ 甲 說 、 乙 說 、 丙 說 — 到底 要 採 哪 一 說 ! ? 剛 開始 讀 法律系 , 一定 會 很 不 習慣 。 法律系 的 教學 , 著重 在 教 我們 如何 思考 問題 , 並 找出 解決 的 方法 。 也就是說 , 學校 不 是 教 我們 「 正確 答案 」 , 而是 要 我們 去 思考 「 最 適合 的 答案 」 。 「 自然 科學 」 是 非常 精確 的 , 套用 公式 就 有 正確 答案 , 1+1 是 2 , 不會 等於 3 。 但 法律 是 「 社會 科學 」 的 一 種 , 社會 科學 就 是 在 處理 人 的 問題 , 只要 牽涉到 「 人 」 , 就 會 有 許多 價值觀 的 火花 交鋒 。 對於 同 一 件 事 , 從 不同 的 角度 看 , 就 會 有 不同 的 解釋 與 意見 , 理所當然 也 不會 有 唯一 正確 的 解答 。 不論 在 哪 個 領域 , 理論派 ( 學者 ) 與 實踐派 ( 實務 工作者 ) 的 看法 都 會 有 很 大 的 衝突 , 在 法律 的 領域 更 是 如此 。 我們 常 說 , 法律 沒有 正確 解答 , 只有 所謂 的 「 通說 」 與 「 不同 意見 」 。 通說 就 是 指 在 某 件 事情 的 處理 上 , 大部分 人 都 能 接受 的 「 主流 」 處理法 。 但 沒有 一 種 方法 是 十全十美 的 , 所以 才 有 不同 說法 的 提出 , 通常 每 個 教授 都 有 自己 的 另 一 套 不同於 主流 意見 的 說法 , 這 也 就 成為 了 法律人 掛 在 嘴 邊 的 「 甲說 」 、 「 乙說 」 、 「 丙說 」 … … 等等 。 一但 唸 了 法律系 , 就 要 習慣 這樣 的 思考 邏輯 : 沒有 什麼 事情 是 絕對 的 。 ④ 老是 掛 在 嘴 邊 的 法律 用語 法律系 很 常 學到 一些 「 專有名詞 」 , 例如 : 「 構成 要件 」 、 「 法律 行為 」 , 說穿 了 , 就 是 把 一些 我們 已經 知道 的 社會 事實 , 用 文字 給予 一 個 法律 上 的 定義 , 因此 法律人 對於 這些 文字 的 解讀 會 與 一般人 不 太 一樣 。 例如 我們 平常 說 的 「 車禍 」 , 因為 多半 都 會 發生 人身 受傷 或 車子 毀損 的 結果 , 因此 我們 在 民法 上 用 「 侵權 行為 」 來 稱呼 這 個 車禍 的 社會 事實 。 例如 , 你 或許 知道 「 酒駕 」 , 但 你 不一定 知道 它 在 刑法 上 叫做 「 不能 安全 駕駛 」 。 每 個 法律 名詞 都 有 獨特 的 意義 , 法律系 這 四 年 就 是 在 學習 一 個 又 一 個 的 法律 名詞 , 這些 名詞 , 在 出 社會 後 就 會 成為 法律人 之間 的 「 行話 」 。 一 來 方便 彼此 溝通 , 二來 又 能 精準 定義 現在 爭執 的 社會 事實 , 所以 就 會 形成 一 個 法律人 的 「 同溫層 」 , 我們 說 的 話 , 只有 自己人 聽 得 懂 。 而 為 了 記憶 這些 法律 名詞 , 有 些 同學 就 很 愛 把 這些 名詞 掛 在 嘴 邊 , 把 很 類似 的 社會 事實 套進 我們 學到 的 法律 概念 中 。 有時候 , 反而 會 增加 意外 的 笑料 呢 。 所謂 偵查 不 公開 , 指 的 是 檢警 單位 在 調查 犯罪 的 過程 中 , 不 應 隨意 透漏 犯罪 偵查 的 細節 , 除了 要 保障 犯罪 嫌疑人 以外 , 也 有 防止 犯罪 嫌疑人 知悉 案情 進展 以 為 對應 的 效果 。 ⑤ 不要 相信 不 點名 的 老師 法律系 的 老師 很多 都 不 點名 。 不過 我 想 不 只有 法律系 的 老師 不會 點名 。 印象 最 深刻 的 是 , 大學 時 某 位 老師 是 留德 回來 的 , 課堂 上 就 強調 德國 是 個 非常 自由 的 國家 , 而 某些 同學 真的 就 很 天兵 的 相信 了 , 一 整個 學期 幾乎 都 沒 來 上課 。 但 不要 以為 老師 都 不 知道 , 實際 上 老師 都 知道 誰 沒 來 。 至於 那 位 同學 之後 發生 了 什麼 事 呢 ? 不要 問 , 很 可怕 我們 國家 的 法律 , 很 大 一 部分 都 是 參考 其他 國家 的 體系 與 章節 排序 , 例如 我們 的 「 民法 」 、 「 刑法 」 就 是 承襲 自 德國 法典 的 編排 方式 , 因此 可以 說 我國 為 「 繼 受法 」 國家 。 法律 教授 也 泰半 留學 自 德國 、 日本 、 美國 及 英國 。 ⑥ 原來 是 外文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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