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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 清楚 、 更 具體 」 。 或許 這樣 咄咄逼人 的 樣子 會 讓 人 反感 , 或是 過於 精明 的 樣子 讓 人 很 有 壓力 , 但 其實 從 客觀 理性 的 角度 來 分析 , 這 是 在 職業 養成 的 過程 中 所 培養出來 的 特質 : 習慣 1: 碰到 問題 一定 要 想出 答案 我們 學習 的 過程 就 是 在 「 解決 問題 」 。 很多 人 會 把 考試 的 那 一 套 搬到 現實 生活 來 , 最後 一定 要 找出 一 個 能 說服 自己 也 能 說服 別人 的 答案 。 如果 答案 不清不楚 , 是 不可能 得到 高分 的 。 習慣 2: 答案 永遠 不會 只 有 一 個 每 一 件 事情 從 不同 角度 來 說 都 有 其 道理 。 我們 的 答案 不會 是 絕對的 , 會 根據 立場 不同 而 有所 變動 。 所以 , 有 發現 嗎 ? 沒有 一 個 律師 敢 跟 你 保證 訴訟 結果 會 是 怎樣 。 ( 當然 , 其實 「 律師法 」 也 有 規定 啦 ! 律師 不能 「 包打贏 」 , 否則 是 會 被 處罰 的 。 不過 今天 就算 沒有 律師法 規定 , 我 相信 也 沒有 多少 律師 敢 保證 一定 會 贏 。 ) 習慣 3: 因為 前提 的 假設 不同 , 而 有 完全 不同 的 解答 在 前提 不明 的 情況 下 , 我們 會 習慣 去 假設 各 種 不同 的 前提 。 如果 是 A 的話 , 那 會 有 什麼 結果 ; 如果 是 B 的話 , 又 會 有 什麼 結果 , 兩 種 可能性 都 要 考慮到 。 習慣 4 : 很 注重 「 證據 」 如果 今天 沒有 充足 的 證據 , 你 很 難 說服 法律人 接受 你 的 看法 。 當然 , 如果 是 法律人 自己 沒有 證據 的話 … … 所以 , 我們 早 就 潛移默化 , 練就 了 多疑 、 想 太多 、 實事求是 的 個性 , 也許 正 是 因為 這些 因素 , 造就 了 法律人 都 很 「 愛 辯 」 的 刻板 印象 。 看到 這裡 , 你 也許 會 覺得 : 法律人 怎麼 這麼 難搞 ! 但 還是 要 強調 , 並 不 是 所有 的 法律人 都 這樣 , 像 我 自己 就 很 討厭 跟 人家 辯 。 但 如果 硬 要 說 的 話 , 愛 辯 的 刻板 印象 , 可以 從 律師 的 養成 過程 中 梳理出 一些 頭緒 。 ③ 律師 是 伸張 正義 者 , 還是 魔鬼 代言人 ? 魔鬼 代言人 嘛 … … 我 是 覺得 律師 其實 沒有 那麼 偉大 啦 。 律師 其實 也 只 是 一 份 工作 而已 。 首先 , 我們 要 釐清 一下 律師 的 工作 內容 , 一般 民眾 為什麼 會 需要 律師 ? 因為 法律 是 一 門 專業 科目 , 跟 你 的 專業 是 一樣 的 。 專業 的 養成 非常 花 時間 , 所以 一般人 不會 特別 去 讀 法律 , 而且 也 沒 必要 。 我們 總 深信 自己 不會 是 那 個 剛好 遇到 事情 的 衰鬼 … … 但 偏偏 人 在 江湖 飄 , 哪 有 不 挨刀 的 道理 ? 你 搞不好 明天 就 會 需要 法律 的 服務 也 說不定 。 以下 我們 拿 民眾 最 常 遇到 的 刑事 訴訟 與 民事 訴訟 為 例 : 在 刑事 程序 中 , 只要 被告 被 法官 判決 有罪 , 就 要 進去 關 、 易科 罰金 , 也 就 是 會 背前科 , 等同於 你 這 個 人 就 是 國家 認證 的 「 爛咖 」 。 所以 通常 只有 「 被告 」 會 請 律師 , 以 防止 法官 對 被告 做出 不利 的 判決 , 而 刑事 律師 能 做 的 工作 通常 有 幾 個 : 1 、 一來 就是 協助 被告 蒐集 有利 自己 的 證據 , 表達 被告 的 法律 立場 。 2 、 再 來 是 對 被告 提供 心理 諮商 ( 沒 錯 ! 這 真的 很 重要 ) 。 3 、 更 重要 的 就是 陪 在 被告 身邊 , 以免 他 受到 國家 機關 不 公平 的 對待 , 做出 不利 自己 的 舉動 。 從 被 警察 偵訊 的 那 一 刻 起 , 律師 就 能 在 旁邊 提供 必要 的 法律 協助 , 也 就是 提醒 被告 「 什麼 話 該 說 , 什麼 話 不 該 說 」 ; 接下來 的 程序 要 怎麼 走 , 對 外 要 怎麼 說明 … … 等等 。 為什麼 請 律師 很 重要 ? 因為 早期 某些 檢察官 或 警察 為 了 要 破案 , 為 了 給 民眾 一 個 交代 , 或是 為了 追求 辦案 績效 , 會 無所不用其極 , 以 刑求 或是 用 一些 話術 , 縱使 被告 其實 根本 什麼 都 沒 做 , 也 會 誘使 被告 說出 對 他 自己 不利 的 證言 。 法官 一 看到 「 啊 ! 這 就 是 證據 , 趕快 判刑 。 」 然後 他 就 死掉 了 。 所以 我們 才 需要 請 律師 來 發現 這些 「 不 公平 」 的 地方 , 以 還給 沒 做錯 事 的 人 清白 。 不過 別 擔心 , 現在 因為 鑑識 科學 的 進步 , 法治 素養 的 提高 , 這樣 的 情形 已經 很少 發生 , 絕大多數 的 警察 和 檢察官 都 會 遵照 程序 來 。 所以 刑求 、 逼供 的 情節 , 可能 在 007 系列 的 電影 裡 看到 得 還 比較 多 。 當然 , 律師 是 絕對 不可以 「 製造 假 證據 」 的 。 我們 能 做 的 , 只有 在 現有 的 證據 下 , 把 對 當事人 的 損害 降到 最 低 。 不可 否認 , 事實 的確 會 有些 曖昧 不明 的 地方 , 這 時候 就 只 能 考驗 律師 的 職業 道德 與 良心 了 。 以 肇事 逃逸 來 說 好了 , 如果 案發 現場 沒有 監視器 , 也 沒有 目擊 證人 , 那麼 也 就 代表 沒有 證據 , 縱使 「 確實 發生 過 這 件 事情 」 , 但 只要 沒有 證據 , 其實 在 法律 上 就 等同於 不 存在 , 甚至 連 律師 也 不 知道 這 件 事情 到底 是 不 是 真正 發生 過 , 真實 情況 只 有 當事人 知道 , 律師 也 只 能 信賴 當事人 所 主張 的 。 但 如果 律師 發現 當事人 說謊 , 是 有 權利 直接 解除 委任 , 拒絕 辦案 的 。 當然 , 律師 們 也 不 是 笨蛋 , 口口聲聲 說 要 保障 被告 的 權利 , 也 就 等同於 跟 國家 和 人民 宣戰 了 。 其實 這 兩 種 情感 是 很 矛盾 的 , 身為 一 個 民眾 , 基於 與生俱來 的 正義感 , 覺得 被告 都 是 壞人 , 所以 要 把 壞人 處死 ; 但 身為 一 個 律師 , 你 必須 尊重 並 捍衛 他 在 法律 上 應 有 的 權利 。 法律系 教給 我們 的 價值 , 就 是 每 個 人 都 應該 有 他 的 權利 , 縱使 是 受刑人 也 一樣 。 當然 , 少 部分 人 可能 會 不以為然 , 認為 受刑人 犯 了 錯 , 還 談 什麼 權利 ? 我們 國家 對 受刑人 教化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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