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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利 的 結果 ── 如果 都 不 招供 , 兩 人 都 只 有 六 個 月 的 刑期 , 反倒 不可能 發生 。 ( 美國 政府 處理 韓國 三星 和 台灣 友達 奇美 聯合 壟斷 LCD 面板 價格 , 即 採用 囚徒 困境 的 心理戰 , 取得 三星 的 招供 。 ) 基本 的 囚徒 困境 博弈 一如 上述 , 是 一 種 兩 人 參加 一 次 對決 的 博弈 , 由 此 衍生出 多 次性 ( Iterated Prisoner's Dilemma ) 或者 多 人 參加 的 博弈 。 透過 各 種 不同 的 遊戲 和 獎罰 設計 ( 零和 或 非 零和 、 金額 大小 ) , 與賽 者 可否 允許 溝通 , 過去 六十 年 各 地 學者 進行 了 為數 眾多 的 實驗 , 其中 最 著名 的 可能 是 羅伯特 . 艾瑟羅德 ( Robert Axelrod ) 在 一九八一年 發表題為 「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」 ( 註 一 ) 的 論文 。 綜合 幾 個 經常 為 學者 專家 所 引述 的 實驗 , 可 整理出 以下 一些 有趣 的 發現 : 一 、 即便 在 一次式 的 囚徒 困境 實驗 中 , 居然 有 四○% 採取 合作 ( 彼此 合作 , 例如 不 招認 ) 的 策略 , 可見 一般人 要不是 不 完全 理性 , 就是 不 全然 自私 。 二 、 在 多 次 性 實驗 ( 重複 進行 多 次 實驗 ) 中 , 採取 合作 策略 者 短期 收穫 較 低 , 長期 下來 卻 比 採取 欺騙 策略 者 ( 背叛 對方 , 例如 招供 ) 收穫 為 高 。 三 、 在 一 次 性 實驗 裡 , 如果 讓 參與 實驗 者 雙方 能夠 事先 溝通 , 通常 他們 會 遵守 承諾 而 彼此 合作 , 即便 他們 背叛 的話 , 收穫 會 更多 。 四 、 參與 實驗 者 經常 可以 判斷 ( 至少 有 統計 上 的 顯著性 ) 哪些 人 會 傾向於 合作 , 哪些 人 傾向於 欺騙 , 傾向於 合作 的 人 遇到 傾向於 合作 的 人 , 會 增加 彼此 合作 的 機會 。 五 、 在 一 個 多數 都 是 合作 者 的 團體 裡 , 少數 的 自私 者 可以 得到 最 大 的 利益 ; 當 其他 人 發現 後 , 部分 合作 者 開始 選擇 欺騙 ( 成為 自私 者 ) , 此時 自私 者 的 收穫 開始 降低 ; 合作 者 彼此 形成 聚落 , 不再 轉變成 自私 者 , 最後 自私 者 與 合作 者 的 數目 達到 某 種 平衡 。 六 、 在 一 個 電腦 模擬 囚徒 困境 的 程式 競賽 中 , 最後 脫穎而出 長期 下來 贏率 最 高 的 是 一 個 最 簡單 的 策略 , 姑且 稱 之 為 「 以牙還牙 , 以 眼還 眼 」 策略 。 這 個 策略 緊跟 對手 上 一 局 做 的 選擇 , 如果 上 一 局 對手 選擇 合作 , 我 這 一 局 便 合作 ; 上 一 局 選擇 背叛 , 我 這 一 局 便 背叛 。 想想 看 , 在 日常 生活 裡 , 是否 許多 人 都 採取 相同 的 策略 ? 以上 各 種 博弈 參與 者 的 目標 , 基本 上 還是 在 追求 個人 利益 的 極大化 , 有 沒 有 純粹 的 利他 ? 也 就 是 犧牲 自己 的 利益 以 成全 他人 的 利益 ? 在 另 一 種 名 之 為 公共財 的 博弈 實驗 ( public-goods experiment ) 中 , 學者 發現 有 二五% 的 參與 實驗 者 是 典型 的 自私 自利 者 , 完全 不 參與 對於 公共財 的 貢獻 , 只 享受 別人 對於 公共財 的 貢獻 ; 只有 少數 人 是 利他 者 , 無論 他人 如何 表現 , 他 始終如一 地 做出 貢獻 。 其他 多數 人 都 是 有 條件 附和 者 ( conditional consenter ) , 如果 別人 貢獻 , 他們 也 跟著 貢獻 ; 看到 他人 占 便宜 , 他們 也 跟著 占 便宜 ; 但是 當 博弈 規則 改變 , 占 便宜 者 受到 懲罰 時 , 他們 又 改變成 貢獻 者 。 簡化 的 博弈 跟 複雜 的 現實 環境 當然 不同 , 個人 性向 是否 能 充分 代表 組織 的 傾向 也 很 難 斷言 , 然而 組織 究竟 由 個人 所 組成 , 組織 與 組織 的 接觸 , 還是 透過 人 與 人 的 接觸 來 完成 , 組織 存在 的 目標 既 由 人 來 定義 , 組織 的 利益 與 個人 的 利益 基本 是 互生 的 關係 , 因此 兩 者 的 行為 模式 應當 有 相似 之 處 。 排他性 競爭 漸 衰 , 容他性 合作 漸 長 營利性 組織 既然 標榜 追求 利潤 , 它 的 本質 類似 一 個 理性 而 自私 的 個人 , 它 應該 像 自由 經濟 泰斗 米爾頓.傅利曼 ( Milton Friedman ) 的 倡言 : 「 商業 組織 唯一 的 社會 責任 就 是 在 不 犯法 、 不 欺騙 、 不 作弊 的 前提 下 , 動用 一切 可 運用 的 資源 來 增加 利潤 。 」 至於 其他 無助於 增加 利潤 的 社會 責任 , 本來 就 是 其他 非 營利 組織 的 社會 功能 。 然而 這樣 的 看法 , 用 今天 的 世界觀 來 看 , 似乎 頗 有 商榷 的 餘地 。 在 全球化 的 趨勢 下 , 企業 組織 已經 成為 超越 國家 邊界 的 超級 勢力 , 它 的 經濟 實力 大於 許多 國家 ( 例如 Wal-Mart 的 資產 在 全球 兩百 個 國家 中 可以 名列 前 四十 名 ) , 它 對 員工 的 影響力 與 約束力 ( 透過 經濟 誘因 , 如 工資 、 升遷 ) 超過 國家 對 其 公民 的 控制 ( 除了 人 可以 隨時 換 公司 , 卻 不能 輕易 換 國籍 ) , 再 加上 上下游 產業鏈 的 連結 及 連鎖 效應 , 企業 組織 的 社會 責任 當然 不能 止於 追求 利潤 。 即便 在 追求 利潤 這 一 目標 之下 , 排他性 競爭 的 力道 日漸 衰弱 , 容他性 合作 的 必要 卻 日益 高漲 。 造成 這 個 趨勢 有 幾 個 原因 , 一 是 產業 分工 , 附加 價值 鏈 被 拆分成 數 段 , 必須 上下游 合作 , 才 能 提供 完整 的 附加 價值 。 其 二 是 共享 資源 以 求 最 大 效應 , 例如 技術 授權 , 或是 近 幾 年 來 風行 的 開放 原始碼 ( Open Source Code ) , 或是 網路 運算 ( Grid Computing ) 。 其 三 是 在 今日 的 地球村 裡 , 世界 村民 遷徙 、 旅行 、 溝通 日益 頻繁 , 加上 前 兩 項 原因 , 標準 的 制定 和 介面 的 統一 , 不能 再 靠 過去 優勝劣敗 叢林 法則 產生出 實質 標準 ( de facto standard ) , 而 必須 仰仗 業界 主動 參與 訂定 而後 經過 全體 成員 認可 的 國際 標準 。 只有 合作 沒有 競爭 , 必然 阻礙 創新 與 突破 ; 只有 競爭 沒有 合作 , 恐 將 導致 混亂 和 資源 浪費 。 只 知 利 他 不 知 利己 , 難免 無法 持久 ; 只 知 利己 不 知 利他 , 人 與 人 之間 將 缺乏 互信 , 社會 難免 走向 兩極化 。 這 幾千 年 來 圍繞 著 哲學家 、 倫理學家 、 經濟學家 的 兩 對 命題 , 其實 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