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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他 ? 也 就 是 犧牲 自己 的 利益 以 成全 他人 的 利益 ? 在 另 一 種 名 之 為 公共財 的 博弈 實驗 ( public-goods experiment ) 中 , 學者 發現 有 二五% 的 參與 實驗 者 是 典型 的 自私 自利 者 , 完全 不 參與 對於 公共財 的 貢獻 , 只 享受 別人 對於 公共財 的 貢獻 ; 只有 少數 人 是 利他 者 , 無論 他人 如何 表現 , 他 始終如一 地 做出 貢獻 。 其他 多數 人 都 是 有 條件 附和 者 ( conditional consenter ) , 如果 別人 貢獻 , 他們 也 跟著 貢獻 ; 看到 他人 占 便宜 , 他們 也 跟著 占 便宜 ; 但是 當 博弈 規則 改變 , 占 便宜 者 受到 懲罰 時 , 他們 又 改變成 貢獻 者 。 簡化 的 博弈 跟 複雜 的 現實 環境 當然 不同 , 個人 性向 是否 能 充分 代表 組織 的 傾向 也 很 難 斷言 , 然而 組織 究竟 由 個人 所 組成 , 組織 與 組織 的 接觸 , 還是 透過 人 與 人 的 接觸 來 完成 , 組織 存在 的 目標 既 由 人 來 定義 , 組織 的 利益 與 個人 的 利益 基本 是 互生 的 關係 , 因此 兩 者 的 行為 模式 應當 有 相似 之 處 。 排他性 競爭 漸 衰 , 容他性 合作 漸 長 營利性 組織 既然 標榜 追求 利潤 , 它 的 本質 類似 一 個 理性 而 自私 的 個人 , 它 應該 像 自由 經濟 泰斗 米爾頓.傅利曼 ( Milton Friedman ) 的 倡言 : 「 商業 組織 唯一 的 社會 責任 就 是 在 不 犯法 、 不 欺騙 、 不 作弊 的 前提 下 , 動用 一切 可 運用 的 資源 來 增加 利潤 。 」 至於 其他 無助於 增加 利潤 的 社會 責任 , 本來 就 是 其他 非 營利 組織 的 社會 功能 。 然而 這樣 的 看法 , 用 今天 的 世界觀 來 看 , 似乎 頗 有 商榷 的 餘地 。 在 全球化 的 趨勢 下 , 企業 組織 已經 成為 超越 國家 邊界 的 超級 勢力 , 它 的 經濟 實力 大於 許多 國家 ( 例如 Wal-Mart 的 資產 在 全球 兩百 個 國家 中 可以 名列 前 四十 名 ) , 它 對 員工 的 影響力 與 約束力 ( 透過 經濟 誘因 , 如 工資 、 升遷 ) 超過 國家 對 其 公民 的 控制 ( 除了 人 可以 隨時 換 公司 , 卻 不能 輕易 換 國籍 ) , 再 加上 上下游 產業鏈 的 連結 及 連鎖 效應 , 企業 組織 的 社會 責任 當然 不能 止於 追求 利潤 。 即便 在 追求 利潤 這 一 目標 之下 , 排他性 競爭 的 力道 日漸 衰弱 , 容他性 合作 的 必要 卻 日益 高漲 。 造成 這 個 趨勢 有 幾 個 原因 , 一 是 產業 分工 , 附加 價值 鏈 被 拆分成 數 段 , 必須 上下游 合作 , 才 能 提供 完整 的 附加 價值 。 其 二 是 共享 資源 以 求 最 大 效應 , 例如 技術 授權 , 或是 近 幾 年 來 風行 的 開放 原始碼 ( Open Source Code ) , 或是 網路 運算 ( Grid Computing ) 。 其 三 是 在 今日 的 地球村 裡 , 世界 村民 遷徙 、 旅行 、 溝通 日益 頻繁 , 加上 前 兩 項 原因 , 標準 的 制定 和 介面 的 統一 , 不能 再 靠 過去 優勝劣敗 叢林 法則 產生出 實質 標準 ( de facto standard ) , 而 必須 仰仗 業界 主動 參與 訂定 而後 經過 全體 成員 認可 的 國際 標準 。 只有 合作 沒有 競爭 , 必然 阻礙 創新 與 突破 ; 只有 競爭 沒有 合作 , 恐 將 導致 混亂 和 資源 浪費 。 只 知 利 他 不 知 利己 , 難免 無法 持久 ; 只 知 利己 不 知 利他 , 人 與 人 之間 將 缺乏 互信 , 社會 難免 走向 兩極化 。 這 幾千 年 來 圍繞 著 哲學家 、 倫理學家 、 經濟學家 的 兩 對 命題 , 其實 不 是 一 個 取捨 的 問題 , 而是 權重 與 先後 的 抉擇 。 註 一 : 有 中譯本 《 合作 的 競化 》 , 大 塊 文化 出版 , 二○一○年 四月 。 冷眼 看 IP 智慧 財產 , 必須 在 保護 與 放任 之間 找到 適當 的 平衡點 。 保護 , 使 創新 者 有 足夠 的 經濟 誘因 , 鼓勵 持續 創作 或 發明 ; 放任 , 容許 新 知識 快速 擴散 , 激發 更多 的 創新 。 在 安全 、 利益 、 競爭力 的 名義 下 , 智慧 產權 終究 是 一 個 法律 經濟 的 議題 。 手機 失而復得 , 失主 喜出望外 , 這樣 的 故事 每 天 發生 上千 件 。 如果 這 支 手機 屬於 名人 , 裡面 又 有 私密 相片 , 第二 天 八卦 媒體 的 頭條 肯定 少不了 。 二○一○年 四月 , 一 支 遺失 的 手機 恰好 是 蘋果 公司 未 上市 的 4G i Phone , 結果 不但 上 了 科技 媒體 的 頭條 , 還 牽扯出 許多 法律 問題 。 蘋果 電腦 公司 保密 的 功夫 舉世聞名 , 不僅 對 外 守口如瓶 , 據說 內部 開會 也 要 互 簽 保密 協定 。 一 位 粗心 倒楣 的 蘋果 工程師 , 不 小心 把 外界 傳聞 已 久 的 4 G i Phone 遺落 在 酒吧 裡 , 對 整 天 跟蹤 蘋果 公司 未 上市 產品 消息 的 科技 狗仔隊 來 說 , 這 簡直 是 天下 掉下來 的 禮物 。 這 支 手機 輾轉 經手 , 被 專門 介紹 新 產品 的 《 Gizmodo 》 網 上 雜誌 花 了 五千 美元 買下 , 隨即 在 官網 刊出 圖文並茂 的 獨家 報導 ; 沒 兩 天 , 蘋果 公司 不但 要 回 了 這 支 手機 , 還 報警 申請 搜索狀 , 到 記者家 扣押 了 他 的 電腦 。 一 支 潘朵拉 手機 這 次 「 丟 機 事件 」 引發 的 法律 問題 , 包括 許多 層面 。 媒體 是否 可以 發表 偷竊 得來 的 新聞 ( 應該 不可以 , 但 《 Gizmodo 》 可以 辯護 它 並 不 知情 ) ? 媒體 可以 花錢 買 新聞 嗎 ( 《 紐約時報 》 說 , 他們 也 會 發表 同樣 的 新聞 , 但 不會 花 五千 美元 買 這 支 手機 ) ? 國家 權力 可否 搜索 新聞 記者 的 檔案 資料 ( 警方 馬上 澄清 : 他們 僅 扣押 電腦 , 並 未 查索 電腦 裡 的 資訊 ) ? 部落 格主 是否 具有 新聞 記者 身分 ( 有待 新 立法 或 新 詮釋 ) ? 所有 問題 , 都 指向 此 一 事件 的 關鍵點 : 這 支 遺失 的 手機 , 不 是 尋常 你我 天天 用 的 手機 , 失而復得 , 你我 沒有 任何 損失 ; 這 支 手機 的 價值 在於 它 擁有 的 資訊 , 一旦 被 公開 , 蘋果 公司 潘朵拉 盒子 裡 的 秘密 , 再 也 收 不 回來 了 。 智慧 財產權 (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) 是 知識 經濟 的 脊樑 , 不 尊重 智慧 財產權 , 知識 經濟 無法 站立 。 不只 民間 企業 把 發展 智慧 財產權 當成 增加 競爭力 的 利器 , 許多 先進 國家 也 視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為 發展 國家 經濟 的 重要 戰略 。 兩千 年 前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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