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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因為 內銷 工業 已經 發展到 了 飽和點 , 而且 還 有 剩餘 ,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如果 不 鼓勵 出口 , 一定 沒有 辦法 解決 國內 市場 飽和 的 問題 。 所以 獎勵 投資 條例 的 制定 是 很 大 的 轉變 , 一九六○年代 我國 的 工業 生產 因此 得以 轉變成 出口 導向 的 發展 型態 , 才 能 促進 我國 工業 蓬勃 發展 。 這 個 措施 適用 於 很多 企業 , 因為 在 台灣 生產 任何 產品 , 如果 只 求 內銷 而 不 外銷 , 就 不 容易 成功 。 實際 上 修法 要 經過 很多 程序 , 例如 牽涉 諸多 財稅 和 土地 方面 的 法律 , 這些 法律 分別 由 財政部 和 內政部 主管 , 內政部 部長 和 財政部 部長 雖然 很 清楚 , 可是 手下 的 幕僚 在 修訂 法案 的 時候 , 就 不一定 能 瞭解 這些 用意 , 而 那 時候 美援會 既 不能 干涉 , 也 無法 提供 意見 。 但是 美援會 感覺到 時機 緊迫 , 必須 儘快 修法 以 迅速 增加 外銷 , 不宜 再 耽誤 , 不能 依賴 美援 。 幸好 這 個 政策 獲得 老蔣 總統 的 支持 , 這樣一來 , 政策性 的 研究 成果 出來 之後 , 就 直接 進行 立法 作業 。 獎勵 投資 條例 的 適用 期間 是 十 年 , 剛好 是 一九六○年 到 一九七○年 。 到 了 一九七○年 的 時候 , 賦稅 改革 委員會 ( 註 13 ) 的 建議 被 接受 , 條文 修正 之後 , 照 修正 後 的 改革 條例 通過 。 此後 一再 延用 , 從 一九六○年 到 一九七○年 、 一九七○年 到 一九八○年 、 一九八○年 到 一九九○年 。 直到 郭婉容 擔任 財政部 部長 的 時候 , 她 不 贊成 用 減稅 免稅 的 方法 來 獎勵 投資 , 所以 主張 十 年 期限 已 滿 , 應該 廢除 獎勵 投資 條例 。 ( 註 14 ) 照說 獎勵 投資 條例 應該 由 一 個 不管 業務 的 、 負責 長期 經濟 發展 的 設計 單位 來 決定 , 不 應該 由 財政部 部長 決定 , 而且 財政部 決定 這 件 事 的 時候 , 應該 先 和 經濟部 商量 。 但 那時 她 沒有 和 經濟部 會商 , 就 用 很 簡單 的 手續 , 逕自 以 「 因 年限 期滿 」 為由 , 報到 行政院 , 經過 立法院 通過 , 予以 廢止 。 經濟部 ( 工業局 ) 因此 不得不 再 訂立 一 個 「 促進 產業 升級 條例 」 , 以 彌補 廢除 的 獎勵 投資 條例 。 促進 產業 升級 條例 的 內容 , 當然 已 將 美援 的 部分 排除 , 除此之外 , 還要 納入 其他 的 部分 , 經過 許多 的 努力 後 才 造成 另 一 個 新 的 局面 。 像 這 種 情況 的 發生 , 已 不 純粹 是 行政 機構 的 因素 所 促成 , 而 演變成人 的 因素 在 主導 。 郭婉容 最 不 贊成 的 是 五 年 免稅 的 辦法 , 後來 到 行政院 審查 時 , 我 把 亞洲 其他 國家 獎勵 年限 比 我們 長 的 情況 特別 和 她 溝通 , 那 時候 她 已經 到 行政院 擔任 政務 委員 , 負責 法案 審查 工作 。 當時 經濟部 是 由 政務 次長 楊世緘 主持 這 件 事 , ( 註 15 ) 我 向 他 說明 並 不 是 一定 要 減免 稅收 , 而是 我們 現在 爭取 的 投資 有 許多 是 從 國外 來 的 , 現在 新加坡 、 韓國 所 訂 的 條例 都 比 我們 優惠 , 我們 就 沒有 辦法 和 別 國 競爭 , 例如 新加坡 免稅 六 年 到 十 年 , 我們 只有 開工 之後 的 五 年 內 。 於是 楊世緘 同意 將 五 年 免稅 辦法 列進去 , 郭婉容 也 同意 了 。 當然 就 原則上 說起來 , 這 種 鼓勵 某些 特定 工業 發展 的 辦法 好像 有些 不妥 , 但是 別的 國家 對於 完全 以 出口 為主 的 工業 都 有 給予 優惠 , 我們 就 必須 提供 有利 國際 競爭 的 條件 才 行 。 【 注釋 】 註 1:一九五九年 八月 七日 晚間 至 八日 午後 二時 止 , 台灣 中南部 包括 新竹 、 苗栗 、 台中 ( 縣 、 市 ) 、 南投 、 彰化 、 雲林 、 嘉義 、 台南 ( 縣 、 市 ) 、 高雄 ( 縣 、 市 ) 、 屏東 等 地 發生 豪雨 , 累積 雨量 達 七百 至 一千 公釐 , 其中 苗栗 、 台中 ( 縣 、 市 ) 、 南投 、 彰化 、 雲林 、 嘉義 尤 為 嚴重 , 全 台 損失 總值 估計 約 新台幣 三十六億七千萬 元 , 稱為 八七 水災 。 一九五九年 八月 二十日 , 行政院 院會 決議 設置 水災 救濟 及 重建 小組 , 小組 成員 由 美援會 委員 、 農復會 委員 、 國防部 部長 、 副部長 、 內政 、 經濟 、 財政 、 交通 各 部 部長 、 行政院 政務 委員 、 行政院 主計長 等 代表 組成 , 行政院 院長 陳誠 擔任 召集人 ; 下 分 人力 、 物資 、 財務 三 組 , 分別 由 國防部 副部長 梁序昭 、 經濟部 部長 楊繼曾 、 財政部 部長 嚴家淦 擔任 召集人 , 美援會 秘書長 李國鼎 為 執行 秘書 , 八月 二十五日 小組 舉行 第一 次 會議 。 美援會 為 配合 政府 辦理 救濟 及 善後 事宜 , 另 成立 八七 水災 中美 聯合 善後 小組 , 由 美援會 、 台灣省 政府 ( 社會處 、 交通處 等 ) 、 內政部 、 農復會 、 美國 安全 分署 及 美國 大使館 代表 共同 組成 , 指定 李國鼎 擔任 召集人 , 美援會 第四 處 副處長 陶聲洋 擔任 該 小組 組長 。 一九六○年 十月 三十一日 , 李國鼎 、 陶聲洋 兩 人 因 重建 有功 , 分別 獲頒 三等 景星 勛章 、 參加 八七 水災 重建 工作 人員 獎章 。 參見 《 中央日報 》 , 一九五九年 八月 二十一日 , 一 版 ; 〈 行政院 水災 救濟 及 重建 小組 第一 次 會議 紀錄 〉 , 《 李國鼎 先生 多媒體 資料庫 》 , b00021005 ; 趙既昌 , 《 財經 生涯 五十 年 》 , 一一二 頁 ; 《 聯合報 》 , 一九六○年 十一月 、 十二月 報導 。 註 2:一九五九年 八月 三十一日 總統 頒布 緊急 處分 命令 , 適用 期間 自 同年 九月 一日 至 一九六○年 六月 三十日 止 。 行政院 依據 該 命令 開徵 水災 復興 建設 捐 , 並 配合 其他 措施 , 預計 可以 籌措 新台幣 十四億五千萬 元 , 用充 災區 救濟 及 重建 經費 ; 另外 , 美援 協助 支援 約 新台幣 五億 元 , 直接 協助 各 項 工程 。 參見 中國 租稅 研究會 、 財政部 賦稅 研究 小組 聯合 編印 , 《 中華民國 稅務 年鑑 》 ( 上 冊 ) , 2 - 17 - 36 ~ 2 - 17 - 44 頁 。 註 3 : 編 按 ︰ 根據 「 加速 經濟 發展 計劃 十九點 財經 改革 措施 五十年度 (一九六一) 總檢討 報告 」 , 軍方 變相 津貼 未 達 合理 價格 的 項目 , 有 鐵路 運費 、 公路 運費 、 軍糧 價款 、 軍用 油料 、 燃料 港口 費用 。 其中 除 公路 運費 五萬餘 元 由 國防部 在 軍費 預算 內 支付 , 以及 軍用 油料 單價 按 中美 同意 的 公式 計算 外 , 其餘 四 項 經費 合計 約 一億四千二百餘萬 元 , 增列 在 五十一年度 (一九六二) 各 公營 事業 預算 經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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