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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 28 ) 鄭彥棻 是 司法 行政部 部長 , 他 一定 是 從 法律 的 觀點 來 看 這 個 問題 , 看 條文 是否 符合 規定 , 尤其 在 那 時候 總動員法 一直 佔有 很 重要 的 地位 。 由於 勞工 就業 關係 整 個 國家 的 政治 社會 治安 , 因此 才 有 這 個 條例 。 我 的 看法 是 , 還是 應該 制定 廠礦 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, 因為 我們 是 以 出口 為 導向 的 經濟 , 產品 成本 低 , 銷售 良好 , 就 可以 出口 , 工廠 隨之 擴張 , 需要 增加 工人 。 但 產品 生產 太多 也 會 發生 問題 , 一旦 工廠 減產 , 雇主 想要 解雇 工人 又 很 困難 , 同時 工廠 必須 提高 生產力 , 因此 內政部 訂立 廠礦 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, 減少 用 過 多 低 效率 的 工人 , 也 是 根據 事實 需要 。 我 想 當時 台灣 一定 有 解雇 工人 的 必要 , 例如 產品 不 好 , 銷 不 出去 , 要 解雇 工人 ; 或 生產 過剩 影響到 工廠 業務 , 也 一定 要 解雇 工人 , 所以 內政部 需要 訂立 一 個 受雇 解雇 辦法 。 但是 資遣費 過 高 的 時候 , 資方 當然 吃不消 , 投資 小組 就 不得不 表明 他們 的 意見 。 基本 上 , 這 個 辦法 還是 兼顧到 經濟 發展 的 需要 , 訂得 還 算 滿意 。 廠礦 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適用 了 很 長 的 時期 , 直到 後來 勞動 基準法 通過 。 實在 說起來 , 勞基法 的 修訂 有 許多 不 是 很 合理 之 處 。 勞基法 的 通過 是 在 孫運璿 先生 擔任 行政院 院長 的 時候 , 孫 院長 請 俞國華 政務 委員 審查 , 但 俞 先生 對於 工廠 運作 情況 不 太 清楚 , 所 訂 的 很多 辦法 付諸 實施 之後 , 造成 雇主 的 負擔 過重 。 正 如 ( 一九九七年 八月 ) 剛 卸任 的 行政院 院長 連戰 自言 很 得意 全民 健康 保險 制度 是 他 建立 的 , 但 就 是 因為 全民 健康 保險 實施 得 太 倉促 了 , 完全 沒有 參考 別 國 的 經驗 就 貿然 實施 , 這 是 很 危險 的 。 據 我 所 知 , 日本 在 這 方面 的 辦法 曾經 前前後後 經過 不斷 的 修改 , 慢慢 修訂成 合理 的 辦法 。 最近 史丹福 大學 的 劉遵義 教授 和 我 談起 此 事 , 客觀 來 說 , 規範 勞資 關係 最 理想 的 還 是 新加坡 的 法案 , 新加坡 規定 勞工 受雇 的 時候 就 要 繳納 公積金 , 資方 也 要 繳交 公積金 , 做法 是 政府 推動 ( 社會 保險 ) 的 時候 , 適當 的 調整 兩者 公積金 的 比率 , 使 資方 有 能力 負擔 , 因此 勞資 雙方 關係 能夠 平衡 。 現在 新加坡 發展 得 比 我們 還要 好 , 因為 它 的 工資 較 高 , 就業 人才 素質 也 很 高 , 自己 人 才 不 夠 用 時 , 還 想要 從 國外 引進 。 我 完全 同意 他 的 意見 。 我 很 贊成 新加坡 的 公積金 制度 , 還 寫 了 文章 介紹 , 那 時候 我 請 財政部 錢幣司 司長 趙既昌 幫忙 推動 這 件 事 , 可惜 沒有 被 政府 採納 。 ( 註 29 ) 【 注釋 】 註 1: 政府 於 一九四九年 六月 十五日 實施 台幣 改革 , 在 「 台灣省幣制 改革 方案 」 中 規定 , 新台幣 對 外 的 匯率 , 以 美金 為準 , 新台幣 五 元 合 美金 一 元 。 這 個 單一 匯率 只有 實施 七.五 個 月 的 期間 , 即 改為 複式 匯率 , 五 元 的 官價 匯率 , 與 七.五 元 代購 公營 事業 結匯證 價格 , 兩 種 匯率 同時 運用 。嗣 後 , 又 改為 代購 公營 事業 結匯證 價格 , 及 美金 寄存證 價格 , 兩 種 匯率 同時 運用 。 一九五○年 七月 二十五日 , 將 代購 公營 事業 結匯證 及 美金 寄存證 辦法 取消 , 重新 規定 台灣 銀行 結匯證 價格 , 買進 為 一○.二五 元 , 賣出 為 一○.三五 元 , 所有 各 種 貨品 進口 及 出口 暨 匯出 入款 , 均 適用 之 , 又 復歸 於 單一 匯率 。 上述 單一 匯率 僅有 八 個 月 , 至 一九五一年 四月 金融 新 措施 開始 施行 , 迄至 一九五五年 二月 外貿會 成立 , 均 係 採用 複式 匯率 。 而且 一九五一年 十月 以後 設立 出口 補貼 專戶 , 對 許多 種 重要 項目 的 輸出 亦 給予 補貼 , 最 高 的 補貼率 為 二五% , 又 形成 很多 隱藏 匯率 。 參見 行政院 外匯 貿易 審議 委員會 編 , 《 外貿會 十四 年 》 , 台北 , 編者 , 一九六九年 , 69 - 79 頁 。 註 2:一九五八年 四月 十二日 , 行政院 公布 「 改進 外匯 貿易 方案 」 , 做為 當時 匯率 制度 改革 的 主體 。 將 當時 的 多元 複式 匯率 , 先 簡化為 二元複式 匯率 , 再 逐漸 達成 單一 匯率 。 第一 階段 簡化 匯率 的 情形 如次 : (一) 基本 匯率 : 以 過去 的 外匯 折算率 每 美元 合 新台幣 二四.七八 元 , 改為 基本 匯率 。 適用 範圍 , 為 甲 種 出口 物資 , 如 糖 、 米 、 鹽 等 ; 甲 種 進口 物資 , 肥料 、 黃豆 、 小麥 、 原棉 、 石油 、 重要 機械 等 ; 暨 政府 機關 辦理 公務 進口 公物 及 其 匯出 匯款 。 ( 二 ) 基本 匯率 加結 匯證 : 基本 匯率 二四.七八 元 , 加結 匯證 價格 一一.六○ 元 , 共 三六.三八 元 。 適用 範圍 , 為 乙 種 出口 及 進口 物資 , 即 不 屬於 甲 種出 進口 物資 以外 的 一般 物資 , 暨 民間 的 普通 匯出 匯款 及 匯入 匯款 。 總之 , 以 結匯證 的 運用 為 中心 , 使 匯率 能 發揮 其 價格 機能 , 隨 市場 的 供需 情況 , 自動 調節 其 價格 , 來 管理 外匯 貿易 , 以 減少 使用 行政 力量 的 措施 。 參見 行政院 外匯 貿易 審議 委員會 編, 《 外貿會 十四 年 》 , 94 - 95 頁 。 註 3:一九五八年 十一月 二十日 , 行政院 決議 進一步 實施 單一 匯率 。 其 推進 的 過程 如次 : (一) 以 三六.三八 元 為 單一 匯率 : 將 甲 乙 兩 種 進口 物資 合併為 一 種 , 暨 所有 政府 機關 及 民間 的 匯入款 及 匯出款 , 一律 適用 基本 匯率 二四.七八 元 加結 匯證 牌價 一一.六○ 元 , 共 為 三六.三八 元 的 實際 匯率 。 (二) 再 擴大 市價 結匯證 的 運用 。 (三) 台糖 公司 設置 出售 結匯 證牌價 。 (四) 以 結匯證 價格 代表 全部 匯率 : 一九五九年 八月 十日 規定 , 直接 以 三六.三八 元 改為 基本 匯率 。 (五) 台糖 公司 改訂 出售 結匯 證牌價 : 一九五九年 八月 十日 改為 代表 全部 實際 匯率 計算 , 新 牌價 為 四○.○三 元 。 (六) 市價 結匯證 再 擴大 運用 : 一九五九年 九月 規定 , 航空 事業 輪船 運費 及 電影 等 匯出 匯款 , 改為 附繳 結匯證 申請 。 美援 原棉 、 黃豆 、 小麥 等 進口 , 均 改以 結匯證 結匯 。 十月 間 又 規定 機器 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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