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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片 和 電影 從業 人員 從 殖民 時期 就 已經 開始 形塑 他們 的 事業 。 在 這 部分 , 我 將 檢視 五一六 軍事 政變 ( 1961. 5.16 ) 後 朴 政權 所 訂定 的 1962年 電影法 , 以及 在 他 十九 年 總統 任期 內 的 四 次 修訂 ( 在 朴正熙 被 暗殺 後 還 有 二 次 修訂 , 但是 為了 這 篇 論文 的 主要 目的 , 我 將 不會 討論 1985年 與 1987年 的 修訂 ) 。 在 分析 構成 原始 1962年 電影法 和 其 修訂 的 關鍵 元素 時 , 我 將 論證 朴 政府 的 電影 法規 挪用 1940年 的 「 朝影令 」 的 特點 , 就 如同 它 繼承 美軍 政府 和 李承晚 政府 的 理念 。 這些 特點 接著 因為 當時 市場 需求 和 政治 狀況 而 不得不 被 實施 。 而且 , 就算 在 電影法 與 朝鮮 電影 令 相符 的 那些 元素 之外 , 我們 仍然 可以 找到 許多 朴 政府 和 韓國 總督府 在 試圖 形塑 和 指揮 電影 產業 活動 上 的 密切 關聯 。 朴 時期 電影 政策 的 關鍵 特色 最初 的 電影法 是 在 朴政變 後 又 過 了 半 年 多 以後 的 1962年 1月 制定 的 , 這 是 從 1940年 「 朝影令 」 以來 第一 部 全面性 的 電影 管理 法規 ( 曹俊亨 , 2014 ) 。 11 __UNDEF__ 眾多 勾勒出來 的 措施 裡 , 最 引人注目 的 是 電影 檢查 和 管制 的 責任 再次 回到 公報部 。 大多數 案例 主要 的 裁定 者 是 公報部 長官 , 文教部 則 似乎 只 負責 為 實施 電影法 而 執行 一些 預備 措施 ( 〈 被 整頓 的 電影 〉 , 1961 ) , 並且 繼續 監督 電影 檢查 以外 的 電影 相關 事務 , 像是 在 1962年 支持 在 南韓 舉辦 第九 屆 亞洲 電影節 ( 〈 如何 迎接 亞洲 電影節 〉 , 1961 ) 。 1962年 電影法 所 規劃 的 基本 結構 令 公報部 可以 督導 下列 事項 :12 (一) 電影 製片商 、 進口商 和 出口商 必須 向 公報部 註冊 。 (二) 電影 製片商 必須 在 拍攝 之前 向 公報部 報告 電影 計畫 。 (三) 電影 進口商 要 進口 外片 時 , 必須 由 公報部 推薦 。 (四) 電影 映演商 必須 從 公報部 拿到 一 張 執照 。 (五) 公報部長 被 授權 可以 因為 詐欺 、 違反 執照 規定 和 其他 違反 電影法 規定 等 原因 吊銷 映演 執照 。 (六) 如果 電影 有 可能 妨礙 風化 或 其他 問題 時 , 公報部長 被 授權 可以 停止 或 中斷 電影 的 放映 。 電影 產業 這 個 最初 的 規範 結構 , 以及 朴政權 為了 施行 法律 而 在 奠定 基礎 上 所 採取 的 動作 , 讓 朴政權 得以 就 如何 繼續 控制 電影 製作 、 電影 內容 和 電影 進口 等 方面 有 了 指導 方針 。 但是 即便 電影法 尚未 實施 , 朴政權 ─ 就 像 日本 帝國 在 1930 年代 將 日本 電影 公司 集結成 三 間 主要 的 公司 那樣 ─ 早已 把 只 拍 過 不 到 十五 部 影片 的 電影 製片 組合 在一起 , 讓 他們 註冊成 一 家 電影 製作 公司 , 在 1961年 以前 把 七十二 家 不同 規模 的 電影 公司 「 整理 」 成 十六 家 ( 朴志娫 , 2005:193 ) , 這 個 手段 是 為了 有效 管控 及 公司化 。 因為 電影 公司 少一點 , 會 比較 好 管理 和 監督 , 而且 可以 解決 只 拍 一 部 電影 就 倒掉 的 假 公司 問題 。 在 這 回合 初步 合併 的 最後 ─ 朴志娫 將 之 形容 成為 實施 電影法 做 準備 ─ 只有 申相玉 的 「 申 電影 公司 」 能夠 註冊成 一 間 獨立 的 電影 公司 ( 朴志娫 , 2005:194 ) 。 電影法 的 導演 登記 制度 , 可以 看成 是 一 種 嚴密 監控 影片 生產 及 策略性 地 刺激 電影 部門 成長 的 作法 。 電影法 的 雛形 並 沒有 要求 要 有 公司 登記 的 先決 條件 , 但 隔年 (1963) 所 做 的 第一 次 修訂 卻 創造出 另 一 個 制度 , 制定出 產業 明確 的 標準 與 輪廓 , 藉由 制定 製片 公司 的 資格 要件 及 確實 登錄 合格 公司 , 而 去除 了 產業 中 的 「 渣滓 」 。 第一 次 修訂 的 電影法 要求 電影 製作 公司 ( 在 它們 向 公報部 註冊 之前 ) 要 具備 下列 條件 : 「 不 低於 35 毫米 規格 的 攝影 器材 、 燈光 器材 、 至少 兩百 坪 ( 大約 7,117 平方 英尺 ) 的 攝影棚 、 錄音 器材 , 以及 公司 專聘 的 電影 導演 、 演員 和 技術人員 」 ( 朴志娫 , 2005:195 ) 。 電影 製作 器材 和 技術 上 的 標準化 可以 追溯到 1940年代 「 朝影令 」 的 電影人 登記 。 當時 也 在 技術 從業 人員 可以 合法 註冊 「 執業 」 前 , 須 參與 一 項 技術 從業 人員 及 其 程度 / 專業 領域 的 調查 。 「 朝影令 」 的 資格 審查 過程 以 拍片 經驗 為主 , 而 朴 政權 的 法令 要求 電影 製作 公司 名下 需要 有 至少 十五 部 影片 。 在 電影法 第一 次 修訂 時 , 加上 了 電影 公司 必須 每 年 製作 至少 十五 部 影片 的 條款 , 雖然 後來 很 快 就 發現 這 個 規定 太過 繁重 , 沒有 電影 公司 可以 達成 此 項 規定 ( 就算 是 大型 的 「 申 電影 公司 」 也 達 不 到 ) 。 後來 每 次 的 電影法 修訂 , 都 會 調整 對 公司 在 經濟 規模 與 技術 標準 上 的 要求 , 通常 都 是 為 了 回應 電影人 的 抱怨 和 對 國內 電影 產業 可能 瓦解 的 擔憂 。 這些 在 產業 層次 上 對 電影 公司 活動 的 規定 , 在 1973年 的 第四 次 修訂 ( 一般 稱 之 為 「 維新 電影法 」 因為 它 在 1972年 10月 維新 宣言 之後 實施 ) 後 到 了 頂端 ─ 如同 維新 政權 一般 ─ 意味 著 電影 產業 面臨 強烈 且 嚴厲 的 管控 措施 , 這 是 我 認為 最 像 「 朝影令 」 的 地方 。 第四 次 修訂 涉及 創立 一 家 由 政府 出資 的 電影 公司 來 拍攝 國策 電影 、 從 電影 製作 登錄制 改成 電影 拍攝 許可制 ( 而且 恢復 對 製作 公司 要求 具備 嚴格 的 技術 和 資金 條件 ) , 以及 創立 一 家 發行 協會 以 進一步 處理 電影 發行 上 問題 ( 朴志娫 , 2005:225 - 30 ) 。 維新 電影法 與 維新 時期 普遍 的 統治 模式 一樣 , 也 施行 一些 由 政府 強烈 主導 、 嚴厲 注重 意識 形態 的 法規 , 有效 地 讓 獨立 電影人 無法 創作 影片 , 或 讓 新 的 電影 公司 無法 進入 市場 ( 朴志娫 , 2006:224 - 25 ) 。 除了 執行 導演 和 電影 工作 人員 必須 註冊 和 取得 執照 才能 拍片 的 措施 外 , 朴 政權 所 使用 的 最 大 、 也 確實 是 最 明確 的 「 籌碼 」 , 就 是 外片 進口權 。 說 外片 進口 事業 對 韓國 電影 產業 非常 重要 一點 也 不為過 , 不僅 因為 政府 使用 外片 進口權 作為 施力點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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