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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 的 政治 運作 推向 一 個 嶄新 的 階段 。 四 、 李登輝 先生 的 堅持 李登輝 在 一九八○年代 末期 開始 執政 之後 , 充份 掌握 了 那 次 的 「 憲法 時刻 」 , 逐步 推動 他 的 憲改 計畫 。 一九九一年 , 他 透過 首次 修憲 , 先 廢止 了 「 臨時 條款 」 , 解除 了 國民黨 建立 非常 體制 的 法律 根據 ; 接著 又 宣布 終止 「 動員戡亂時期 」 , 進而 落實 民主化 的 上 層 架構 , 包括 國會 的 全面 改選 和 改造 、 調整 政府 的 組織 、 賦予 地方 自治 的 法源 等 。 同時 確立 台灣 的 主體性 , 凝聚 台灣 命運 共同體 的 意識 。 依照 李登輝 的 想法 , 其實 這些 改革 措施 都 是 依照 一九九○年 當初 「 國是 會議 」 時 所 列出 的 議題 , 但是 國民黨 內 依舊 認為 「 黨 就 是 國 」 , 可以 說 「 黨國 體制 」 的 觀念 還是 根深蒂固 。 譬如 「 動員戡亂時期 」 的 說法 , 李登輝 認為 就 彷彿 是 統治 者 的 保護傘 和 護身符 , 藉 此 可以 用 各 種 方法 , 像 以 「 臨時 條款 」 凍結 憲法 部份 條文 , 永久 統治 台灣 , 如此 , 總統 可以 做到 老死 , 國會 也 不必 改選 , 這些 都 是 當時 既成 的 事實 。 他 決心 致力 改變 這 種 現象 , 包括 後來 廢除 人民 覺得 可怕 的 「 懲治 叛亂 條例 」 和 「 檢肅 匪諜 條例 」 , 修改 刑法 一百 條 , 讓 大家 有 真正 的 言論 自由 , 讓 人權 自由 獲得 確切 保障 。 又 譬如說 總統 選舉 方式 , 國民黨人 還是 認為 在 黨 內 選出 就 可以 了 , 何必 做出 可能 會 把 權力 交給 別的 政黨 的 事 ? 所以 黨 內 多數 人 主張 「 委任 直選 」 , 打算 沿襲 以前 國民大會 「 選舉人團 」 的 方式 , 有效 的 控制 候選人 的 提名 機制 , 在 既有 的 權力 結構 下 贏得 每 次 的 總統 大選 。 但是 李登輝 認為 這 是 舊 時代 的 思維 , 他 了 解到 現代 國家 的 理念 是 「 國民 主權 」 , 統治 者 應該 與 被 統治 者 合一 , 統治 者 的 權力 也 來自於 國民 的 授權 , 人民 才 是 總統 的 「 頭家 」 。 李登輝 相信 在 過去 十二 年 中 所 做 的 、 所 堅持 的 事情 , 簡而言之 , 就是 民主化 與 本土化 , 若是 沒有 老百姓 的 力量 支持 , 是 沒辦法 完全 實現 的 。 要 進行 改革 時 , 國民黨 內 反對 這 種 改革 方向 的 力量 很 大 , 在 國民大會 、 立法院 中 也 有 絕對 的 影響力 。 但是 推動 改革 的 最 大 力量 還 是 人民 的 聲音 , 他 甚至 認為 人民 的 聲音 是 當時 最 大 的 一 種 勉勵 , 很多 以 知識 份子 為 中心 的 民間 聲音 , 支持 他 在 立法 方面 、 修憲 方面 能 有所 改革 , 這 就 是 一九九五年 他 在 美國 康乃爾 大學 演講 時 所 強調 的 「 民 之 所 欲 , 長 在 我 心 」 。 他 也 認為 , 民主化 和 本土化 是 造成 台灣 改變 的 最 大 動力 , 民主化 就 是 讓 所有 的 老百姓 享有 權力 , 掌握 主權 , 因此 民主化 和 本土化 是 一致 的 , 兩 者 密不可分 。 所以 他 一直 堅持 , 民主化 必須 徹底 , 本土化 才 能 達成 , 台灣 這 片 土地 才 能 進一步 發展 。 而 只有 在 民主 自由 的 社會 中 , 社會 公義 、 思想 精神 的 改革 與 發展 才 有 可能 , 如果 沒有 政治 民主 , 司法 改革 、 教育 改革 就 不能 實現 。 在 李登輝 執政 的 十二 年 間 , 為了 推動 改革 , 裡裡外外 的 問題 可以 說 是 堆積如山 , 每 天 都 有 不同 的 鬥爭 與 對抗 , 只要 踏錯 一 步 , 改革 的 步調 都 會 打亂 。 所以 他 形容 當時 的 情況 好像 在 走 鋼索 一樣 的 危險 。 這樣 重大 徹底 的 改變 , 對 任何 一 個 特定 的 、 發展 中 的 政治 社會 而言 , 無疑 具有 「 憲政 革命 」 的 本質 , 而且 又 是 在 沒有 流血 的 狀態 下 完成 , 所以 也 是 另 一 種 珍貴 的 台灣 經驗 。 民主化 的 成果 所有 國家 的 權力 , 包括 統治 者 執政 的 權力 , 必須 來自 全體 國民 , 這 是 現代 民主 政治 「 國民 主權 」 的 基本 原理 。 所有 現代 國家 各 項 權力 的 運作 , 也 都 規範 在 該 國 的 憲法 條文 或者 憲政 慣例 中 , 所以 憲法 的 效力 也 必須 來自 全體 國民 的 認可 。 由 這 點 看來 , 一九四七年 公布 的 「 中華民國 憲法 」 , 乃 在 倉促 之間 由 政黨 協商 而 成 , 又 因為 隔年 制定 的 「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 條款 」 導致 部份 重要 條文 失效 , 始終 未 符合 台灣 全體 民眾 的 需求 ; 而 臨時 條款 構成 的 非常 體制 , 乃是 以 強人 意志 為 依歸 , 根本 和 以 「 國民 主權 」 為 基礎 的 民主 政治 背道而馳 。 李登輝 開啟 的 台灣 民主化 過程 , 主要 就是 在 落實 國民 主權 的 觀念 。 他 認識到 「 民主化 」 的 主體 是 人民 , 一 個 特定 社會 的 全體 人民 , 是否 認識 自己 國家 的 歷史 , 對 自己 生存 的 環境 和 有 何 感受 , 是否 支持 自己 國家 的 政策 走向 , 如何 推動 政經 制度 的 變遷 , 必須 透過 人民 的 自覺 , 凝結 主體 意識 和 主流 民意 , 以 作為 民主化 的 動力 。 他 就任 之後 , 先 是 初步 地 清理 憲政 體制 的 違章建築 , 繼而 以 台灣 全新 完整 的 民意 將 政治 上 層 結構 加以 法制化 , 進而 調整 政府 的 組織 , 改變 國民黨 的 體質 , 進行 歷史 的 平反 和 改善 人權 的 狀況 , 終於 使得 社會 更為 符合 公平 正義 的 原則 。 李登輝 推動 民主化 的 主要 成果 是 : 一 、 終結 黨國 威權 體制 終結 黨國 威權 體制 , 是 李登輝 初期 最 重要 的 憲政 成就 。 他 先 清理 了 台灣 憲政 體制 的 許多 違章建築 , 而 陸續 表現 在 憲政 方面 的 改革 , 包括 終結 萬 年 國會 、 完成 國會 全面 改選 、 宣布 廢止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 條款 、 開放 省市長 民選 、 完成 總統 全民 直選 、 國民大會 「 虛級化 」 等等 一 系列 措施 , 完成 了 和平 的 、 寧靜 的 憲政 變遷 。 一九九一年 四月 三十日 , 李登輝 宣布 廢止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 條款 , 擱置 不切實際 的 「 反攻 復國 」 的 責任 , 使 台灣 離開 國 、 共 內戰 的 糾葛 , 回歸 正常 的 的 憲政 發展 。 李登輝 認為 , 臨時 條款 的 內容 , 就 是 為 了 要 用 武力 來 對抗 中國 共產黨 , 所以 必須 實施 國家 總動員 的 體制 , 因而 間接 促成 軍事 的 獨裁 政權 , 形成 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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