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7,898 in text YL2014152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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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之 為害 於 政敵 , 實 遠 較 王權 之 為害 更深 更 遠 呢 。 記得 六十年代 美國 在 鬧 反 越戰 的 民運 期間 , 我 就 有 好多 造反派 的 美國 學生 , 燒掉 徵兵卡 , 逃往 加拿大 和 歐洲 。 當時 他們 再 未 想到 這 一 犯 「 法 」 行為 , 後患 無窮 。 十 年 二十 年 過去 了 , 他們 當年 叫罵 的 LBJ ( 詹森 總統 ) 早已 作古 , 他們 所 仇恨 的 戰爭 販子 麥納瑪拉 , 也 已 淚流滿面 , 懺悔前非 , 而 這些 當年 燒 卡 逃亡 的 小 革命 呢 , 則 犯法 的 紀錄 猶 在 。 除非 經過 現任 總統 的 特赦 , 否則 逃亡 在外 者 , 至今 仍 不能 回國 ; 流落 國內 者 , 當年 犯罪 紀錄 如 不 註銷 , 則 求職 無門 、 住房 無 所 、 結婚 無證 … … 。王 可以 死 , 而 法 不 死 , 如之奈何 ? 在 今日 大陸 魏京生 、 王丹諸 小友 都 早已 被 中共 捧為 國際 英雄 , 名揚 中外 , 可憐 我 當年 那些 革命 學生 ( 不 才 誤人子弟 , 當年 也 曾 大力 鼓勵 他們 勇敢 反 越戰 的 學生 ) , 今日 亦 偶 有 前來 敘舊 者 , 大半 都 已 是 于思滿腮 的 中年人 , 灰溜溜 無名無姓 , 慘不忍睹 也 。 與 中國 名 揚 四海 的 魏 、 王 兩 君 , 何 能 相提並論 哉 ? 兩兩 相比 , 這 也 就 說明 了 「 法治 」 之 可怖 , 和 無法無天 的 「 暴政 」 之 愚 不可 及 也 。 話 說 回頭 。 李光耀 之所以 能 打 美國人 屁股 , 告 趾高氣揚 而 胡說八道 的 美國 教授 的 誹謗狀 , 告得 那 惡少 灰頭土臉 , 夾尾 而 逃 者 , 無 他 , 以 其 人 之 道 , 還 治 其 人 之 身 而已 。 《 紐約時報 》 恨 得 老 李牙 癢癢 的 , 卻 不 敢 信口開河 。 它 如 評 李偶 一 溜 了 嘴 , 老李 告 它 一 狀 , 這 個 猶太 大 報 , 也 是 吃不了 兜 著 走 的 , 這 也 是 王不如法 之 一 例 吧 。 這 種 近乎 無賴 的 訟棍 作風 , 我國 古儒家 就 不能 接受 , 孔子 就 最 討厭 這 個 法 字 。 子 曰 : 「 道 之 以 政 , 齊 之 以 刑 , 民 免 而 無 恥 ; 道 之 以 德 , 齊 之 以 禮 , 有 恥 且 格 。 」 ( 《 論語 ‧ 為政 》 ) 格 就 是 正派 , 有 人 的 尊嚴 。 其實 我國 古 儒家 的 法理 觀念 , 也 只 自限於 王法 中 的 刑法 ( penal code ) 。 嚴刑 峻法 , 治亂 國用 重典 , 可以 防制 人民 犯法 。 如此 則 民 可 免 罪 , 而 失 其 自尊心 , 所以 儒家 主張 以 「 禮 」 代 「 法 」 。 孔子 的 烏托邦 便是 上下 貴賤 皆 從 禮 。 以 儒家 的 教條 來 「 化民成俗 」 , 搞 了 兩千多 年 , 這 就 是 我們 「 轉型 」 之前 古老 的 帝制 中國 了 : 在 這樣 的 中國 裡 , 一旦 把 孔家店 砸掉 了 , 又 沒 個 新 制度 來 代替 它 , 價值 觀念 變成 真空 狀態 , 老毛 的 和尚 打傘 , 就 在所難免 了 … … 。 此 不才 之所謂 「 轉型 現象 」 也 。 在 今後 的 香港 , 我們 既 不能 再 以 禮代法 , 我們 只有 把 兩千 年 前 顛倒 的 制度 , 再 顛倒過來 , 搞 它 個 上下 貴賤 皆 從 法 了 。 而 這 個 法 , 可 不 是 舊 中國 的 王法 ( 老 香港 的 《 大清律 》 ) , 更 不 是 馬列 之 法 或 老 殖民地 之 法 。 它 一定 要 兼顧 上 層 國家 的 安全 穩定 , 中層 的 社會 公安 和 契約 , 下 層 小民 最 基本 的 生存 權利 ( 人權 ) 。 在 大陸 上 做 不 到 , 在 香港 則 非 做到 不可 。 做到 了 , 那 就 把 社會 可能 的 動亂 , 釜底抽薪 , 天下 太平 ; 做 不 到 , 那 就 太 阿 倒持 , 在 強鄰 環伺 中 自造 亂源 了 。 香港 應 居 四 小龍 之 首 事實 上 , 在 香港 回歸 之前 , 四小龍 在 這 方面 都 早已 做到 了 , 只 是 四龍 各 有 其 制 , 外貌 相似 , 本質 不同 罷了 。 且 說 台灣 吧 , 它 今日 所 走 的 是 一 種 似是而非 的 美國 路線 , 但是 像 修憲 廢 省 這 種 大事 , 在 美制 中 它 的 違憲 與否 , 決定權 全 在 最高法院 。 今日 台灣 的 修憲 廢 省 , 卻 弄成 李 、 宋 兩 個 政客 在 對決 , 未 聞 最高法院 採取 任何 行動 , 亦 是 咄咄怪事 。 吾人 遠居 海外 , 或 因 資料 不足 而 少見多怪 。 若 所 怪 者 竟是 事實 , 那 就 不無 隱憂 了 。 蓋 台灣 今日 的 第二 共和 如 走上 歐洲 德國 、 法國 的 老路 , 那 將來 問題 也 是 很 嚴重 的 。 再說 殖民地 時代 的 香港 吧 , 它 那時 所 實行 的 法制 , 係 以 大英帝國 的 古老 的 不成 文法 ( British common law system ) 為 依歸 的 。 今日 香港 的 終審 法院 的 終審 程序 ( due process ) , 顯然 仍 以 英國 的 common law 的 程序 為 程序 , 而 香港 的 《 基本法 》 則 是 中國 法律 , 中 英 二 國 所 實行 的 是 兩 種 完全 不同 的 制度 , 如此 則 驢頭馬嘴 如何 相接 ? 鄧小平 當年 所謂 五十 年 不變 者 , 馬 照 跑 、 舞 照跳 , 常識 之 言 也 , 從 學理 制度 細說 從頭 , 則 從 學制 到 法制 , 無 往 而 不變 也 。 甚 矣 , 常識 之 誤人 也 , 所幸 今日 在 香港 執法 諸公 , 幾乎 是 清一色 的 前 英國 律師 , 吾 亦 知 其 無案 而 不可 接 也 。 驢頭馬 嘴云乎哉 ? 所以 香港 今後 五十 年 不變 者 , 馬 照 跑 、 舞 照跳 , 資本主義 之 基本 框架 也 。 框架 之內 , 從 學制 、 法制 開始 , 到 一般 的 衣食住行 , 勢將 無 一 不變 。 二十一世紀 之 香港 將 有 一 嶄新 的 香港 模式 出現 , 此 一 模式 如 自 英國 殖民地 蛻變成 今日 的 台北 , 弄得 議會 打架 、 黑金 當道 、 街 巷 臭爛 、 綁匪 橫行 , 那 就 是 個 天大 的 失敗 。 如此 , 則 董長官 就 應 拔掉 花翎 , 發配 新疆 , 永 不 敘用 。 下 一 世紀 的 香港 如 蛻變 ( 甚或 超過 ) 今日 的 新加坡 , 街巷 乾淨 、 道路 如洗 、 紅包 絕跡 、 秩序 井然 , 雖 貴 為 世界 金融 首府 , 大廈 如雲 , 而 貧民 人人 有 公寓 可 住 , 全 市 無 「 哈林區 」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