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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 國 之 歡心 」 。 (二) 對 「 東南 互保 運動 」 中 各 地 疆臣大吏 的 行為 不予 追究 。 (三) 重申 變法 主張 , 讓 全 國 相信 這 次 變法 是 真 要 改弦更張 , 儘管 如此 , 各 地 及 中央 官員 條陳建言 的 還是 不 多 。 光緒 二十七年 三月 初三日 , 清廷 為 推動 變法 , 下令 成立 督辦 政務處 , 「 派慶 親 王奕劻 、 大學士 李鴻章 、 榮祿 、 崑岡 、 王文韶 、 戶部 尚書鹿傳霖 為 督辦 政務 大臣 , 劉坤一 、 張之洞 亦 著遙 為 參預 , 各 該 王 大臣 等 , 於 一切 因革 事宜 , 務 當 和衷 商榷 , 悉心 評議 , 次第 奏聞 。 … … 回 鑾 後 , 切實 頒行 ,示 天下 以 必 信 必 果 , 無 黨 無 偏 之 意 。 」 從 以上 任命 的 官員 來 看 , 可謂 一時之選 , 而且 兼顧到 中央 與 地方 。 在 設立 督辦 政務處 的 同時 , 清廷 又 公布 了 一 份 政務處 開辦 條議 , 如 人員 組成 、 職責 所在 、 工作 細則 、 變法 大綱 、 實施 意見 、 改革 決心 等等 , 表明 清廷 確實 有意 變法 。 不過 , 這 份 條議 也 顯示 了 當時 人 對 西洋 政治 制度 的 了解 僅 屬 表觀 性質 , 還 不 夠 真正 地 深入 , 同時 , 「 中學 為 體 」 的 傳統 心態 仍 未 去除 。 當然 平心而論 , 條議 已經 可以 代表 清廷 的 變法 宣言 了 , 可以 讓 臣民 們 減低 不少 疑慮 , 結束 觀望 的 心態 。 由於 清廷 表達 了 變法 的 若干 誠意 , 三月 初七日 , 山東 巡撫 袁世凱 首先 提出 了 新政 意見 十 條 , 重點 有 充實 武備 、 改進 財政 、 開通 民智 、 遞減 歲科鄉 試取 中 名額 、 增設 實學 、 派遣 遊學 等等 。 五 、 六月 間 , 兩 江 總督 劉坤一 、 湖廣 總督 張之洞 聯名 會奏 三 次 , 內容 全 是 關乎 變法 改制 的 , 當時 人 稱為 「 江楚 會奏 變法 三 摺 」 。 第一 摺 上 於 光緒 二十七年 五月 二十七日 , 就興 學育 才 提出 四 項 建議 , 計有 設 文武 學堂 、 酌改 文科 、 停 罷武科 、 獎勵 遊學 等 。 奏摺 最後 還 說 : 「 此 四 條 , 為 求 才 圖 治 之 首 務 。 」 四 者 可以 互相 貫通 , 互相 補益 。 並 呼籲 「 揆之 今日 時勢 , 倖無可倖 , 緩 無可 緩 」 , 懇請 朝廷 決意 施行 。 第二 摺進 呈 於 六月 初四日 , 就 整頓 清朝 吏治 、 軍事 、 司法 及 八旗 生計 四 方面 , 提出 十二 項 建議 , 計有 崇節儉 、 破 常格 、 停 捐納 、 課官 重祿 、 去 書吏 、 去 差役 、 恤刑獄 、 改選法 、 籌 八旗 生計 、 裁屯衛 、 裁綠營 、 簡文法 等 。 劉坤一 與 張之洞 還 在 奏摺 上 強調 說 這 十二 項 「 皆 中國 積弱不振 之 故 , 而 尤 為 外國 指摘 詬病 之 端 」 , 他們 請求 政府 先 將 這些 弊端 一律 翦除 , 以 固 人心 , 禦 外侮 。 第三 摺 上 呈 的 時間 是 六月 初五日 , 就 採用 西法 提出 十一 項 建議 , 計有 廣派 遊歷 、 練 外國操 、 廣 軍實 、 修 農政 、 勸 工藝 、 定礦律 路律 商律 交涉 刑律 、 用 銀元 、 行印花稅 、 推行 郵政 、 官收 洋藥 ( 按 : 即 鴉片 專賣 ) 、 多 譯 東西 各 國書 等 。 這些 建議 有些 已經 在 施行 了 , 劉 、 張 只 特別 重申 而已 。 「 江楚 會奏 變法 三 摺 」 到達 西安 後 , 八月 二十日 , 光緒帝 的 上諭 與 慈禧 的 懿旨 同時 頒降 , 他們 都 肯定 劉 、 張 的 建議 , 並 說 「 整頓 中 法 , 仿行 西法 各 條 , 事 多 可行 」 , 命督辦 政務處 按照 三 摺 內容 , 「 隨時 設法 , 擇要 舉辦 」 。 帝后 的 變法 態度 , 在 當時 真 給 人 有 耳目一新 的 感覺 。 從 光緒 二十七年 三月 到 光緒 三十一年 十一月 , 近 五 年 之間 , 清廷 在 革新 官制 、 吏制 與 法律 方面 發布 了 不少 命令 , 重要 的 有 : (1) 設立 督辦 政務處 。 (2) 改 總理 各 國 事務 衙門 為 外務部 。 (3) 設立 商部 , 路礦 總局 併入 。 (4) 設立 練兵處 。 (5) 設立 巡警部 。 __UNDEF__ (6) 設立 學部 。 (7) 裁汰 衙門 胥吏 、 差役 。 (8) 停止 捐納 買官 。 (9) 裁汰 河東 河道 總督 。 (10) 歸併 詹事府 於 翰林院 。 (11) 裁撤 湖北 、 雲南 巡撫 。 (12) 裁撤 廣東 巡撫 。 (13) 各 省 綠營 防勇 酌裁 人數 。 __UNDEF__ (14) 各 省 籌設 武備 學堂 。 (15) 命鐵良 等 辦理 京旗 練 兵事 。 (16) 命遊 學生 返國 聽候 錄用 。 (17) 廢 八股文 , 改試 策論 。 (18) 改 書院 於 省城 設 大學堂 。 (19) 命 各 省 選派 學生 出國 留學 。 __UNDEF__ (20) 頒布 學堂 章程 。 (21) 頒布 《 商會 簡明 章程 》 。 (22) 頒布 《 大清 商律 》 。 (23) 頒布 《 公司 註冊 章程 》 。 (24) 頒布 《 礦務 章程 》 。 (25) 修改 《 大清 律例 》 。 從 以上 改革 的 項目 看來 , 正 如 清史 前輩 學者 蕭一山 在 他 的 《 清代 通史 》 中 所 說 的 : 慈禧 新政 「 似較 戊戌百日 維新 時 所 舉 之 條目 為 多 , 其實 全 未 出光緒帝 當時 變法 之 範圍 , 更 未 出 劉坤一 、 張之洞 所 建議 之 範圍 , 不 過分 一 事 為 數 詔 , 延 百 日 為 五 年 而已 」 。 事實 上 , 同 時代人 黃遵憲 早 就 作 如下 的 評論 了 : 「 今 回鑾 將 一 年 , 所 用 之 人 , 所 治 之 事 , 所 搜括 之 款 , 所 娛樂 之 具 , 所 敷衍 之 策 , 比 前 又 甚焉 。 展轉 遷延 ,卒 歸於 絕望 , 然後 乃 知 變法 之 詔 , 第 為 避禍 全 生 , 徒 以 之 媚 外人 而 騙 吾 民 也 。 」 慈禧 新政 既然 是 遷延 應付 的 手段 , 媚 外國 、 騙 人民 的 一 種 宣傳 , 而 其 本旨 卻 在 繼續 維持 大 清朝 統治 、 維持 慈禧 她 個人 的 地位 與 權力 。 因而 有識之士 便 紛紛 作 更 大 更多 的 要求 。 有 人 要 變更 國體 , 改行 立憲 ; 有 人 則 主張 革命 , 乾脆 推翻 清朝 , 建立 民國 了 。 光緒 三十二年 七月 十三日 ( 西曆 一九○六年 九月 一日 ) , 迫於 內外 交加 的 壓力 , 清 政府 宣布 預備 立憲 。 首先 改革 官制 , 明定 責任 。 次定 更張 , 並 將 各 項 法律 詳加 釐定 ; 而 又 廣興 教育 、 清理 財政 、 整飭 武備 、 普設 巡警 , 使 紳民 普悉 國政 , 以為 預備 立憲 之 基礎 。 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