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喜事 一律 要 舉行 相應 的 禮儀 , 不會 的 可以 派 有關 官員 來 指導 。 基本 禮儀 分為 五 種 , 去 參看 將要 制定 完成 的 《 周禮 》 。 我們 魯國 要 先行 一 步 , 爭 做 精神 文明 大國 ! 一 天 , 某 甲 在 路 上 遇見 乙 。 甲 呵呵 笑 著 上去 拍 乙 的 肩膀 , 乙 連忙 表情 和 敬作 了 一 揖 。 甲 說 : 「 咋 了 ? 幾 天 沒 見 , 想 做 城 裏 人 了 ? 」 乙 一 笑 , 曰 : 「 非也 , 此 乃 禮 也 。 禮 之 不 存 , 人 將 不 人 。 」 聊 公 先生 走上前 去 , 問 : 「 二 位 覺得 哪 種 生活 好 一點 ? 」 某 甲 哈哈 大笑 , 說 : 「 當然 是 咱 的 生活樂 和 ! 每 天 打魚 , 到 市場 上 賣 , 老婆 在 家 織布 , 生活 富足 , 老婆 孩子 熱 炕頭 , 比 以前 飢 一 頓 飽 一 頓 強 多 啦 ! 」 乙 說 : 「 以前 不 知 禮 , 過 得 渾渾噩噩 。 如今 知 了 禮 , 每 日 修身 養德 , 夫妻 相敬如賓 , 上下 尊卑 有分 , 長幼 和睦 , 確實 很 好 。 」 聊公 也 不再 打擾 元宏 , 轉身 告辭 。 忽然 想到 些 什麼 , 回眸 一 笑 : 「 你 的 『 漢化 』 , 也許 對 鮮卑族 未必 是 件 好事 , 因為 鮮卑族 正在 慢慢 從 歷史 上 消失 ; 不過 你 的 『 化漢 』 , 對於 華夏 民族 倒是 一 件 好事 。 」 「 化漢 ? 」 聊 公 回 轉頭 來 , 邁步 出宮 : 「 不要 以為 你 僅僅 改造 了 鮮卑 , 你 也 改造 了 漢人 。 《 北魏律 》 , 也許 是 你 脫 胡入漢 的 最 大 成果 , 也 是 鮮卑族 對 中華 法系 最 大 的 制度 貢獻 吧 ! 」 西元 四九五年 , 由 北魏 孝文帝 元宏 親自 主持 、 律學 專家 常景 等 著手 制定 的 《 北魏律 》 撰成 頒布 。 《 北魏律 》 共計 二十 篇 , 是 南北朝 時期 第一 部 具有 重大 突破 的 律典 , 具體 內容 下 一 節 會 講到 。 這 部 律典 被 後世 譽為 「 華夏 刑律 不祧 之 正統 」 。 西元 四九九年 , 一生 致力 於 漢化 的 元宏 病逝 , 時年 三十三 歲 。 以 孝文帝 改革為 分水嶺 , 漢化 後 的 鮮卑人 完全 喪失 了 草原 民族 的 性格 與 勇武 。 西元 五三四年 , 北魏 分裂為 東魏 與 西魏 , 不久 又 分別 被 北齊 與 北周 所 取代 。 北魏 正式 壽終正寢 。 蓋棺論 未定 ,功 過 後人評 。 元宏 生前 沒有 來得及 思考 的 問題 , 我們 是 有餘暇來 替 他 想 明白 的 。 南北朝 的 法律 世界 南北朝 時期 , 出現 了 許多 具有 特色 的 法律 制度 。 為 了 便於 說明 , 我們 又 要 請出 某 甲 同志 啦 。 第一 個 有 特色 的 制度 , 是 《 北魏律 》 裏 規定 的 「 存留 養親 」 。 什麼 叫 存留養親 呢 ? 舉 個 例子 。 比如 某 甲 在 外面 蓄意 殺害 了 張三 ( 某 甲 : 嘿嘿 , 終於 報仇 了 ! ) , 被 官府 抓獲 。 按理 毫無 疑問 是 個 死罪 , 但是 官府 派 人 到 某 甲 家 裏 一 調查 , 某 甲 的 爸爸 老 某 甲 已經 七十多 歲 了 , 並且 只有 某 甲 這麼 一 個 獨子 , 除此之外 家 裏 再 也 沒有 男性 成年 家屬 。 那麼 官府 就 可以 奏請 皇上法外 開恩 。 皇上 接到 司法官 的 奏請 , 查明 事實 , 一般 就 免除 某 甲 的 死罪 , 讓 他 回家 贍養 老 父親 , 為 老 某 甲 養老 送終 。 在 這 過程 中 , 估計 官府 也 是 要 對 某 甲 監視 居住 的 , 不會 允許 他 隨便 亂跑 。 死罪 可 免 , 活罪 難逃 。 等 老 某 甲 死 後 , 官府 才 對 某 甲 實施 流刑 。 這 種 制度 , 一方面 可以 讓 當時 社會 保障 制度 還 不 健全 的 政府 減輕 養老 壓力 , 做到 儒家 所 提倡 的 「 老 有所 養 」 , 另一方面 也 是 對 孝道 的 一 種 制度 提倡 。 可以 想見 , 某 甲 被 免除 死罪 之後 , 一定 會 盡心 竭力 贍養 老 某 甲 , 每 天 好吃 好喝 供 著 , 燒香 拜佛 求 老 某 甲 晚 一點 歸 天 。 假如 老某 甲 活 上 那麼 兩百 歲 , 某 甲 就 可以 連 後面 的 流刑 也 一塊兒 免 啦 。 這 種 「 存留 養親 」 的 制度 一直 被 保留下來 , 沿用到 清朝 , 在 當時 叫 「 留養 承嗣 」 。 清朝 實行 秋審 制度 , 在 秋審 的 時候 把 全 國 的 死刑犯 分為 實 、 緩 、 矜 、 留 四 本 , 分別 處理 , 後面 會 詳細 解釋 。 其中 的 「 留 」 , 就 是 指 留養 承嗣 。 清朝 有 一 個 案子 很 有意思 , 我們 可以 來 看 一下 : 山西 人 某 甲 毆傷 張三 致死 , 按律 應 判 死刑 。 審理 後 發現 , 某 甲 的 母親 老某 乙 已經 七十一 歲 高壽 , 適用 留養 承嗣 。 但是 進一步 調查 , 才 知道 : 老某 乙 年輕 時候 風流 成 性 , 人稱 「 氣死 金蓮 」 。 某 甲 並非 老某 乙 的 婚生子 , 而是 其 通姦 所 生 。 山西司 犯 了 難 , 向 刑部 請示 : 「 這 種 情況 , 能不能 留養 承嗣 啊 ? 」 刑部 查閱 歷年 的 案例 , 發現 此 前 有 過 兩 個 涉及 私生子 是否 留養 承嗣 的 判例 , 一 個 不准 , 一 個 准 。 刑部 經過 商酌 , 批覆 : 「 根據 『 援近例 不 援 遠例 』 與 『 哀矜 』 原則 , 准予 留養 承嗣 。 今後 類似 案例 , 一律 參照 本 批 覆 執行 。 」 第二 個 有 特色 的 制度 , 是 《 北齊律 》 的 「 重罪 十 條 」 。 重罪 十 條 裏面 的 重罪 , 歷朝 歷代 都 有 過 相關 規定 , 比如 不孝 , 傳說 早 在 夏朝 就 已經 確立 為 最 嚴重 的 犯罪 之 一 。 但是 , 直到 《 北齊律 》 才 正式 提煉出 這 「 重罪 十 條 」 , 分別 是 : 反逆 、 大逆 、 叛 、 降 、 惡逆 、 不道 、 不敬 、 不孝 、 不義 、 內亂 。 這 個 提煉 , 是 立法 技術 的 一 項 重大 突破 。 在 《 名例律 》 中 直接 規定 此 十 條 重罪 不 適用 八 議 論贖 等 各 種 特權 , 不得 減免 罪刑 , 不 享受 赦免 , 這 也 是 前面 所 說 的 一 種 提取 公因式 的 立法 技術 。 重罪 十 條 , 在 後世 經過 修訂 , 被 隋律 、 唐律 所 沿襲 , 稱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