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攔阻 毆打 情事 , 已 屬 荒謬 , 該 衙門 擬 以 玉林 從 重發 往 吉林 充當 苦差 , 祥福 從 重發 往 駐防 當差 ,覺 羅忠和 從 重折圈 三 年 , 並 將 岳林 請 旨交部 議處 。 自 係 照例 辦理 。 惟 此 次 李三順 賚送 賞件 , 於 該 護軍 等 盤查 攔阻 , 業經 告知 奉有 懿旨 , 仍 敢 抗違 不 遵 , 藐玩 已 極 , 若非 格外 嚴辦 , 不足以 示 嚴懲 。 玉林 、 祥福 均 著革 去 護軍 , 銷除 本身 旗籍 , 發往 黑龍江 充當 苦差 , 遇赦 不赦 。 忠和 著革 去 護軍 , 改為 圈禁 五 年 , 均 著 照 擬 枷號 加責 。 護軍 統領 岳林 著 再交部 嚴加 議處 。 對 此 一 諭旨 加重 嚴懲 護軍 , 一 士 評為 : 對 護軍 不惜 格外 重處 , 而 於 奄人 ( 太監 ) 之 違例 , 不 置 一 詞 。 此 諭 既 頒 , 聞 者 駭然 , 以 其 長奄 人 之 氣焰 , 流弊 至 大 也 。 為了 釐清 護軍 的 責任 和 人員 出入 的 規範 , 需要 先 了解 有關 紫禁城 的 門禁 情況 。 紫禁城 的 城門 一共 四 座 : 正南門 叫 午門 , 正北門 叫 神武門 , 東門 叫 東華門 , 西門 叫 西華門 。 城牆 環繞 著 一 條 護城河 。 紫禁城 因 是 皇家 重地 , 各 門 及 宮 內 的 宿衛 值班 都 要 由 重臣 擔任 , 八旗 都統 、 副都統 都 要 輪換進 宮宿 衛值班 。 值班 宿衛 以 王公 大臣 為 統領 , 其 下 則 有 護軍 統領 、 護軍 參領 及 護軍 實際 負責 守衛 。 掌管 各 門 鎖鑰 的 , 為 司鑰 長 , 在 皇帝 親領 的 正黃 、 鑲黃 和 正白 三 旗 內 選 人 擔任 。 平時 進出 宮門 , 要 憑 門籍 。 門籍 上 寫 著 各人 的 官爵 級別 、 姓名 , 在 所 經 之 門 各 放 一 份 , 以 備 檢查 核對 。 禁城 各 門 除了 由 護軍 守衛 外 , 又 在 各 門 陳列 弓矢 、 長槍 等 兵器 。 除了 兵器 以外 , 每 個 城門 並 設有 二 根 紅杖 , 派 二 名 護軍 輪班 扶執 紅杖 , 坐 在 門下 , 親王 以次 的 官員 經 城門 出入 時 也 不用 起立 。 他 的 任務 是 看到 有 人 不 報 官銜 姓名 擅自 入宮 者 , 就 以 紅杖 撻擊 , 以 示 警誡 。 早期 太監 出入 , 必須 有 敬事房 發給 類似 通行證 般 的 木牌 , 各 門 才 能 放行 。 嘉慶 朝 林清 闖入 宮 中 行刺案 發生 後 , 更 加強 紫禁城 的 門禁 , 定為 律例 : 「 內監 並 奉御 內使 , 凡 遇出 外 , 各 門官 須 收留 本人 隨身 關防 牌面 , 於 簿 上 印記 姓名 及 牌面 號碼 , 明白 附寫 前去 某 處 , 幹辦 何 事 。 其 門官 與 守衛 護軍 , 搜檢 週身 別 無 夾帶 ,方 許放行 。 回還 亦 一律 搜檢 , 以 憑 逐月 稽考 出外 次數 , 以防 弊端 。 如 有 不服 搜檢 者 , 杖 一百 , 發 附近 充軍 ; 門官 及 守護 官軍 失於 搜檢 者 , 與 犯人 同罪 。 」 除了 對 太監 出入 禁宮 有 上述 嚴格 的 管理 辦法 , 訂為 律例 , 一體 遵行 外 , 清高宗純 皇帝 還 在 乾隆 六年 (一七四一) 親頒 諭旨 , 規定 太妃 、 母妃 、 皇后 各 守 分際 , 不得 將 宮 中 的 東西 送往 本家 ; 其 本家 的 東西 , 也 不許 向 宮 內 傳送 。 以上 所 錄 , 均 屬 宮 中 律例 , 甚至 是 「 祖制 」 , 大清 歷朝 均 無 人 敢 予 碰觸 。 沒想到 慈禧 太后 竟然 認為 理所當然 的 一一 加以 衝擊 和 突破 。 在 上 者 如此 , 做 臣子 的 又 如何 呢 ? 且 來 看 全 案 繼續 的 發展 。 王照 ( 字 小航 ) 作 《 方家園 紀事詩 》 , 其 有關 「 庚辰 午門案 」 附記 云 : 慈禧 遣閹人 赴 醇 王府 , 出午門 。 凡 閹人 出入 例 由 旁門 , 不得 由 午門 , 值日 護軍 依 例 阻 之 , 閹 恃勢 用武 , 護軍 不 讓 。 閹歸 告 慈禧 , 謂 護軍 毆罵 。時 慈禧 在 病 中 , 遣 人 請 慈安 臨 其 宮 , 哭訴 被 人 欺侮 , 謂 不 殺 此 護軍 則 妹 不 願 復活 。 慈安憐 而 允 之 ,立 交刑部 , 並面 諭 南 書房 行走 之 刑部 尚書 潘祖蔭 , 必 擬 以 斬決 。 祖蔭 到署 傳旨 , 訊得 實情 , 護軍 無罪 。 秋審處 坐辦 四 員 、 提調 四 員 , 皆 選 自 各 司 最 精於 法律 者 也 ( 時刑署 中 有 「 八 大 聖人 」 之 稱 ) 。 同 謂 : 交部 即 應 依法 ; 倘 太后 必 欲 殺 之 , 則 自殺 之 耳 ! 本部 不 敢 與聞 。 祖蔭本剛正 , 即 以 司官 之 言 覆奏 。 慈安 轉告 慈禧 , 慈禧 大怒 , 力疾 召見 祖蔭 , 斥 其 無 良心 , 潑辣 哭叫 , 捶床村 罵 。 祖蔭 回署 , 對 司官 痛哭 。 於是 曲法 擬流 ( 充軍 ) 。 自是 閹人 攜帶 他人 , 隨意 出入 , 概 無 門禁 。 又 , 林紓 《 鐵笛亭 瑣記 》 亦 載 同 一 事件 : … … 三順 不 聽檢 , 遂 鬨鬩久之 。 三 順 置 盒 於 地 , 奔奏 太后 , 言 守門 護軍 不 聽出 。 孝欽 適病 , 大怒 而 哭 。 慈安 來 省 , 問狀 , 孝欽 曰 : 吾 病 未 死 , 而 護 軍目中 已 無我 矣 ! 慈安 曰 : 吾 必 殺 此 護軍 ! 於是 降旨 盡取 護軍 下獄 。 刑 曹 據 祖制 上 陳 , 言 門禁 應 爾 , 不宜 殺 ! 慈安 曰 : 何謂 祖制 ? 我 死 後 非 爾祖 耶 ! 必 殺 。 於是 諫垣 爭口疏言 : 皇帝孝 , 故 治護 軍 宜 嚴 ; 太后慈 , 應 格外 加恩 , 以 廣皇任 , 以 彰聖 孝云云 。 疏留 中 三 日 , 始 以 懿旨 赦護軍 , 杖 三順 三十 。 兩 庶子 抗章 「 附子 」 奏效 本案 自 八月 二十日 ( 一八八○年 九月 二十四日 ) 發生 , 一直 糾纏 到 十二月 初七日 ( 一八八一年 一月 六日 ) , 兩 宮 太后 懿旨 在 輿論 壓力 下 , 改定 罪名 , 將 護軍罪 減輕 , 並且 對 肇事 的 太監 加以 懲處 , 才 告 結案 。 就 這 道 懿旨 的 內容 來 說 , 不但 對 護軍 統領 岳林 「 免 其 再行 交部 嚴議 」 , 並 將 原旨 嚴懲 有關 之 護軍 , 都 分別 減刑 ; 反而 將 「 太監 李三 順 著 交慎 刑司 責打 三十 大 板 , 首領 太監 劉玉祥 罰去 月銀 六 個 月 」 。 處罰 雖 不 稱重 , 但 與 當初 慈禧 太后 護短 , 完全 歸罪於 護軍 , 就 她 的 個性 來 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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