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── 正 如 「 殺安 三 人 組 」 之前 設想 的 一樣 。 第二 種 說法 是 丁寶楨 奏報 到達 時 被 慈禧 看到 了 。 慈禧 大吃一驚 , 可 安德海 罪狀 確鑿 慈禧 一時 不 知道 怎麼 搭救 , 只好 同 慈安 、 同治 一起 召見 奕訢 等 大臣 商量 辦法 。 結果 , 同治 說 自己 沒有 派遣 太監 出去 採辦 龍袍 , 慈安 接著 說 祖制 嚴禁 太監 私自 出京 , 奕訢 就 要求 按照 規定 將 安德 海 殺無赦 。 大臣 們 也 紛紛 贊同 。 慈禧 被 孤立 了 , 不得不 同意 處決 安德海 。 如果說 慈禧 對 處決 安德海 的 命令 一無所知 , 肯定 是 不 符合 情理 的 。 她 執掌 朝政 多 年 , 不可能 錯過 任何 朝堂 上 的 政治 訊息 。 最 大 的 可能 是 慈禧 知道 了 安德海 遇險 , 雖然 有心 搭救 卻 無力 回天 了 。 首先 , 安德海 「 私自 出京 」 這 條 最 要命 的 罪行 , 單 憑 慈禧 一 個 人 無法 為 他 洗刷 。 當初 慈禧 疏於 防備 , 沒有 給 安德海 正式 的 任命 、 沒有 經過 朝廷 手續 , 更 沒有 得到 同治 皇帝 的 詔書 。 現在 同治 、 慈安 都 否認 曾 派 安德海 出去 採辦 龍袍 , 慈禧 不可能 在 朝堂 之上 批駁 慈安 和 同治 的 說法 。 第二 , 安德海 其他 罪行 累累 。 沿途 僭越 之 舉 、 擾民 之 事 、 中飽 私囊 和 囂張 氣焰 , 人 所 共知 , 難以 否認 。 丁寶楨 還 從 安德海 的 兩 艘 船 上 搜出 黃金 一千一百五十兩 、 元寶 十七 個 、 極 大 明珠 五 顆 、 珍珠 鼻煙壺 一 個 、 碧霞犀 數十 塊 、 駿馬 三十餘 匹 和 其他 珍寶 玩物 。 這些 罪證 如何 銷毀 ? 最後 , 安德海 的 人緣 實在 太 差 , 除了 慈禧會 救 他 外 , 其他 人 都 說 安德海 該死 。 你 讓 慈禧 怎麼辦 ? 安德海 的 人緣 哪怕 好 那麼 一點點 , 出京 前 就 有 人 會 提醒 他 注意 太監 私自 出京 的 規矩 。 總之 , 慈禧 是 中 了 奕訢 等 人 的 埋伏 , 無力 回天 了 。 表面 上 看 , 這 是 奕訢 、 慈安 、 同治 三 人 設計 整死 安德海 , 實質 上 是 在 發洩 對 慈禧 的 不滿 。 慈禧 大權獨攬 , 讓 三 人 都 不 舒服 。 安德海 只 是 慈禧 強勢 的 一 個 衍生物 而已 。 安德海 的 死 , 是 三 人 對 慈禧 的 一 個 打擊 。 也 有 人 分析 說 , 慈禧 清楚奕訢 、 慈安 、 同治 三 個 人 聯合 起來 對付 自己 。 她 不 想 和 三 位 親人 的 關係 搞僵 了 , 加上 如果 任由 安德海胡 鬧下去 不 知道 會 捅出 什麼 大婁子 來 , 所以 「 棄 車 保 帥 」 , 計畫 用 安德海 的 死來 緩和 與 三 人 的 關係 。 安德海 疏於 防範 , 自請 出京 的 時候 , 慈禧 就 沒有 阻止 。 慈禧 一 開始 就 知道 安德海 只要 出京 就 會 被 殺 。 據說 , 丁寶楨 的 奏摺 到 的 時候 , 慈禧 故意 繼續 裝病 休息 或者 裝作 沉迷 於 看戲 , 實際 上 給 奕訢 三 人 處決 安德海 創造 機會 。 事 後 , 慈禧 多 次 公開 強調 安德海 私自 出京 , 違制 被 殺 , 罪有應得 , 命令 太監 們 引以為戒 。 所以 , 在 安德海 之 死 這 件 事情 上 , 奕訢 三 人 是 勝利 者 , 裝糊塗 的 慈禧 也 是 勝利 者 。 只有 自我 膨脹 到 忘記 自己 是 誰 的 安德海 是 徹徹底底 的 失敗 者 , 最後 丟 了 腦袋 。 實際 上 , 山東 的 丁寶楨 為 防夜 長夢 多 , 沒 等 接到 朝廷 諭旨 , 就 先 把 安德海 給 斬首 了 。 隨從 的 太監 也 一併 處決 , 其他 人 分別 處以 刑罰 。 丁寶楨 並 沒有 因此 受到 慈禧 太后 的 刁難 , 反而 被 認為 是 能 臣 幹才 , 升任 四川 總督 去 了 。 冤案 是 怎樣 煉成 的 一 「 公平 公正 」 始終 是 人類 追求 的 目標 。 而 案件 的 發生 , 往往 是 社會 公平 、 人際 公正 遭到 破壞 的 結果 。 作為 受理 案件 的 司法 系統 , 承擔 著 保障 社會 公平 公正 的 重要 責任 , 可以 看做 是 維持 公平 公正 的 防火牆 。 對於 那些 在 案件 中 蒙受 冤屈 的 弱勢 群體 來 說 , 司法 系統 是 尋求 幫助 的 最後 一 根 稻草 。 因此 , 保證 司法 系統 的 公正 、 廉潔 和 高效 , 對 社會 、 對 個人 , 意義 重大 。 中國 歷朝 歷代 都 很 重視 司法 , 制定 了 繁複 和 看似 公平 的 法律 法規 和 司法 制度 。 近代 外國人 考察 中國 的 司法 , 驚訝 於 每 條 罪 在 中國都 「 有 法 可 依 」 , 殺頭 耕牛 、 偷 塊 花布 、 拉 了 一下 隔壁 閨女 的 小 手 等等 行為 都 有 相應 的 罪名 和 懲罰 。 而且 從 法律 規定 上 來 看 , 中國人 的 司法 成本 極 低 , 一旦 不幸 發生 訴訟 , 會 在 理論 上 得到 盡可能 公正 的 審理 。 比如 明 清 時期 , 任何 人 都 可以 免費 、 直接 向 知縣 告狀 , 知縣 必須 親自 審理 ; 而 知縣 的 裁判權 很 小 , 只 能 定 一些 輕罪 , 比如 寡婦 改嫁 、 街頭 口角 、 小販 缺斤短兩 什麼 的 , 刑事 案件 必須 呈報 知府 定奪 ; 知府 定罪 後 , 需要 報告 省 裏 確認 ; 案卷 到 了 省 裏 後 , 先 由 負責 司法 刑獄 的 按察 使 審理 , 確認 無誤 後 再 交由 巡撫 判定 。 只有 經過 巡撫 的 審核 , 罪犯 的 罪名 才 能 最終 確定 。 死刑 的 裁判權 則 掌握在 中央 , 死刑 案件 必須 上報 朝廷 的 刑部 , 由 三法司 ( 刑部 、 都察院 和 大理寺 ) 會審 確認 後 , 死囚犯 才 能 真正 被 送上 斷頭台 。 在 程序 上 , 中國 歷史 上 的 司法 系統 是 非常 規範 和 嚴肅 的 。 要 注意 , 這 當中 只要 有 一 個 環節 的 人 覺得 案卷 有 問題 , 那麼 嫌疑人 的 罪行 就 不能 坐定 , 案子 就 要 推倒 重來 。 同時 , 在 每 個 環節 , 嫌疑人 及 其 代理人 都 可以 提出 申訴 , 不管 是 向 同 級 官員 申訴 還是 越級 申訴 都 可以 。 這 種 申訴 是 隨時 隨地 可以 進行 的 , 不管 是 去 衙門 擊鼓 叩門 , 還是 攔住 官員 的 轎子 、 馬匹 都 可以 。 官員 接到 申訴 , 如果 在 職權 範圍 內 , 則 必須 受理 , 如果 不 在 職權 範圍 內 , 也 有 轉移給 相關 官員 的 義務 。 即使 所有 的 申訴 都 失敗 了 , 即便 是 該 名 罪犯 被 各 級 各位 官吏 都 定為 有罪 , 人們 還 有 權 「 告御狀 」 , 舉 著 狀 紙 跪 在 紫禁城 前 或者 皇帝 經過 的 路 上 鳴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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