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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慈安 、 同治 三 人 設計 整死 安德海 , 實質 上 是 在 發洩 對 慈禧 的 不滿 。 慈禧 大權獨攬 , 讓 三 人 都 不 舒服 。 安德海 只 是 慈禧 強勢 的 一 個 衍生物 而已 。 安德海 的 死 , 是 三 人 對 慈禧 的 一 個 打擊 。 也 有 人 分析 說 , 慈禧 清楚奕訢 、 慈安 、 同治 三 個 人 聯合 起來 對付 自己 。 她 不 想 和 三 位 親人 的 關係 搞僵 了 , 加上 如果 任由 安德海胡 鬧下去 不 知道 會 捅出 什麼 大婁子 來 , 所以 「 棄 車 保 帥 」 , 計畫 用 安德海 的 死來 緩和 與 三 人 的 關係 。 安德海 疏於 防範 , 自請 出京 的 時候 , 慈禧 就 沒有 阻止 。 慈禧 一 開始 就 知道 安德海 只要 出京 就 會 被 殺 。 據說 , 丁寶楨 的 奏摺 到 的 時候 , 慈禧 故意 繼續 裝病 休息 或者 裝作 沉迷 於 看戲 , 實際 上 給 奕訢 三 人 處決 安德海 創造 機會 。 事 後 , 慈禧 多 次 公開 強調 安德海 私自 出京 , 違制 被 殺 , 罪有應得 , 命令 太監 們 引以為戒 。 所以 , 在 安德海 之 死 這 件 事情 上 , 奕訢 三 人 是 勝利 者 , 裝糊塗 的 慈禧 也 是 勝利 者 。 只有 自我 膨脹 到 忘記 自己 是 誰 的 安德海 是 徹徹底底 的 失敗 者 , 最後 丟 了 腦袋 。 實際 上 , 山東 的 丁寶楨 為 防夜 長夢 多 , 沒 等 接到 朝廷 諭旨 , 就 先 把 安德海 給 斬首 了 。 隨從 的 太監 也 一併 處決 , 其他 人 分別 處以 刑罰 。 丁寶楨 並 沒有 因此 受到 慈禧 太后 的 刁難 , 反而 被 認為 是 能 臣 幹才 , 升任 四川 總督 去 了 。 冤案 是 怎樣 煉成 的 一 「 公平 公正 」 始終 是 人類 追求 的 目標 。 而 案件 的 發生 , 往往 是 社會 公平 、 人際 公正 遭到 破壞 的 結果 。 作為 受理 案件 的 司法 系統 , 承擔 著 保障 社會 公平 公正 的 重要 責任 , 可以 看做 是 維持 公平 公正 的 防火牆 。 對於 那些 在 案件 中 蒙受 冤屈 的 弱勢 群體 來 說 , 司法 系統 是 尋求 幫助 的 最後 一 根 稻草 。 因此 , 保證 司法 系統 的 公正 、 廉潔 和 高效 , 對 社會 、 對 個人 , 意義 重大 。 中國 歷朝 歷代 都 很 重視 司法 , 制定 了 繁複 和 看似 公平 的 法律 法規 和 司法 制度 。 近代 外國人 考察 中國 的 司法 , 驚訝 於 每 條 罪 在 中國都 「 有 法 可 依 」 , 殺頭 耕牛 、 偷 塊 花布 、 拉 了 一下 隔壁 閨女 的 小 手 等等 行為 都 有 相應 的 罪名 和 懲罰 。 而且 從 法律 規定 上 來 看 , 中國人 的 司法 成本 極 低 , 一旦 不幸 發生 訴訟 , 會 在 理論 上 得到 盡可能 公正 的 審理 。 比如 明 清 時期 , 任何 人 都 可以 免費 、 直接 向 知縣 告狀 , 知縣 必須 親自 審理 ; 而 知縣 的 裁判權 很 小 , 只 能 定 一些 輕罪 , 比如 寡婦 改嫁 、 街頭 口角 、 小販 缺斤短兩 什麼 的 , 刑事 案件 必須 呈報 知府 定奪 ; 知府 定罪 後 , 需要 報告 省 裏 確認 ; 案卷 到 了 省 裏 後 , 先 由 負責 司法 刑獄 的 按察 使 審理 , 確認 無誤 後 再 交由 巡撫 判定 。 只有 經過 巡撫 的 審核 , 罪犯 的 罪名 才 能 最終 確定 。 死刑 的 裁判權 則 掌握在 中央 , 死刑 案件 必須 上報 朝廷 的 刑部 , 由 三法司 ( 刑部 、 都察院 和 大理寺 ) 會審 確認 後 , 死囚犯 才 能 真正 被 送上 斷頭台 。 在 程序 上 , 中國 歷史 上 的 司法 系統 是 非常 規範 和 嚴肅 的 。 要 注意 , 這 當中 只要 有 一 個 環節 的 人 覺得 案卷 有 問題 , 那麼 嫌疑人 的 罪行 就 不能 坐定 , 案子 就 要 推倒 重來 。 同時 , 在 每 個 環節 , 嫌疑人 及 其 代理人 都 可以 提出 申訴 , 不管 是 向 同 級 官員 申訴 還是 越級 申訴 都 可以 。 這 種 申訴 是 隨時 隨地 可以 進行 的 , 不管 是 去 衙門 擊鼓 叩門 , 還是 攔住 官員 的 轎子 、 馬匹 都 可以 。 官員 接到 申訴 , 如果 在 職權 範圍 內 , 則 必須 受理 , 如果 不 在 職權 範圍 內 , 也 有 轉移給 相關 官員 的 義務 。 即使 所有 的 申訴 都 失敗 了 , 即便 是 該 名 罪犯 被 各 級 各位 官吏 都 定為 有罪 , 人們 還 有 權 「 告御狀 」 , 舉 著 狀 紙 跪 在 紫禁城 前 或者 皇帝 經過 的 路 上 鳴冤 。 當然 在 實際 操作 中 , 告 御狀 不 具備 可 操作性 , 因為 即便 你 能夠 接近 紫禁城 或者 皇帝 的 車駕 , 也 可能 被 當做 刺客 抓起來 ( 乾隆 時期 就 有 個 山西秀 才 想 接近 御駕 , 表現 自己 的 才學 , 結果 被 認為 圖謀不軌 給 抓起來 了 ) 。 告 御狀 不 容易 , 都察院 、 刑部 申訴 的 大門 卻 始終 向 人們 打開 , 任何 人 可以 直接 上訴 都察院 和 刑部 。 可以 說 , 司法 制度 提供 了 明確 詳細 又 可 操作 的 「 糾錯 」 管道 , 在 理論 上 冤案 很 難 在 明 清 歷史 上 存在 。 但是 , 明清 歷史 上 冤假 錯案 層出不窮 , 甚至 「 草菅人命 」 的 行為 都 不在少數 ── 按 說 人命 官司 是 司法 系統 中 最 複雜 、 程序 最多 的 案子 , 最 不 容易 出錯 了 。 為什麼 如此 嚴密 繁複 的 司法 系統 和 糾錯 管道 , 都 不能 阻止 大 批 冤假 錯案 的 發生 呢 ? 因為 法定 制度 是 表面 現象 , 權力 和 權力 所有 者 的 實際 操作 才 是 本質 。 我們 可以 運用 泛權力 公式 來 認識 歷史 上 冤假 錯案 的 來龍去脈 。 發生 在 清朝 同治 末期 的 「 楊乃武 小白菜 案 」 為 我們 揭開 帝國 司法 腐敗 , 提供 了 一 個 很 好 的 樣本 : 同治 十二年 (一八七三) 十月 初十 , 浙江省 杭州府 餘杭縣 的 豆腐店 夥計 葛品 連 暴病 身亡 。 死 時 , 葛品連 的 母親 、 妻子 畢秀姑 和 房東都 在場 。 母親 親手 為 葛品 連換 了 衣服 , 當時 屍身 正常 , 並 無 異樣 。 夜間 , 葛品連 的 屍體 口鼻 內 有 淡血水 流出 。 葛母 對 兒子 的 死 產生 了 懷疑 , 就 在 十一日 黎明 叫上 地保 , 赴 縣衙 報案 。 她 在 呈詞 中 亦 說 兒子 死因 不明 , 請 官府 偵查 , 並 無 涉及 任何 嫌疑人 。 知縣 劉錫彤 帶上 仵作 、 衙役 並 去 查勘 屍體 。 葛品 連 母親 的 報案 可以 說明 帝國 百姓 的 司法 成本 是 如何 之 低 , 司法 系統 如何 開放 。 葛母 只是 對 兒子 的 死因 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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