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, 若 有 短少 時 應 由 經辦 單位 補足 之 , 若 簽收 後 始 發覺 短少 者 , 由 承製 廠商 賠償 。 按 , 原物料 之 出貨 應 有 出庫 辦法 , 如 有 出庫 辦法 則 本 條文 顯然 重複 。 出庫 後 交由 運輸業 交運 , 若 有 短少 視 情形 或 由 運輸業 負責 , 而 簽收 後 之 負責 條文 更 屬 多餘 , 應 在 合約 內 載明 , 不當 定於 內部 條文 裡 , 內部 條文 對 外人 並 無 約束力 。 四 、 經辦 單位 應 隨時 注意 製品 之 交期 , 督促 按期 交貨 。 本 條文 如 不 深入 思考 , 極 易 以為 正常 無誤 。 目前 所以 工業 落後 、 管理 不善 均 是 忘記 文書 就 是 事 , 儘管 條文 訂得 冠冕堂皇 , 卻 是 空洞 沒有 內容 。 經營 者 不 懂 條文 是 表達 內容 的 工具 , 內容 是 什麼 、 目的 是 什麼 、 要 用 什麼 手段 來 完成 它 , 如果 沒有 完整 的 記載 , 怎麼 能夠 實行 呢 ? 表格 是 實行 的 手段 , 管理 不能 只有 具文 , 要 考慮到 怎麼 做 , 怎樣 做 , 並且 還要 考慮到 怎樣 考核 、 追查 , 也 就 是 前面 所 說 的 一 系列 的 完整性 的 管理 才 是 真正 的 管理 。 先 說 工具 , 我們 各 事業部 早已 設有 交貨 控制表 ( 箱 ) , 其 表格 有 「 約定 交貨 日期 」 欄 , 可以 用於 事先 注意 催促 , 催促 幾 次 、 為何 不能 如期 交貨 、 原因 何在 、 如何 處理 , 都 有 專欄 可 供 記載 , 這 個 表 便是 我們 執行 的 工具 。 如果 不 設計 這 種 工具 , 不 以 這 種 手段 去 實行 , 只 靠 文章 條文 說 一 說 , 怎能 達到 本 條文 所 要求 的 按期 交貨 的 目的 呢 ? 也 可 證明 經營 管理 者 對 事 的 達成 、 追查 不 關心 , 對 目的 之 如何 完成 不 瞭解 , 這樣 怎能 談 管理 , 怎能 使 企業 得到 發展 呢 ? 獎勵 辦法 很 難 訂 一般 對於 生產 績效 的 獎勵 , 大抵 是 生產 多少 , 撥給 獎勵金 多少 , 都 有 一 個 標準 的 。 這 個 標準 必須 公平 而 具有 獎勵 的 作用 才 有 意義 。 但 這 個 標準 是 很 難 訂 的 。 大家 都 知道 人 要 鼓勵 , 如果 懂得 鼓勵 的 原則 , 使 大家 有 進取心 , 即可 達到 目的 。 標準 如果 訂 得 太 嚴格 , 拚命 效勞 也 達 不 到 目標 , 只 是 望梅止渴 , 畫餅充飢 而已 , 於是 大家 就 會 怨恨 , 以為 公司 當局 在 欺騙 他們 , 影響 士氣 非常 大 。 如果 訂 得 太 輕鬆 , 成為 變相 的 津貼 , 那 是 毫無 意義 的 , 反而 使 人 養成 懶惰 的 習性 , 那 就 太 糟糕 了 。 所以 , 當 一 位 主管 非常 要緊 , 他 要 懂得 如何 去 管理 , 對於 所屬 的 工作 內容 必須 有所 瞭解 , 才 能夠 去 獎勵 。 有 獎勵 , 不一定 效率 就 會 提高 的 。 獎勵 標準 訂 得 不 好 的話 , 效率 不但 不會 提高 , 恐怕 還 會 降低 。 比如說 , 有 某 一 個 單位 的 獎勵 辦法 , 規定 採購 金額 超過 若干 時 , 獎勵 五% , 這 種 精神 對 不 對 , 值得 考慮 。 生意 好 的話 , 東西 買 得多 ; 生意 差 的話 , 東西 買得 少 , 採購 單位 根本 就 是 被動 的 , 有 何 獎勵 意義 可 言 ? 採購 獎金 重點 應 放 在 物美價廉 的 條件 上 , 這 是 非常 重要 的 。 尤其 是 , 原有 採購 人員 五 人 , 採購 金額 五百萬 元 沒有 獎勵 , 規定 超過 七百萬 元 才 有 獎勵 , 應該 七 個 人 就 夠 了 , 而 現在 人員 增加 一 倍 , 採購 金額 應 在 一千萬 元 以上 才 對 , 卻 是 七百萬 元 就 有 獎勵 , 不 問 人員 效率 , 這 叫 什麼 管理 呢 ? 剛才 我 說 管理 工作 應 具備 的 三 個 條件 , 這 位 主管 可能 只 具備 了 第二 個 條件 , 即 學術 是 有 了 , 受 過 教育 , 但 只不過 是 一 位 書生 , 常識 不 夠 , 談不上 管理 。 常識 不 夠 , 沒有 經驗 , 便 無法 發揮 力量 。 大廈 須 從 一 磚 一 石砌 起 還 有 一 個 例子 , 也 是 同 一 單位 的 。 就 是 車輛 要 經 工務課 審查 證實 後 , 始 得 修理 。 工務課 是 負責 機械 方面 的 , 車輛 修理 與 機械 有關 , 由 工務課 證實 審查 後 再 決定 修理 與否 , 理論 上 是 對 的 。 但 問題 是 在 , 工務課 有 沒 有 人 對 車輛 內行 、 懂得 汽車 ? 這 位 主管 答 不 上來 , 他 也許 以為 工務課 既是 負責 機械 方面 的 工作 , 車輛 修理 自然 亦 就 歸 它 負責 審查 , 其實 這 是 書生 之 見 , 非常 錯誤 的 。 應該 先 把 過去 的 資料 統計 一下 , 比較 一下 。 如果 無法 自己 修理 , 車子 多 的話 , 找 外人 鑑定 , 好像 檢驗 一樣 , 如果 我們 採購 技術 好 , 找 一些 有 信用 的 廠商 叫 他們 來 比價 就 可以 了 。 工務課 對 車輛 不 內行 , 卻 以為 工務課 看過 了 , 沒 問題 , 其餘 都 可以 不 注意 , 就 這樣 放心 修理 去 了 , 而 給 修理廠 敲去 一萬 元 、 二萬 元 、 三萬 元 , 因為 送 工務課 審查 的 書生 做法 , 於是 弊病 百出 ! 如果 能夠 覺醒 , 曉得 靠不住 的話 , 能夠 趕快 找 一 家 穩當 的 修理廠 , 價錢 公道 的 , 比 過價 的話 , 大概 就 不會 一萬 元 、 二萬 元 的 送出去 了 。 如果 條文 有 問題 , 應該 馬上 改正過來 , 因為 這 是 非常 嚴重 的 。 談到 這裡 , 忽然 想起 事務科 有 一 位 小姐 , 好幾 次 對 我 抗議 , 說 她 沒有 工作 可 做 。 該 單位 同事 認為 她 向 董事長 說 沒有 工作 可 做 , 好 ! 讓 她 試試 , 便 叫 她 跑 派出所 做 對保 工作 , 叫 她 去 買 圖書 。 這 種 做法 有 沒 有 常識 , 一 看 便 知 , 對於 工作 分配 適當 不 適當 , 也 一目瞭然 。 後來 把 跑 派出所 和 零星 採購 的 工作 劃開 , 另外 派 工作 給 她 , 她 也 照 做 。 本來 這些 工作 是 三 個 男 同事 做 的 , 跑 派出所 那 個 工作 算 一 個 吧 , 等於 兩 個 人 的 工作 給 她 做 。 那 天 統計 起來 , 一 個 月 只要 做 二十幾 個 小時 就 夠 了 , 亦即 三 天 多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