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的 , 基本 上 是 一 群 在 空間 與 時間 上 以 特殊 方式 緊密 接近 的 人們 。 然而 , 依 當代 的 習慣 用法 , 做為 一 種 具 總稱 指涉性 的 概念 , 大眾 此 一 概念 則 不同 , 它 涉及 的 是 一 群 在 空間 上 ( 乃至 在 時間 上 ) 可以 是 分離開 的 人群 , 他們 的 身體 是否 直接 接觸 或 乃至 是 相互 接近 著 , 並 不 是 定義 此 一 概念 的 必要 條件 ● __UNDEF__ 。 毋寧 的 , 既 無 形狀 、 且 又 無以 區分 著 __UNDEF__ ( something amorphous and indistinguishable ) __UNDEF__ 的 特質 , 才 是 確立 大眾 此 一 概念 的 核心 意涵 ● ( Williams , 1983:159 ) 。 儘管 , 就 上述 如此 之 概念 設定 的 內涵 本身 來 看 , 顯然 的 , 大眾 與 暴眾 之間 在 概念 上 有 著 不可 跨越 的 鴻溝 , 然而 , 根據 威廉斯 ( Raymond __UNDEF__ Williams ) 的 意見 , 從 歷史 的 角度 來 說 , 一 開始 , 大眾 一 辭 卻 是 由 暴眾 轉衍出來 的 新 詞彙 ( Williams , 1963:287 , 同時 參看 Williams , 1983:158 -163 ) 。 這樣 的 說法 原 有 著 照顧到 西歐 社會 發展 所 彰顯 的 特殊 歷史 意義 的 意思 ; 簡單說 , 它 乃 企圖 對 十八世紀 末 法國 大革命 後 ( 特別 在 法國 社會 ) 由 人民 發動 之 一連串 具 革命性 的 暴動 歷史 有所 反應 , 而 在 概念 上 進行 著 具 演化 意涵 的 一 種 具 選擇 親近性 的 連接 。 無疑 的 , 這 確實 是 有 著 顯著 的 社會學 意義 的 。 譬如 , 法國 的 勒龐 ( Gustave Le Bon ) 在 一八九五年 出版 了 《 群眾 》 ( The __UNDEF__ Crowd ) 一 書 , 即 有意識 地 企圖 反映 當時 法國 社會 所 承受 之 歷史 經歷 累積 起來 的 社會 現象 ● 。 當然 , 當 法國 社會 進入 十九世紀 ( 特別 中後葉 ) 之後 , 縱然 群眾 暴動 現象 尚 時有 發生 , 但是 , 卻 已 不再 頻仍 屢 現 了 。 倒是 大眾 做為 一 種 日漸 浮現 的 現象 , 變 得 更加 明顯 , 且 普遍 存在 於 西歐 世界 裡 , 於是 , 更加 具有 著 時代 意義 。 延續 至今 , 這 個 現象 甚至 可以 說 是 變本加厲 , 更形 重要 了 。 回顧 西方 社會 發展 的 歷史 進程 , 威廉斯 指出 , 大眾 現象 的 浮現 與 十九世紀 以來 之 產業 革命 的 興起 有關 , 其中 有 三 個 社會 趨勢 是 重要 的 : (一) 工業 城鎮 中 的 人口 日益 集中 , 形成 都市化 的 現象 ( 即 群體 聚集 [ mass meeting ] ) ; (二) 工廠 的 林立 , 尤其 機器 生產 的 形式 , 促使 工人 必須 集中 以 進行 集體 生產 ( 即 大量 生產 [ mass __UNDEF__ production ] ) ; (三) 具 組織化 、 且 是 自我 組織化 的 工人 階級 形成 為 一 種 具 社會 與 政治 行動 意涵 的 群聚體 ( massing ) ( 即 群體 行動 [ mass-action ] ) ( Williams , 1963:287 ) 。 在 這樣 的 背景 下 , 很 明顯 的 , 大眾 指涉 的 對象 一 開始 實際 上 即 是 屬於 工人 階層 的 人們 。 但是 , 單 就 英國 來 說 , 一七三○ 至 一七四○年 間 出現 大量 的 中產階級 , 特別 在 十九世紀 中 識字率 一再 提高 以後 , 就 文化 消費 的 角度 來 看 , 他們 形成 為 諸 種 出版品 ( 如 小說 ) 的 廣大 讀者群 。 此時 , 大眾 意謂 的 , 已 不能 僅僅 侷限 於 工人 階級 , 應當 包含 更為 廣泛 的 人口 了 ● __UNDEF__ ( Williams , 1963:288 , 295- 296 ) 。 在 「 上帝 已 死 」 之後 , 創造 者 是 不 在 了 , 人 必須 直接 面對 的 是 其 所 依存 之 當下 此刻 的 現世 生命 , 也 就 是 人 自己 必須 承擔 之 一 再 輪回 循環 的 此 生 此 世 生命 。 無怪乎 , 尼采 會 認為 , 人 此 一 存在 的 永恆 沙漏 是 一再 地 倒立 著 , 人 不只 必須 接受 灰塵 的 汙染 , 而且 承受 著 最 大 的 重量 ( Nietzsche , __UNDEF__ 1974:273 -274 , §341 ) 。 這麼一來 , 人 所 身處 的 是 只 認同 「 現在 」 、 且 時時刻刻 均 在 生成 的 永恆 輪回 情境 , 人 自身 隨時 都 需要 做 決定 與 選擇 , 也 必然 同時 承擔 著 毀滅 、 破壞 、 否定 ( 因而 挫折 、 痛苦 、 焦慮 ) 以及 創造 、 建設 、 肯定 ( 因而 愉悅 、 快樂 、 狂喜 ) 的 心理 狀態 。 尼采 即 指出 , 與 被 釘 在 十字架 上 的 耶穌 相 對比 , 酒神 戴奧尼修斯 追求 的 不 是 以 罪 來 否定 現世 , 並 依靠 上帝 的 憐憫 帶來 種種 恩寵 ( 如 死 後 上 天堂 ) , 而是 對 自己 之 生命 本身 的 承諾 , 承擔 著 生命 因 一再 遭受 破壞 與 折磨 帶來 的 種種 痛苦 , 在 被 撕裂成 碎片 成 灰 之後 還 能 再生 , 有 著 永恆 輪回 的 機會 ( Nietzsche , 1968:542 - 543 , §1052 ) 。 然而 , 假若 非 要 比擬 基督 耶穌 被 釘 在 十字架 上 的 情況 不可 的話 , 那麼 , 在 尼采 的 心目中 , 人們 需要 的 救贖 乃是 自我 超克 , 而 非 依靠 上帝 的 救贖 ● __UNDEF__ , 帶來 的 是 寬容 的 態度 , 而 非 怨憤 的 心理 ( 參看 Jaspers ,2001:385 ) 。 難怪 奧提哲 會 提出 這樣 一 個 質問 : 「 嶄新 的 查拉圖斯特拉 是否 即 是 嶄新 或 翻新 的 耶穌 ? 」 ( 參看 Altizer , 1985: 245 ) 這麼一來 , 這 個 嶄新 或 翻新 的 耶穌 只是 對 自己 而言 的 耶穌 , 絕不 是 當成 拯就 他人 的 耶穌 。 總之 , 在 尼采 的 觀念 裡 , 以 追求 酒神 激情 精神 做為 人 之 具 本真性 的 元神 , 人們 總是 以 帶 靈性 的 感性 方式 來 成就 具 藝術 特質 的 良知 實踐 行動 ( 容或 這 只 是 一 種 永恆 沉寂 的 表現 ) , 而 絕非 屈從 於 某 種 特定 先驗 理性 之 演繹 邏輯 的 複製 實作 效果 。 否則 , 人們 將 只是 一再 地 屈服 在 既有 之 武斷 的 絕對 理念 ( 包含 道德 ) 之下 , 變 得 愈來愈 小 。 或者 , 就 像 尼采 所 認定 的 華格納 一般 , 人們 頂多 也 只是 以 野蠻 、 做作 、 喧嘩 、 誇張 ( 雖 是 無辜 ) 、 華麗 、 譁眾取寵 的 頹退 姿態 討好 大眾 , 輕易 地 為 存在 索取到 廉價 的 掌聲 ● ( Nietzsche , 2007e:50-52,111 ; 同時 參看 Nietzsche , 1974:152-156 , §99,332-334 , §372 ) 。 順著 這樣 的 理路 , 推到 極端 , 自我 克制 的 修養 貞定 於焉 成為 人 生存 的 基本 要件 , 而 這 呈顯出 對 自己 所 存在 的 時代 具有 著 一 種 哲學性 之 負疚 意識 的 存在 價值 ( Nietzsche , 2007 e :13-17 ) 。 既然 因為 命運 總是 不可 規避 地 隨制 著 人 的 行動 , 人們 需 得 把 它 當成 是 一 種 機緣 來 擁抱 並 熱愛 著 , 那麼 , 熱愛 命運 就 「 不 是 要求 任何 事情 是 不同 , 既 非 前瞻 , 也 不 是 後溯 , 更 不 是 為了 永恆 」 了 。 同時 , 我們 更 「 不單單 只是 容忍 那 必然 的 事物 ( 按 : 指 命運 ) , 更 是 甚少 去 掩飾 它 」 ( Nietzsche , 2007 b:35 ) 。 對 人們 來說 , 情形 毋寧 地 是 : 「 我 仍 在 不定 的 海 上 飄泊 , 諂媚 的 偶然 正 奉承 著 我 。 我 瞻前顧後 — — 目之所及 , 浩瀚 無邊 」 ● ( Nietzsche , 2009: 273 ) 。 在 這樣 的 情況 下 , 永恆 輪回 是 一 種 表現 感受 之 可能 、 且 具 至高性 的 手段 , 人們 迎接 、 擁抱 的 是 有 讓 人 的 精神 匯集 進入 靈性 之 可能 的 「 緣便 」 。 這 是 一 種 隨著 緣份 行走 的 際遇 , 無 起點 , 也 無 終點 , 浩瀚 無邊 ( 同時 參看 Jaspers , __UNDEF__ 2001:390 ) 。 在 此 必須 提示 的 是 , 當 尼采 強調 人們 以 極端 且 狂喜 入迷 的 感性 來 承擔 永恆 輪回 之 際 , 他 想要 告訴 我們 最 重要 的 乃是 , 人們 需 得以 具 創造性 的 超克人 姿態 來 擁抱 命運 , 意圖 貫徹 著 由 「 你 應 」 ( Thou shalt ) 穿過 「 我 要 」 ( I will ) 以至 完成 「 我 是 」 ( I am ) 的 意志 ● ( Löwith , 1997:121 ) 。 更形 重要 的 是 , 這樣 的 實踐 既 不 是 如 基督教 所 說 的 在於 天國 , 也 非 如 柏拉圖 形上 哲學 所 認定 的 , 在於 貫徹 抽象 之 絕對 理念 的 內在 邏輯 , 而是 在於 人們 每 日 現世 生活 所 經歷 的 大地 上面 , 即 現實 生活 中 實際 發生 的 點點滴滴 作為 之中 。 因而 , 「 或許 我們 的 自由 意志 只不過 是 命運 的 最 高 權能 力道 ( potency ) 而已 」 ( 引 自 Löwith , 1997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