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,118 in text 2013_5ca485e0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這樣 被 既成 結構化 力量 所 完全 制約 的 情形 下 , 人 的 存在 將 變 得 相當 不 穩定 、 不可 理解 、 也 無以 感受 ( Lö with , __UNDEF__ 1997:83 ) 。 於是 , 在 永恆 輪回 必然 發生 的 世界 裡 , 為了 避免 雙重 的 異化 , 人 需要 尋找 、 更 需要 確立 生命 的 意義 。 為了 因應 這樣 的 異化 場景 , 尼采 並 不如 馬克思 主義 者 所 肯定 的 , 以為 可以 透過 制度性 的 結構 變遷 來 消除 或 減低 , 而是 主張 「 人 應當 以 不斷 自我 克服 的 努力 來 成就 超克人 的 生命 境界 」 。 這樣 從 人 自身 來 謀求 化解 的 出路 , 可以 說 一直 就 是 尼采 使用 的 策略 , 也 是 他 對於 人 之 存在 的 基本 認識 , 具有 著 極為 特殊 的 歷史 ─ 文化 意涵 , 這 正 是 底下 要 討論 的 重點 。 針對 洛維特 有關 永恆 輪回 的 二元 程式 說 , 內哈瑪斯 有 著 不同 的 看法 , 他 認為 ,洛維特 的 宇宙論 說法 並 不 符合 尼采 使用 永恆 輪回 的 真正 用意 , 甚至 , 尼采 會 懷疑 這樣 的 宇宙論 對 他 是 無用 的 , 因為 他 從來 就 沒有 企圖 予以 證明 , 儘管 尼采 曾 留有 一些 有關 宇宙論 之 證明 的 草稿 , 其 妹 伊麗莎白 ( Elizabeth Förster-Nietzsche ) 也 特別 把 它 的 一 部分 置於 《 權能 意志 》 一 書 的 最後 部分 ( Nietzsche , 1968:544-550 , §1053- 1067 ) 。 對 此 , 內哈瑪斯 下 了 這樣 的 結論 : 我們 「 很 困難 確定 這些 草稿 的 目的 是 什麼 」 , 但 可以 提示 的 是 , 這些 很 難 當成 是 尼采 的 核心 觀點 ( Nehamas , 1985:142 -143 ; 同時 參看 Strong , 1975:261 ) 。 我 個人 覺得 , 這樣 的 評論 相當 中肯 , 值得 當成 理解 尼采 之 永恆 輪回 概念 的 基本 立場 。 換言之 , 內 哈瑪斯 對 洛維特 以 「 宇宙論 的 程式 」 說法 來 定位 尼采 的 永恆 輪回 概念 , 基本 上 是 有所 質疑 和 保留 的 , 我們 頂多 只 能 保留 人類學 的 程式 這 一 部分 。 準此 , 永恆 輪回 所 意涵 的 , 最 重要 的 毋寧 地 是 有關 自我 的 觀點 , 也 同時 證成 了 「 緣便 」 的 概念 ● ( 參看 Nehamas , __UNDEF__ 1985:150 ; Zuboff , 1973:350-352 ) 。 於是 , 尼采 所 強調 的 不 是 永恆 輪回 一 概念 中 涉及 物 自身 ● 的 面向 , 而是 在 獨一無二 的 特殊 處境 中 , 人 面對 了 種種 的 命運 機遇 可能性 時 他 所 可能 努力 以致 的 存在 狀態 ( 尤其 從 意義 的 角度 來 剖解 ) 。 因此 , 永恆 輪回 所以 顯得 特別 具有 意義 的 , 不 是 其 所 展現 的 客觀性 , 而是 做為 一 種 可以 被 感知 ( 與 體會 ) 的 身心 狀態 。 借用 海德格 的 說法 , 這 即 意味 著 , 永恆 輪回 並非 終極 事實 , 而是 諸 思想 中 的 思想 ● __UNDEF__ ( Heidegger , 1984:156 ) 。 簡單說 , 固然 永恆 輪回 可以 指涉 著 宇宙 展現 的 一 種 基本 結構 狀態 , 但是 , 其 更 重要 且 顯得 有 意義 的 是 指向 著 人 的 心志 狀態 。 使用 尼采 的 說法 , 這 即 是 權能 意志 不斷 地 施放 而 表現 在 行止 上 的 一 種 不斷 重複 出現 的 樣態 ● __UNDEF__ , 它 構成 為 命運 , 無以 迴避 , 也 無從 選擇 , 只 能 熱愛 著 它 , 而 這 正 是 下文 中 要 特別 強調 的 。 在 這兒 , 或許 附帶 地 援引 波赫士 對 尼采 此 一 概念 的 評論 來 回應 , 會 有助於 我們 的 理解 。 首先 , 波赫士 援引 現代 數學 與 物理 的 觀念 來 批評 、 甚至 揶揄 尼采 之 永恆 輪回 概念 的 有效性 。 顯然 的 , 他 所 指涉 的 是 有關 洛維特 所 說 之 宇宙論 的 程式 這 一 部分 。 姑且 不論 波赫士 這樣 的 批評 是否 有 道理 , 重要 的 是 , 波赫士 隨即 把 尼采 此 一 概念 的 精髓 點 了 出來 。 他 是 這麼 說 的 : 「 尼采 知道 永恆 手段 是 永遠 不斷 出現 的 寓言 或 恐懼 或 娛樂 裏 才 有 的 , 而且 他 也 知道 語法 人稱 裏 最 有用 的 是 第一 人稱 。 作為 先知 , 他 應該 肯定 地 說 是 唯一 有用 的 人稱 」 ( Borges , 2002: 524 ) 。 以 上述 的 論點 做為 基礎 , 佛洛依德 重視 人類 早期 的 經驗 — — 快樂 原則 的 源起 與 初級 過程 的 特質 , 特別 是 自發性 ( spontaneity ) 的 發展 , 以及 關心 初民 社會 的 圖騰 與 禁忌 、 初級 社群 的 形成 、 和 宗教 經驗 等等 , 其實 即 是 追問 以 「 動物性 」 為 基礎 來 追求 和 確立 「 人文性 」 的 文明 展現 過程 , 尤其 是 以 源自 動物 本質性 的 體質 特徵 ( 講白 了 , 即 是 原慾 本能 ) 做為 推動 人類 行為 之 源起 狀態 的 演進 過程 。 在 進一步 追問 此 一 課題 之前 , 讓 我 先 對 佛洛依德 以 幾乎 後 半 輩子 的 生涯 致力 於 從事 以 個體 的 心理 成長 來 與 整 個 文明 發展 ( 特別 包含 宗教 ) ● 進行 相對 比擬 的 論述 功夫 有所 說明 。 我 個人 認為 , 當 佛洛依德 以 整 個 文明 的 發展 與 個體 的 心理 成長 來 相 對比 的 時候 , 他 所 從事 的 並 不只 是 單純 地 具 隱喻 性質 的 比擬 功夫 , 而 有 著 更 深層 之 哲學 人類學 上 的 實質 意義 ● __UNDEF__ 。 他 自己 在 《 文明 及 其 不滿 》 一 書 的 結尾 對 個體 發展 與 文明 進程 的 相似性 即 提出 了 說明 。 他 明白 地 肯定 著 , 個體 的 發展 與 文明 進程 是 相互 關聯 著 , 而且 , 一般而言 , 它們 同時 披露 著 有機 生命體 的 秘密 , 分享 著 人類 生命 最 具 通則性 的 特性 ( Freud , 1961:86 ) 。 在 此 , 我 不 準備 對 佛洛依德 這樣 之 認識論 的 本身 有所 討論 , 而 只 對 這樣 之 認知 模式 的 社會學 意涵 略加 闡明 。 佛洛依德 這樣 的 比擬說 基本 上 乃是 認定 , 文明 的 發展 與 個體 的 心理 成長 二 者 是 一 種 「 同構 異形 」 體 , 有 著 相同 的 存在 本質 , 而 此 一 本質 乃 深植 於 人類 古老 、 原始 、 且 詭異 的 集體 潛意識 之中 , 它 既是 文明 的 源起 狀態 , 也 是 個體 存在 與 發展 的 文化 體質性 基礎 ( 參看 Edmundson , 2012:36 -37 ) 。 更 具體 地 說 , 此 一 共同 存在 本質 更 是 源自 人類 之 生理 體質 上 的 共同 源起 基礎 , 即 : 上文 中 一直 提到 的 原慾 本能 。 譬如 , 假若 我們 接受 初民 比 文明人 更 受 原慾 本能 支配 而 「 言行 顯得 一致 」 的話 , 那麼 , 在 這樣 的 對比 照應 下 , 個體 的 心理 發展 顯然 也 是 如此 , 亦即 : 在 嬰幼期 的 人類 更 受 「 原慾 本能 」 的 支配 , 而 「 言行 顯得 一致 」 。 反之 , 推及 文明 社會 與 成年人 , 一般 情形 則 是 : 較 不 受 「 原慾 本能 」 支配 而 「 言行 顯得 比較 不 一致 」 了 。 就 在 這樣 之 認知 模式 的 導引 下 , 佛洛依德 確立 了 原慾 本能 的 概念 , 在 實質 上 對 理解 個體 人 的 行為 本身 與 其 文明 發展 , 乃 同時 具有 著 不可 否認 的 優位性 。 對 個體 而言 , 精神 官能 症 所以 發生 , 乃 因 這樣 的 原慾 本能 被 社會 規範 與 其 權威 代理人 ( 父親 是 其 原型 ) 壓抑 受阻 使然 的 。 推及 於 整 個 社會 、 宗教 形式 、 或 乃至 整 個 文明 的 發展 , 情形 亦 復 如是 , 精神 官能 症 的 特徵 於焉 是 任何 社會 必然 內涵 的 本質 。 固然 , 我們 或許 可以 如 為 個體人 判定 其 精神 狀態 一般 , 立刻 斷定 社會 、 宗教 、 或 文明 是 「 生病 」 了 , 但是 , 畢竟 , 針對 個體 , 他 有 著 「 社會 」 同時 做為 壓力 來源 與 順從 參照體 , 正常 或 偏差 與否 , 有 著 規範性 的 參準點 , 然而 , 對 一 個 社會 、 文明 、 乃至 宗教 , 這 個 參準點 卻 是 不 存在 , 或 至少 不 明確 。 再說 , 對 一 個 社會 、 文明 、 乃至 宗教 從事 這樣 的 「 病症 」 斷定 , 可能 也 是 沒有 意義 的 , 因為 , 既然 精神 官能 症 的 特徵 是 任何 社會 、 宗教 、 或 文明 形式 的 結構 「 常規 」 表徵 , 所謂 「 正常 / 異常 」 的 兩元 分殊 自然 是 不 存在 的 。 當然 , 這樣 的 說法 並 不 等於 意味 著 , 在 未來 的 時代 裡 , 精神 官能 症 的 特徵 還是 一直 與 個體 的 成長 和 文明 的 演進 如影隨形 地 「 共存 共榮 」 著 。 社會 結構性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