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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 利益 與 人民 權益 之 維護 , 以 適當 之 方法 為 之 , 不得 逾 達成 執行 目的 之 必要 限度 。 」 這 是 我國 繼 受 自 德國 之 比例 原則 首次 出現 在 法律 文書 上 30 。 雖然 未 明白 出現 「 比例 原則 」 四 字 , 但 強調 行政 執行 對 人民 權利 的 侵害 程度 不可 高於 所 欲 達成 的 行政 利益 , 為 依法 行政 原則 在 我國 行政 法制 上 的 具體 展現 。 可惜 「 行政 執行 法 」 修正 草案 於 一九八六年 完成 送 立法院 審議 時 , 又 生 爭議 , 延宕 下來 。 結果 反而 由 當時 參與 「 行政 執行 法 」 修正案 的 警政署 代表 — — 警政署 副署長 陳立中 將 此 觀念 帶回去 , 用於 「 違 警罰法 」 的 修正 , 率先 明定 於 一九九一年 七月 一日 生效 的 「 社會 秩序 維護法 」 31 , 這 也 是 「 比例 原則 」 一 詞 首次 出現 在 我國 法律 的 條文 中 。 師友 攜手 釋憲 __UNDEF__ 一九八二年 六月 , 馬漢寶 老師 經 總統 提名 遞補為 第四 屆 大法官 。 同時 膺命 的 還 有 楊日然 、 楊建華 及 李鐘聲 三 位 兄長 , 都 是 一時之選 。 一九八五年 , 馬漢寶 老師 及 楊日然 兄 連任 第五 屆 司法院 大法官 。 我 與 馬 老師 及 日然 兄 直到 一九九四年 第五 屆 大法官 任期 結束 為止 , 一起 共事 了 十三 年 。 第五 屆 新任 之 劉鐵錚 大法官 , 也 是 馬 老師 的 高足 , 攜手 釋憲 , 允 為 憲政 佳話 。 尤其 值得 一 提 的 是 楊日然 兄 , 他 是 我 南師 、 臺大 的 學長 , 又 是 臺大 同事 , 與 我 亦 師 亦 友 、 感情 甚 篤 , 如今 又 成 了 司法 同僚 , 不亦樂乎 ! 這 十三 年 間 , 是 臺灣 從 戒嚴 到 解嚴 、 再 到 終止 動員戡亂時期 、 舉行 第二 屆 中央 民意代表 選舉 及 修憲 的 一 段 民主 關鍵 歷程 , 而且 在 法律 仍 要求 四分之三 多數 始 能 通過 憲法 解釋 的 時期 。 同仁 深凜 肩負 釋憲 之 責 , 合作無間 , 一 週 之內 作成 二 、 三 則 解釋 者 , 不 乏 其 例 。 例如 為 聲請人 開啟 個案 司法 救濟 途徑 的 釋字 第一七七 號 解釋 , 確立 大法官 解釋 通案 效力 的 釋字 第一八五 、 一八八 號 解釋 , 首次 破除 特別 權力 關係 理論 的 釋字 第一八七 號 解釋 , 都 是 第四 屆 大法官 的 作品 。 第五 屆 大法官 的 解釋 從 二○○號 開始 , 至 三六六 號 為止 , 共 作成 一百六十七 號 解釋 , 績效 可謂 顯著 。 當 屆 大法官 俱 為 飽學之士 , 或 實務 經驗 豐富 , 或 人情 練達 、 事理 明通 , 馬 老師 是 其中 出身 學界 資望 最為 崇隆 的 長者 , 在 內部 凝聚 共識 上 發揮 相當 程度 的 作用 , 同仁 一起 度過 民主 憲政 重大 轉折 時期 。 當時 作成 具有 劃時代 影響 的 重要 解釋 , 諸如 首次 宣告 違憲 命令 、 法律 定期 失效 的 釋字 第二一八 號 和 第二二四 號 解釋 , 解決 因 兩岸 隔絕 所 生 婚姻 家庭 問題 的 釋字 第二四二 號 解釋 , 宣告 「 違 警罰法 」 定期 修正 的 釋字 第二五一 號 解釋 , 無視 外部 政治 壓力 而 確認 中央 立法權 界限 、 以 維 地方 自治 精神 的 釋字 第二六○ 號 解釋 , 解決 行憲 的 瓶頸 、 限期 令 第一 屆 中央 民代 停止 行使 職權 的 釋字 第二六一 號 解釋 , 首次 宣告 民法 條文 違憲 、 以 排除 性別 歧視 的 釋字 第三六五 號 解釋 , 司法院 設 憲法 法庭 而 首次 開庭 、 行言詞 辯論 作成 釋字 第三三四 號 解釋 , 都 在 憲政 發展 上 具有 宏遠 的 意義 。 總之 , 第四 屆 及 第五 屆 貢獻 沛然 , 完成 憲政 的 轉型 。 馬 老師 出身 法學 世家 , 在 上海 法國 租界地 長大 , 學生 時代 有 機會 與 國外 法學 彥碩 往來 , 特別 是 在 一九四六年 與 當時 來 華 擔任 顧問 的 美國 法學 泰斗 龐德 ( Roscoe Pound ) 有 一 段 私交 , 當時 馬 老師 才 二十 歲 , 龐德 已經 七十六 歲 了 , 兩 人 可 算是 忘年 之 友 32 。 家學淵源 、 學殖 深厚 , 再 加上 學術 因緣 , 讓 馬 老師 具備 自然 天成 的 外交 人格 氣質 , 順理成章 擔負起 司法院 的 「 外交 」 重任 。 每當 遇有 國際 友人 來訪 , 同仁 總是 推舉 馬 老師 出面 接待 。 記得 一九八七年 九月 , 范馨香 大法官 邀請 美國 聯邦 最高法院 首位 女性 大法官 珊卓拉 . 戴 . 歐康納 ( Sandra Day O’ Conner ) 伉儷 來 臺 訪問 , 嗣 范 大法官 以 健康 因素 委託 馬 老師 與 我 負責 款待 , 首開 兩 國 大法官 互訪 之 例 。 司法院 為 歐康納 大法官 安排 一 場 座談會 , 與 全體 大法官 會晤 , 由 馬 老師 主持 , 討論 熱烈 , 對於 增進 我國 大法官 與 美國 最高法院 法官 彼此 的 瞭解 , 並 建立 互訪 機制 , 馬 老師 可謂 居功厥偉 。 令 人 遺憾 的 是 , 范馨香 大法官 於 同年 十一月 因 病 過世 , 我 痛失 一 位 好 同事 。 一 位 優秀 法學家 的 殞落 __UNDEF__ 一九九三年 初 , 日然 兄 在 例行 體檢 時 發現 罹患 癌症 , 數 度 住院 接受 化學 治療 , 仍 輒返 司法院 參與 大法官 會議 , 且 堅持 按時 到 臺大 授課 。 司法院 為 大法官 安排 的 每 年 一 次 例行 體檢 , 日然 兄 每 次 都 同 我 一起 去 , 既 可以 有 為期 兩 天 的 相處 , 又 能夠 彼此 相互 照應 , 之前 一直 是 在 榮總 進行 。 一九九二年 八月 , 我們 出國 回來 後 , 登記 體檢 較 遲 , 剛好 自 該 年 起 亦 可 在 臺大 醫院 體檢 , 便 請求 安排 我們 二 人 就近 在 臺大 醫院 一起 檢查 。 孰料 行政 人員 表示 有 困難 , 只 能 分開 。 日然 兄 堅持 非 一起 健檢 不可 , 遂 排到 次 (一九九三) 年 一月 十七日 報到 , 十八 、 十九 兩 日 體檢 。 十九日 中午 , 戴東原 院長 來 看 我們 , 下午 我 做完 腹部 超音波 檢查 及 綜合 說明 後 , 便 自行 回家 了 。 下午 五時 左右 , 大嫂 陳勤 來電 詢問 , 始 知 日然 兄 尚未 返 家 , 被 留在 醫院 複檢 , 當時 還 未 覺 事態 嚴重 。 同 月 二十八日 中午 , 戴東原 院長 約 司法院 秘書長 王甲乙 先生 、 臺大 法學院 院長 戴東雄 教授 和 我 , 並 集合 各 科 主任 及 相關 教授 , 於 臺大 醫院 為 日然兄 的 病情 做 簡報 , 並 說明 接下來 的 治療 方式 , 這時 我 才 知道 病情 如此 嚴重 。 日然 兄 第一 次 接受 化學 治療 時 , 我 趕到 臺大 醫院 A棟 十三樓 陪 他 , 我們 還 一起 探訪 當時 也 住院 的 韓忠謨 老師 , 日然 兄 表現 沉著 , 冷靜 如常 。 之後 , 他 送 我 下樓 , 在一起 等 電梯 時 , 他 凝視 窗 外 、 眺望 遠景 說 : 「 這 世界 是 這麼 美好 啊 ! 」 在 我 記憶 中 , 這 是 他 在 我 面前 的 第一 次 人生 感嘆 , 與 他 的 眼神 交換 中 , 令 我 辛酸 不已 。 不久 後 , 八十二年度 臺大 法律系 謝師宴 在 富都 大 飯店 舉行 , 出乎 我 的 意料 , 他 照常 參加 。 餘興 節目 時 , 他 忽然 拉 著 我 到 眾人 的 前面 , 唱起 我們 小學 時代 畢業 時 唱 的 「 驪歌 」 。 歌聲 中 , 我 深知 他 這 突如其來 的 舉動 , 意味 了 他 內心 的 離世 感觸 , 似乎 已經 做好 跟 大家 道別 的 準備 , 我 卻 怎麼 也 都 不能 接受 這樣 的 事實 。 一九九三年 底 , 立法院 在 混亂 中 三讀通過 備受 朝野 各 方 爭議 的 「 國安 三 法 」 33 , 並 連夜 送請 總統 公布 。 隨後 立法院 各 黨團 認為 「 國安 三 法 」 有 未 完成 立法 程序 的 疑義 , 分別 向 大法官 提出 三 項 釋憲 聲請案 。 大法官 受理 這 件 社會 矚目 的 釋憲案 時 , 日然 兄 病情 已 甚 嚴重 。 我 不忍 他 為 工作 操心 , 儘可能 不 談 公事 。 但 每 次 提及 本 件 案情 , 他 的 眼光 就 炯炯 發亮 , 意欲 與 我 討論 。 為 此 , 我 還是 到 臺大 醫院 病床 旁 , 和 他 商討 解釋文 及 理由書 的 內容 。 一九九四年 四月 八日 通過 釋字 第三四二 號 解釋 的 當日 , 日然 兄 抱 著 病體 、 堅持 與會 , 並 發言 陳述 看法 , 讓 該 號 解釋 的 論理 充實 不少 。 看 著 他 乾癟 的 身形 、 聽 著 他 細弱 的 聲音 , 我 心痛 如 針錐 , 熱淚 直 往 內 流 。 隨著 體力 的 急速 衰退 , 他 漸漸 無法 每 次 都 參加 大法官 會議 。 但 他 若 知道 有 重要 解釋 需要 表決 時 , 仍 會 勉強 起床 , 邁 著 病弱 但 一如 往昔 沉穩 的 步伐 , 踏入 會議 場所 。 一九九四年 四月 二十二日 , 大法官 舉行 第一○○○ 次 會議 , 作成 釋字 第三四三 號 解釋 時 , 日然 兄 亦 出席 在場 。 會 後 , 司法院 特置 千 次 會議 慶賀 蛋糕 , 由 林洋港 院長 主持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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