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極為 暫定性 的 文獻 。 註 31 : __UNDEF__ 諸 教派 自由 意志 說 的 原則 乃是 循 著 純粹 教會 ( ecclesia pura ) 的 要求 而 在 邏輯 上 推衍 出來 的 , 而 對於 拒斥 教派 原則 的 改革派 ( 喀爾文派 ) 教會 而言 , 此 一 原則 有 其 問題性 存在 , 對 此 , 近代 裡克伊波 在 教義 上 特別 清楚 地 呈現出來 。 尤其 是 最終 的 綱領 文章 : Separatie en dole antie ( Amsterdam , 1890 ) 。 在 他 看來 , 這 個 問題 是 由於 非 天主教 的 基督教界 裡 缺乏 無誤 的 教義 官方 所致 , 於此 , 他 所 設定 的 前提 是 : 可見 的 教會 的 「 肉體 」 不可能 是 昔日 改革派 教會 所謂 的 「 基督 的 肉體 」 , 而 必然 是 有 必要 因應 時空 而 加以 分割 的 存在 , 而且 也 必然 留存 著 人類 的 缺點 。 可見 的 教會 只是 透過 信 者 的 意志 行為 、 並 基於 基督 所 授予 他們 的 權能 而 形成 的 , 因此 教會 的 權利 既 非 基於 基督 本身 , 也 非 基於 教師 , 而 單 止 基於 虔信 的 教團 ( 在 這 點 上 , 克伊波 承自 沃特 ) 。 透過 教團 真正 基於 自由 意志 的 聚會 ─ 這 倒 也 是 信仰 上 的 義務 ─ 方才 產生出 較 大 的 共同體 。 根據 羅馬 的 原則 , 凡是 身為 教會 成員 , 這 事 本身 即 意味 著 自己 也 是 其 居住地 教團 的 成員 , 然而 這樣 的 原則 是 應 加以 拒斥 的 。 洗禮 只是 讓 人 成為 消極 的 「 不 完全 成員 」 , 而 未 授予 任何 權利 。 並非 洗禮 , 而是 「 信仰 的 告白 與 主動 意志 的 告白 」 ( belijdenis en stipulatie ) 才 讓 人 在 正當 的 意味 上 成為 積極 的 教團 成員 。 成為 教團 成員 ( 並且 僅 此 一 端 ) 等同於 服膺 教會 的 紀律 ( 這 點 同樣 是 與 沃特 牟合 ) 。 教會法 處理 的 是 人類 所 創造出來 的 可 見 的 教會 的 規則 ─ 儘管 與 神 的 秩序 相 連結 , 但 並 不 代表 神 的 秩序 本身 ( cf. Voët , __UNDEF__ Politica ecclesiastica , Vol. I, p. 1 and 11 ) 。 所有 這些 全 都 是 獨立派 對於 改革派 教會 的 純正 教會法 所 做 的 變革 ( 一如 瑞可 特別 精彩 的 描述 ) , 意味 著 新人 入會 時 , 教團 、 亦即 平信徒 的 積極 參與 。 整體 教團 的 這 種 協同 參與 , 在 新英格蘭 首先 也 是 布朗 獨立派 的 綱領 , 他們 在 與 主張 「 統治 長老 」 的 教會 支配 且 成功 挺進 的 「 詹森 主義 的 」 方向 、 一再 不斷 的 鬥爭 當中 , 仍 固持 此 一 綱領 。 理所當然 的 , 唯有 「 再生 者 」 才 能 被 接受 加入 ( 根據 拜里 , 「 四十 人 裡 不過 一 人 」 ) 。 同樣 的 , 在 十九世紀 , 蘇格蘭 獨立派 的 教會 理論 也 要求 特殊 的 新人 加入 決議 ( Sack , 前引書 ) 。 不過 , 克伊波 的 教會 理論 本身 當然 不 是 「 公理派 的 」 。 克伊波 認為 , 個別 的 教團 在 信仰 上 有 義務 要 加入 整體 教會 並 屬於 整體 教會 , 而 此 一 義務 之 消除 , 以及 「 分離 」 ( separatie ) 的 義務 之 出現 ─ 因為 一 個 地方 只 能 有 一 個 正當 的 教會 ─ 是 唯有 當 「 抗議 」 ( doleantie ) 、 亦即 試圖 透過 積極 的 抗議 ( Protest ) 與 消極 的 阻撓 來 改良 墮落 的 整體 教會 ( doleeren= protestieren, __UNDEF__ 是 十七世紀 即已 出現 的 術語 ) 、 已 竭盡 一切 手段 終歸 徒勞 而 不得不 訴諸 武力 之 時 。 如此一來 , 建立 獨立 的 組織 當然 就 是 義務 , 因為 教會 裡 已 無 「 臣民 」 , 而 由 信 者 本身 來 執掌 神 所 授予 的 官職 。 革命 可能 是 對 神 的 義務 ( Kuyper , __UNDEF__ Het conflict gekommen , 1886 , S. 30-31 ) 。 克伊波 ( 如同 沃特 ) 也 採取 古老 獨立派 的 立場 : 唯有 獲准 參加 聖餐式 者 才 是 教會 的 完全 成員 , 並且 唯有 他們 能夠 在 洗禮 中 為 其 子女 承擔 保證 。 就 精神 上 的 觀點 而言 , 信 者 是 指 內在 皈依 者 , 就 正當性 的 觀點 而言 , 信 者 唯 其 為 獲准 參加 聖餐式 者 。 註 33 : 克伊波 的 根本 前提 同樣 是 : 未 將 不 信 者 排除 在外 以 保持 聖餐式 的 潔淨 乃是 罪惡 的 ( Het dreigend __UNDEF__ Conflict , 1886 , S. 41 ; __UNDEF__ 參見 1. Kor. 11 , 26 , 27 , 29 ; I. Tim. 5 , 22 ; Apoc. 18 , 4 ) 。 與 拉巴迪派 ( Labadisten, 激進 的 虔敬派 ) 相對反 , 他 認為 教會 從未 就 「 在 神 前 」 的 恩寵 狀態 做出 裁決 。 獲 不 獲准 參與 聖餐 式 端 只 取決 於 信仰 與 品行 。 十六 、 十七世紀 荷蘭 的 諸 教會 會議 記錄 充滿 了 關於 准許 參加 聖餐式 的 前提 條件 的 討論 。 諸如 : 舉凡 沒有 組織性 的 教團 存在 之 處 , 亦即 沒有 長老 與 執事 來 管束 不 適切 者 不得 參與 聖餐式 之 處 , 就 沒有 聖餐式 的 提供 ( Südholl. Syn. v. 1574 ) ; 凡 生活 明顯 不 檢點 者 均 不得 參與 ( Synode von __UNDEF__ Rotterdam 1575 ; __UNDEF__ 參加 許可 是 由 教團 長老 而 不只是 由 牧師 片面 來 決定 , 而 舉發 此 種 對 不 檢點 者 疑議 的 , 幾乎 總是 教團 ─ 通常 是 針對 牧師 的 寬鬆 處置 , 例如 賴茲瑪 所 舉 的 案例 , II, S. 231 ) ; 關於 一 個 娶 了 再 洗禮派 信徒 為 妻 的 人 是否 能 獲准 參與 聖餐式 的 問題 ( Syn. zu __UNDEF__ Leiden __UNDEF__ 1619 , Art. 114 ) ; 關於 「 放貸 者 」 ( 倫巴底人 ) 的 僕役 是否 可以 獲准 參與 的 問題 ( Prov. Syn. zu __UNDEF__ Deventer __UNDEF__ 1595 , Art. 24 ) ; 關於 「 破產 者 」 ( Syn. v. Alkmaar __UNDEF__ 1599 , Art. 11 , das. Von 1605 , Art. 28 ) 、 以及 達成 強制 和議 者 ( Nordholl. Syn. v. Enkhuizen 1618 , Grav. Class. Amstel. Nr. 16 ) 是否 得以 獲准 參加 的 問題 。 關於 後面 這 個 問題 , 如果 宗教 法庭 ( Konsisto-rium ) 判定 財產 目錄 充足 , 且 其中 供給 債務人 及 其 家族 衣食 所 用 的 保留份 為 妥當 , 那麼 答案 是 肯定 的 , 如果 再 加上 債權人 聲明 滿意 強制 和議 , 且 債務人 做出 罪 的 告白 , 那麼 就 更加 肯定 獲准 參與 了 。 關於 「 放貸 者 」 之 不 獲 許可 , 則 如 前述 。 關於 夫妻 不合 時 將 其 配偶 排除 在外 , 參見 賴茲瑪 , III, S. 91 。 獲准 參加 聖餐式 之前 , 有 必要 與 訴訟 對手 達成 和解 ; 要是 爭執 不斷 持續 下去 , 就 得 迴避 聖餐式 ; 在 誹謗罪 訴訟 中 敗訴 且 已 提出 上訴 者 , 則 給予 有 條件 的 許可 ; 以上 這些 , 參見 賴茲瑪 , III, S. 176 。 有 沒 有 價值 參與 聖餐式 的 考核 若 未 能 得出 個 令 人 滿意 的 結果 就 要 被 排除 於 聖餐式 之外 , 這 原則 最初 應該 是 由 喀爾文 實行 於 薩爾斯堡 的 法國 移民 教團 裡 ( 不過 那時 考核 者 是 靈魂 司牧 者 , 而 非 教團 ) 。 根據 喀爾文 純正 的 教說 ( Institutio Christ .
Rel., IV, cap. 12 , S. 4 ) , 破門律 正確 說來 原本 只 適用 於 為 神 所 棄 的 人 ( 所 引出 處 稱 破門律 為 神 的 判決 的 宣告 ) , 然而 同 處 也 將 破門 視同為 「 向善 」 的 手段 。 美國 現在 , 至少 在 大都會 的 洗禮派 裡 , 正式 的 破門 已 相當 罕見 , 實際 上 是 以 「 除名 」 來 取代 , 亦即 不聲不響 地 逕自 把 名字 從 名簿 上 削除 。 在 諸 教派 與 獨立派 裡 , 平信徒 總是 教會 紀律 的 典型 擔綱 者 , 然而 原本 的 喀爾文派 ─ 長老派 的 教會 紀律 則 明明白白 有 計畫 地 致力 於 國家 與 教會 的 支配 。 至少 , 1584年 英國 長老 教會 的 《 綱領 》 ( 參見 本 章 註 29 ) 就 已 招攬 為數 等同於 聖職 者 的 俗人 長老 加入 職班 和 教會 治理 機關 的 上層 官署 裡 。 不過 , 長老 與 教團 的 相互 關係 時而 會 做出 各式各樣 的 調整 。 就 像 1645年 ( 長老派 的 ) 長期 國會 將 排除 於 聖餐式 之外 的 決定權 交到 ( 俗人 ) 長老 的 手 裡 , 而 新英格蘭 於 1647年 的 《 劍橋 綱領 》 裡 也 做出 同樣 的 規定 。 然而 蘇格蘭 的 獨立派 直到 十九世紀 中期 通常 都 還是 將 生活 行為不檢 的 通報 交付 委員會 , 然後 整體 教團 再 根據 委員會 的 報告 來 做出 排除 的 決議 , 這 是 相對 應 於 所有 個別 教團 成員 要 負 連帶 責任 的 較為 嚴格 的 觀點 。 這 也 與 上面 提 過 的 布朗派 於 1603年 向 國王 詹姆斯 一 世 提出 的 信條 完全 一致 ( Dexter , op. cit. , S.308 ) , 然而 「 詹森 主義 者 」 則 認為 ( 被 選舉出來 的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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