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乘坐 「 保釣號 」 漁船 到 釣魚台 海域 宣誓 主權 而 不幸 溺斃 的 慘劇 。 香港 民間 保釣 運動 一直 得 不 到 政府 的 大力 支持 , 但 這些 愛國 人士 始終 默默 耕耘 , 不 怕 犧牲 , 直至 今日 仍然 不忘 爭取 認為 屬於 祖國 的 領土 , 這 種 精神 實在 令 人 敬佩 。 ︵ 陳澤林 ︶ 1971年 保釣 集會 。 1971年 7月 7日 , 香港 專上 學生 聯會 為 保衛 釣魚台 在 維園 示威 。 經濟 與 公用 事業 第二 章 第二 章 經濟 與 公用 事業 香港 第一 個 證券 交易所 成立 於 一八九一年 二月 三日 的 香港 股票 經紀會 ︵ The Stockbrokers ’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︶ , 是 香港 第一 個 證券 交易所 , 它 於 一九一四年 易名為 香港 股份 總會 ︵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︶ 。 香港 的 證券 買賣 活動 , 可 溯源 至 一八四四年 五月 由 外資 商人 成立 的 香港 俱樂部 ︵ Hong Kong Club __UNDEF__ , 也 稱 香港 會所 ︶ , 會員 均 是 政商 鉅子 , 彼此 交換 政治 和 經濟 消息 , 甚至 召募 好友 成為 股東 , 是 香港 買賣 和 轉移 股權 的 先例 。 這 職位 主要 由 華人 出任 , 負責 協助 不 諳 香港 事務 的 港督 和 外籍 官員 了解 民情 和 推動 政策 , 有 「 華人 代表 」 之 稱 , 所以 首席 議員 就 是 香港 的 首席 華人 代表 。 鄧氏 於 一九九四年 卸任 後 , 由 王?鳴 女 爵士 繼任 , 並 改名為 行政局 召集人 , 九七 回歸 後 改稱為 行政 會議 召集人 。 鄧蓮如 在任 期間 十分 關注 香港 的 前途 問題 , 經常 穿梭 於 北京 、 倫敦 兩 地 。 一九八四年 六月 廿三日 , 鄧蓮如 與 鍾士元 、 利國偉 以 香港 兩 局 議員 的 身份 與 鄧小平 會晤 , 提出 香港 市民 對 回歸 的 憂慮 , 擔心 港人 治 港 「 實際 上 是 京人 治 港 , 中國 表面 上 不 派 幹部 來 港 , 但 治 港 的 港人 都 是 由 北京 控制 , 港人 治 港 變 得 有名無實 」 , 當時 鄧小平 肯定 地 回應 說 : 「 除 派 軍隊 外 , 我們 是 不會 派 人 管治 香港 , 這 方針 是 明確 的 , 不會 變 的 。 」 一九七六年 , 英國 開始 修改 國籍法 , 把 殖民地 的 英籍 居民 逐漸 改為 英國 海外 居 1984年 6月 23日 , 鄧小平 在 北京 會 鍾士元 ( 左 二 ) 、 鄧蓮如 ( 左 三 ) 、 利國偉 ( 右 一 ) 。 第一 章 政治 與 法律 1984年 , 中 英 兩 國 在 北京 草簽 《 聯合 聲明 》 。 民 , 使 其 失去 原有 的 英國 本土 居留權 。 中 、 英 兩 國 於 一九八四年 簽訂 ︽ 聯合 聲明 ︾ 的 備忘錄 中 , 重申 港人 在 回歸 後 自動 成為 中國 公民 , 不會 享有 英國 居留權 。 英國 下議院 外交 事務 委員會 於 一九八九年 訪 港 , 就 英國 國籍法 問題 於 四月 二十日 展開 聆訊 , 鄧蓮如 為 香港人 爭取 居 英權 提出 質詢 , 嚴厲 批評 英國 政府 「 太過 冷漠 」 , 處理 國籍 問題 的 立場 是 「 剝奪 港人 權利 」 , 發言 期間 情緒 激動 , 泣不成聲 , 被 傳媒 稱頌 為 「 香港 一 姐 」 及 「 香港 戴卓爾 夫人 」 等 。 此後 , 鄧蓮如 與 行政局 議員 李鵬飛 繼續 為 港人 爭取 居 英權 , 親 往 倫敦 遊說 英國 國會 議員 , 英國 政府 最終 於 一九八九年 十二月 承諾 , 為 五萬 個 英籍 港人 家庭 提供 居 英 權 。 為 表揚 鄧蓮如 在 港 的 貢獻 , 她 先後 獲 頒授 O.B . E . 、 C.B . E . 和 D.B . E . 爵士 勳銜 , 又 於 一九九○年 獲 冊封為 女 男爵 , 成為 第一 位 取得 英國 終身 貴族 的 華人 女性 , 並 選取 香港島 成為 她 的 封爵 屬地 。 她 於 一九九五年 宣佈 退休 後 遷居 英國 , 從此 淡出 香港 政壇 。 ︵ 彭淑敏 ︶ 第一 章 政治 與 法律 香港 第一 條 銀行業 條例 香港 銀行業 發展 蓬勃 , 也 是 香港 成為 國際 金融 中心 的 重要 指標 。 根據 二○一○年 的 ︽ 香港 年報 ︾ , 本 港 共有 一百四十六 家 持牌 銀行 , 其中 一百三十六 家 為 外資 銀行 , 在 全球 排名 一百 以內 的 銀行 , 有 七十 家 在 港 營業 。 此外 , 香港 ?
豐 銀行 分別 於 二○○九年 及 二○一一年 被 環球 金融 雜誌 Euromoney __UNDEF__ 和 世界 銀行家 智庫 The Bankers 選為 「 全球 最佳 銀行 」 。 世界 經濟 論壇 發表 的 ︽ 二○○九年 全球 金融 發展 報告 ︾ 中 , 香港 的 銀行業 被 評定為 「 全球 最佳 」 。 銀行業 必須 要 有 良好 、 嚴謹 和 緊貼 市場 發展 的 監管 才 能 健康 成長 , 傲視 全球 的 香港 銀行業 也 不例外 , 可是 有關 的 監管 法律 ︽ 銀行業 條例 ︾ , 直至 一九四八年 才 進行 首次 立法 。 換言之 , 從 開 埠 到 訂立 ︽ 銀行業 條例 ︾ 的 八十多 年 間 , 香港 的 銀行業 可 說 是 千瘡百孔 。 自 開埠 後 , 本 港 經營 銀行 業務 大致 分為 兩 大 類 : 西式 銀行 和 中式 銀號 。 早期 的 西式 銀行 由 外資 開設 , 主要 服務 在 港 營商 的 外資 洋行 。 香港 華人 社會 所 需 的 銀行 服務 , 多 由 華人 開辦 的 銀號 提供 , 經營 香港 ?
豐 銀行 分別 於 2009年 及 2011年 被 環球 金融 雜誌 Euromoney 和 世界 銀行家 智庫 The Bankers __UNDEF__ 選為 「 全球 最佳 銀行 」 。 模式 與 中國 傳統 的 錢莊 大致 相同 , 業務 基本 上 是 按揭 、 兌換 或 兼營 炒賣 。 香港 商業 發展 蓬勃 , 華商 乘勢 興起 , 華資 成立 的 西式 銀行 自 一八九一年 起 相繼 湧現 , 由於 缺乏 監管 , 良莠不齊 。 一九二○ 至 一九三○年代 發生 的 華資 銀行 危機 , 如 一九二四年 六月 華商 銀行 倒閉 ; 一九三五年 九月 國民 商業 儲蓄 銀行 清盤 等 , 令 存戶 的 積蓄 在 一 夜 之間 化為烏有 。 直到 抗日 戰爭 前 , 訂立 監管 銀行 的 法例 最終 也 是 付之闕如 。 抗戰 後 , 中國 政局 混亂 , 大量 資金 湧入 香港 , 各 式 銀行 與 銀號 紛紛 成立 , 情況 急劇 惡化 。 由於 沒有 法律 規限 , 任何 人士 只要 有 足夠 的 資本 均 可 登記 開辦 銀行 、 銀號 、 找換店 或 接受 存款 的 店舖 , 任何 公司 如 首飾店 、 兌換店 、 旅行社 , 甚至 大小 商店 也 可 兼營 銀行 業務 。 一九四六年 末 , 西式 銀行 的 數目 增加 到 四十六 家 , 相比 年初 已 急升 一 倍 , 加上 銀行 把 大量 資金 用作 投機 炒 賣 , 瘋狂 的 情況 最終 引起 港府 的 憂慮 , 除了 在 一九四八年 憲報 上 指責 銀行 的 投機 活動 外 , 又 於 同年 一月 廿九日 通過 第一 條 ︽ 銀行業 條例 ︾ 。 該 條例 共有 十五 條 條款 , 首次 為 銀行 業務 寫下 明確 的 定義 , 規限 銀行 業務 只 能 收受 活期 或 定期 存款 、 兌現 支票 、 匯兌 和 金銀 貨幣 買賣 ; 也 確立 香港 銀行 的 發牌 制度 , 禁止 無 牌 者 使用 「 銀行 」 、 「 信託 」 等 字眼 作為 名稱 繼續 經營 任何 銀行 業務 ; 由 港府 成立 銀行業 諮詢 委員會 ︵ Banking Advisory Committee ︶ , 監督 銀行 的 發牌 和 監管 工作 ; 並 規定 持牌 銀行 每 年 必須 繳交 牌照費 , 以及 向 政府 呈交 「 最後 審計 資產 負債 表 」 等 。 一九四八年 的 ︽ 銀行業 條例 ︾ 成功 提升 銀行 質素 , 在 控制 銀行 數量 方面 , 條例 透過 發牌 制度 、 註冊 費用 、 呈交 年報 等 措施 , 減低 了 濫開 的 現象 , 持牌 銀行 遂 由 一九四八年 的 一百四十三 家 減至 一九五四年 的 九十四 家 。 可惜 該 條例 並 未 為 貸款 的 業務 作出 任何 定義 和 規管 , 也 沒有 規定 銀行 保留 流動 儲備金 , 限制 銀行 投資 的 比例 和 範圍 等 , 最終 引發 一九六○年代 的 銀行 危機 。 ︵ 李國凡 ︶ 第一 章 政治 與 法律 香港 第一 條 公司 條例 「 公司 」 一 詞 對 現代人 來 說 平常 不過 , 但 在 商業 發展史 中 , 「 公司 」 這 種 組織 被 譽為 偉大 的 創新 制度 , 甚至 認為 近代 西方 能夠 處於 領先 地位 , 「 公司 」 的 出現 是 功不可沒 。 「 公司 」 以 「 法人 」 建立 , 透過 大量 發行 股份 而 拓展 業務 , 打破 時間 的 限制 , 只要 營運 得法 , 業務 可以 永續 承傳 。 自由港 是 香港 開埠 後 重要 的 政策 , 商人 可以 自由 進入 香港 , 而 進出口 貨物 均 不必 課稅 。 香港 擁有 被 譽為 世界 三 大 天然 良港 的 優越 地理 位置 , 迅速 成為 一 個 重要 的 轉口港 , 不少 洋行 先後 在 港 開設 辦事處 , 甚至 把 總部 遷移 至 港 。 一八六○年代 , 香港 的 經濟 繁榮 , 各 地 商賈 雲集 , 公司 的 數量 與日俱增 , 規模 亦 日益 擴大 。 香港 政府 有見及此 , 遂 於 一八六五年 一月 獲得 洋商 的 支持 , 參照 英國 的 法例 , 就 規範 商業 行為 進行 了 首 次 立法 。 公司 條例 的 全名 為 ︽ 貿易 公司 及 相關 組織 的 成立 、 規管 與 清盤 條例 ︾︵ An Ordinance for the __UNDEF__ 1860年代 , 香港 公司 的 數量 與日俱增 。 圖 為 七十年代 中區 海 旁 的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