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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微 的 道德 系統 之外 , 還 存在 著 營造 理性 主義 、 科學 萬能 主義 、 實定 主義 、 享樂 主義 和 社會主義 所 鼓吹 的 那 種 原始 的 理性 與 科學 理論 。 理性 與 科學 本身 沒有 什麼 不 對 , 我們 所 反對 的 乃是 那些 原始 的 理性 與 科學 理論 , 以及 其 所 衍生 的 某些 作為 。 如果 堅持 唯理 主義 所 定 的 標準 , 則 世界 上 就 不會 有 可以 辯護 的 , 也 不會 有 可以 視為 正當 的 道理 或 事物 ; 不僅 道德 不能 謂 之 正當 , 即使 語言 、 法律 、 甚至 科學 亦然 。 了然 於 此 , 則 我 剛才 所 說 的 道理 就 再 明白 不過 的 了 。 不 要 命 的 自負 不 要 命 的 自負 科學 的 哲學 近來 有 一些 進展 與 爭論 。 對 這些 不 熟悉 的 人 , 也許 很 難 接受 我 剛才 提出 的 見解 在 科學 方面 也 同樣 適用 。 但 , 不僅 我們 目前 所有 的 那些 科學 定律 , 依 營造 理性 主義 方法論 的 標準 來 看 , 確確實實 得 不 到 辯護 或 有 被 相信 的 理由 , 而且 我們 也 有 充分 的 理由 相信 , 我們 終 將 發現 , 許多 目前 的 科學性 假說 是 不 正確 的 。 現在 引導 我們 獲致 更多 成就 的 任何 理論 構想 , 比起 我們 從前 所 相信 的 理論 , 雖然 說 是 一 項 了不起 的 進步 , 但 也許 事實 上 它 和 它 所 取代 的 前身 一樣 , 是 錯誤 的 。 正 如 波伯 所 說 的 那樣 ( 見 Popper __UNDEF__ , 1934/59 ) , 我們 的 目標 應該 是 盡可能 快 地 不斷 犯錯 與 發現 錯誤 。 倘若 在 這 種 試誤 的 過程 當中 , 我們 將 現在 無法 證實 的 種種 猜測 一骨腦 地 拋棄 , 我們 將 會 很 快 地 回到 那 種 只 相信 自己 本能 的 野蠻人 的 文化 水平 ; 然而 各 門 各 派 的 科學迷 — — 上 起 笛卡兒式 的 理性 主義 下 至 現代 的 實定 主義 — — 正 是 都 勸 我們 這樣 去 做 。 此外 , 傳統 的 道德 及 其他 固然 不 完全 合乎 理性 , 但 , 任何 可能 想像 得 到 的 道德 規律 亦然 , 包括 社會主義 者 可能 提出 的 任何 道德 規律 在 內 。 因此 , 不管 我們 遵循 的 規律 是 如何 產生 的 , 我們 都 無法 依照 唯理 主義 的 要求 證明 其 為 正當 ; 所以 有關 道德 — — 或 科學 、 或 法律 、 或 語言 — — 的 一切 論辯 , 其 真正 的 關鍵 不可能 在於 它 是否 有 理性 根據 ( 見 Bartley __UNDEF__ , 1962/84 ,1964,1982 ) 。 倘若 凡是 我們 自己 不 知 其 故 或 說 不 出 完全 合乎 理性 之 理由 的 事情 , 我們 都 不 去 做 , 那麼 , 我們 也 就 離 死 不遠 了 。 理性 根據 的 問題 不折不扣 是 一 個 徒然 擾人 耳目 的 問題 。 它 之所以 被 提出來 , 有 一 部分 是 因為 在 知識 與 方法論 的 主流 傳統 中 , 有 一些 錯誤 、 而且 自相矛盾 的 假設 , 其中 有 些 假設 的 歷史 還 頗為 久遠 。 對於 混淆 理性 根據 問題 , 孔德 也 有 一 部分 的 貢獻 , 而 這 一 部分 和 我們 此 處 所 關心 的 諸 問題 特別 有 關聯 。 他 設想 我們 有 能力 去 全盤 重塑 自己 的 道德 系統 , 能夠 以 一 套 完全 出 諸 理智 設計 與 建構 、 徹底 合理 正當 的 ( 照 孔德 本人 的 說法 , 則 是 「 被 證明 無誤 的 」 ) 禮義 規律 去 取代 我們 自己 道德 系統 。 至於 自古以來 追究 理性 根據 的 工夫 為什麼 和 科學 毫不 相干 的 理由 有 哪些 , 我 在 此 處 不 擬 一一 列舉 。 且 讓 我 就 一 種 常常 被 許多 人 用來 合理化 道德 的 方式 , 表示 些 意見 , 當作 是 一 個 此 路 不 通 的 例證 ( 此 例證 也 有助於 進行 下 一 節 的 論辯 ) 。 唯理 主義 者 和 享樂 學派 的 道德觀 都 設想 我們 人類 的 道德 , 就 其 實現 或 追求 某 一 特定 的 目標 ( 譬如 「 快樂 」 ) 的 導向 而言 , 是 合乎 理性 的 。 像 這樣 的 見解 是 毫無 道理 可 言 的 。 我們 沒有 任何 理由 可以 相信 , 使 人類 得以 繁衍 較多 人數 的 那些 習慣性 作為 , 之所以 經由 演化 挑選 、 淘汰 而 流傳 下來 , 和 製造 快樂 會 有 絲毫 的 關聯 。 更 不用說 演化 挑選 的 過程 是 以 追求 快樂 為 依歸 了 。 相反地 , 卻 有 不少 的 跡象 顯示 , 一心 追求 快樂 的 社群 會 被 只 想 保存 生命 的 社群 凌駕 、 消滅掉 。 雖然 我們 的 道德 傳統 不可能 被 設計 、 營造 , 也 不可能 按照 唯理 主義 的 標準 被 合理化 或 被 證明 為 正當 , 但 它 的 形成 過程 卻 可以 部分 地 被 重構 , 而 經由 其 形成 過程 之 重構 , 在 某 個 程度 內 我們 可以 了解 道德 傳統 究竟 發揮 了 什麼 樣 的 作用 、 克服 了 什麼 樣 的 困難 。 倘若 我們 的 這 種 工夫 有 了 成就 , 則 我們 誠然 有 責任 以 逐 項 改善 的 方式 矯正 明確 可 辨 的 缺失 , 來 謀求 道德 傳統 的 改進 。 所謂 逐 項 改善 乃是 以 體制 內 批判 為 基礎 ( 見 Popper __UNDEF__ , 1945/66 , 和 1983:2930 ) , 亦即 , 在 傳統 的 道德 體系 內 , 分析 其 構成 部分 是否 相容 、 是否 一致 , 並 根據 分析 結果 修補 整 個 系統 。 我們 曾經 提到 近來 關於 著作權 與 專利權 有 些 新 的 研究 。 這些 研究 都 是 些 運用 逐 項 改善 方法 的 例子 。 近代 財產權 的 研究 也 是 這樣 一 個 例子 。 古典 ( 羅馬法 ) 的 個別 財產 概念 將 財產權 視為 一 種 對 物體 的 獨占性 或 排他性 的 權利 。 權利人 可以 隨 自己 的 意思 使用 或 濫用 專屬 的 物體 。 雖然 古典 的 財產權 概念 對 人類 文明 有 過 莫大 的 貢獻 , 但 相對於 維持 市場 經濟 效率 所 需 的 種種 財產權 規律 而言 , 它 無疑 是 過分 簡陋 的 。 在 經濟學 的 領域 中 , 目前 有 一 個 新 的 部門 正 不斷 地 壯大 , 專門 研究 如何 改進 傳統 的 財產權 制度 , 使 市場 機能 更為 妥善 地 運作 。 進行 此 種 分析 的 一 項 準備 工作 有時候 被 稱為 「 理性 的 重構 」 ( rational reconstruction __UNDEF__ ) , 即 , 重構 可能 形成 傳統 道德 體系 的 那 個 過程 ( 作者 此 處 所 採用 的 「 構 」 字 的 意思 , 和 「 營造 理性 主義 」 的 「 營造 」 兩 字 意思 不 一樣 ) 。 實際 上 , 此 種 「 理性 重構 」 工夫 是 一 種 歷史 、 甚至 是 自然史 的 研究 工作 , 而 不 是 冀圖 營造 、 合理化 或 證明 傳統 道德 系統 本身 。 它 和 休姆 的 後繼 者 所 說 的 「 理論性 的 歷史 」 研究 ( conjectural history __UNDEF__ ) 相 類似 。 此 種 歷史 研究 嘗試 說明 , 為什麼 某些 規律 會 壓倒 其他 規律 而 被 普遍 遵循 ( 但 這 種 研究 從來 不會 忽略 休姆 的 基本 論點 , 此 論點 再 怎樣 重複 也 不 嫌 過於 頻繁 , 亦即 , 「 道德 規範 並非 得 之於 吾人 之 論理 」 ) 。 採取 此 種 研究 路線 的 學者 不僅 包括 蘇格蘭 諸 哲學家 , 而且 也 包括 一 大 串 的 文化 演進 史 學者 , 上 起 古典 羅馬 語文 法家 與 語言學家 、 孟德維爾 、 赫德 、 維柯 ( Giambattista Vico ) — — 此 人 見識 深奧 , 他 說 「 無待於 了解 人 何以 為 人 , 人 已 成為 人 矣 」 ( 1854 : 第五 卷 , 183 ) — — 以及 在 此 之前 我們 已 提到 的 薩維尼 等 德國 法律史 學者 , 乃至 孟格 。 在 這些 人 當中 , 只有 孟格 晚 於 達爾文 , 然而 他們 每 一 個 人 都 志在 為 種種 文化 制度 的 出現 過程 , 提供 一 個 理性 的 重構 、 理論性 的 歷史 或 演化性 的 說明 。 雖然 考古學家 所 發現 的 證據 , 讓 我們 相信 人類 很 早 以前 便 有 了 貿易 , 但 這樣 的 證據 不僅 很 罕見 , 而且 有時候 會 讓 人 產生 誤會 。 貿易 帶來 的 那些 生活 必需品 , 大多 當場 就 被 消費掉 了 , 沒有 留下 絲毫 的 痕跡 ; 然而 , 當時 為了 誘使 那些 生活 必需品 的 物主 割愛 而 用來 和 他們 交換 的 物品 , 通常 都 是 一些 比較 罕見 、 專門 用來 珍藏 的 東西 , 因此 比較 耐久 。 我們 目前 握有 的 那些 肯定 早期 貿易 的 證據 , 主要 是 一些 裝飾品 、 武器 和 工具 ; 至於 製造 這些 東西 所 必須 用到 的 一些 自然 資源 , 是否 也 是 利用 貿易 取得 的 , 我們 卻 只 能 從 當地 是否 缺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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