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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丹頓街 第十六號 之 屋 按揭 二千五 元 , 一千五四六?四七 ︵百︶ 元 交與 月英 作 永遠 養口 , 其餘 一千 元 作 寶玉 妝嫁 費用 。 該 屋 亦 交回 寶玉 管業 , 而 寶玉 皆 可 居住 ?
︵ 摩︶囉山街 二十五號 之 屋 至 阿根 二十一 歲 為 額︵限︶ 。 我 身故 十三 個 月 後 , 可 將 我 所 遺下 金銀玉 器皿 及 珠石家 私︵ 傢俬︶ 等 付 ︵物︶ 變賣 , 交 三百 元 吾 親弟 阿改 及 交 二百 元 吾 義婢 蘇女 , 望 他 ︵ 她 ︶ 如常 照料 寶玉 至 她 出嫁 出 之 日 。 其餘 剩 ︵ 下 ︶ 之 項 , 均分 與 我 養女 寶玉 及 月英 二 人 。 我 所 遺下 ︵給 ︶ 寶玉 及 月英 之 銀 ?
或 屋業 , 別人 不得 干預 , 此 囑 。 見證人 : Dorabjee __UNDEF__ 、 H . N . Cooper __UNDEF__ 及 Hung Mak __UNDEF__ Hoi __UNDEF__ [19] 。 ︵ Probate __UNDEF__ Jurisdiction – Will Files , No .4 of 1901,1901 ︶ 此 遺囑 的 最 大 特點 是 立 遺囑 人 的 名字 似是 外語 ︵ 如 英文 、 葡文 ︶ 拚音 , 而 非 中文 的 原來 名字 , 其中 一 位 承辦人 ︵ I . P . Madar ︶ 及 二 位 見證人 ︵ Dorabjee 及 H.N . Cooper ︶ , 明顯 屬於 印度 ︵ 或 巴斯︶人 , 可見 立 遺囑人 日常 生活 中 與 非 本地人 的 接觸 極 多 , 亦 應該 極為 密切 。 沒 分級 的 招待 非 華人 ︵ 主要 指 歐洲人 、 日本人 及 印度人 ︶ 妓院 , 每 家 所 聘 妓女 的 平均 人數 有 八 名 左右 , 與 招待 華人 的 三 級 妓院 人數 差不多 。 在 維多利亞城 及 油麻地 以外 地區 的 妓院 , 妓女 人數 一般 只 有 四 名 左右 , 顯示 這些 妓院 的 規模 相對 較 細 。 ︵四︶ 並非 所有 妓女 均 屬 華籍 , 部份 為 白人 及 日本人 。 資料 顯示 , 招待 華人 的 全 屬 華籍 妓女 , 但 招待 非 華人 的 妓女 中 , 則 有 部份 屬於 非 華籍 。 舉例 說 , 在 招待 歐洲 客人 的 妓女 中 , 便有 十八 位 屬於 白人 ; 在 招待 日本 客人 的 妓女 中 , 則 有 九十一 位 屬於 日本人 ; 至於 在 招待 以 華人 為主 同時 又 包括 其他 國籍 客人 的 妓女 中 , 則 有 多達 二千九百八十四 位 為 華人 。 按 比例 計 , 多達 百分之九十六點五 的 妓女 屬於 華人 , 情況 與 預期 差別 不 大 。 ︵五︶ 還 有 一 點 十分 有趣 , 當時 的 殖民地 政府 為 了 方便 ﹁ 查 牌 ﹂ 時 識別 妓女 , 竟然 為 那些 已 登記 妓女 發出 證件 。 證件 的 正面 上方 橫列 印有 ﹁ 香港 政府 給發 ﹂ 六 字 , 內文 則 四 字 一 句 , 共有 八 句 , 直列 印有 ﹁ 大 英國 政 、 一 本 愛 人 、 爾等 妓女 、 身 皆 己身 、 或 來 或 往 、 可 任意 行 、 倘 被 逼 勒 、 訴官 可 伸 ﹂ 三十二 字 。 意思 是 大英帝國 政府 一本 愛民如子 的 宗旨 , 那些 登記 妓女 乃 自願 當 娼 的 , 她們 可以 憑 意志 自由 行事 , 若 有 被 逼 或 勒索 , 可 向 政府 伸訴 。 證件 背後 貼有 二六二 ?
二六三 持 牌 妓女 的 半身 照片 , 並 有 妓女 的 姓名 、 編號 、 地址 及 妓院 名稱 , 下方 則 有 安撫 華民 政務司 的 簽字 及 發 證 日期 。 除了 介紹 香港 娼妓 行業 的 狀況 , 報告 的 另 一 重點 是 評估 性病 的 蔓延 與 傳播 ─ 尤其 是 對 居 港 歐籍 社區 及 駐 港 英軍 的 影響 。 在 結論 部份 , 報告 指出 , 本土 社區 ︵ 即 華人 社區 ︶ 中 感染 性病 的 比率 較 英國 高出 四 倍 , 但 香港 歐洲人 社區 的 感染 比率 則 與 英國 的 比率 大致 相同 , 說明 登記 妓院 , 密切 監察 娼妓 活動 的 政策 收效 。 報告 進而 指出 , ﹁ 沒有 法例 能 實實在在 地 改變 本土 社區 的 感染 狀況 , 或是 影響 娼妓 的 需求 與 供應 ﹂ ︵ no legislation can materially alter the infectivity of native community , or influence the demand and supply __UNDEF__ of prostitution ︶ , 暗示 娼妓 問題 在 華人 社區 較為 根深蒂固 , 無法 解決 與 抑止 ︵ CO 129.480.40259,7 July 1923︶ 。 登記 娼妓 及 妓院 並且 徵收 ﹁ 妓捐 ﹂ 的 政策 推行 後 , 雖然 港 英 政府 一直 均 有 收到 來自 不同 層面 的 批評 和 指責 , 但 卻 經常 以 ﹁ 登記 制度 有助 抑止 性病 傳播 ﹂ , 尤其 是 保障 駐 港 英軍 或 歐洲人 社會 的 健康 為由 , 抵抗 各 種 指責 。 經歷 數十 載 的 風風雨雨 , 到 了 一九三一年 , 受 英國 本土 厲行 禁止 娼妓 政策 的 牽引 , 港 英 政府 亦 不得不 跟隨 , 宣佈 自 一九三二年 起 將 會 逐步 取消 娼妓 登記 制度 ︵ 單光鼐 , 一九九五 ︶ 。 由於 擔憂 某些 經營 已 久 的 娼妓 或 妓院 一時 未 能 適應 新 政策 , 政府 答允 給予 三 年 的 寬限期 , 預計 到 了 一九三四年 , 即可 全面 終止 。 然而 , 到 了 一九三四二六四 ?
二六五年 , 由於 政府 發現 尚 有 不少 妓女 及 妓院 未 能 如期 結業 , 乃 同意 再 給予 一 年 寬限期 , 並 指明 到 了 一九三五年 六月 三十日 , 全 港 所有 妓院 及 娼妓 必 會 被 取消 , 不再 給予 寬限 。 結果 , 到 了 翌年 的 六月 三十日 , 政府 最終 取消 了 所有 妓女 及 妓院 登記 , 宣佈 香港 的 土地 上 不再 容許 公娼 活動 , 將 那 個 實施 接近 一 個 世紀 的 娼妓 登記 制度 拋進 歷史 的 垃圾桶 , 為 娼妓 合法化 制度 劃上 句號 ︵ 一 中 , 一九八五 ; 吳昊 , 一九八九 ; 鄭寶鴻 , 二○○三 a︶ 。 娼妓 行業 不再 合法 之後 , 雖 有 部份 原來 屬於 公娼 的 妓女 因為 無法 謀生 而 轉當 私娼 , 甚至 有些 以 ﹁ 導遊社 ﹂ 之 名 的 掛羊頭賣狗肉 活動 , 令 私娼 問題 轉趨 熾烈 。 但 香港 並 沒 因此 爆發 大規模 性病 , 影響 公共 ?生 , 其 結果 直接 而 有力 地 反駁 了 港 英 政府 過往 堅持 不 將 私娼 納入 正式 監察 機制 , 即 會 引起 性病 無法 有效 管制 的 說法 , 令 人 對 港府 一直 利用 ﹁ 妓捐 ﹂ 以 增加 稅收 的 做法 感到 疑點 重重 , 覺得 其 推測 不盡 不實 , 或是 另 有 目的 。 姑且 不管 港 英 政府 推行 娼妓 登記 制度 的 真正 目的 何在 , 在 娼妓 行業 合法化 的 時代 , 拐賣 婦女 的 情況 一直 極為 熾烈 , 令 很多 婦女 飽受 欺凌 壓榨 , 更 是 十分 明顯 的 。 至於 部份 婦女 因為 當 娼 或 經營 妓院 而 獲得 一定 收入 , 取得 一定 程度 的 經濟 獨立 與 財政 自主 , 亦 是 頗 有 根據 的 。 是非曲直 與 利害 得失 之間 , 很多 時 實在 不能 十分 清晰 地 作出 界定 。 二六四 ?
二六五 創立 保良局 到 廢除 妹仔 制度 的 過程 雖說 部份 婦女 以 賣笑 為生 乃 出於 自願 , 但 更多 的 比率 相信 屬於 非 自願 或 半 自願 的 。 由於 娼妓 行業 盛 極 一時 引致 拐賣 婦女 成風 , 令 無數 無辜 婦女 淪為 ﹁ 拐子佬 ﹂ 的 獵物 , 慘遭 擄劫 、 恫嚇 或 毒打 , 最後 更 被 販賣到 妓院 , 操 迎送 之 業 , 甚至 完全 失去 自由 ︵ 可兒 弘明 , 一九八九 ︶ 。 那些 不堪 被 折磨 的 婦女 想盡 方法 逃離 魔掌 , 急需 社會 人士 給予 協助 的 情況 , 則 促成 了 保良局 的 創立 。 我們 認為 娼妓 盛 極 一時 與 拐賣 婦女 成風 乃 一 碼子 事 , 保良局 的 創立 又 與 保護 婦女 關係 密切 , 而 妹仔 制度 的 存廢 則 與 娼妓 問題 互為因果 。 由 是 之 故 , 深入 探討 保良局 的 歷史 與 妹仔 制度 的 存廢 , 顯然 有助 我們 對 早期 香港 華人 婦女 所 經歷 的 辛酸 及 社會 地位 的 轉變 有 更 深入 認識 。 對 很多 上 一 代 華南 地區 的 鄉民 、 本 港 居民 或是 海外 華人 而言 , 保良局 幾乎 成為 孤苦 無依 婦女 避難所 的 代名詞 , 地位 超然 。 該 局 東莞籍 旅 港 華商 盧禮屏 、 馮明珊 ︵ 其中 一 份 婦女 遺囑 的 承辦人 ︶ 、 施笙階 及 謝達盛 等 人 針對 大部份 被 拐賣 來 港 的 無辜 婦孺 來自 珠江三角洲 一帶 , 給 無數 家庭 及 婦女 帶來 極 大 傷痛 , 而 問題 又 極為 嚴重 , 一直 沒法 抑止 , 因而 在 一八七八年 倡議 創立 一 個 救助 機構 , 為 那些 弱質 婦孺 提供 協助 , ﹁ 保 赤安良 ﹂ ─ 意思 是 保護 赤子良民 , 具體 的 目標 則 是 緝拿 拐匪 、 救助 婦孺 、 保護 無辜 、 收容 弱小 ︵ ︽ 香港 保良局 百 年 史 略 ︾ , 一九七八 ; Poon ,2000︶ 。 二六六 ?
二六七 由於 倡議 有助 紓緩 猖獗 的 拐賣 婦女 問題 , 當時 社會 又 沒 這樣 的 組織 或 部門 , 港督 軒尼詩 表示 十分 支持 和 讚許 , 並 親函 英國 殖民地部 , 解釋 該 項 倡議 能 為 社會 帶來 的 正面 作用 , 尋求 倫敦 政府 的 ﹁ 背書 ﹂ ︵ 批核 ︶ 。 經過 連番 手續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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