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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約 , 不會 過度 擴張 ︵ 參閱 下 一 節 之 討論 ︶ 。 但是 , 在 香港 那 個 暴發戶 社會 , 由於 傳統 價值 觀念 被 扭曲 , 金錢 掛帥 、 重視 實利 的 意識 強烈 , 加上 移民 人口 佔 社會 的 絕大多數 , 對 本 地 社會 欠 歸屬感 , 過客 心態 作祟 , 虐待 妹仔 因為 沒有 鄉村 父老 主持 公道 ─ 殖民地 政府 更 以 尊重 傳統 習俗 而 袖手旁觀 ─ 而 轉趨 熾烈 , 自 二八二 ?
二八三 然 不 難 理解 。 更 有 部份 不法 之 徒 針對 娼妓 市場 對 婦女 需求 殷切 而 利用 妹仔 制度 的 漏洞 , 名為 收買 妹仔 , 或是 納為 養女 , 實則 留在 家 中 待價而沽 , 在 價錢 好 時 將 妹仔 賣到 妓院 , 轉手 圖利 , 將 本來 帶有 扶助 貧苦 家庭 女孩 , 以免 她們 餓死 或 被 殺害 的 半 慈善 制度 , 視作 牟利 工具 ︵ __UNDEF__ Poon __UNDEF__ ,2000 ︶ 。 娼妓 的 情況 亦 是 如此 。 在 ﹁ 笑 貧 不 笑 娼 ﹂ 意識 的 影響 下 , 在 性別 結構 嚴重 失衡 而 當 娼 收入 又 十分 可觀 的 吸引 下 , 部份 婦女 不 以 當 娼 為恥 , 部份 則 逆來順受 。 當然 亦 有 部份 開始 時 極 不 情願 , 但 後來 則 漸漸 接受 , 令 彈丸之地 的 香港島 出現 了 數以千計 的 娼妓 。 甚至 有 婦女 視 充當 鴇母 為 建立 個人 事業 、 賺取 可觀 收入 的 重要 途徑 , 想盡 方法 亦 要 達到 那 個 目的 ︵ __UNDEF__ Sinn __UNDEF__ , ︶ , 令 娼妓 行業 盛 極 一時 , 大小 妓院 人流 如 潮 ︵ 參考 下 一 節 之 討論 ︶ 。 從 上文 簡單 的 比較 , 以及 暴發戶 社會 下妹仔 制度 與 娼妓 制度 備受 衝擊 的 情況 中 , 我們 可以 清楚 地 看到 , 同樣 屬於 弱勢 一 群 , 同樣 願意 自食其力 。 妹仔 則 因為 堅持 傳統 道德 , 不 願 拋頭露面 , 無論 是 父母 的 選擇 , 或 自己 的 選擇 , 進入 了 大戶人家 , 本來 應 可 受到 一定 保護 , 讓 她們 可以 安穩 體面 地 生活 下去 ; 但 她們 的 主人 卻 不 受 傳統 倫理 與 道德 制約 , 濫用 妹仔 制度 , 因而 令 她們 吃盡 苦頭 。 相對 而言 , 飽嚐 世態炎涼 的 娼妓 , 對於 ﹁ 求 人 不如 求 己 , 靠 人 不如 靠 己 ﹂ 的 傳統 智慧 顯然 體味 深刻 , 因而 選擇 不 背負 沉重 的 道德 枷鎖 , 寧可 靠 先天 本錢 以 迎 送工 二八四 ?
二八五 作 謀生 。 有些 更 在 積累 財富 及 工作 經驗 之後 自行 開辦 妓院 , 賺取 更多 財富 , 讓 自己 進一步 走向 經濟 獨立 的 路途 。 妹仔 服膺 傳統 但 人生 卻 毫無 保障 , 妓女 不囿於 傳統 , 但 最終 卻 可 獲得 一定 經濟 獨立 。 這 種 十分 特殊 的 情況 , 令 我們 想到 博弈 理論 的 某些 有趣 要點 。 本來 , 若 在 傳統 社會 , 受 倫理 道德 ︵ 遊戲 規則 ︶ 的 有效 制約 , 妹仔 顧全 貞操 名節 , 寧可 進入 大戶人家 刻苦 工作 , 應該 較 受 尊重 及 較 有 未來 ; 妓女 以 迎送 為業 , 不顧 貞操 名節 , 應該 難 獲 社會 尊重 , 人生 應該 較為 坎坷 。 但是 , 在 早期 的 暴發戶 社會 , 由於 倫理 道德 有 歪 , 即 ﹁ 遊戲 規則 ﹂ 已經 不同 , 堅守 原來 道德 傳統 規則 的 ; 反而 成為 輸家 , 不 守 原來 道德 傳統 規則 的 , 反而 成為 贏家 , 令 妹仔 與 妓女 的 人生 出現 了 截然不同 的 結局 。 平心而論 , 在 那 個 新 制度 尚未 完全 建立 , 舊 制度 又 不能 保障 那些 不 被 傳統 社會 接納 的 弱勢 女性 時 , 部份 婦女 採取 非常 手段 以 圖 生存 的 舉止 , 實在 屬於 情理 之內 的 事情 , 我們 實在 不 應 苛責 。 我們 所 要 提出 的 要點 , 反而 是 如何 才 能 真正 提升 婦女 地位 、 改善 待遇 的 問題 。 從 妹仔 與 妓女 不同 經歷 的 例子 中 , 我們 發現 , 除了 須 從 社會 制度 入手 , 廢除 各 種 窒礙 兩性 平等 的 條例 , 消除 歧視 女性 的 陋習 , 並且 扭轉 那些 落後 迂腐 的 重男輕女 思想 與 價值 , ﹁ 女子 應 自強 ﹂ 其實 才 是 關鍵 所在 。 正 因 如此 , 她們 才 不會 自暴自棄 , 而是 像 那些 貧苦 的 海外 華工 一樣 努力 賺錢 、 拚命 工作 。 由於 這些 背景 特殊 的 婦女 以 其 名義 擁有 不少 價值 不菲 的 財產 , 當 她們 年老 色 衰 或是 健康 轉差 後 想到 本身 時日 無 多 , 打算 安排 後事 或是 將 名下 財產 轉贈 親人 朋友 時 , 自然 較 難 採取 傳 二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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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三 一 統 方法 辦事 。 至於 強調 個人 意願 、 重視 白紙 黑字 , 甚至 需要 到 律師樓 或 政府 部門 辦理 正式 手續 的 西式 遺囑 繼承 , 看來 則 流行 一時 , 深受 那些 見慣 世面 婦女 的 歡迎 。 注意到 早期 香港 社會 不少 擁有 物業 地產 的 華人 婦女 臨終 前 採取 訂立 遺囑 的 西式 方法 分配 及 承繼 遺產 , 施其樂 認為 與 那些 婦女 乃 洋人 的 涉外 婚 婦 , 曾經 獲得 洋人 的 巨額 貺贈 , 並且 因為 與 洋人 緊密 接觸 而 深 染 洋風 , 懂得 西式 遺囑 方法 有關 。 這 種 說法 雖 有 一定 道理 , 但 並 非 事實 的 全部 。 看完 上文 我們 提到 的 各 種 例子 , 再 比對 第一 章 中 提到 那些 華人 婦女 遺囑 中 留下 財產 的 多寡 、 性質 與 特徵 , 則 不 難 找到 如下 一些 頗 堪 玩味 的 要點 : ︵ 一︶ 為甚麼 單身 婦女 佔 了 一 個 不少 比例 ? 不論 是 以 個人 名義 擁有 物業 地產 之類 的 財產 , 或是 採取 遺囑 方式 安排 財產 , 其 身份 報稱為 ﹁ 單身 婦女 ﹂ 或 ﹁ 未婚 女子 ﹂ 的 可謂 為數 不少 。 施其樂 認為 那些 女性 大多 為 涉 外 婚婦 , 因為 她們 與 洋人 一起 生活 而 獲得 豐厚 貺贈 , 可以 買 樓 置業 。 至於 他們 一起 生活 的 模式 , 只 屬 空 具 婚姻 之 實 而 沒 婚姻 之 名 的 ﹁ 共賦 同居 ﹂ 而已 , 所以 那些 婦女 仍 稱 自己 單身 或 未婚 。 但是 , 若 從 上文 的 不同 例子 中 , 我們 發現 , 部份 婦女 與 洋人 一起 生活 的 時間 , 其實 十分 短暫 , 有 些 例子 的 性質 與 宿娼 沒有 太 大 差別 。 事實 上 , 能夠 獲 洋人 貺贈 而 買 樓 買 屋 的 , 應該 為數 極少 , 就 像 妓女 能夠 成為 富商 巨賈 納為 妾侍 一樣 罕有 。 真正 令 那些 華人 婦女 取得 經濟 獨立 、 財政 自主 , 甚至 置業 安居 的 , 應 是 她們 本身 的 自力更生 , 當 二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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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三 一 娼 或是 經營 妓院 則 是 最 有力 的 說明 。 施其樂 本人 亦 曾 指出 , 部份 華人 婦女 名下 的 巨大 財富 , 主要 應該 來自 當娼 或 經營 妓院 。 換言之 , 身為 娼妓 乃 單身 或 未婚 的 主要 原因 , 本身 有 固定 工作 及 生意 , 則 是 能夠 買 樓 置業 的 基礎 , 我們 實在 不能 混淆 當中 的 一些 來龍去脈 或 因果 關係 。 ︵二︶ 為甚麼 她們 較 偏向 以 遺囑 方式 承繼 及 分配 遺產 ? 施其樂 所 說 的 因為 她們 與 洋人 接觸 較多 , 深受 西方 文化 影響 顯然 只 屬 表面 因素 。 我們 認為 , 那些 婦女 懂得 採取 西式 遺囑 方法 未必 便 代表 她們 即 是 涉外 婚 婦 。 在 當時 社會 , 招待 洋人 的 娼妓 及 妓院 其實 佔 了 一 個 很 大 的 比率 , 由於 那些 婦女 經常 需要 與 洋人 打交道 , 有些 更 懂得 洋涇? 英語 , 因而 相信 亦 對 西式 遺囑 有所 了解 。 其次 , 部份 婦女 曾經 在 舊金山 ︵ 三藩市 ︶ 或 南洋 等 歐美 殖民地 謀生 , 對 西方 文化 早 有 接觸 實在 亦 不 難 理解 。 還 有 , 由於 那時 的 婦女 之間 大多 頗 有 交往 、 關係 緊密 , 獲悉 某 種 方法 較 適合 自己 的 要求 而 一 傳 十 、 十 傳 百 地 互相 介紹 、 學習 , 實在 亦 十分 自然 。 事實 上 , 不論 是 當 娼 的 , 經營 妓院 的 , 或是 作為 涉外 婚婦 的 , 由於 她們 並 沒 進入 傳統 的 婚姻 制度 , 所 生 的 子女 , 身份 上 較 難 按 傳統 方式 確定下來 , 與 那些 ﹁ 有 婚姻 之 實 、 沒 婚姻 之 名 ﹂ 人士 的 關係 , 亦 較 難 有效 建立 。 也即是 說 , 對於 這些 婦女 而言 , 第一 章 中 提到 的 ﹁ 無 遺囑 繼承 ﹂ ─ 即 按 傳統 法定 繼承人 如 配偶 、 後嗣 或 其他 親屬 等 依照 相關 法律 規定 在 立 遺囑 人 死 後 承辦 其 遺產 ─ 的 方法 , 明顯 ﹁ 此 路 不 通 ﹂ , 容易 產生 不 必要 的 爭拗 。 至於 ﹁ 遺囑 繼承 ﹂ ─ 即 按照 立 遺囑 人 的 意願 自由 分配 二三二 ?
二三三 其 財產 ─ 的 方法 , 則 變 得 更為 清晰 明確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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