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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子 中 充分 討論 過 了 。 我 想 討論 的 是 上訴 法庭 法官 的 論點 。 他們 認為 , 黑煙 問題 不 是 建造 牆壁 的 人 造成 的 , 而是 起火 的 人 造成 的 。 這 個 情況 , 特別 之 處 , 在於 黑煙 所 造成 之 困擾 , 是 由 起火 之 人 來 承擔 。 由於 這 正 是 我們 所 討論 之 問題 的 核心 所在 , 因而 不能 視 之 為 枝節 上 的 小 問題 。 誰 造成 黑煙 的 問題 ? 答案 看來 相當 清楚 。 黑煙 的 問題 係 建造 牆壁 以及 起火 的 人 所 共同 造成 的 。 假定 有 人 起火 , 如果 沒有 那 道 牆 , 就 不會 有 黑煙 的 問題 ; 假定 那 道 牆 已 建造 起來 , 如果 沒有 人 起火 , 也 就 不會 有 黑煙 的 問題 。 將 那 道 牆 拿掉 或 不要 起火 , 則 黑煙 的 問題 就 消失 了 。 根據 邊際 原理 , 雙方 顯然 都 必須 為 此 問題 負責 ; 而且 雙方 在 決定 是否 繼續 從事 那些 會 產生 此 黑煙 問題 之 活動 時 , 均 應 被 強制 地 將 黑煙 所 造成 之 舒適 程度 的 下降 , 當作 此 活動 之 成本 的 一 部分 。 此外 , 假定 有 可能 透過 市場 進行 交易 , 則 這 種 交易 確實 可能 發生 。 雖然 建造 那 道 牆 的 人 在 法律 上 不必 為 黑煙 問題 負責 , 但是 因為 這 位 擁有 冒 黑煙 之 煙囪 的 人 很 可能 願意 支付 一 筆 對 他 而言 與 將 黑煙 排除 等值 的 錢 。 因此 , 如果 建造 那 道 牆 的 人 , 依然 決定 將 牆 蓋 得 那麼 高 , 並 在 屋頂 上 堆積 木材 , 那麼 , 這 筆 錢 就 成為 他 這麼 做 的 成本 。 法官 主張 說 , 黑煙 的 問題 完全 是 由 起火 的 人 所 造成 的 。 這 個 論點 , 只有 在 這 道 牆 是 個 既定 因素 的 假設 下 才 能 成立 。 法官 判定 , 那 位 將 牆 弄高 的 人 , 有 權利 這麼 做 , 也 就 是 認定 , 黑煙 問題 完全 是 由 起火 的 人 所 造成 的 。 如果 煙囪 冒出來 的 黑煙 , 損壞 了 堆放 的 木材 , 則 這 個 案子 就 更為 有趣 了 。 這時 , 建造 這 道 牆 的 人 會 受到 煙氣 的 傷害 , 因而 這 個 案子 就 很 像 〈 史托吉斯 告 布立基曼 〉 那 個 案子 。 儘管 木材 所有人 在 將 牆壁 弄高 之後 , 木材 才 會 受到 黑煙 的 損傷 , 無庸置疑 地 , 起火 的 人 必須 為 他 所 造成 之 木材 的 損失 負責 。 法官 必須 判定 法律 上 之 損害 責任 。 但是 , 經濟學家 不 應該 因 法官 之 判決 , 而 對 此 經濟 問題 的 本質 造成 混淆 。 在 牛 與 農作物 的 例子 裡 , 如果 沒有 飼養 牛 , 就 不會 有 農作物 受損 , 這 是 事實 。 但 如果 沒有 種植 農作物 , 也 不會 有 農作物 受損 , 這 也 是 事實 。 如果 糕餅 店主 沒有 啟動 他 的 機器 , 醫生 的 工作 就 不會 受到 影響 ; 但 如果 醫生 不 把 他 的 診療室 設置 在 特定 的 位置 , 糕餅店 的 機器 也 不致於 干擾到 醫生 的 工作 。 草蓆 因為 硫酸胺 製造廠 之 煙氣 而 變黑 , 但 如果 草蓆 編織廠 不要 將 草蓆 晾 在 特定 地點 , 或是 改用 別的 漂白劑 , 也 就 不會 有 草蓆 受損 情形 發生 。 如 從 因果 關係 的 角度 來 分析 這 個 問題 , 雙方 都 是 造成 損害 的 元凶 。 因此 , 如果 我們 要 使 資源 配置 達到 最 適 狀態 , 雙方 在 決定 他們 的 行動 時 , 最好 能 將 他們 的 行動 可能 產生 的 損害 ( 妨害 納入 考量 。 誠如 我們 在 前面 所 作 的 說明 , 假定 價格 制度 可以 很 順暢 地 運作 , 它 所 產生 的 結果 會 十分 美妙 , 其中 之 一 , 就 是 因 前述 損害 而 造成 產值 的 下降 , 會 變成為 雙方 當事人 的 成本 。 關於 這 個 問題 的 說明 , 最後 一 個 例子 就 是 〈 貝斯告 葛雷高里 〉 ( Bass v . Gregory __UNDEF__ 這 個 案子 ; 這 是 一 個 非常 好 的 例子 。 原告 為 一 家 酒館 的 房東 與 房客 ; 這 家 酒館 名叫 「 快樂 漁夫 ( Jolly __UNDEF__ Anglers __UNDEF__ 。 被告 為 一 位 農舍 的 主人 。 農舍 的 庭院 正好 與 「 快樂 漁夫 相互 毗鄰 。 酒館 下方 有 一 座 地窖 。 該 地窖 係 由 岩塊 挖掘 而 成 並 由 地窖 挖 了 一 個 洞 ( 或 通風口 。 此 通風口 , 通到 被告 之 庭院 的 一 口 老舊 的 水井 中 。 因此 , 這 口 水井 成為 這 個 地窖 的 通風井 。 這 座 地窖 「 被 用來 作為 釀酒 過程 中 的 某 個 特定 用途 , 若 無 通風 設備 , 此 過程 就 無法 進行 。 訴訟 的 原因 是 , 被告 將 井口 的 柵欄 移開 , 「 以致 阻塞 或 妨礙 地窖 裡 的 空氣 由 水井 排出 … … 。 被告 何以 會 採取 那 個 行動 , 由 這 個 案子 的 有關 報告 中 無法 清楚 看出來 。 也許 是 因為 「 空氣 中 充滿 著 釀酒 過程 中 所 釋放出來 的 味道 , 通過 水井 , 飄出來 散佈 在 大氣 之中 , 對 他 帶來 不快 所致 。 不管 如何 , 他 希望 將 他 庭院 裡 的 水井 阻塞 起來 。 法庭 首先 必須 判定 , 這 家 酒館 的 所有人 在 法律 上 有無 權利 讓 空氣 由 那兒 通過 。 如果 他們 有 這 種 權利 , 則 這 個 案子 與 前述 〈 布萊揚 告 拉富佛 〉 的 案子 就 有所 區別 。 不過 , 這 並 不會 造成 什麼 困難 。 在 這 個 案子 裡 , 空氣 的 流通 是 局限於 「 一 個 十分 明確 的 通道 裡 。 而 在 〈 布萊揚 告 拉富佛 〉 這 個 案子 裡 , 則 是 關係到 「 一般人 都 會 碰到 的 空氣 流通 問題 。 所以 , 法官 主張 說 , 酒館 的 所有人 , 對 空氣 的 流通 有 權 主張 , 而 在 〈 布萊揚 告 拉富佛 〉 案 中 的 私有 住宅 的 所有人 則 無 權 主張 。 牧場 主人 在 決定 飼養 規模 時 , 他 當 會 將 此 成本 與 其他 成本 一起 納入 考量 。 也就是說 , 除非 牧場 主人 將 牛 宰殺 之後 增加 之 牛肉 的 價值 , 超過 了 多 養 之 牛 所 增加 的 成本 ( 包括 賠償 額外 增加 之 農作物 的 損失 , 否則 他 不會 擴大 飼養 之 規模 。 假使 牧場 主人 可以 用 狗 、 牧童 、 飛機 、 手提 收音機 等 方法 來 減少 牛 對 農作物 所 造成 的 損害 , 只要 採取 這些 手段 所 耗費 的 成本 , 小於 因而 得以 避免 受損 之 農作物 的 價值 , 則 這些 方法 都 會 被 採用 。 在 構築 籬笆 的 成本 每 年 為 9 元 的 情況 下 , 那些 想要 飼養 4 頭 以上 之 牛 的 牧場 主人 , 在 沒有 其他 更 便宜 的 方法 以 達到 同樣 的 目的 以前 , 必定 會 建築 起 籬笆 並且 定期 維護 。 籬笆 構築好 了 之後 , 則 多 飼養 牛 以致 造成 損害 賠償 責任 之 邊際 成本 為 零 。 可能 的 例外 情況 是 , 當 牛 規模 擴大 之後 , 有 更多 頭 的 牛 可能 同時 衝撞 籬笆 , 因而 牧場 主人 必須 建造 更 堅固 因而 造價 更 昂貴 的 籬笆 。 然而 , 如果 牧場 主人 賠償 農作物 損失 , 有時 確實 可能 比 建造 籬笆 要 來得 便宜 。 在 我 所 舉 的 數學 例子 中 , 當 牧場 主人 飼養 的 頭數 在 3 頭 或 3 頭 以下 時 , 就 是 一 個 這樣 的 例子 。 也許 有 人 會 認為 , 若 牧場 主人 必須 賠償 受損 之 農作物 , 則 若 有 人 在 農田 附近 養 牛 , 則 農民 就 會 增加 農作物 之 種植 面積 。 其實不然 。 假使 農作物 原本 係 在 完全 競爭 市場 上 銷售 , 價值 等於 該 種植 數量 下 之 邊際 成本 , 而且 若 提高 種植 面積 , 將 導致 農民 之 利潤 下降 。 在 新 的 情況 下 , 由於 農作物 受損 , 此 表示 農民 在 公開 市場 出售 的 數量 減少 了 , 但 在 同樣 的 生產 數量 下 , 農民 的 收益 將 維持 不變 , 因為 牧場 主人 會 以 市場 價格 賠償 農作物 的 損失 。 假定 飼養 牛 通常 都 會 造成 農作物 遭受 毀損 , 則 養 牛 產業 之 出現 , 確實 會 使得 受損 之 農作物 的 價格 上漲 , 導致 農民 擴大 種植 面積 。 然而 , 我 希望 將 我 的 注意力 局限 在 個別 農民 問題 上面 。 我 曾 說 過 , 牧場 主人 在 農田 附近 養 牛 , 並 不會 造成 農民 之 生產量 ( 也許 更 精確 地 說 應 是 種植 數量 的 增加 。 事實 上 , 如果 養 牛 會 造成 影響 的話 , 應該 是 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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