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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 外 發表 的 文章 。 殊不知 這 篇 文章 在 《 思 與 言 》 出版 時 有些 耽擱 , 發表 後 又 引起 一些 學者 的 注意 , 完全 出乎 我 的 預料 。 原來 , 當時 的 行政院 院長 俞鴻鈞 9 於 一九五八年 遭到 彈劾 而 辭職 10 。 政府 當局 認為 行政院 院長 如此 位 高 權重 的 政府 首長 , 若是 交由 司法院 下屬 的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審理 , 萬一 委員會 對 行政院 院長 作成 撤職 的 決議 , 不 就 等於 是 倒閣 ? 如此 的 制度 設計 與 運作 妥適 嗎 ? 政府 當局 對 此 制度 甚 感 不安 與 不以為然 。 我 在 〈 德國 與 我國 公務員 懲戒 制度 比較 〉 一 文 中 指出 : 我國 法制 將 彈劾 與 懲戒 兩 種 不同 的 制度 混 在一起 。 彈劾 是 針對 政務 人員 ; 懲戒 則 是 針對 事務官 的 制度 ; 彈劾 是 憲法 明定 的 制度 , 為 國會 權力 的 一 部分 , 屬於 憲法 層次 的 問題 ; 懲戒 與 公務員 保障 互 有 關聯 , 只有 受 保障 的 人員 才 有 懲戒 的 問題 , 目的 在 防止 公務員 怠於 職守 或 不 服從 長官 命令 , 透過 懲戒 制度 以資 因應 , 屬於 行政法 層次 的 問題 。 這 原本 是 兩回事 , 我國 法制 卻 把 兩 者 混 在一起 , 才 會 造成 屬於 政務官 性質 的 行政院 院長 受 懲戒 的 怪 現象 。 文章 刊出 後 , 有 幾 位 前輩 師長 向 我 索取 抽印本 , 其中 一 位 是 史尚寬 先生 11 。 他 在 法學界 是 一 位 相當 資深 的 前輩 , 擔任 過 大法官 、 國大代表 、 考選部 部長 , 並 曾 負責 起 草民法 、 刑法 的 立法委員 , 著作等身 , 深受 敬重 。 他 透過 系 上 的 周冶平 教授 傳達 拜訪 我 之 意 , 我 不 敢 承應 , 便央 請 周 教授 帶 我 前去 拜會 , 相談甚歡 。 之後 , 史 先生 常 到 我 的 研究室 借閱 德文 資料 , 互動 頻繁 。 一九六九年 , 史 先生 被 任命為 司法 行政部 司法官 訓練所 所長 , 請 我 到 第九 期 的 司法官班 授課 , 擔任 「 行政法 」 課程 的 教席 。 那 一 次 的 「 行政法 」 課 排 了 二十四 個 小時 , 司法官 訓練所 從未 如此 重視 行政法 , 司法官 國家 考試 的 科目 也 沒有 行政法 。 當時 , 我 還 只 是 副教授 的 身分 , 深感 榮幸 與 責任 重大 。 後來 我 聽 三民 書局 老闆 劉振強 先生 提起 , 史 先生 那 時候 經常 到 書局 閱讀 各 類 法學 著作 , 然後 按 此 聘請 各 科目 的 講師 。 因為 改請 學者 教課 , 而 解聘 了 一些 以 實務 專長 為主 的 原任 教師 。 由於 史 先生 的 動作 不 小 , 改革 幅度 過 大 , 第九 期 結束 後 , 就 換 由 王任遠 先生 兼任 所長 , 第十 期 司法官 訓練所 的 講師群 又 一 次 的 大搬風 , 我 未 獲聘 。 同 ( 一九七○) 年 , 我 升等 教授 。 第十一 期 開始 , 由 張彝鼎 先生 擔任 所長 , 我 又 被 請 回去 教課 , 之後 未曾 間斷 , 直到 第三十八 期 , 一九九九年 , 我 接任 司法院 院長 一 職 , 從事 司法 行政 事務 , 時間 上 無法 兼顧 才 辭掉 這 份 很 有 意義 的 工作 , 這 是 一 段 令 人 懷念 的 經歷 。 重視 〈 德國 與 我國 公務員 懲戒 制度 比較 〉 一 文 的 還 有 薩孟武 老師 12 , 他 是 我 大一 時期 「 政治學 」 的 授課 教師 。 在 當時 的 政治 環境 下 , 薩 老師 的 課程 及 《 政治學 》 一 書 是 青年 學子 獲取 現代化 法治 知識 及 自由 民主 理念 的 重要 泉源 。 我 回 母校 任教 時 , 薩 老師 年事 已 高 , 但 每 週 仍 有 兩 小時 研究所 的 課 。 上課 當天 , 他 通常 很 早 就 到 教員 休息室 , 因此 常 有 機會 向 他 請益 。 薩 老師 主張 內閣制 , 雖然 憲法 規定 的 政府 體制 具有 內閣制 的 色彩 , 但 在 當時 威權 體制 下 , 報紙 不能 出現 「 閣揆 」 之類 的 詞彙 , 我們 也 不便 公開 討論 , 只 能 私下 對談 。 因為 理念 相近 , 談論 起來 甚 感 愉快 。 從 薩 老師 身 上 , 我 得到 許多 過往 的 憲政 資訊 , 同時 也 提供 他 一些 德國 戰後 公法 的 發展 與 資料 。 在 交談 的 過程 中 , 我 深刻 感受到 學者 相互 間 追求 真理 、 討論 學問 的 喜悅 , 讓 我 領略到 做 學問 的 快樂 ! 有 幾 次 , 我們 在 教員 休息室 裡 不便 放聲 高談 , 便 移到 老師 的 家 中 繼續 討論 , 天南地北 、 古今中外 , 暢所欲言 , 沒有 什麼 不能 傾訴 , 真 可謂 談到 「 忘我 」 的 境界 ! 筆耕 行政 法 __UNDEF__ 受到 薩 老師 愛護 學生 的 身教 影響 , 讓 我 也 格外 關注 學生 的 生活 , 喜歡 和 學生 往來 。 特別 印象深刻 的 是 , 陳水扁 考上 臺大 法律系 司法組 的 那 一 年 , 也 就 是 一九七○年 , 我 是 他 大一 的 導師 。 導師會 後 , 他 特地 來 找 我 表示 : 他 原本 保送 臺大 商學系 工商 管理 組 , 讀 了 不久 後 , 覺得 所 學 與 志趣 不合 , 棄 商 從 法 , 對 法律 有 高度 的 興趣 與 熱誠 , 休學 後 重考 , 希望 我 可以 指導 他 。 大二 時 , 他 嫌 學校 宿舍 吵雜 , 不易 專心 讀書 , 學校 圖書館 又 有 開放 時間 的 限制 , 於是 我 下班 後 把 我 學校 的 研究室 B404 給 他 使用 , 方便 他 晚上 唸書 。 大三 那 年 , 他 考上 律師 , 即 開始 從事 律師 工作 , 專 辦 海商法 事件 。 一九八一年 間 , 他 有意 競選 臺北市 議員 , 特別 偕同 夫人 吳淑珍 到 家 裡 來 問 我 的 意思 。 由於 我 向來 對 政治 沒有 興趣 , 因此 告訴 陳水扁 與 其 從政 , 不如 出國 留學 , 他 是 海商法 專科 律師 , 更 應該 到 國外 拓展 視野 , 我 建議 可以 到 海商法 重鎮 的 美國 杜蘭 大學 深造 , 並且 為 他 寫 推薦信 。 不過 , 他 後來 選擇 投入 選舉 , 走上 政治 之 路 。 因為 我 不 碰 政治 , 之後 我們 接觸 不 多 , 但 師生 情誼 依然 存續 。 在 臺大 專任 這 段 時間 , 我 比較 不 談 憲法 , 學校 並非 沒有 教授 憲法 的 機會 , 但 我 儘量 不 接觸 憲法 , 專心 致力 於 行政法 的 教學 與 研究 , 對 人民 權益 的 救濟 、 行政 訴訟權 , 以及 依法 行政 原則 的 實踐 方面 下功夫 , 因此 在 這 個 時期 我 寫 了 不少 這 一 類 的 文章 。 除了 前面 提到 〈 德國 與 我國 公務員 懲戒 制度 比較 〉 一 文 外 , 諸如 〈 論 行政 處分 之 概念 〉 、 〈 論 「 不 確定 法律 概念 」 與 行政 裁量 之 關係 〉 、 〈 論 命令 違法 之 審查 〉 、 〈 論 特別 權力 關係 之 新 趨勢 〉 、 〈 新 訴願法 之 商榷 〉 、 〈 行政 訴訟 制度 現代化 之 研究 〉 等 文章 , 還 有關於 德國 及 奧國 行政 程序 法 ( 當時 稱 「 行政 手續 法 」 ) 等 多 篇 系列 論文 ( 全部 譯文 ) , 都 是 我 返國 十 年 內 勤於 筆耕 的 學術 成果 。 這些 研究 心血 後來 以 《 行政法 與 現代 法治 國家 》 為題 集結 成書 , 於 一九七六年 付梓 , 列為 「 臺大 法學 叢書 (二) 」 , 是 我 出 的 第一 本 行政法 學術 著作 , 距 今 超過 四十 年 。 其間 再 刷 數 次 後 , 絕版 多 年 , 承 三民 書局 劉振強 先生 厚愛 , 重視 本 書 作為 我國 行政法 現代化 過程 的 見證 , 保留 原來 的 內容 , 重新 打字 編排 , 於 二○一五年 出版 。 劉 兄 於 二○一七年 仙逝 , 感佩 他 為 臺灣 學術 出版 的 貢獻 。 雖然 說 我 不 碰 憲法 , 《 行政法 與 現代 法治 國家 》 一 書 卻 收錄 了 我 一 篇 名為 〈 憲法 之 維護 者 〉 的 文章 。 此 文 先後 刊於 《 憲政 思潮 》 及 《 臺大 法學 論叢 》 13 , 分為 六 部分 , 未 設 標題 , 依序 抒發 我 個人 對 司法院 作為 憲法 維護 者 的 想法 , 包括 對 大法官 會議 釋憲 功能 的 評估 、 司法院 釋憲權 的 範圍 及 其 界限 , 還 有 憲法 解釋 與 人民 權利 保障 關係 , 最後 還 談到 「 釋憲 機關 的 正名 問題 」 。 這 篇 文章 的 寫作 , 純然 出於 我 留德 期間 受到 憲政 法治 的 薰陶 , 並 就近 觀察 及 鑽研 德國 司法 審判 及 憲法 訴訟 制度 , 加上 曾經 旁聽 德國 憲法 法院 舉行 的 言詞 辯論 程序 , 印象 深刻 , 乃 有感而發 , 為 文 闡述 , 寫作 當下 完全 沒有 想 過 我 會 被 任命為 大法官 , 親身 參與 釋憲 工作 , 並 成為 憲法 維護 者 的 一 分子 。 被 提名為 大法官 __UNDEF__ 臺大 任教 四 年 後 , 我 升等為 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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